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厅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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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的内容。
”确立营业厅保密制度,以保证上述《条例》相关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2、范围
所有自有营业厅的信息管理工作。
3、职责
营业厅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按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4、内容
4.1、公司信息保密守则
4.1.1、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人人有责;
4.1.2、不得把公司商业秘密擅自带出工作区域;
4.1.3、不得在各类媒体、互联网上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4.1.4、不得在非保密通信工具上探讨公司商业秘密;
4.1.5、不得在私人信函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4.1.6、不得在公开场合中谈论公司商业秘密;
4.1.7、不得在个人交往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1.8、不得为他人提供公司商业秘密;
4.2、客户信息保密守则
4.2.1、客户信息:
个人客户信息包括:
4.2.1.1非通信内容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职业、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址、家庭成员信息等),位置信息,服务密码,账单和清单,等等;
4.2.1.2通信内容信息:客户通过语音网络、短信、彩信、飞信、电子邮箱、数据线路及我公司提供的其他个人通信手段所传递的信息内容。
以上均属于客户的私人资料,严禁交易和泄露。
4.2.2、客户信息保密规定
4.2.2.1营业厅内有关客户资料的所有原件记录和电脑记录,只能作为核对机主身份、受理申办业务和联系客户的资料,不得泄露他人。
4.2.2.2客户档案登记资料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录入电脑后要及
时收集、分类整理,并按有关通信保密制度归档保存。
4.2.2.3各相关人员因业务关系需要查核底单时,一律由资料保管员提供,并及时归档,严禁私自翻阅。
4.2.2.4因工作需要出借客户档案原件时,需填写借阅单并说明原因,经厅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借阅,并做好登记和复印替存工作,并按时跟踪归档。
4.2.2.5客户需要查核其本人的档案登记资料或通话清单时,须严格核对机主身份,防止他人冒名或恶意索取。
4.2.2.6执法部门因办案需要查核客户资料,属于非业务性查阅、复制客户的档案资料的情况,须有当地市处级或分局以上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提出正式书面介绍信方可办理。
此类情况告知相关的执法人员到地市分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4.2.2.7前台营业员须严格保守自己的电脑工号密码,严禁向他人泄露,防止客户资料非法外泄。
4.2.2.8客户的手机SIM/STK卡资料只作公司内部查阅所用,原始记录需要安全保存,谨防资料外泄而造成非法并机。
4.2.2.9客户相关资料在有效期过后,进行清理时,需要妥善销毁,严禁当作废品出售。
4.3、客户信息查询打印
4.3.1、管理规定
4.3.1.1营业员需要为客户提供清单查询及打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公司业务流程规范进行操作。
4.3.1.2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打印、查看客户清单资料,或未严格按照公司流程规范操作造成客户通话资料泄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3.2、操作守则
4.3.2.1当业务系统已取消所有清单打印和清单查询等业务菜单后,严禁员工擅自查询、打印客户话单,或向他人提供客户的详细话单记录,查询客户资料、查询客户银行帐号等违规操作。
4.3.2.2客户话单的查询和打印只能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通过服务密码方式:机主本人或经办人携带手机借助自助
终端和公司网站,通过输入机主服务密码和随机码获得详
细话单。
此方式下,公司的营业员应尽可能提供积极的协
助。
2)通过机主本人+身份证方式:公司营业员应尽可能引导机主
重新获取服务密码,再通过输入服务密码和随机码获得客
户详细话单。
5、司法机关查询打印客户清单参照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