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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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有效地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满足公司整体目标的要求,维护国家、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完整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的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包括企业集团总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财务人员应在不违反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及本制度的情况下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四条会计核算期间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月度为1日至最后一日。各成员单位的会计结账日期为

当月最后一天,如有特殊情况报请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备案。

第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有关的凭证、账薄、报表、报告、分析资料价值部分的记录都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六条会计报表应分期按月定期编报,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期按月定期合并。

第七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其他内部分析表等。

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核算应按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九条会计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当报请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并将变更的累计影响

数及不能确定累计影响数据的理由在报表附注中加

以说明。

第十条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应当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分开核算以便分析。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集团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及公司的其他人员对因工作关系知悉的公司财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

用、债权债务账目的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成员单位可以使用经财政部许可的财务软件进行账务处理,但各岗位人员应该有各岗位人

员的权限和进入口令。

第十六条年度报表编制前,应对全年账务进行检查,包括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报董事

会;各成员单位应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

财产及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十七条有关财务人员在向企业集团成员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料时,必须经其上级主管人员的批准,不得擅

自向外提供与财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条款将给予过失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条现金开支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奖金等个人的一切支出;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加班费

用等;支付个人的劳动报酬如稿费、讲课费及

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各种

差旅费;支付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第三条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和支取现

金。

第四条有库存现金的单位要定期对库存现金余额进行检查,财务管理部门除每周四定期检查一次现

金库存外应不定期地组织查库。

第五条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或打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

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条妥善保管票券和印章,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应将现金、支票和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并打乱保

险柜号码。

第七条建立科学的现金收付款凭证的编号方法,防止贪污,避免工作差错、确保工作质量。

第八条认真及时作好凭证的装订工作,保证现金、银行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第九条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过失或罚款处罚。出纳人员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并扣发奖金;情节严重者,

除取消出纳员资格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因

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现金损失的,应追究

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有独立银行账号的单位,必须设专门出纳人员。第十一条公司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有支票、电汇和其他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对公司所在区及其

所属市区县的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结算时,应

使用转账支票。

第十二条现金支票视同现金,不能用于银行转账付款业务,现金支票只用于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

现金支出。支付时应开具现金支票至开户行提

现。

第十三条电汇是我公司办理异地业务最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对外办理电汇业务时,应填制电汇

汇款单,收到银行汇款回执后,将回执传真至

收款方以便收款方查询,收款方收到款项后应

开具收款凭据,然后汇款方依据收款方开具的

收款凭据及汇款回执制作会计凭证。本规定同

样适用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业

务。

第十四条对于采用其他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款项,应注意核对其所涉及项目和金额的正确性,合

理合法性,对于不符合规定及不正确的收支项

目,除应立即向财务管理部门领导汇报外,还

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例如社会保险基

金同城特约收款,出纳员在接到银行回单时应

查明所划款项是否正确,同时与人力资源部门

进行核对。电话费用不允许委托收款以免信息

台费用无法单列。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的日常收支除应严格遵循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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