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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索赔与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索赔是一项常见的行为。

当交易发生纠纷或违约情况时,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索赔通常涉及一些具体的问题,如货物损坏、质量不符合要求、交货延迟等。

索赔的程序和要求索赔的程序通常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来支持索赔请求。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合同、发票、检验证书等。

索赔的要求可以是赔偿款、货物替换、合同解除等。

索赔的解决方式当索赔发生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协商是最常见的解决途径,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达成一致。

如果协商失败,仲裁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以解决争端。

仲裁一般具有约束力,双方需要遵守仲裁结果。

仲裁与国际贸易仲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仲裁所具有的一些优势使其成为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首选。

仲裁的优势1. 快速和高效:相较于法院诉讼,仲裁程序通常可以更加迅速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减少交易各方的损失。

2. 专业性和中立性:仲裁机构通常由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高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争议进行公正的判断。

3. 保密性:仲裁的程序和结果通常对第三方是保密的,这有助于保护商业机密和商誉。

4. 灵活性: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能够更好地满足各方的需求。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在进行国际贸易时,签订仲裁协议是非常重要的。

仲裁协议是交易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文件,规定了如何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等。

不可抗力与国际贸易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外部因素而导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是一种重要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的条件要认定某一事件为不可抗力,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该事件是受影响方无法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动荡等。

- 该事件是不可避免的,受影响方无法通过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克服。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简洁范本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简洁范本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引言检验索赔在国际贸易中,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要求。

在交付货物之前,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以确保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如果买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数量或包装方面的问题,他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这些索赔可能涉及货物退货、赔偿或重新交付等。

检验索赔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或者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

检验报告和合同文件将成为判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可预见和无法避免的外部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这些外部因素可能包括战争、地震、台风、罢工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可能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通常作为一种免除责任的理由。

当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他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可,如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无法克服性。

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特别适用于国际贸易争议。

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许多优势,如快速、机密、灵活和最终性等。

在仲裁中,争议将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的仲裁员进行裁决,并最终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结果。

仲裁过程中,双方将提供证据和陈述自己的观点。

仲裁员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则来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国际公约或双方合同的约定,具有类似于法院判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不易上诉。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仲裁进行争议解决可以避免跨国司法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法和仲裁地,从而为争议解决过程提供一定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和不可抗力是常见的争议解决问题。

通过合理和公正的检验索赔处理机制,可以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帮助双方快速、机密地解决争议,并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结果。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

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

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答:(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免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免责
制 ,因 此 ,期 望 通 过 不 可 抗 力 抗 辩 达 到 免 责 目 的并 不 容 易 实 现 。
二 、相 关 案 例 分 析
最高 院认为焦炭燃料价格上涨是卖方理应预见 的风 险而 卖方未能遇 见 ,虽未预见但是在发生后并非不能克服 ,卖方可 以通过增 加履约费用 继续履约 ,而且其履约费用 的增加是其应 当承担 的合理 的商业风险 ,因 此不构成销售公约第 7 9 . ( 1 )条规定 的不可抗力 。虽 然卖方 未能遇见 其 因违约需要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并不能否认其可能遇 见或理应预 见 ,不符合销售公约第 7 4条的规定 ,也不能满足销售公 约第 7 9条规定 的不可抗力免责 ,以此卖方仍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 二 )H a r r i s c o m S v e n s k a ,A B诉 H a r r i s公 司 案。 1 、基本案情 R F S y s t e ms是 H a r r i s 公 司 的 一 个 部 门 主 要 在 纽 约 生 产 无 线 电 通 信 产 品,它授权 Ha r r i s c o m公司作为其在 伊 朗的独家代 理商 ,合同 中包 含 了 个不可抗力条款 。1 9 8 5年 ,美 国海 关扣 留了一批 H a r r i s c o m公 司订购 的、准备运往伊 朗的无线 电通信设备 ,因为美 国政府禁 止与伊朗之 间进 行所有 可以用 于军事用途 的商品的贸易 。1 9 8 6年 R F S y s t e ms 妥协, 自愿 停止在伊 朗市场 的所有销售行为 。Ha r r i s e o m公 司提 出了针对 R F S y s t e m s 公 司的违约之诉 ,地 区法 院支持 ,原因是其 主张在 商业上 已无 法实施 , 符合不可抗力 的构成条件 ,原告提起上诉 。上诉法 院认 为一 国政府决定 禁止军事用途产 品出境是一种不 能抗拒 的力量 ,任何人都不 能对其合 理 的控制 ,由于 RF S y s t e m s 遵守 了政府的命令和要求 ,所 以它的 “ 在商业 上无法 实施 ” 的答辩能够 成立。 “ 在 商业 上的无法实施 ”的成立适用使 得上述不可抗力条款有 了适用 的基 础和前 提。因此 ,卖 方在无法控制 的 事情发 生使其无法继续 履行合 同的时候 ,可 以援 引销售公 约第 7 9条 免 除违约赔偿责任 。最后上诉法 院判 决被告 胜诉 ,认为 “ 政府干预” 行为 构成 了代理协议 中的不可抗力 ,从 而使 RF S y s t e ms 免除 了赔偿责任。 2 、案情分析 “ 在商业上无法实施 ”原则是在美 国广泛运 用的现代化 原则 ,这 一 原则在本质上 与不可 抗力是 相同 的,来 自予 1 9 1 6年 的一个 案例。在 审 理该案件 的过程 中,法 院形成 了 “ 如果一件 事情在 实际上 是不可行 的 , 那么在法律上也是不 可行 的 ;如果要花 费不合理 的、巨大的支 出,那 它 就是不 可以实施 的” 的理论 ,后 来 这一 理论 被写进 了 《 美 国统 一商 法 典》 和销售公约第 7 9条 中。但 是在实践 中 ,法 院对不可抗 力的认定 持 谨慎态 度 ,当事人通 过不 可抗力抗辩 以期 免责 的 目的并不容易 实现 。 H a r r i s c o m S v e n s k a ,A B诉 H a r r i s 公 司案 是 国 际 贸 易 领 域 为 数 不 多 的 援 引不 可抗 力抗 辩 的 案件 中 成 功援 引不 可 抗力 免 责 的 案 件 。 本 案 中卖 方 在 答 辩 中使 用 了 “ 在 商 业 上 无 法 实 施 ” 这 一 原 则 ,认 为 美 国政 府 禁 止 军 事用途 产品出境属 于不可抗 力 ,可以援 引第 7 9 条免责 。 三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视 角 下 的 不 可 抗 力

a2018最新法律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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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a2018最新法律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贲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小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可行、合理不苛刻),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

1.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较广,通常包括以下两种:⑴由于|'|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震、洪水、飓风、寒流、火山爆发、大雪、火灾、冰灾、暴风雨等;(2)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等。

但不可抗力事件日前国际上并无统•的明确的解释。

其中对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各种灾害,国际上的解释比较一致。

对于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在解释上经常发生分歧。

哪些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诃抗力条款中约定。

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

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即在列举了双方已明确同意的各种不可抗力事故之后,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等类似字样。

如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列明:“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船或延迟装船,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迟缓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负有责任。

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以航空信件向后者出具证明这种事件的证书。

”2.不可抗力的处理发生不可抗力小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不可抗力的后果右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法律后果有两种: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合同。

按照《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延退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有不可抗力因素,又存在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j最新法律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j最新法律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曲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 不可抗力爭件的范伟I,事件发牛亦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可行、合理不苛刻),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片果。

1.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川件的范中|较广,通常包括以下两种:⑴由于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馬、洪水、飓风、寒流、火山爆发、人笛、火灾、冰灾、暴风阳等;(2)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等。

但不可抗力出件日前国际上并无统的明确的解释。

其屮对于白然力杲引起的各种灾害,国际上的解释比较一致。

对于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在解释上经常发生分歧。

哪吐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诃抗力条款屮约定。

一殷育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

H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屮,一般都采用综介式。

即在列举了双方己明确同童的族种不可抗力事故之后,再加上“以及双方同盘的其他任何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等类似字样。

如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列明:“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阳、雪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肉,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船或延迟装船,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迟缓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悄形均不负右我任。

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以航空信件向厉者出具证明这种事件的证书。

”2.不可抗力的处理发空不可抗力少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不可抗力的后果仃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法律后果育两种: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介同。

按照《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而不承拒贾任,只有当既有不可抗力因索,又存在半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出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贲任。

合同、T事人是占免贡以及免贡的范用,要根据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介同之间是古存在闪果关系以及不可抗力对不能履行介同的彩响究竟有多人来具体确定合同勺事人的责任:如果冈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十事人町以全部免贡;如果不对抗力只造成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履行,那只有这一部分贲任可以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也即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不产生全部或者部分因不可抗力的出现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贞任。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一、引言国际贸易领域中,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是一些常见但又相对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名词和注释。

二、索赔1. 什么是索赔索赔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因对方违约、失职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的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索赔通常涉及货物质量问题、交付延误等。

2. 索赔的有效性和程序为了使索赔有效,索赔方需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并经过合适的法律程序。

索赔程序可能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和专家鉴定等。

3. 索赔的解决方式索赔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这些解决方式各有优缺点,索赔方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式。

三、仲裁1. 什么是仲裁仲裁是指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通常比诉讼更为灵活和高效。

2. 仲裁的程序仲裁程序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进行,通常包括提交仲裁申请、答辩、听证、仲裁裁决等环节。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 仲裁的优势和不足仲裁的优势在于灵活性、高效性和保密性,但也存在费用较高和难以执行裁决等问题。

当事方需谨慎选择仲裁机构和程序。

四、不可抗力1. 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外部因素,如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2. 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不可抗力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直接影响履行合同且与当事人无关。

3. 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的履行可以暂时或永久免除责任。

但当事方仍需尽力减轻损失,并通知对方以免损失扩大。

附件:1. 相关合同书面证据(如合同、发票、报告等)2. 法律文件(如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条款等)3. 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证词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 索赔(Clm):指一方要求补偿因对方违约、失职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的行为。

2. 仲裁(Arbitration):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法律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可行、合理不苛刻),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

1.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较广,通常包括以下两种:(1)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震、洪水、飓风、寒流、火山爆发、大雪、火灾、冰灾、暴风雨等;(2)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等。

但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明确的解释。

其中对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各种灾害,国际上的解释比较一致。

对于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在解释上经常发生分歧。

哪些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

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

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即在列举了双方已明确同意的各种不可抗力事故之后,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等类似字样。

如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列明:“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船或延迟装船,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迟缓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负有责任。

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以航空信件向后者出具证明这种事件的证书。

”2.不可抗力的处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法律后果有两种: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合同。

按照《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有不可抗力因素,又存在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当事人是否免责以及免责的范围,要根据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可抗力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影响究竞有多大来具体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全部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履行,那只有这一部分责任可以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也即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不产生全部或者部分因不可抗力的出现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经贸知识国际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受很多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的约束;其风险大,贸易磨擦多,所涉段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在贸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可能在市场行情发生不利变化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从而导致索赔和理赔甚至引起纠纷.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主要有诵解, 仲裁与诉讼三个途径而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较有效的方式,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一,有效的国际商事解纷机制——仲裁仲裁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AWARD).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支持的解纷机制.首先我们把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三个途径——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较.看看仲裁的优点.诵解是在第三人积极参与促进下,由双方磋商的解纠机制,虽然比之仲裁或诉讼具有许多优越性.然而调解成功依赖于双方的同意与否,况且,调解达成的协议最多相当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新的协议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与执行力其履行仍然依赖于双方守约的道德.诉讼是将纠纷提交国家审判机关判决的解纷机制.这里判决的权威性是无可置疑的,在其背后是作为国家主权的强制力.但现实生可能会使贸易双方的感情破裂到活中.将纠纷在公开场合进行审理, 没有回旋的余地,而且通过诉讼做出的判决,如执行地在国外,至今没有一个协定承认其效力,所以判决有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而仲裁则不同,克服了调解和诉讼的局限性,具有其与众不同的优点.仲裁的自发性.仲裁管辖权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自治,这种意志自治表现为仲裁条款,在仲裁条款中,贸易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的范围, 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以及仲裁适用的法律.但一经选定,当事』, 的自由就受自己选择的约束.仲裁的专业性国际贸易的复杂性,涉及贸易,技术,法律等诸方面,仲裁员的确定是极其严格的,必须是道德高尚者,而且往往是技术界的专家,法律界的教授,贸易界的权威人事.由学术界权威人士组成的仲裁庭,有利于争议更公平合理地解决.仲裁的保密性仲裁的进行是不公开的,一般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时没有其他人参与,有助于当事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为以后商业活动的再度合作打下基础.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性.仲裁的基石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不仅产生仲裁的管辖权.同时也将争议排除在法院的管辖之外:仲裁裁决执行的可能性: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就对双方当事人都具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如果败诉方拒绝履行,胜诉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国际商事仲裁有可能发生在甲国进行仲裁,而败诉方在乙国为解决各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国际上曾先后缔结过三个有关国际公约.而其中38对外经贸实务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体上有三个方面的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对仲裁机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世界上绝太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是仲裁协议的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做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三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l仲裁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二种形式.一种是提交仲裁协议.是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协议.此种协议既可以是双方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通过来往函电,电报或电传达成的协议.一般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签订有一定的困难.当双方已发生了贸易纠纷在感情上已有了不同程度破裂的情况下.很难签订仲裁协议.更难签订出失败或无效而影响其效力,独立于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仲裁机构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来源于仲裁协议而非仲裁条款的主合同,当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仲裁条款并不当然失效.鉴于仲裁正是基于贸易的需要和商人自身要求而发展起来的.仲裁要发挥作用必须通过仲裁协议来实现,那么某种意义上,主合同无效时正是仲裁协议发挥作用时否则争议将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3要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包括:提交仲裁的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例:凡固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由申请一方选择由该会在北京或由该会深圳分会在深圳或由该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条款中的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有密切关系,所以确定仲裁地点是十很重要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仲裁地点的方法通常有:规定在我国仲裁;规定在被申请一方的所在国仲裁:或者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必要时.也可有选择地使用规定在对方所在国进行仲裁.在我对外商订仲裁条款时,通常首先争取规定在我国的北京或深圳分会的深圳或上海分会的上海进行仲裁.一般来说.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在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就能按照栽国的仲裁规则.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合适的人选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所进行的仲裁和做出的仲裁裁决也会随之无效那(下转第42页)对外经盈实务200I.5经贸知So.肌J巳八州驻忻坝太;伺做彳Ij用豚广地则早Ij最后就扩大就业而言.长期来看未必有较好(激扩大内需:没有对中国生产成套能力强的产品制效果如上所述由于较低的原产地标准未能带动c定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容易被假冒;原产地规则是简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关联性较强的产品的原料单的条例,操作性不强,等等.下面对重点的几个弊在中国采贿则无法扩大相关产业的就业.相反却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制了该产业的发展.技术没有提高,市场没有扩大首先,设有对配额产品制定原产地规则标准,有国内经济就无法得到相应的带动.从长期看.就业限的配额分给了三资企业.如果只进行来料加工或法达到预期目标.需求也就会相对低进=进口大部分原材料生产产品在国内销售,在配额的所我们应该积极寻我对策.研究如何充分干使用上,许多产品的生产对中国造成了损害.如上述用原产地规则来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所说的香港裁剪在中国加工的服装,其原料也大多最重要的是提高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水平.井应为进口,中国纺织品的优势在此案例中受损.毕竟打不断完善原产地标准的制定.在下几个领域提声着中国服装的牌号出去,占用了中国的配额却只在相关的原产地标准:(1)对配额产品的原产地规则芷中国进行了简单的缝制.原材料采购和高附加值的行修改.提高加工贸易层次.避免外商攫取我国出[裁剪工序均在境外,使许多使用国内原科的产品失利益:(2l改变关联性较强行业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去了竞争优势,我国出口利益拱手让予了外商促使厂商提高国有化率,以带动我国其他产业的苏其次,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加工工序不用在中国展:(3)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部分产品.结合外商进行便可取得国产资格,如彩电和汽车,显像管和发资企业目录.关键技术为主要衡量指标.要求高动机不用必须在国内生产便可获得中国产品资格.术加工工序在中国进行,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琳导致在高年润的产品上丧失优势,如大屏幕彩电和平;(41对国内生产配套能力强的产品制定高的标高级轿车,只进行组装和非主要配件的加工.利润都准,防止资源外流.减少贸易摩擦;{5)提高部分出口流向了国井这样的后果是挤占了国内原材料的市品的国产含量.保证质量,带动出口.最后.在制定叫场和国内产成品的市场,但先进的技术却未得到,正还应考虑原产地规则与政府采购相结合昕谓”丢了市场,技术也未换来.另外,加强调研别国的原产地规则,即通过加强再次.对于众多的反倾销诉讼案,由于原产地规耐原产地规则在国外运用经验的研究.可以使我们刚的疏漏而使中国蒙冤的也不在少数.许多在中国在制定和运用原产地规则时进行有益的借鉴.同时,进行简单加工的产品获得了中国原产地资格.与实在制定全面,橱的原产地规则时.应充分考虑我国贾由中国生产的产品一起出口.从而增大了中国产的实际经济发展形势,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不同的在国外市场的份额,而导致了反倾销诉讼.中国就原产地规则标准.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有益的贡暇装和大屏幕彩电问题上都受到过此类不公平待献.强.(上接第39页)么如何规定较为妥当呢?有些条款中规定为:”凡固执行车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这只是指对合同的解释,履行方面的争议.如果是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可能只能交由法院受理.有些条款中规定为:”凡与本台同有关的争议,仅指舍同有效性问题.舍同欺诈等内容.如果是合同履行方面的内容.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所以在仲裁条款中.如能兼顾两个方面较妥当.一般订为:”凡拽行本台同l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规定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舍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仲裁机构;尽管各国仲裁法多没有把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的一项有效要件,纽约公约也没有直接做出这种规定.但我国仲裁法是将仲裁机构的款的功能也体现到了极点.42对外经贸实务2001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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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78121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第二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前开到卖方。

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2、发票;3、装箱单;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仲裁规定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仲裁规定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 凡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的,均可适用本规定。

2. 以下争议不适用本规定:(1)因合同成立或效力发生的争议;(2)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违约责任发生的争议;(3)因合同解除、终止发生的争议;(4)因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包装、运输等发生的争议。

二、仲裁机构1. 仲裁机构应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

2. 贸仲设立仲裁庭,负责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

三、仲裁程序1. 当事人应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提交仲裁申请。

2. 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成,并通知当事人。

3. 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1.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裁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3. 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效力:(1)对争议事项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2)对争议事项的处理具有法律效力;(3)对争议事项的解决具有法律效力。

五、仲裁费用1.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的报酬、仲裁庭的费用、仲裁机构的费用等。

2.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另有决定的除外。

3.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

六、保密1. 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2. 当事人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仲裁案件的相关信息。

七、适用法律1. 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 仲裁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当事人未约定的,适用争议发生地的法律。

3.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地的法律。

八、其他1.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执行。

2. 本规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索赔、仲裁等方式进行处理。

由于国际贸易活动受到各种不可抗力因素的制约,不可抗力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索赔在国际贸易中,索赔是指当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造成损失时,向对方主张赔偿的一种行为。

索赔可以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进行,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

索赔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索赔申请,也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

在索赔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证明索赔的合理性和依据。

索赔的处理结果可能是支付赔偿金、修复损失或者进行其他补偿措施。

仲裁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常用的一种方式。

与诉讼不同,仲裁是一种私下解决争议的方法,其结果一般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作出。

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简单、费用较低、灵活性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安排时间和地点,适用于跨国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仲裁通常基于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仲裁的结果一般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来执行。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战争等不可预见且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或延期履行合同,也不承担过失责任。

不可抗力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

如果一方主张不可抗力,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事实来证明其遇到了真正的不可抗力情况。

不可抗力通常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能导致合同解除、修改或者延期等结果。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以便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应对。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和概念。

通过合理的索赔、仲裁方式可以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国际贸易不可抗力之检验索赔与仲裁

国际贸易不可抗力之检验索赔与仲裁

国际贸易不可抗力之检验索赔与仲裁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不可抗力、检验索赔与仲裁如同三块坚固的基石,支撑着贸易活动的平稳运行,也决定着贸易双方的利益得失。

理解和妥善处理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不可抗力,这一概念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特殊而关键的角色。

它指的是那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飓风,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它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困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后果进行明确的约定。

然而,即使有了约定,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处理仍然可能引发争议。

比如,一场暴雨导致港口关闭,货物无法按时装船。

但如果在合同签订时,该地区常年有雨季且可能出现类似的天气状况,那么这场暴雨是否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就可能存在争议。

检验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确保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等符合合同约定。

检验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检验机构的选择,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通常,检验可以分为装船前检验和到岸检验。

装船前检验一般由卖方在货物装船前进行,以向买方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而到岸检验则是由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索赔。

如果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那么就可能引发索赔。

索赔是买方或卖方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索赔的依据通常是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际贸易惯例。

在提出索赔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索赔主张。

这可能包括检验报告、相关的文件和记录、照片等。

同时,索赔的金额也需要合理计算,不能过高或过低。

过高的索赔金额可能导致谈判破裂,过低则无法弥补自身的损失。

当贸易双方在不可抗力、检验或索赔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时,仲裁就成为解决争议的常见手段。

仲裁具有灵活性、专业性和保密性等优点。

仲裁机构的选择是仲裁程序的重要一步。

国际贸易实务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的承担的 责任做了不同的规定:
(一)英国法律
1、违反要件:违反合同实质性的主要约定条件。受损害的一方除可 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解除合同。
2、违反担保:当事人违反的是合同的次要条件。受损害的一方不能 解除合同,仍需继续履行他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 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三)我国法律(《合同法》)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 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公约》规定
1、根本违反合同:既可要求损害赔偿,又可要求解除合同。 2、非根本违反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二)美国法律 (以违约的后果轻重程度为依据划分)
1、重大违约:一方当事人违约,以致使另一方无法取得 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在此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轻微违约:如果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 对方在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 损害赔偿,无权解除合同。
问题:请问欧 洲厂商的要求 合理?为什么?
分析
• 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 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 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对欧洲厂 商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方可不予理睬。
Case 7-2
•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
每公吨CFR London 400英镑,总金额为40000英
二、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claim)
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 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国际贸易操作实务17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操作实务17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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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二 了解不可抗力与仲裁
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3)仲裁规则:按照国际惯例的解释,原则上采用仲裁地的仲裁规则。但是某些仲裁机构也允许根据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仲裁地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4)仲裁效力:是指由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能否向法院起 诉变更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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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二 了解不可抗力与仲裁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 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 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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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二 了解不可抗力与仲裁
注意:区分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故。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货价的变动、运价的变动、 汇率的变动等不属于不可抗力,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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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二 了解不可抗力与仲裁 二、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 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序裁决争议,因而仲 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法: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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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二 了解不可抗力和仲裁 填表
项目 组织性质
民间
仲裁
解决争议的前提
选择解决纠纷人员的 权限
解决依据
时效
费用
形式
不公开 24
诉讼 国家机构 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国家指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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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二 了解不可抗力和仲裁
案例分析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 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 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 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贸易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在数量上剧增,在性质上日益复杂,风险也随即增多。

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当事人往往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责事由。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不可抗力条款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没有采用任何一国国内法中既存的相应术语,而使用了一套独有的术语,导致本条款在适用时经常引起争议。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从不可抗力导致的障碍入手,分析此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障碍Abstract:Nowadays,with the deepening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international trade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whose number increases dramatically and nature becomes complex,so the risk immediately increases.In the activities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due to force majeure circumstances,the contract cannot work at times,so the parties often invoke the force majeure clause as exemptions.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the force majeure claus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however, because of not using corresponding te rm of any State’s domestic law,the use of a set of unique terms often lead to controversial in the application of terms.Aiming at this problem,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lause’s applic 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beginning with the obstacles what the force majeure lead to.Key words: Force majeure;Exemption from duty;Impediment目录1 不可抗力制度的构成 (1)1.1 不可抗力制度的渊源 (1)1.2 不可抗力制度的含义 (2)1.3 不可抗力制度的法律规定 (2)1.3.1 国外法与国内法的规定 (2)1.3.2 国际公约 (3)1.4 不可抗力与其它易混淆免责事由之比较 (3)1.4.1 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 (3)1.4.2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4)2 CISG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 (4)2.1 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4)2.2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 (5)2.3 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 (5)2.4 不可抗力的免责期间 (6)2.5 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 (6)2.6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后果 (7)2.6.1 合同解除 (7)2.6.2 合同迟延履行 (7)3 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之新思路 (8)3.1 主观要件分析 (8)3.2 客观要件分析 (9)3.2.1 超出控制能力的障碍 (9)3.2.2 障碍及其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 (9)3.3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关系 (10)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的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国际贸易中,索赔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当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或纠纷时,一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索赔,以寻求合理的赔偿或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通常表现为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变化等无法控制的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导致一方无法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与索赔仲裁的关系当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一方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这时,另一方有权向仲裁机构提起索赔,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事件仲裁机构需要评估事件的性质和原因,确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2. 公平合理原则仲裁机构将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判断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双方的影响,维护合同的平衡。

3. 合同约定仲裁机构将参考合同的条款,判断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以确定责任和赔偿的范围。

解决不可抗力争议的方式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1. 谈判协商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达成一致,重新商定合同生效条件或履行方式。

2. 仲裁如果谈判不成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

仲裁机构将根据事实和合同条款,判断双方责任和赔偿的范围。

3. 法院诉讼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争端,双方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并判决争议的赔偿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是一种常见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

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谈判、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机构将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断索赔的合理性和责任范围。

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充分考虑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并约定相关条款以减少后续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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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曲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 不可抗力爭件的范伟I,事件发牛亦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可行、合理不苛刻),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片果。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川件的范中|较广,通常包括以下两种:
⑴由于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馬、洪水、飓风、寒流、火山爆发、人笛、火灾、冰灾、暴风阳等;
(2)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等。

但不可抗力出件日前国际上并无统的明确的解释。

其屮对于白然力杲引起的各种灾害,国际上的解释比较一致。

对于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在解释上经常发生分歧。

哪吐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诃抗力条款屮约定。

一殷育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

H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屮,一般都采用综介式。

即在列举了双方己明确同童的族种不可抗力事故之后,再加上“以及双方同盘的其他任何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等类似字样。

如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列明:“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阳、雪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肉,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船或延迟装船,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迟缓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悄形均不负右我任。

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以航空信件向厉者出具证明这种事件的证书。


2.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空不可抗力少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不可抗力的后果仃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法律后果育两种: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介同。

按照《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而不承拒贾任,只有当既有不可抗力因索,又存在半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出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贲任。

合同、T事人是占免贡以及免贡的范用,要根据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介同之间是古存在闪果关系以及不可抗力对不能履行介同的彩响究竟有多人来具体确定合同勺事人的责任:如果冈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十事人町以全部免贡;如果不对抗力只造成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履行,那只有这一部分贲任可以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也即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不产生全部或者部分因不可抗力的出现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贞任。

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屮的方若遇到不可抗力事故,就可解除合同。

(错)
3.不可抗力的通他和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贵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fl ,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在发出通知后,在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予履行该义务。

备方购卫尽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汉减至最小。

《公约》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汗,违约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屮应提出处理意见。

如果因未及时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则应负赔偿贵任。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关键是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尽管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作了一淀的说明,但衣具体问题上,双方会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出现分歧。

通常应注总:(丨)区分商业觇险和不可抗力事件。

商业风险往往也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和不可抗力事件的根木区别在于一方嗎事人承扭了风险损失后,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典熨悄况圮对“种类货”的处理,此类货物可以从市场中购得,I人1而卖方通常不能免除其交货贵任。

(2)重视“特定标的物”的作用。

对于包装肩刷上陵头或通过运输单据等C
将货物确定为某项合同的标的物,称为“特定标的物”。

此类货物由丁憶:外爭件而火失,卖方可以确认为不可抗力爭件。

如果货物并耒特定化, 则会造成免贵的依据不足、比如四力米棉布在储存屮由丁不可抗力损失了两力米,若棉布分别件丁-两个货上,而木对棉布作特定亿处理,则卖方对两个买上都无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不可预见性。

不可预见性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能预见。

必须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而不是当事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來判断对某种现象是台可以预见。

但负币贬值等普通商业风险除外。

(2)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

不可避免是指勻事人己经尽到了故人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牛,即合同十事人对于可能出现的近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描施,但是客观上并不能阴止这一童外情况的发主。

不能克服是指比事人在事件发牛•以后,Li尽到最人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書拆果,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总外事件造成的结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该事件不屈于不可抗力事件。

(3)客观惰况。

事件不是由任何-•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是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悄况。

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介同成立以厉至介同不能履行以前,如果当少人一力在介同订立以前发生不可抗力爭件, 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爭件,不能援引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4)不可抗力必须彩响到合同的止常履行。

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才会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一定要依据《仲裁法》第I•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仲裁协议屮必须约定以下内容:
一,要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盘思表小。

首先哎明确提出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4:肩,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不耍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川请仲裁,乂约定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被视为无效。

也不要约定“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哉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禅的规定,市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哉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屮请不被受理。

其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

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彳亍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山木市令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半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I1J X X l|j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品,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而如果在介同屮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牛•时双方U事人会就川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禅第/L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爭人可以协议选择比屮的•个仲裁机构屮请仲裁:当爭人不能就仲哉机构选择达成•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仪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I」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一.,要有仲裁事项。

即捉出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

一般要明确对合同履行过材中所发生的什么纠纷申请仲裁。

如合同勺事人属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前呛同尚末履行完毕时又签订了含仃仲裁条款的新合同,」1两合同的履行具有淀的交叉性,这样会导致介同片事人Z间的纠纷一部分在仲裁管辖范阳内,一部分在诉讼管辖范用内,所以一发牛•介同争议,就会出现介同勺事人既要进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诉讼的情况。

故为防止类似问题的产主,合同屮I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时,应将对前期没佇约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并写入新合同争议条款中。

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力必须选定某个仲裁委员会,就是说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仃明确的名称,并冷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

如果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的,则视为没仃选定仲裁委员会。

四,应旳具体约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的柑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拟•等内容。

(一)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乃是仲裁条款的核心所在。

一般而言,在哪个国家仲裁,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规,由此可见,仲裁地点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解肆也会佇羌异,仲裁结果也就可能不同。

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仲裁地点时,都力争在自己国家或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二)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屮的仲哉机构仃两类,即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哉机构。

我国的常设涉外商爭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负会。

该委员会隶属于屮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

此外,在一些省市还相继设立了一些地区性的仲裁机构。

(三)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即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

以仲裁机构祁有H己的仲裁规则.按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也允许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经仲裁机构同意,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明确约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仲裁费川的负扣问题。

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扣,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惜决定。

具体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相关仲裁机构提供的仲哉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书范木’
fl., -'1心软条款设置:最好慎逍审杏仲栈的前置用序,如双方需经过协商之类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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