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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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机械租赁的制度

关于工程机械租赁的制度

关于工程机械租赁的制度工程机械租赁制度的出现源于市场需求和资源利用的考量。

传统的机械设备购买和维护成本较高,对于一些中小型工程企业或个体施工队来说,购买机械设备是一种不经济的选择。

而且,设备一旦购买使用,就会面临更新换代、技术更新、维修保养等问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

因此,通过工程机械租赁制度,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租赁所需的机械设备,灵活应对工程需求,降低使用成本,避免技术更新和维修保养的烦恼。

工程机械租赁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租赁合同制度,明确租赁设备的种类、数量、租赁期限、租金等核心内容,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对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保养情况、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管,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同时,还需要建立租赁设备的备案登记制度,以便及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管理状况。

在工程机械租赁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政策法规的支持和市场监管的加强。

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政策措施,如 tax优惠、减免租金税,鼓励企业开展机械设备租赁业务,促进产业发展。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工程机械租赁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资源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通过机械设备的合理利用和资源共享,可以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效率,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利用工程机械租赁制度,还可以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推动经济的跨越发展。

总的来说,工程机械租赁制度是一种有效的资源共享和经济性机制,对于推动工程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工程机械租赁制度,加强监管和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化和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租赁制度的作用,推动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规章制度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规章制度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利益,提高工程施工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业务,旨在管理租赁流程、规范租赁行为、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

二、机械设备租赁管理1. 机械设备租赁范围:公司提供各类施工机械和设备的租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混凝土搅拌机等。

2. 租赁标准: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机械设备的租赁标准,包括租期、租金、押金、保险等内容。

客户需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租赁。

3. 租赁程序:客户在租赁机械设备时,需提供有效证件、协议签订、支付租金和押金等程序,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

4. 设备交付:公司在租赁设备交付给客户前,需进行设备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客户在收到设备后,需进行验收确认。

5. 设备归还:客户在租赁期满后,需按时将设备归还给公司,并在现场进行设备的清洁和检查,如有损坏需进行赔偿。

6. 保养维修:公司负责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需按照公司规定的使用方法和要求操作设备。

三、租赁合同1. 租赁协议:租赁双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租金、租期、保险、维修和保养责任等内容。

2. 合同履行:租赁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客户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按时提供设备和服务。

3. 变更解除:如有合同内容需要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如需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除。

4. 保密条款:租赁合同中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内容需保密,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行为。

四、服务质量保障1. 设备保障: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需及时反馈给公司。

2. 安全管理:公司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施工安全。

建筑设备租赁行业规章制度

建筑设备租赁行业规章制度

建筑设备租赁行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设备租赁行业发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建筑设备租赁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

第三条建筑设备租赁行业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市场秩序。

第四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许可。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五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岗位职责明确,业务流程规范。

第六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应当保证出租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保障用户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保证设备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租赁流程。

第十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应当加强设备交接记录和验收制度,确保设备租赁过程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权利保障第十一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用户的使用需求。

第十二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不得私自收回设备或变相增加租金,涉及到修改租赁合同应经用户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用户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通知建筑设备租赁企业,企业应及时处理或更换设备。

第十四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售后服务,对用户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及时回复和改进。

第十五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从业人员的工作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设备租赁企业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七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如发现其他企业或个人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举报。

第十九条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建设设备租赁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施工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管理及配备。

1.3 工程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办法,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1.4 本办法内容包括机械设备的选型、使用、保养、保管及安全管理。

二、机械设备的选型2.1 根据工程施工需求和工艺要求,确定使用的机械设备种类和规格。

2.2 机械设备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在选型时应考虑质量、功率、效率等因素。

2.3 机械设备的选型应与工程施工计划相匹配,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2.4 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合理选用机械设备,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支出。

三、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3.1 机械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执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明。

3.2 在使用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及时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3 机械设备的使用时间应按照施工计划安排,避免因机械设备故障或停工导致施工延误。

3.4 在使用机械设备时,应注意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3.5 机械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处理。

四、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4.1 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是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4.2 每台机械设备都应制定定期保养计划,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4.3 保养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对设备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和清洁。

4.4 在保养和维护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或需要更换配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5 对于长时间停用的机械设备,应制定恢复运行计划,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五、机械设备的保管管理5.1 机械设备的保管应按照规定的场地和标准进行,确保设备有序存放和使用。

5.2 对于珍贵或易损坏的设备,应采取特别保护措施,避免损坏或丢失。

5.3 对于长期不用或报废的设备,应及时清理、标记并妥善处理,避免占用场地。

工程机械租赁管理制度文字

工程机械租赁管理制度文字

工程机械租赁管理制度文字为规范工程机械租赁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租赁机械管理1. 租赁机械的购置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流程,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工程机械设备,并对购置的机械设备进行登记备案。

2. 租赁机械的维护与保养公司设立专职维修人员,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 租赁机械的调配和管理公司应对租赁机械进行统一管理,做好租赁机械的调配工作,合理安排机械设备的使用,确保设备的充分利用。

三、租赁协议管理1. 签订协议公司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前,应明确协议内容,包括租赁机械的数量、型号、租赁期限、租金等条款,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2. 履行协议公司应严格按照租赁协议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机械设备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交付给客户。

3. 租赁协议的变更如需变更租赁协议的内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方可生效。

四、租赁过程管理1. 机械设备的运输公司应安排专业的运输队伍,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快速的运输,确保设备的完好性。

2. 机械设备的验收客户在收到租赁机械设备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如有问题及时与公司联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3. 机械设备的使用客户在使用租赁机械设备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私自改动设备结构,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转。

五、租赁后管理1. 退租手续租期结束后,客户应按照协议规定,将机械设备安全、完好地归还公司,公司进行验收后办理退租手续。

2. 机械设备的维修如机械设备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客户应立即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维修;若因客户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客户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租赁机械的维护和保养公司在接收机械设备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长时间正常使用。

六、违约处理1. 客户违约客户如未按协议要求归还机械设备,逾期支付租金等行为,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客户赔偿损失,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施工机械租用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租用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租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施工机械租用行为,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成本,确保工程施工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施工机械的租用管理工作。

三、施工机械租用流程1.需方填写施工机械租赁申请,包括机械名称、数量、使用时间等内容,并经管理部门审批;2.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内容,联系机械租赁单位进行机械租用谈判,并签订租赁合同;3.机械租赁单位将机械送到指定地点,并将其移交给需方;4.需方接收施工机械,并对机械进行验收;5.机械租用结束后,需方将机械退还给租赁单位,并进行结算。

四、施工机械租用费用1.租赁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保险费用:需方需购买机械保险,并提交保单给管理部门备案;3.运输费用:机械的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五、施工机械安全管理1.需方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且持证上岗;2.需方必须使用机械的操作规程,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定;3.机械使用过程中,如有故障需要停用,需方应及时通知机械租赁单位处理。

六、施工机械维护管理1.需方负责对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机械在良好状态下使用;2.机械使用结束后,需方应对机械进行彻底清洁,并进行维修保养工作;3.如需维修保养工作超出需方自行能力,需方应立即通知机械租赁单位。

七、施工机械租赁违约责任1.如需方未按时支付租赁费用或造成机械损坏,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2.如需方在机械租用过程中违反规定,需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施工机械租赁解决争议如需方和机械租赁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九、施工机械租赁制度的执行1.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2.需方应配合管理部门对施工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需方,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其机械租赁资格。

十、施工机械租赁制度的修订与实施本制度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并执行,如有需要修订,需经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建筑施工机械租凭行业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机械租凭行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转发你们。

请各地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能中,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与自律作用,推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建协[2006]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等。

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承办。

第二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第五条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二)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三)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五)其他应当满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

第六条对于申请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机械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施工机械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证书、建筑施工机械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特种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报告等;(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本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力量等;(三)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四)工商营业执照。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转发你们。

请各地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能中,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与自律作用,推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附件: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2日建协[2006]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等。

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承办。

第二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第五条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二)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三)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五)其他应当满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

第六条对于申请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机械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施工机械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证书、建筑施工机械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特种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报告等;(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本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力量等;(三)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四)工商营业执照。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办市〔2006 〕82 号),做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下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一)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二)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并具有相关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或其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行业确认,按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区域划分如下:(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由该城市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负责行业确认;(二)跨城市但未跨省(自治区)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由该省(自治区)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负责行业确认;(三)从事铁路、公路、电力等专业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既可以通过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也可以通过企业注册地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申请行业确认;(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行业确认,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承办。

第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二)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0 万元以上;(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30 台套或不低于1200 千瓦;(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4000 平方米以上;(五)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2 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9 人;(六)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书;(七)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机械设备采购租赁管理办法

机械设备采购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设备购置申请审批流程为:分公司工程部申请、分公司总经理、集团安全生产部、集团分管副总经理、集团总经济师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分公司落实专人或专业采购小组负责设备的选型,设备选型遵循生产上适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使用上可靠、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和节能法律法规要求。
大型设备及单机价值5万元以上设备的购置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汇同分公司负责选型,中小型设备及单机价值5万元以下设备的选购由分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设备租赁必须签订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标准示范文本。租赁价格应结合租赁类型(干租、湿租)、服务内容及范围以及发票种类进行综合评定,纯机械的干租合同宜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带操作人员湿租宜签订《工程设备服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在签订租赁服务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工作界面和机械设备日常维修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要明确供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就发票开具日期、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日期以及能否抵扣、发票不合规、逾期送达等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内容。凡供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认证,购方有权拒绝接收或有权在发现问题后退回,同时应明确只有购方在收到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具有付款义务的条款。如供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票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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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工程机械使用管理制度

租用工程机械使用管理制度

租用工程机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机械的使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保护设备设施的完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租用的各类工程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执行责任主体为各级领导、部门主管和具体操作人员。

第二章办理租用手续第四条在需要租用工程机械时,相关部门应提前向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明确使用时间、地点、数量和具体要求。

第五条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确定是否同意租用,并签署租赁合同。

第六条签署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机械设备的使用期限、押金、保险、维修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租用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工程机械,并在当场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租用工程机械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方可操作。

第九条在使用工程机械时,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和安全规范进行操作,禁止违章操作或超负荷使用。

第十条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机械设备有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机并及时通知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检修。

第十一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和维护机械设备,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归还。

第四章设备保养第十二条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对租用的工程机械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及时更新或更换老化设备。

第十三条租用方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按照保养手册进行设备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对于少数长时间租用的工程机械,租用方应定期进行大修和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在使用工程机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和有序。

第十六条使用人员在操作工程机械时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七条在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工程机械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的使用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处罚。

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共18页文档

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共18页文档

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19]8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管理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整顿规范和培育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等设备,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器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和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领导下,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负责对全省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租赁信息平台等管理工第 - 1 - 页作,设区的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协助省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租赁信息平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从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租赁企业中承租所用的建筑施工机械。

第七条凡外省进鲁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需持中建协机械租赁分会的“行业确认书”并到省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第八条行业确认按企业租赁经营区域划分为:省内行业确认和出省行业确认。

第九条凡在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所属分支机构,实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省内行业确认”,省内行业确认的基本条件:(一)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附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项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3、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4、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总价不少于200万元并不少于10台(套)或不低于400千瓦;5、具有满足租赁维修服务要求的建筑机械设备和维修保养基地和相应的检测设备;6、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经过行业培训合格的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7、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按照规定持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全国通用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8、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建筑施工机械租凭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施工机械租凭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转发你们。

请各地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能中,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与自律作用,推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建协[2006]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助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等。

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承办。

第二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第五条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二)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三)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五)其他应当满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

第六条对于申请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机械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施工机械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证书、建筑施工机械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特种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报告等;(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本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力量等;(三)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四)工商营业执照。

机械设备出租规章制度

机械设备出租规章制度

机械设备出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械设备出租行为,维护出租双方的利益,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机械设备出租的各类场合,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农田、工厂车间等。

第三条机械设备出租双方在出租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出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五条承租方在使用机械设备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出租双方应遵守,并有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第二章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并对租赁的机械设备实施监管。

第八条出租方有义务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机械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时限进行限制。

第十条出租方有责任向承租方提供机械设备的操作说明书和安全规程。

第十一条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违反合同规定或操作不当时要求终止合同并收回机械设备。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保障机械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或拆卸机械设备。

第三章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承租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机械设备,并要求出租方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承租方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机械设备,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承租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保管好租赁合同和机械设备。

第十六条承租方有义务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承租方有责任保护机械设备不被损坏或遗失,如发生损坏或遗失应立即通知出租方。

第十八条承租方有义务在规定的租赁期限内归还机械设备,并按规定进行清洁和检查。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九条出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租金和租赁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出租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方应保留合同的复印件,以备日后查阅。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前,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是否续租或收回机械设备。

工程机械出租公司管理制度

工程机械出租公司管理制度

工程机械出租公司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各类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这一过程中,工程机械作为施工的重要工具,其管理和使用效率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因此,对于专门从事工程机械出租的公司而言,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保障服务质量和维护企业利益的基础。

制度应明确设备管理的责任分配。

这包括设备的采购、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定期检查以及报废等各个环节。

例如,设备采购应由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他们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设备和供应商。

而设备的日常维护则应由技术人员负责,确保每台机械设备在出租前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财务管理也是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合理的价格策略不仅能吸引客户,还能确保公司的盈利。

对于租金收取、账目核对、成本控制等方面也需要有明确的规范和流程。

再次,客户服务是衡量一个出租公司是否成功的关键。

制度中应包含客户服务的标准流程,从客户咨询、签订合同、设备交付、现场技术支持到设备回收,每一步骤都应井然有序,确保客户满意度。

安全生产是工程机械出租行业的生命线。

管理制度必须包含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环境保护也不容忽视。

随着环保法规的日益严格,工程机械出租公司需要在制度中加入环保条款,比如合理处置废旧机油、减少噪音污染等措施,以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一个完善的工程机械出租公司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客户服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样的制度,不仅可以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还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客户的信任与支持。

工程设备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设备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设备租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设备租赁管理,提高工程施工效率,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工程设备租赁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设备租赁应遵循合理、公平、诚信、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设备租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条工程设备租赁应注重节约资源,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并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工程设备租赁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程设备租赁的程序第八条工程设备租赁需由项目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工程设备租赁需明确设备类型、数量、租赁时间和租赁费用等相关要求。

第十条工程设备租赁需经供应商确认设备可用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工程设备租赁过程中,需加强对设备的验收、安装、运行和维护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设备租赁结束后,需进行设备的退还验收,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工程设备租赁的管理第十三条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等信息。

第十四条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应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应建立设备的使用台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修记录。

第十六条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应加强对设备的保密工作,确保项目的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第十七条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应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应及时处理设备租赁中的纠纷和争议,保障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程设备租赁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有效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行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是指个人、单位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保证产品质量,保障用户安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严格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相关机构和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许可合法设立的机构。

(二)具备相应的机械设备,并有使用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明。

(三)具备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向有权机关提交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许可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换证。

未按规定换证,不得继续经营,所得收入归国家所有。

第八条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单位如需变更经营范围等情况,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单位应当对租赁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单位应当对租赁的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并妥善保管,以确保设备的质量。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单位应当在灭火器、紧急停车开关、应急电话等地方设置警示标志,以确保租赁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单位应当对租赁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稽查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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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2日建协[2006]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协助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等。

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承办。

第二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
第五条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
(二)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
(三)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其他应当满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

第六条对于申请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机械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施工机械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证书、建筑施工机械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特种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报告等;
(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本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力量等;
(三)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基本情况;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对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发给行业确认书。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延确认。

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第三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承租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外观整洁的建筑施工机械。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要求。

第九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后的技术服务。

建筑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得出租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建筑施
工机械,不得出租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得出租与其租赁合同不相符的建筑施工机械。

第十一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等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中国建筑业协会对服务质量或社会信用差的企业要予以书面警告,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要收回行业确认书,予以公告,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和租赁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名称,建筑施工机械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十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报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发布。

第十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全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和信息
网络体系,为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2006年11月01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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