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Vol.31,No.32013年3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政策法规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
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9.19【实施日期】2012.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1号公告),为确保该规定在全市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市局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工作。
基金的开征,有利于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的创新,有利于建立科学健全、规范环保的回收网络,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更加环保的电器电子产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基金征收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以切实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
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把基金征收工作做好。
三、加强工作调查,扎实推进基金征收工作。
各地要把基金征收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加强实施过程中的调查工作,全面排摸、掌握基金征收企业及与征收相关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企业的具体诉求,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一)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废弃元器件、零部件等;(二)使用者放弃使用的已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三)执法机关罚没并需要销毁的电器电子产品;(四)其他被视为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是指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收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处置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原则)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纳入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网点设置、储存、运输等方面予以引导和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正文:---------------------------------------------------------------------------------------------------------------------------------------------------- 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商务部第7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3年3月15日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国家在我省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青岛市为国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的函》(发改办环资[2003]13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工作方案意见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04]11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发布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
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没有经过维修或经过经济合理条件下的维修后,经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我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科技、财政、信息产业、质量技监、环保、供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责。
第五条我省将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实行定点回收、集中处置的原则。
组建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置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负责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试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制制度。
生产者包括家电生产企业、家电进口货物收货人及代理人。
其责任是:(一)要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挑战与对策
3 %的氧化 物组成 。国外经 验证 明 ,废 弃 电器 电子产品 中的 0
金属、塑料、玻 璃等为不可降解 的物质 ,大部分可 回收利用。
同时,由于贵金属具 有稀 有、难提炼和高价值的特性 ,因此从
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中加 以提取 回收这些贵金属 ,不仅可以节省 有 限的自然矿产资源 ,还能获得不菲的经济效益。
《 统计 科学 与实践 》2 1 年2 0 0 期
目前 ,浙江省还 没 有建立规 范 的废 弃 电器 电子产 品回收
体 系,大量产品超期服役和任 意处置的现象较 为普遍 ,由此产
生的安全隐患、能源浪费和环 境污染等问题 也越来越严重。 目
前 ,浙江省回收渠道 主要为社 区回收 ,机 关、学校等事业单位 回收 ,生产 厂家回收和 家电销售商 回收 ,并确定 由杭州大地环 保 公司承担 处理 工程试点项 目。浙江省废 旧家 电回收处理工程 分二期 实施 ,一 期年 处理 废 旧家 电2 万 台 ,二期 年处理废 旧 0 家 电6 万 台 ,将 形成 以杭 州 为 中心 的全 省 回 收 网络体 系 。 0 2 0 年 以前 ,由于 回收不到足够 的产 品等多 方面 原因 ,使 得 09 全 省回收 处理工作 处于尴尬 境地 。2 0 年 ,全省 大范围开展 09 “ 家电下乡”和 “ 以旧换新 ”活动 ,为回收处理工作 提供 充裕
系。通过分析发达 国家在该领域 的 实施措施 ,结合我 国国情和浙江省情 ,本文提 出建 立规 范的废
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体 系相 关对策 。以促进循 环经济发展 。 关键词 :废弃 电器 电子产品 ;回收处理 ;标 准化 近年来 ,随着 电子产业技术发展和 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 快 ,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 目前 ,其 已成为现代城市 垃圾 中增长最快的部分,造成的环境 问题 日益突出。如何对废弃 电器 电子产品进行高效收集并合理 、安全处置,已成为现代社会
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2021)
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2021)作者:来源:《家用电器》2022年第06期前言2021年,国内新冠疫情管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国际环境严峻复杂。
国内外市场不断内卷,企业裁员层出不穷,消费力下降加剧市场竞争,这些给经济平稳运行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和挑战。
于此同时,受疫情的影响,大宗商品的价格持续上涨,作为再生资源行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既是受益者,也是受害者。
受益是因为拆解产物升值了,受害则是因为私拆更多了。
2021年,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行业在艰难中走过了一年,总体回收处理水平与2020年相比略有增长。
2021年,落实双碳目标政策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的促进开始显现。
相关支撑标准或立项,或发布。
同时,对行业影响最大的是财政部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
此次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调整力度大大超过了行业的预期。
公告中提出的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规范我国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
202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白皮书(以下简称2021白皮书)是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电器循环与绿色发展中心推出的第十二个年度行业白皮书,内容包括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制度及最新政策、行业发展概况、数据测算与分析、处理技术、实施成果、典型企业实践以及风云人物七大部分。
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官网、企业调研等。
同时,对2020年数据进行修订。
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标准
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标准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以下为相关内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
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
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
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原文件第四章“基金管理”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废旧电子电器回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废旧电子电器回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目录第一章概述 (3)1.1背景介绍 (3)1.1.1 EEE简介及其危害 (3)1.1.1.1 电子废弃物的产品范围 (3)1.1.1.2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材料分析 (5)1.1.2我国EEE保有量巨大 (7)1.1.3未来10~20年将是中国电子废弃物增长的高峰期 (8)1.1.4电子废物自由流转,造成二次污染 (9)1.2 WEEE回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11)1.2.1传统处理方式的弊端 (11)1.2.2 回收及专业处理对资源节约的意义 (12)1.2.3 WEEE回收、专业化处理对广东省、某某市的意义 (13)1.2.4 小结 (18)第二章国外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情况 (19)2.1 国外WEEE的回收再利用的政策环境建设 (19)2.2 发达国家和地区WEEE回收体系 (22)2.3 国外处理现状综述 (26)第三章国内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情况 (32)3.1 国内WEEE的回收再利用的政策环境建设 (32)3.2 国内其他城市WEEE回收体系分析 (33)3.3 国内废旧电子电器处理的一些技术方案 (35)3.3.1 广东与德国联合开展废旧家用制冷电器回收与处理前期研究项目 (35)3.3.2 杭州某某环保公司与德国合作进行显示器和冰箱处理的研究 (36)3.3.3废旧家电处理技术方案 (37)3.3.4印刷电路板边角料和废电缆完全物理回收处理技术与设备 (38)3.3.5 某某市危险废物处理站开展的工作 (39)第四章某某市废旧电子电器回收体系现状调研情况 (40)4.1 某某市废旧电器回收渠道现状分析 (40)4.1.1 回收体系组成 (40)4.1.2 体系中的每个结点 (40)4.1.3 回收体系中WEEE来源、回收方式和主要去向 (40)4.2 某某市废旧电器回收规模现状分析 (51)4.2.1 某某市废旧电器实际报废规模 (51)4.2.2 某某市未来十年废旧电器实际报废量趋势分析 (51)4.2.3 某某市未来几年电子电器产品报废重量趋势 (52)第五章某某市WEEE报废量预测与分析 (54)5.1 研究范围 (54)5.2 某某市相关电子电器产品销售统计数据 (54)5.2.1 统计局数据 (55)5.2.2 市场调研数据 (59)5.3 基于销售数据的WEEE报废量预测 (62)5.4 基于抽样调研的实际报废量预测 (68)5.5 各种电子电器产品的材料组成及平均重量 (72)第六章废旧电子电器处理中试情况 (75)6.1 背景 (75)6.2 技术方案 (75)6.3 实际拆解情况 (76)6.4 经济数据分析 (78)第七章经济性分析 (81)7.1 前言 (81)7.2废旧电器的组成及价值 (81)7.3 废旧电器的处理费用概算 (85)7.4 结论 (87)第八章结论与建议 (88)8.1 结论 (88)8.2 建议 (88)第一章概述1.1 背景介绍20世纪9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注意到废弃物消费的影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PPT课件(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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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审核
必要性和意义:确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 效性;促进处理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 求,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征收对象:生产者或进口商 补贴对象:电子废物处理设施 基金监管:财政部征收和下发、省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环保部监督检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 及其配套政策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固体处 2011年9月19日
1
主要内容
一、政策体系概况 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 三、 “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
接问题
2
主要内容
一、政策体系概况 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 三、 “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
接问题
3
配套政策文件
21
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定原则
一、以下情形,不计算入处理数量: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或报废的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 处理企业接收和拆解处理的废旧家电不具有主要 零部件的,如电视机的阴极射线管。 处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的。
22
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定原则
(一)以下情形,不计入处理数量: 生产过程中的残次品或报废品; 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的; 接收和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具有主要零部件的
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不能完全处理的废物的妥善利 用或者处置方案 、经县级环保部门同意的年度监测计划、 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人员规定:人员设置、培训
14
许可程序
变更——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重新申请
增加类别,新建、改建、扩建,超过处理能力20%的
换证
规划修订、继续从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合条件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全文发布09年07月02日 22:50:33 来源:财政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
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浙政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发〔2024〕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日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举措。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和消费潜力,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
遵循市场规律,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引导企业适当让利。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惠企利民,激发最大乘数效应。
(二)坚持标准牵引、扶优汰劣。
以标准为基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超期服役、高耗能高排放、具有安全隐患的产品设备,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三)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强化统筹谋划,明确目标任务,分领域分层级推进,清单化闭环式管理,破解堵点卡点,确保政策精准、服务便捷、群众有感。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到2027年,全省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3%、75%。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经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为切实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联合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方案,浙江省是9个试点省、市之一,试点时间一年,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
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产业特色,积极探索地产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其财政补贴由当地自行安排。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浙江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补贴。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财资环〔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继续支持行业发展。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24年9月13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七)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4.01.23•【文号】商流通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商流通发〔202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体系,进一步释放家电家具消费潜力,畅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典型探索、以点带面,加快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培育一批回收龙头企业,推广一批典型经验模式,形成一批政策法规标准,全国废旧家电家具回收量比2023年增长15%以上,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回收水平明显提高。
二、完善回收网络规划布局(一)合理规划回收网络。
强化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公益属性,将回收网点建设纳入各地区有关规划。
科学布局社区回收点前端投放、街道中转站枢纽回收、区县分拣中心末端分拣的全链条三级回收体系。
结合当地城乡人口规模、居民社区和公共机构分布,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融合”。
(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社区回收网点建设。
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设置废旧家电家具暂时存放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介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介绍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介绍目录前言随着科技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
大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不仅是环境问题,更是对资源与发展的战略挑战。
发达国家和地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先后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立法,推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上世纪90年代,在利益的驱动下,我国自发形成了废旧家电的收购大军和拆解处理集散地,如广东贵屿、浙江台州等。
由于自发形成的拆解处理集散地大多采用落后的处理工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
同时,资源未得到高效利用。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
它标志着我国从传统工业经济增长模式向循环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
2009年2月25日,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2011年1月1日实施。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提供法律依据。
2009年6月,我国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一方面大力促进新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促进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的建设。
在立法与政策的双重推动下,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行业由个体作坊式为主,向规范化、规模化和产业化转变。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发展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发展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见图一。
第一个阶段是2009年之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个体回收商的回收模式;第二个阶段是2009-2011年,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下的以零售商和制造商为主的政府补贴回收模式;第三个阶段是2012年后通过基金间接补贴带动的以个体回收为主的新型多渠道回收模式。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_百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近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近日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但电子类产品每年的废弃量达数千万台。
另外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有用的资源,不仅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而且再生途径获得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从矿石、原材料等冶炼加工获取资源的成本,可以节约大量能源。
由于尚未建立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绝大部分没有进入正规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
按照目前我国每年5000万台的报废量估算,家电回收市场规模将达到近十亿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繁多,材料复杂,资源含量、环境影响以及回收处理难度各不相同。
平安证券研究报告认为,目前废弃电器回收拆解一般有三种业务模式:个体回收模式、以旧换新模式和废弃电器处理基金模式,而随着相关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废弃电器处理基金模式将成为市场主流。
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今年“两会”时,就呼吁完善废旧电器回收利用体制。
董明珠表示,家电回收的法规与制度建设需要继续完善,由于行业起步较晚,主管部门对具体处理方式、标准的要求没有明确,导致行业处理技术和设备种类多样、良莠不齐。
这一《办法》的出台加强了政府、消费者、生产商和回收基金等四方面的责任,成功的将废弃电器处理基金模式变为市场主流,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市场,规范了市场秩序。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国家发改委近期发布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本期予以刊登,供参考。
《条例》的实施目的就是要建立生产责任制,解决家电报废带来的环境问题。
【总页数】3页(P10-11,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
【相关文献】
1.论电子垃圾法律制度的建立--兼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主体的责任--《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评析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
4.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5.《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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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
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浙江省八八战略,紧紧围绕美丽宁波建设,以打造无废城市为引领,以绿色发展为主线,以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为核心,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创新回收模式,强化龙头企业培育,着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范建设,深化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构建回收网络化、服务便利化、分拣集约化、利用高效化、监管信息化的全覆盖、全品类、全过程回收处理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行业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高效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运作、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回收利用工作格局,力争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进一步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活力,通过制度规范、政策支持,吸引企业规范参与回收体系运作,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不断完善。
坚持创新引领、示范推广。
鼓励龙头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物流网等新技术,创新回收体系和运行模式。
发挥龙头企业对行业的带动和聚集效应,总结行业典型案例,形成一批在全国范围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做法。
坚持规范有序、行业自律。
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行业良好发展秩序。
坚持协同联动、全面衔接。
加强部门横向协同和系统上下联动,将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建设与垃圾分类、综合利用等政策和工作体系有机衔接。
充分调动企业、社区、公益组织、个体从业者等各方积极性,齐抓共管,协同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规范有序、智能高效、协同顺畅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基本建成,废旧家电和低值再生资源规范回收率显著提高,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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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6日来源: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国家在我省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青岛市为国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的函》(发改办环资[2003]13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工作方案意见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04]11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发布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
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
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没有经过维修或经过经济合理条件下的维修后,经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
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我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科技、财政、信息产业、质量技监、环保、供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责。
第五条我省将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支持废
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实行定点回收、集中处置的原则。
组建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置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负责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试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制制度。
生产者包括家电生产企业、家电进口货物收货人及代理人。
其责任是:
(一)要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二)承担回收处理义务。
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
没有回收处理能力的,委托试点企业回收处置。
(三)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将处理废旧家电的必要支出列入企业的清算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省内各有关家电及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自己没有处置能力的,委托试点企业回收处置。
第九条按照布局合理、投售方便、服务周到、收购有序的原则,建立覆盖全省的回收网点,形成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使废旧家电能够有序、有量的回收;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废旧家电统一交售给试点企业集中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部队以及中央在浙单位淘汰或报废的废旧家电,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试点企业或由其委托的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凡由政府采购的,淘汰或报废后应无偿交给试点回收处理企业,凭回收处理企业开具的收购凭证核销资产和优先采购。
第十一条家电销售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接受家电生产企业或试点企业的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必须交售给生产企业或试点企业处理,不得自行销售和处置。
第十二条鼓励消费者(含单位)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
第十三条试点企业应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
工艺技术路线,积极引进先进的设备,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促使资源再生循环利用。
试点企业项目建设必须执行“三同时”,回收处理含危险废物的废旧家电,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试点企业应具备废旧家电检测能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检测。
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应粘贴旧货再利用品标识再行销售。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
处:
一、回收企业自行销售处理废旧家电;
二、无证无照经营废旧家电;
三、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任意丢弃废旧家电;
四、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性能标准的废旧家电。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有关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规
定颁布实施后,此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