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江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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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江区政府合
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黔江府办发〔2017〕130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合同
正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黔江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7〕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黔江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黔江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区属国有重点企业作为政府合同主体订立、履行和政府合同管理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区政府部门和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以及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书。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行政征收、征用,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商引资等合同。
下列政府合同为重大政府合同:
(一)以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
(二)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三)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区级以上政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
(四)涉及安全、环保、生态、民生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情况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区政府认为需纳入重大政府合同的。
本办法所称一般政府合同,是指重大政府合同以外的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
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合同办”)设在区政府法制办作为政府合同的审查备案管理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职责。
第六条政府合同办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指导、监督重大政府合同的调研、谈判、起草、签订等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重大政府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三)对报送的重大政府合同会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对备案的一般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对发现存在法律风险等问题的合同给予风险提示;
(五)对政府合同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汇总;
(六)协助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参与政府合同纠纷处理;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负责审查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
(三)负责对政府合同中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审查论证,承担一般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四)负责政府合同的协商与谈判、政府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五)负责处理政府合同纠纷,参与调解,提起诉讼、仲裁,并将重大纠纷处
理情况及时报政府合同办备案;
(六)负责政府合同签订后的备案和履行情况的监督及年度报告;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应遵循调研、评估、协商、拟定、审查、报批、签订、备案等程序。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政府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确保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一致。
第十条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向外泄露限于内部使用的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六)泄露商业秘密;
(七)未经区政府同意,将合同争议的管辖机构约定为境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八)约定合同的内容、表述以外国语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九)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单位在完成重大政府合同文本代拟稿后,应及时送政府合同办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处理;政府合同办原则上应自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调查、评估、论证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合同承办单位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合同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提出的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四)合同中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五)合同条款表述是否准确、严谨,不存在歧义;
(六)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七)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合同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三条对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纳;确因项目情况无法采纳或无法完全采纳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与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及时协商。
未能协商一致的,报请上级决定。
第十四条政府合同原则上由合同承办单位签订,确有必要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以由区政府签订。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政府合同办备案。
第十五条重大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依法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防止合同风险发生,并于30日内向政府合同办通报:(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先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六条政府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经协商、调解达
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调解60日内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以区政府为主体签订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妥善保管政府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书等原始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政府合同资料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及附件;
(二)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视听资料等;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四)签约审批材料;
(五)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资料;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牵头的政府合同签订情况、履行情况、终止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形成年度报告,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政府合同办。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办对政府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以及对策建议,要及时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条对不按要求报送合同资料、不按时报备合同、规避合同监管、合同义务履行不到位的,由政府合同办责令改正、全区通报,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审核等管理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额的10%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政府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指导文本不是格式合同,各单位在使用政府合同指导文本时,要结合项目实际对合同文本进行具体修改完善,确保符合客观实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6〕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