浅议高校大学生在“诊所式”法律援助中的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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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校大学生在“诊所式”法律援助中的现状和完善
作者:张长连
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1期
张长连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江苏省盐城市224000
【摘要】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公益行为。
它对法
治文明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创建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面对现如今中国社会数量庞大的
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也出现了严重的供需矛盾,故当代法学专业大学生必须以身作则,用实际
行动将自己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法律援助活动中。
“诊所式”法学教育则是一项借鉴于
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教育实践模式,它将法学教育方法和法律援助模式相结合,大学生参与其中
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也可以缓解法律援助的社会供需矛盾。
但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也不可避
免的会遭受到一些困难和阻力,故本文将从制度、身份、资金等层面开展论述,并提出相应的
建议和措施,以期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能够良好的顺利运行。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诊所式法律援助策略
一、“诊所式”法律援助概述
“诊所式”法律援助是一种源自于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新型法律援助形式,之所以称之为
“诊所式”法律援助,其缘由在于他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学生的形式,在法学教
育中引入此种方式,并保留了“诊所”的称呼。
[1]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实践方式,它强调的更多是培养法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和良好法律职业操守的构建。
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指导和授
课老师会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剖析,让同学们在深入理解相关指导案例应用的同时,也缩小了传
统的学校书本教育和社会执业能力之间的距离。
在我国,通常情况下“诊所式”法律援助是通过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作为载体来实施的,
以法学生为主体,高校老师、律师等相关经验丰富的法律职业者作为强有力的支撑力量,为社
会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帮助。
和一般的法律援助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
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性、义务性的公益法律援助,但“诊所式”法律援助也
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和一般法律援助的不同,“诊所式”法律援助在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的同时
也承担着对法学生的教育任务。
在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案件时,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上的帮助,也提升了法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为他们今后步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普通的法律援助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为经济困难的群体或者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人群提供的一
种保障性措施。
其次,由于“诊所式”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当代大学生及其指导老师,不可否认,学生们在
面对全新领域时的实践动力和冲劲,往往使得他们同社会中的法援律师以及相关法律机构中的
工作人员相比会更加富有激情和干劲。
最后,由于普通的法律援助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从而进行的,所以相关组织和人员都必须
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授权方可进行职业行为,复杂的程序要求就给他们的法律援助增添了种种的
限制和约束。
但由学生和教师组成的“诊所式”法律援助就不同了,他们是高校自主创建,一
般也无需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因而省去了其中的种种环节约束,故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二、大学生参与“诊所式”法律援助的价值体现
面对当前法学教育重书本,轻实务的现状,法律诊所教育无疑能够有效地缓解这一难题,
让法学生在读期间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在推动高校法律教育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学生自身的综
合能力。
从长远考虑,这一举措不仅对培养符合时代发展的法治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我国
的法治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书本为主,学生们通常只能被动地听取、接受理论知识,缺乏实际锻炼
和操作能力,难以将书本知识运用到实务中去,殊不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逻辑[2],而法律诊所教育恰恰能成为二者之间的纽带,作为沟通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之间的桥梁。
在这里,
在校大学生可以接触到各种形形色色活生生的案例,经过理解、剖析和探讨,得出经验和总结。
再通过之后遇到的法援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实际操作,从而提高自己的应对能力、专业技巧。
2、帮助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
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轻视了法学本身作为一种实践性社会科学的特征,而诊所式法律援助
就是建立在真实案件的基础之上,真实的背景、真实的环境、真实的当事人,这一切都能充分
调动那些只能在书本课堂中学习的大学生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面对真实案件中具体的法律
问题,他们必须学会思考,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收集、取舍、分析等一系列过程,进而得
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而后经过总结,将具体的案件再上升为抽象的理论知识。
经过这样一个理论——实践——理论的过程,从而就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的结合在了一起,让法学生在熟悉书本
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自身的实际运用能力。
3、缓解我国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将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相结合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法律
援助事业的发展。
[3]当前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供需矛盾突出,甚至成为了最主要的制约因素。
法援机构的数量、人力、财力有限,这就决定了无法对每一个申请需要法援的个体提供相应的帮助,面对如此之大缺口,让高校法学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是一种十分可行的缓解压力的措施,
如此一来,在平衡供需矛盾的同时也让高校法学生得到了实践、锻炼的机会,对我国法治建设
而言不可谓不是一种良机。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困境
诊所式法律教育对大学生的法律援助实践工作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学生在学校教育
中获得理论知识,而后通过实践运用知识,在理论和实践的循环中往复中锻炼自身能力,提高
自己的专业技能,获得社会认同感。
同时也扩充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更
多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但是在这几年的发展进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高校法律诊所学生身份问题
归根到底在诊所式法律援助中大学生仅是以一种志愿者的的身份参与到相关案件的办理中
去的,缺乏具体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障,身份定位不明确。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诊
所教育的大学生们显然不能够以律师身份参与到案件的办理中,而只能够以公民的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如此一来他们就缺失了相当大的一部分作为律师才能够享有的权利,不利于他们法
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亟待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来规范和保障大学生法援队伍工作的
顺利开展。
2、经费保障问题
由于高校设立的法援中心是一个以公益性为目的组织体,它的帮助对象大多都是一些社会
弱势群体,因而不可能从援助对象的手中得到资金帮助。
再有就是其本身就是为了缓解司法资
源紧缺的压力,所以它既无法像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一样获得政府的拨款,也不能够向民
间法援组织一样得到社会组织体的资助,由此一来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最主要的来源只
能在于学校的行政开支,因而高校设立的法援中心常常会面临着经费不足的问题,导致工作无
法顺利高效的开展。
3、人员流动性问题
法律援助工作的进行需要学生对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具有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因而其主体
大多是高年级学生,但对高年级学生而言,面临毕业前的就业选择或者考研压力,这一些都让
他们的办案时间都不到充分的保障,毕业之后去向不定,而有些案件并不是一审程序就能彻底
解决的,一审到二审,甚至于再审乃至执行程序,“战线”长度起码半年至一年,更有甚者两
年以上的也不足为奇了,而学生一旦离开学校,如何衔接其中断的案件进程就成了难题。
而且
很多法学院对于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开设仅仅也就是一个学期的时间,课程教育结束后,学生
又会有新的课程新的任务,之前的努力可能就会付诸东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就
得不到保障。
一年又一年的重复培养新人,法律援助的质量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又从何得到保障。
4、制度保障问题
一个能够顺利运营的管理体系需要有强有力的制度基础作为支撑,来规范其行为模式。
但
现如今大学生法律援助各式多样,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具体安排,究其原因在于大学生法律
援助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因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完善,难以完全支撑当
今发展现状,没有一个完备的体系供学生对照和参考。
虽然说高校法援中心的工作缓解了社会
对法律援助刚性需求的压力,社会也确实需要他们来弥补法援缺口,但事实情况是这些法律援
助组织基本都处于一种“放养”的状态,得不到足够多的实际支持和帮助。
这也导致了这其中
法学生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流畅的运作和高效的运转。
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
建设和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这些都给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健康稳定发展
带来了巨大的阻碍。
四、大学生法律援助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困境的对策机制
1、明确大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地位
为使学生代理人的身份具有合法性,法学院应与当地的司法机关联系,在共同认识诊所法
律教育意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5]同时规范化的运营机制更有助于促进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而大学生志愿者队伍要加强同有关机关单位的交流和沟通,得到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从而尽快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
还有就是改革法律职业考试制度,让大学生在校期间也可
以参加考试,获得法律从业资格证,在尚未取得之前可以在公益性的法援机构以实习生的身份
参与案件的办理,熟悉法律实务的办理流程,为今后的法律职业从事奠定坚实的基础。
2、拓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
鉴于法律援助的社会公益性,因而不能因为资金短缺问题的存在就对法援对象进行有偿服务。
但是面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考虑:其一,从学
院的其他经费开支中进行适当调拨,例如把一些项目中不必要的开支或者结余挪用到法律援助
中心的工作中。
其二,加强与各政府机关、辖区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
缓解教学资源的不足与压力。
[6]其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大众的支持与帮助。
这就需要法学生和指导老师在所处的地区提供良好的法律援助,从而得到较好的声誉,获得社会的认可。
[7]经营好自身本身一张最好的对外名片,如此一来在形成较高社会认可度的同时,得到社会各界资
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加强人才衔接和案件备份工作
正如之前所述,大学生法律援助面临着时间上严重冲突。
在校期间课程之间的冲突,毕业
季就业或是升学的冲突,这些都制约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有
如下几种解决方案。
首先,要有专门的指导老师统一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使得相关案件
的办理进程能够稳步有序的推进。
其次,要做好档案整理工作,这样一来不仅方便了办案,提
高了办案效率,也让日后在进行工作交接时也能够有据可查。
最后,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让
高年级学生在处理案件时,低年级学生一旁学习,并对他们进行指导和帮助,如此一来,当高
年级学生毕了业或者从事了其他职业,较低年级的学生也能够无缝衔接,确保案件能顺利进行,高效推进。
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说相较于西方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单页在摸索中寻找着一条符合自身发
展的路径,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一种将高校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运用相结合的一种优良模式,[8]尽管它还存在着例如经费不足、人才流失等问题,但不可否认它对缓解当前的法援供需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确实起到了弥足轻重的作用。
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诊所式法律援
助教育将不仅会对参与其中的大学生的人生起到指引和帮助作用,也会对我国的法治发展和法
制教育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思留:《“大学生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与思考》,载于《煤炭高等教育》,2008(26)。
[2] 代昊:《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与突破》,载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3)。
[3] 陈婕:《新形势下高校“诊所式”法律援助模式探究——以南师泰院法援助公益服务中心为例》,载于《法制博览》,2017(31)。
[4] [法]泰·德萨米.共有法典[M].黄建华,姜亚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 许身健:《明确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提升实践性法学教育》,载于《实践性法学教育
论丛》,2017(01)。
[6] 戈琳:《论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完善——以诊所法律教育为视角》,载于《法治与社会》,2012·12(下)。
[7] 程婷、杨博:《论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融合》,载于《法治与社会》,2008(36)。
[8] 刘洋:《高效法律援助革新论——以法律诊所模式为视角》,载于《学理论》,2018(03)。
作者简介:张长连(1972——),本科,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江苏省,盐城市,2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