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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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0.09
•【字号】岳政告[2004]4号
•【施行日期】2004.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岳政告[2004]4号)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建筑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国土、公安、交通、散装水泥办、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将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
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本省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条件限制,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建设工程总需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七、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作为特种专用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八、凡违反本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
九、对拒绝、阻挠建设、散装水泥办、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