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墓管理实施条例(2017年最新版)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公墓是城市中处理尸体和进行葬礼的地方,是人们表达对逝去亲人哀思和祭奠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成都市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环境的安宁和亲属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内的公墓,确保墓地使用和葬礼仪式符合法规,营造崇尚生命、尊重亡者的社会氛围。
第二条:公墓的划定和分区1. 成都市政府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确定公墓的划定和分区范围。
2. 公墓划定范围内可根据葬式、亲属关系等要求划分相应的墓区或墓地。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维护1. 公墓的建设由成都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建设过程中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
2. 公墓使用期间,公墓管理部门应做好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持墓地环境的整洁和安宁。
第四条:墓地的使用管理1. 墓地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出售、租赁或转让。
2. 墓地的使用权归属于亲属,并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不得侵犯墓地使用权益。
第五条:葬礼仪式的管理1. 葬礼仪式应文明、庄重,遵守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2. 葬礼仪式的举行时间和方式应提前通知公墓管理部门,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公墓管理部门的职责1. 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公墓管理部门应为居民提供公墓使用咨询和服务,及时解答相关问题。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恶意破坏公墓设施、违规出售墓地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监督和投诉机制1.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墓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
2. 公墓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回复。
第九条:处罚和补偿1. 对于违反墓地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墓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罚款或其他相应处罚。
2. 对于公墓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因此受到影响的亲属进行合理的赔偿。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 来源:四川人大网∙ 【字体:大中小】 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分享到: 更多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墓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性墓地,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用于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公益性墓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确保公益性墓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建设、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布局设计、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土地使用证明;(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益性墓地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公益性墓地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益性墓地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公益性墓地;(二)爱护墓地设施,不得破坏墓地环境;(三)不得擅自改变墓地用途;(四)不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墓地使用权;(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来源:四川人大网 • 【字体:大中小】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分享到:更多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墓管理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职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各地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墓应当依照像关法律法规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办。
公墓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墓管理规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墓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实行集中管理和制定事先发布的管理办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有自行设立禁区、收取违法费用、强制个人出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公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葬文明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绿色文明观念,提高文明葬礼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公众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准。
第七条本文所称“公墓”,是指依法成立,经过审批、登记、备案,并由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管理,供公民安葬的墓地。
第二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公墓应当坚守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做到公私分明、诚实守信、公正亲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公墓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公开管理办法,并及时更新公告栏的信息,发布公告、新闻动态等公共信息。
第十条公墓应当设置合理的附属服务设施,如停车场、洗手间、餐饮设施、销售窗口等,以便公众使用。
第十一条公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重绿化造林,维护生态环境,加强安全防范,切实保障墓穴的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墓应当注重公共卫生和环保,加强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身体安全。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公民的投诉和纠纷,并及时面对舆情处理问题。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新墓地建设或者改建公墓,应当经过地方民政、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批准,并按照像关规定、标准及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装修、验收、竣工等手续。
第十五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审核公墓管理情况,并及时处理违约、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四川省公墓管理实施条例(2017年最新版)
四川省公墓管理实行条例(2017 最新版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指引公民丧葬活动,依据国务院《残葬管理条例》,联合四川实质,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四川省行政地区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
公墓是为公民供给埋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备,包含社会公共墓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条尊敬少量民族的丧葬风俗。
少量民族自发改革丧葬风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增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归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公墓管理、监监工作。
领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一致规划、合理布局、节俭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民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严禁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景色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四周、河流两岸 200 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绝带内建设公墓。
前款规定地区内现有的墓地,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 (市、区 )人民政府和市 (地、州 )民政部门审查赞同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赞同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经民政部门赞同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墓地规划表示图等相关资料;(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余资料。
第九条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备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睦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 90%以上。
第十条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查赞同后报县 (市、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赞同,不得私自兴建公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0月14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殡葬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新调整、划定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1985年以来,各地按照《四川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了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殡葬工作形势的发展,过去划定的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重新调整、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是推动全省殡葬改革必须采取的重要行政措施。
为此,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所辖行政区域内文化、经济、交通、通讯、地形、地貌、人口、环境、区划建制以及“两区”划定的实际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抓紧“两区”的调整、划定工作。
重新调整、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标准是: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且处于平原、平坝、浅丘、低岭地带以及大乡大镇政府所在地的区域,深丘、山区及盆周高原、山地的公路沿线两侧1公里和相对高差100米以内的区域,均应划定为火葬区,其它区域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调整和划定“两区”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今后随着情况的变化,各地可随时调整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区域范围,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来源:四川人大网 【字体:大中小】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分享到:更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管理办法公墓是指用于埋葬、安放骨灰或其他人体遗骸的地方。
为了规范公墓管理,保障墓地环境的卫生与安全,确保墓地的合理利用,制定本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和私人建设的公墓,以及公墓的管理、维护、使用、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公墓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墓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监管和服务,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开展骨灰安葬和土葬两种形式的安葬服务。
严禁违规进行尸体外运、尸代葬和超标收费等行为。
第六条公墓面积、容积应根据人口数量、土地资源等因素进行合理编制,确保墓地供需平衡。
第七条公墓内墓穴布局应科学合理,设施设备应安全完善,墓碑、墓园等装饰要求文明、庄重。
第八条公墓应设立管理机构并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第三章墓地选址和规划第九条公墓选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严禁在城市密集区、环境敏感区和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区域建设墓地。
第十条公墓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墓地布局合理、环境优美。
第十一条公墓规划应科学确定埋葬区和景观区,埋葬区设置骨灰安葬区和土葬区,景观区布局合理美观。
第四章墓地管理第十二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墓地墓穴进行登记管理,确保资料完备、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墓地墓穴的维护和修缮,及时处理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的损毁或毁坏问题。
第十四条公墓管理机构应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提供便民服务,做好墓地问询、导引等工作,维护墓地秩序。
第十五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对墓地环境进行卫生清理和绿化美化,确保墓地整洁有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六条公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公共墓地管理办法
公共墓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墓地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墓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共墓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二)节约土地资源,提倡节地生态葬;(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四)尊重和保护丧葬习俗,满足群众合理需求。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共墓地的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公共墓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墓地安全、卫生、环保。
第六条公共墓地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公共墓地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共墓地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墓地管理规范有序。
第九条公共墓地应设立明显标志,标明墓地范围、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公共墓地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墓地用途;(二)破坏墓地设施;(三)非法占用墓地土地;(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使用与服务第十一条公共墓地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第十二条公共墓地管理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一)墓地选择和安葬服务;(二)骨灰存放服务;(三)墓地维护和管理服务;(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使用公共墓地的个人或单位应遵守墓地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公共墓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版」.doc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版」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标准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效劳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省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视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省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的政府同意,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的政府核准。
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外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的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预。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效劳站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效劳站。
公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墓管理,规范殡葬服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服务活动。
第三条公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关爱逝者,服务家属;(二)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墓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用地,节约土地资源;(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自然景观;(三)注重文化内涵,体现人文关怀;(四)方便群众祭扫,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公墓建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设施:(一)墓区、骨灰堂、祭扫区等;(二)停车场、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三)管理机构和服务设施。
第八条公墓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公墓建设规划;(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组织实施建设;(五)竣工验收。
第九条公墓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运营与管理第十条公墓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一条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墓位、骨灰堂等服务;(二)维护公墓设施,保持环境整洁;(三)保障祭扫活动安全;(四)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公墓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墓位、骨灰堂等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完好、使用安全。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10•【字号】川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2〕4号各市(州)民政局:现将《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9月10日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年检内容第四章年检程序第五章年检结论第六章公示复议第七章结果运用第八章备案公告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公墓年检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按年度对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经合法审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州)民政局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范围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第三章年检内容第六条经营性公墓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审批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公墓建设审批手续;公墓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权证;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等。
第八条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墓区;有无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墓穴;是否修建超标准墓穴;是否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等。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公墓管理成为了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加强成都市公墓的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一、公墓的规划与建设公墓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人口、地理、交通等因素,合理布局。
新建公墓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相关部门进行规划、选址和论证。
公墓的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和墓穴规格。
提倡建设生态型、节地型公墓,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绿色安葬方式。
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公墓的经营与服务公墓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合理确定公墓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为丧属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包括墓穴销售、安葬服务、祭扫服务等。
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公墓的使用与管理购买公墓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等合法有效证件。
禁止转让、炒卖公墓墓穴。
公墓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墓,不得擅自改变墓穴用途、破坏公墓设施和环境。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公墓的日常管理,保持墓区整洁、安全、有序。
定期对墓穴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墓穴的完好和使用功能。
四、监督管理民政部门是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墓的建设、经营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公墓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1、未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2、擅自扩大公墓占地面积或者改变墓穴规格的;3、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违规收费的。
公墓 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公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墓是城市的公共设施,是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墓葬需要,保障人民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风气,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公墓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公墓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内的各类公墓。
第四条公墓管理的宗旨是:合理规划、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创新发展。
第五条公墓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墓地的基本秩序,服务社会,老百姓满意。
第六条公墓管理工作必须依法、按规章办事。
第七条公墓管理工作必须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公墓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管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按照工作程序,分类管理,整体规划。
第二章公墓的管理方式第九条公墓管理方式分为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两种。
政府管理是指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墓,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审批,并负责公墓的监督。
企业管理是指由企业经营的公墓,由政府进行严格审批,企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公墓相关手续。
第十条具体管理方式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墓的管理需要而确定。
第三章公墓的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人口情况,合理规划公墓的数量和位置,并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公墓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的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要保证墓地的靠近度和交通便利性。
第十三条公墓规划应当考虑周边居民的情况,合理规划公墓的用地面积和墓地的数量。
第十四条公墓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保证公墓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环境美观。
第十五条公墓规划应当明确墓地的使用规定和审批程序,规范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公墓的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城市建设部门应当对公墓的建设进行相应的审批,并负责公墓的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符合城市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公墓应当建设明确的墓地区域、行道系统和服务设施。
公墓区管理制度
公墓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区管理,维护公墓区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墓区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公墓区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服务至上、安全第一、文明祭扫的原则。
第四条公墓区管理应加强对墓区设施、安全设施、周边环境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墓区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保障公墓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公墓区管理应加强对公墓区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利用和监管的管理。
第二章公墓区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公墓区应根据县市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公墓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公墓区应考虑到墓区的容量、环境、交通、设施等因素,进行详细规划和布局。
第十条公墓区应建设高标准的墓地、绿化、道路、供水、供电、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公墓区应建设符合文明祭扫要求的墓地和相关设施,提供便利的服务和环境。
第十二条公墓区应建设配套的管理、服务和监控设施,提供安全、便捷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公墓区管理与维护第十三条公墓区应依法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公墓区应加强对墓地、设施、绿化、环境等的维护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公墓区应建立完善的墓地管理、供水供电、清洁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公墓区应建立墓地登记、祭扫引导、监控巡逻等服务制度,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十七条公墓区应建立墓地保护、文明祭扫、安全警示、应急救援等制度,保障公墓区安全。
第十八条公墓区应建立和完善墓地管理和维护的档案、台账,做好数据记录和保管。
第四章公墓区利用与监管第十九条公墓区应严格控制墓地的利用数量和方式,保障公墓区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公墓区应建立墓地容量和使用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使用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墓区应加强对墓地使用的监管和服务,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墓区应建立和健全墓地管理和祭扫服务的监督检查制度,保障公墓区秩序。
某公墓管理制度
某公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墓的管理,维护墓地的秩序和安全,促进公民的祭扫活动,保护环境,根据《墓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墓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的公墓,包括各类墓地和陵园。
第三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保障墓地的正常使用,保护公墓环境,维护墓地秩序。
第四条公民享有依法使用墓地的权利,必须遵守公墓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墓环境和秩序。
第五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加强对墓地的监管和维护,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墓地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管理和查询墓地信息,提高服务效率。
第七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墓地使用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文明祭扫,维护公墓环境。
第二章公墓管理第八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墓地进行审批登记,并对其进行编号、测量和标识。
第九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墓地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墓地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墓地巡查制度,加强对墓地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墓地维护和修缮制度,定期对墓地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墓地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二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墓地安全监控制度,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墓地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墓地绿化和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墓地的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墓地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墓地服务制度,加强对墓地使用者的服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墓地收费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墓地纪律管理制度,对墓地使用者的违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三章公墓使用第十七条公墓使用者必须遵守公墓管理规定,不得乱埋乱葬,不得损害公墓环境和秩序。
第十八条公墓使用者不得私自改造、拓宽墓地,不得擅自挖掘、迁移坟墓。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完善成都市公墓的管理制度,保护公墓环境,提升公墓服务质量,满足市民合理合法的殡葬需求,维护公墓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内所有公墓的管理。
一、公墓的区划和规划1. 公墓的区划划分应当根据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并符合葬区规模与人口密度的协调关系。
2. 公墓规划应考虑市场需求、生态环保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因素。
合理规划墓地的大小和数量,确保公墓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墓的申请与审批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需在公墓购买墓地或进行墓位异动,应当向成都市公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公墓的管理与维护1. 公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墓地、墓碑、陵园等进行管理,并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2. 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场地的巡查和监管,确保公墓的秩序和安全。
3. 公墓应当建立健全绿化保护制度,采取措施保护和复制珍稀的植物资源。
四、公墓的服务与收费1. 公墓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民、优质的服务设施,如殡仪服务中心、停车位、鲜花绿化销售等。
2. 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并公示服务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3. 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等机制,及时解决市民的问题和困扰。
五、公墓的监督与评估1. 成都市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公墓管理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 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对公墓管理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有权向公墓管理部门投诉。
3. 被投诉的公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回应,积极解决问题,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
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墓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
七、附则本办法由成都市公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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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墓管理实施条例(2017年最新版)
四川省公墓管理实施条例(2017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残葬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
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
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
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
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
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
第十六条社会公共墓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规范文明服务,不是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
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第十九条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拨是,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公墓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变通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