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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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2. 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编制信用报告,确定借款额度和利率;3. 贷款申请经过初审后,送审委会审批,审议通过后可放款;4. 放款后,借款人需签订借款合同,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三、贷款管理1. 严格执行贷款额度和利率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2. 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确保借款人及时还款;4.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降低损失。

四、贷款利息和费用1. 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2. 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进行计算,并在逾期通知中明确告知。

五、贷款逾期处理1. 建立健全贷款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2. 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3. 对于恶意逾期的借款人,可采取包括征信报告拉黑等措施,限制其未来的信用记录。

六、贷款违约处理1. 对于严重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通报征信机构;2. 对于恶意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贷款风险控制1. 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提高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不同风险的贷款分类管理,降低损失。

八、贷款监督和检查1. 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贷款管理的审核和检查;2. 对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司的贷款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展开。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云财社[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云财社[2012]16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工作,及时对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代偿,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云人社发〔2009〕230号)及《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

第三条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

对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呆账损失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呆账损失进行代偿。

(二)规范操作。

呆账损失代偿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代偿范围及代偿条件,分户组织材料、逐级审查申报。

(三)尽职追索。

代偿前,应当对借款人采取必要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证据。

(四)公示确认。

对需呆账损失代偿的,由具体承办推荐部门在承办推荐部门所在地公示确认,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道德风险。

(五)及时处置。

对符合代偿范围的贷款损失,应当及时组织申报,并在接到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六)账销案存。

对批准代偿的贷款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对已代偿的呆账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对追回已代偿的呆坏账资金按代偿承担比例返还。

第四条对于不能按约定分期还款或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创业小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承办推荐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组织人员展开追偿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云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州(市)金融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精神,现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一)改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

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

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四)坚持小额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云政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9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

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确定股东权益的实现,根据《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政策和原则第一条本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重点支持辖区内农户、菜农、个体工商户及中、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第二条本公司发放贷款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坚持“宽、小、快、高”的原则,体现贷款面要宽,贷款额要小,周转速度要快,实现效益要高. 第三条本公司发放的担保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人不少于二人;抵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质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面值的80%。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四条本公司发放贷款的种类有:1、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2、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贷款;3、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详细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借款金额、用途、经营项目、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办理担保手续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明、有效财产证明、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提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担保合同书”。

以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书”。

以本人或第三人质物质押的,提供质物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贷款的受理与发放.本公司发放贷款实行“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贷款管理部门在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审查,看是否达到第五条要求,并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借款人的详细资料,其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本辖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2、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是否合法;3、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偿债能力,重点防范道德风险;4、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超出《担保法》规定的范围;5、对抵押物的权利、末期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6、核实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保证担保合同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能否提供完全由自己支配无贬值风险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7、审查保证人是否多头担保,保证的贷款总额是否超出其担保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行为。

三、管理体制1.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自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执行工作。

3.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的评估、监控和防范工作。

4.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四、经营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发放和风险控制相结合,切实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还款和违约行为。

4.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5.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行为,防范公司内部存在的欺诈和失职行为。

八、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公司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管部门应随时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九、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公司出现不良经营行为。

2.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一)贷款方式和对象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 25% (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 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

其中妇女申请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9〕123号)的规定放宽到8 万元。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三)贷款申请发放程序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的实务探讨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的实务探讨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的实务探讨》摘要:要:针对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历年来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本文从《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關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出发,提出可供参考的计提方法,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以及一般准备时存在上述的诸多共性问题和难点,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规定张宇摘要:针对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历年来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本文从《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關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出发,提出可供参考的计提方法。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准备;计提方法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0多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为云南省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其与一般企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性质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故在其会计核算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本文主要针对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如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的实务进行探讨,旨在能在合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会计核算的效率。

一、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的基本规定(一)基本定义根据相关规定: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统称为准备金,又称拨备。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主要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实际,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建议: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26号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三处(邮编:650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

链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8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分类评级,是指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关于对⼩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总⾏营业部、各分⽀⾏、⼩企业信贷专营中⼼:根据云南省政府⾦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融办”)印发的《云南省⼩额贷款公司监管⼯作指引(试⾏)》(附件⼆)、我⾏与省⾦融办签订的《云南省⼩额贷款公司⾦融合作协议书》以及《富滇银⾏⼩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附件三)的规定和要求,为引导我⾏与⼩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将根据⼩贷公司发展情况和风险调控需要,适时提⽰⾏业风险,调整营销策略。

现提出当前阶段我⾏对⼩贷公司授信及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云南省⼩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全省⼩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从我省推⾏⼩贷公司试点以来,⼩贷公司发展如⽕如荼,初具规模。

截⽌今年6⽉末,我省⼩贷公司已扩展⾄16个州市,全省获得批准筹建的⼩贷公司共有184家,已开业经营的为121家,资本⾦实际到位63.25亿元。

其中,昆明市⼩贷公司较为集中,昆明市获得批准筹建的⼩贷公司共有62家,已开业经营的为41家,资本⾦实际到位15.3亿元。

同期,全省⼩贷公司累计信贷投放资⾦已达数⼗亿元,对改善地⽅农村⾦融环境,缓解当地中⼩企业资⾦紧张发挥了积极的作⽤;(⼆)全⾏与⼩贷公司业务合作情况截⽌2010年12⽉末,全省共计有23家⼩贷公司在我⾏17家分⽀⾏开⽴了基本账户、⼀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存款余额共计达到19258万元,其中1家⼩贷公司采⽤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式获得了900万元的贷款。

⾃09年初我⾏与⼩贷公司业务合作以来,⼩贷公司及其客户对我⾏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结算)、银⾏卡、⽹银的发展以及客户群体的迅速拓展发挥了⼀定的作⽤。

但与此同时,部分分(⽀)⾏对⼩贷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要求有较⼤差距,存在⼀定的操作风险隐患;(三)⼩贷公司存在的问题我省⼩贷公司规模化发展将逐步成为具有⼀定影响⼒的群体,然⽽⼩贷公司规范经营及管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全集)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全集)

附件1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

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

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

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

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小贷公司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下同)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原则。

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第五条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金融机构可能遭受资金损失。

按照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本公司的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三农”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本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

主要包括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失误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为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要求。

二、公司注册与资质要求1.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如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2. 公司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能力。

三、公司内部管理1. 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2.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审计、内部报告等。

3.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确保公司风险可控。

4. 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等。

四、贷款业务管理1. 设立贷款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质、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2. 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3. 明确贷款用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4. 建立贷后管理制度,监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催收逾期贷款。

五、投资人保护1. 建立投资人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投资额度和收益率。

2. 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公司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情况、风险提示等。

3. 建立投资人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六、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1.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客户和公司的信息安全。

2.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1.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情况,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八、合规监管与自律机制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2. 加入行业协会,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声誉。

九、公司管理与透明度1. 建立健全的公司管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旨在通过保险机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群体提供增信支持,促进信贷资源向实体经济有效配置。

为推动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试点目标1、探索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

2、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3、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信贷风险。

三、试点原则1、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通过政策支持和协调推动试点工作。

2、市场运作。

遵循市场规律,发挥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实现商业化可持续运作。

3、风险共担。

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共同应对风险。

4、依法合规。

试点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确保规范运作。

四、试点范围1、试点地区选择云南省内经济发展较为活跃、金融需求较大的部分州市作为试点地区。

2、参与机构(1)保险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保险公司。

(2)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等合法的金融信贷机构。

3、贷款对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

五、产品设计1、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主体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_____万元。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_____个月至_____年。

3、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水平。

4、保险费率保险机构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_____%。

六、风险分担机制1、贷款损失分担比例当贷款发生逾期违约时,由保险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按照_____:_____:_____的比例分担损失。

2、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贷款损失的补偿。

资金来源可以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等。

七、业务流程1、客户申请借款主体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同时向保险机构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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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发布日期:2011-08-11 10:42:17(云政办发[2011]106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单位:《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以上注册资本均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1次足额存入合作银行,经营期间不得抽逃;(二)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设施;(八)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2个阶段。

第九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书。

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拟设地金融发展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二)股东基本情况。

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法人股东当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证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资额、股份比例、个人信用状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等。

(三)出资人(不含自然人)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四)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六)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七)筹建方案。

包括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和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简历;(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

省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资格评审,并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3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

筹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

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筹建资格:(一)提供虚假资料的;(二)股东有故意犯罪行为的;(三)更换发起人的;(四)更换股东数量或涉及变更股权比例超过1/3的;(五)降低注册资本额度的;(六)超过筹建延长期限未提交开业申请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开业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符合开业条件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组织架构、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材料;(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四)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六)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七)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机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二)对曾任职机构的违法经营活动或者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被依法处理的;(三)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一)变更公司形式;(二)修改公司章程;(三)因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四)更换或者新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变更的其他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的,由所在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决定,并向省金融办备案。

经批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解散、破产及清算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的,应当及时向省金融办交回批准开业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包括:(一)境内自然人、企业;(二)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三)其他经济组织。

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境内自然人、企业和境外小额信贷组织、金融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

第二十二条境内企业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二)企业上年末净资产为拟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主要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四)企业无偷逃税和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记录;(六)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七)入股资金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故意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四)入股资金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境外小额信贷组织、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出资人(发起人)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及省金融办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确有需要突破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限制的,应当报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合法经营、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但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的,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第四章业务经营第二十七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为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三)其他经核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我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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