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旅游景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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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人员在旅游景点管理中的纪律,规范旅游活动,确保旅游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在旅游景点内的活动,包括旅游观光、考察学习、公务接待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旅游景点安全管理是本制度的核心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安全教育:公职人员进入旅游景点前,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了解景区安全规定和紧急疏散路线。

2. 安全检查:进入旅游景点时,必须接受景区安全检查,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3. 遵守纪律:在旅游景点内,必须遵守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在危险区域逗留。

4. 应急处理: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按照景区应急处理预案采取行动,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旅游活动管理
第四条公职人员旅游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合理规划:旅游活动应结合工作需要,合理规划行程,不得随意改变行程。

2. 节约开支:旅游活动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浪费。

3. 廉洁自律:在旅游活动中,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4. 集体活动:公职人员旅游活动应尽量集体行动,确保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建立健全旅游活动监督与检查机制,对公职人员旅游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1. 自我监督:公职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2. 内部检查:上级单位定期对下级单位公职人员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公职人员旅游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公职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 轻微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 严重违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单位名称)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公职人员在旅游景点的行为,提高旅游活动质量,保障旅游安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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