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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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区分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某某路55号55幢3-1号。联系人: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文某某律师,法律热线:89009148转5号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5日,住址:重庆市万盛区某某路9号附2号2-2,联系电话:150******25。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申请理由: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区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理由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162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本案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原由、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义务等原则问题的意见上完全相悖,争议极大!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登载高民智《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关于“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表述,本案显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本案的小额诉讼异议!恳请依法办理!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岸区分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〇一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