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管理法律 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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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1.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 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3.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 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1.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 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3.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 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设施;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4)乱扔垃圾。
第三节 自然资源管理法规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 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 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 2.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 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活动。
二、风景名胜区的利用、管理
第二节
一、文物的概念及其范围
人文资源管理法ຫໍສະໝຸດ Baidu
文物,是指遗留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保 护的文物有下列五类: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 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 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 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5.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6.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7.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 8.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 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另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 的保护。
二、文物所有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 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 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 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 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集体和私人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 文物的规定。
(六)文物出境进境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3.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6.走私文物的; 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四、文物资源管理
(一) 周边环境管理 (二) 施工管理 (三) 修缮管理 (四) 考古发掘管理 1.报批手续的规定。 2.出土文物的规定。 3.保护和报告的规定。 4.对外国人或外国团体的规定。
(五)对馆藏文物和私人收藏文物的管理 1.馆藏文物 2.民间收藏文物
(1)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的文物: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3)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4)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 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交的文物 必须合理作价。 (5)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也应当移交给文 化行政管理部门。
三、文物级别 (一)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法》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 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 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由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后,由国务院 公布。 (二)可移动文物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 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 级文物。
第十八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第一节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旅游资源是供旅游者进行参观、游览、娱乐、观赏、休闲、 品尝、修学、疗养、健身等旅游活动的物质条件的总称,是旅游业 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现代旅游业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之一。广义 地说,凡是可以吸引旅游者的一切资源,都可以纳入旅游资源的范 畴。狭义地分,它包括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我国幅员辽阔,蕴涵 着丰富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 先天条件。 为了保障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得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 理有章可循,我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一)风景名胜区的划分
1.省级风景名胜区。 2.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利用、管理
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 • • • • • 风景资源评价; 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有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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