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2019〕142号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093207号提案的答复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的通知各县市区发改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0月13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以政府性投资为主、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
为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有序开展,明晰代建制管理各方主体职责,规范代建项目管理流程,特制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
一、市本级代建项目的审批投资科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及代建的方式(原则上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行政审批科在可研批复中予以确定。
对明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计列足额的项目代建服务费。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
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及3000万以下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后,行政审批科应及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至投资科和市投资服务中心。
二、代建单位招标监管代建单位招标监管工作由投资科负责,代建单位招标原则上应在取得可研批复之后,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等其它专业单位招标、采购之前进行。
拟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的代建项目,应在代建管理模式下施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周期内建设单位职责,对概算控制及质量、安全管理等负相应责任,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服务职责。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6•【字号】株政办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6日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市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和第十条规定的听证事项范围,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的议题事项,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核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第五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编制年度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时间、工作计划等内容。
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同步纳入听证目录。
第六条经审定的市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株发改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株发改发【2023】57号)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的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1日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醴陵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株发改发〔2019〕57号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醴陵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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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降低醴陵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降低醴陵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醴发改〔2019〕88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调长沙等9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238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增值税调整等因素影响,下调你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你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门站价格和增值税调整后,形成的空间用于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对你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0.03元/立方米,从2.71元/立方米调整为2.68元/立方米;
2、实施时间。
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结束——。
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政发 〔2019〕 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政发〔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0日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国内外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持续推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就业大局平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援企稳岗稳定就业1.落实援企稳岗政策。
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2.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
充分发挥国家、省、市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株政发 〔2015〕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株政发〔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政府投融资管理,切实防范投融资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融资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1.适度举债。
严格执行《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15号),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债务总规模控制,在省下达的债务规模内依法适度举债。
2.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规范管理。
投融资计划应当与举债计划相衔接,对政府举债项目和园区、片区开发类项目实行规模控制,严格规范项目申报、项目审批、举债程序、资金用途和项目管理,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把园区和片区开发债务纳入园区、片区开发成本,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机制(一)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9月7日株洲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改改革规〔2020〕111号)要求,增强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把温暖企业行动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激发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定企业家信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范围1、制定行业和部门专项政策方面。
编制和制定涉企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规范;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意见;财税、金融、价费、土地、能源、矿产、人才、产权、信用等方面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专项政策;涉企审批和监管政策等专项政策,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株政发〔2020〕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株政发〔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市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289号修改),市人民政府对2017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7月31日制定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确认《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9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重新公布《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宣布《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3)。
四、废止《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和未进行“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项目前期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 〔2017〕 2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项目前期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项目前期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通过规范项目前期管理,精简审批要素,优化审批流程,依托“互联网+行政审批”,构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一门式”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项目前期管理和项目审批新机制,着力破解审批“中梗阻”,切实解决项目储备少、论证不充分、三年滚动不实、落地难、推进慢等问题,为创业兴业开路、为企业发展松绑,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努力实现审批服务更优、审批时间更少、办事效率更高、投资环境更好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1. 明确管理程序。
市发改委为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储备库(五年期)、计划滚动库(三年期)、建设实施库(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简称“三类库”)。
负责拟定《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入库,并于每年初下达“三类库”建设(更新)任务给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
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委、社会投资项目业主于每月25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符合标准的项目申请入库。
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每月对新申报入库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形成拟入库项目清单;每季度将拟入库项目清单上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后纳入“三类库”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40号(社会管理类216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40号(社会管理类216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40号(社会管理类216号)提案答复的函民建中央:《关于加大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养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随着装配式建筑的快速发展,相关紧缺人才的培养需求也愈发迫切。
提案就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养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对我们工作很有借鉴意义。
近年来,我部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相关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持续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一、已开展的工作(一)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政策体系一是加强装配式建筑人才需求研究。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提出人才培养要求,推动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
同年,我部组织专家先后赴长沙、上海、武汉等地装配式建筑车间、工地开展调研,了解装配式建筑发展趋势、人才需求等情况。
委托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开展装配式建筑技能人才需求研究。
2017年,我部结合各地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启动装配式建筑主体工种和相关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2019年标准正式立项,预计2021年底发布。
为加强培训服务管理,建立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正式上线,实现培训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推动培训证书全国互认。
二是多措并举加强人才培养。
我部积极与教育部协调,发挥行业指导职业教育作用和优势,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中增设了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课程,在高职院校设立智能建造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等专业,将BIM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列入“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 证书)首批试点。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茶旅产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2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茶旅产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茶旅产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茶旅产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株洲市茶旅产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战略部署,着力推进我市茶旅产业绿色发展,全面提升茶旅品牌影响力、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株洲市茶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8年)》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千亿茶产业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绿色产业发展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株洲自然资源禀赋和独特的人文资源优势,高举炎帝始祖旗帜,做好茶旅文章、做强罗宵山脉区域经济,使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达到有机衔接,助推茶旅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市级统筹,县市实施。
市级制定规划和行动方案,推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统筹全市一体发展。
各县市区根据区域分工同步推进,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和茶园基地建设。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重点培育市场主体;强化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茶旅产业规划、政策、激励机制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发挥茶业协会和促进会在创建区域公共品牌、开展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全面提升全市茶叶品质,全力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将我市建成名符其实的湖南红茶核心产区。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株政办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6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湖南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湘烟花整〔2016〕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烟花爆竹产业供给侧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切实做好全市落后烟花爆竹企业整顿退出工作,推动全市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非主产区烟花爆竹企业逐步淘汰,有序退出”的总体规划,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依法依规”的原则,采取严格标准、严格许可、逐步淘汰等措施,确保我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退出。
二、工作目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引导全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退出,2016年、2017年分别退出70家和50家,有效防范和杜绝重特大事故。
三、退出对象根据湘政办发〔2016〕16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对象:(一)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二)违反公安、安监、国土、林业、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和消防等国家法律法规,应依法予以关闭的;(三)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株发改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增强我市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支持园区发展两业融合。
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布局两业融合园区,围绕轨道交通、航空、新能源汽车、陶瓷等优势产业,重点支持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醴陵经济开发区、河西示范区、田心高科园、董家塅高科园等园区开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
鼓励轨道交通、航空、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融合发展试点,探索可行、可复制模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优化发展环境。
建立两业融合发展负面清单,清理制约两业融合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除法律、法规限制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深化资质、认证认可管理体制改革,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两业融合发展项目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落实国家促进两业融合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负。
三、加大金融支持。
加强政银企沟通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我市两业融合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加大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
发展产业链融资,分链条设立主办银行,协调龙头企业利用中企云链、中航云信等平台,提高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或订单融资比例,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株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株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株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健康株洲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健康株洲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实施健康株洲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湖南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总体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严重精神障碍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全市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健康株洲建设取得良好进展。
到2030年,健康株洲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干预。
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前列。
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城乡居民共同致力于健康株洲建设的格局逐步形成,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开展重点行动1.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落实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组建健康科普专家库,建立健康科普资源库,制作健康科普公益广告,开展健康巡讲及健康科普宣传,落实全民健康生活方式促进计划,开展健康核心信息传播和“健康大课堂”活动。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株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法治株洲建设的总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建设“一谷三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株洲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通过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指导职能等方式,着力解决职责配置分散等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二、改革内容(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1.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市、县市区两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关于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209200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2092007号提案的答复你单位提出的《加大购买服务力度,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政府购买体育服务、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现状(一)政策层面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支撑(株财发〔2015〕2015年12月,我局印发《株洲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第一批)》18号),将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服务、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政府举办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全民健身服务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政府委托的其他体育类服务等7类事项列入了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公共体育类服务子目录。
2016年3月,我局与市文体广新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联合发布《株洲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株文体广新发〔2016〕11号)。
对指导目录进行进一步细化,将7大类细分成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全民健身活动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与推广,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价收费服务等具体内容。
这些文件的出台,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资金层面为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提供支持1.体彩公益金保障群体性体育项目。
2016、2017年从市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共安排了群众性体育项目资金2138.34万元(2016年902.27万元,2017年1236.07万元),其中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资金达913万元(2016年439万元,2017年474万元)。
按照资金分配的一般原则,由市文广新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主要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群众性体育赛事组织承办、群众体育设施和场馆的维修维护、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贴(2016年15万元,2017年20万元)、体育培训等,促进了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了各类社会组织在赛事筹划和推广方面的优势。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和市政府批示要求,统筹推进全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部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全省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厅际协调机制〉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23〕97号)文件,建立株洲市协调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强化政策协同;2.研究部署废弃汽车治理年度重点工作,督促调度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3.研究协调解决废弃汽车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重大情况。
二、成员单位协调机制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2个部门组成。
市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城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协调机制成员。
协调机制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具体人员名单附后。
三、工作规则协调机制作为我市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进工作的平台。
召集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可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成员单位扩大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或委托召开联络员会议。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云上大院景区门票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云上大院景区门票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株发改发〔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景区管理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云上大院景区门票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22〕74号炎陵县大院农场:根据《价格法》《旅游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14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市发改委于6月10日,在炎陵县对核定云上大院景区门票价格举行公开听证。
经成本测算、调查研究、公开征求意见和集体审议,结合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意见,决定对云上大院景区门票价格进行核定,现就核定云上大院景区门票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云上大院景区门票价格按原价格执行:旺季为50元/人·次 (旺季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1日)、淡季为30元/人· 次(淡季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门票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景区对14周岁(不含14周岁)以下的儿童、65周岁 (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惠。
对14周岁(含14周岁)~18周岁 (不含18周岁)未成年人、60周岁(含60周岁)~65周岁(不含65周岁)的老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惠。
(二)鼓励景区结合自身特点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
景区自行开展的优惠或促销活动,向市发改委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法规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禁止收取景区(含服务中心、配套停车场等)厕所使用费。
禁止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行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一期停车收费方案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一期停车收费方案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一期停车收费方案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株洲市城市公用事业经营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我委于2021年1月29日上午9点在市发改委6楼会议室举行公开听证。
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成本测算并充分考虑听证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一期停车收费方案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和收费时段。
根据车位使用率和周边停车位需求情况,将第一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分为两类价格进行管理,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一类价格,中心城区部分主次干道实行一类价格,执行原收费标准,延长免费时间。
收费标准:前2小时每12分钟收费1元,不足12分钟,按12分钟收费;2小时后每10分钟收费1元,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收费。
收费时段:收费时段为每天8点至21点,其他时段不收费。
免费时间:30分钟内免予收费,超过30分钟则前30分钟一并计费。
(具体收费路段详见附件1)(二)二类价格,中心城区部分次干道、支路实行二类价格,调整原收费标准,延长免费时间。
收费标准:前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费;2小时后按按每小时4元计费。
收费时段:收费时段为每天9点至20点,其他时段不收费。
免费时间:30分钟内免予收费,超过30分钟则前30分钟一并计费。
(具体收费路段详见附件2)二、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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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2019〕142号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093207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必须推进充电桩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答复:
一、规划编制情况
2016年5月,我委委托株洲市规划设计院编制了《株洲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年限为2016-2030年,近期建设年限为2020年,远期规划为2030年。
近期规划布设充电设施点位702个、总充电桩个数14263个,其中直流充电桩(快充)853个,交流充电桩(慢充)13410个。
二、政策制定情况
2017年7月,我委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株洲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株政办发(2017)14号),文件明确了全市“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
您提案中所提到的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问题均有明确,“通知”还规定:新建住宅停车场配建停车位安装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并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018年1月,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株洲市2018-2019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办法的通知》(株发改发(2018)15号),向相关市直部门和新能源汽车企业明确了奖补原则、奖补范围、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
截止到今年7月底,市财政已发放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1043.45万元。
三、项目建设情况
为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2018年3月23日,我委协调市政府组织全市60余家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召开“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会”,会上明确了各单位自选场地建设3-5个充电桩的任务。
随后,我委向全市所有市直机关、中央和省驻株单位以及各区政府下达了充电桩建设任务867个,截止今年8月份,各单位共建设充电桩506个,未完成部分年底前将全部建成。
加上各新能源企业自行选址建设的充电桩221个,截止2019年8月,全市共建设充电桩727个。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