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电梯制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违反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省人大第34号公告)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在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安全监察规定。
首先,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广东省要求所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认证,并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和监控工作。
这些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培训经历,在设备的安全性能、维修、应急处理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技能水平。
其次,广东省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修计划、隐患排查和消除机制等。
使用单位要按照制度进行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状况达到规定的标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以避免设备发生事故。
此外,广东省通过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执法,确保特种设备的合法、规范运行。
监察部门将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和违反安全规定的使用单位,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察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最后,广东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不仅依赖于使用单位的管理,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和配合。
广东省将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从设备的管理、监督、教育等多个方面入手,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通过加强管理和监察,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可以更好地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且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广东省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和措施。
首先,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广东省要求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且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设备使用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检验和维护。
第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章定期检验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在制定任何管理制度时,应咨询法律专家和相关部门,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或改装,下同)。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行统一管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必须购置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的产品.第十五条新安装(新增)、修理或改造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新增厂内机动车辆还应按附录要求领取相应牌照),方能投入使用。
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如下:一、具有第十一条规定的自检和新装检验的合格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应为新增车辆安全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二、新安装或新增的特种设备应具有出厂随机文件,修理或改造后的特种设备应有相应的技术档案;三、操作人员应持有安全操作证;四、建立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操作人员守则;二、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紧急处理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四、维护、保养、检修制度;五、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六、运营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一、设备出厂随机文件;二、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四、检验报告;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六、设备出现的问题、解决处理措施及评价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是国家监管机关对特种设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切实履行对特种设备安全负有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第二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第六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监督,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的生产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强制性检验和特殊设备的定期检验进行监督,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十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开展巡查检查工作,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的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及时组织事故处置,最大限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国家监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监察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安全监察的设备。
二、监察内容1.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进行监察,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监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 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定期维护等情况进行监察,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三、监察责任1.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配备专业监察人员。
2. 特种设备用户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察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工作,落实安全责任,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监察措施1. 监察机构可以依法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等监察手段。
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察。
3. 对违反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监察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行为。
五、监察效果评估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监察效果和安全管理水平。
六、监察结果通报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将监察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七、违章处罚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八、监察机构建设为了有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我们将持续加强监察机构的建设。
首先,我们将加强对监察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开展监察工作。
其次,我们将加强监察机构的设备投入,提供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以保证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我们将加强监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察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效率,以更好地进行数据分析和监察结果评估。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本规定执行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取(换)证和管理工作遵循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证书申请由国家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工作则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广东省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2. 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3. 加强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合法使用; 4. 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测试、鉴定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5. 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处理和上报相关情况。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四条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备合格的操作、维修和检验人员。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1. 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2.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安排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5. 在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前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报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核实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备案情况; 2. 配备专业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抽查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定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使用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4. 对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有效; 5. 掌握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情况,及时处置和处理事故发生现场。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XXX公告(第34号)XXX《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XXX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XXX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5月28日XXX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事情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准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黉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化使用特种设备,加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办理方法,接纳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微风险办理程度;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75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公地址:广州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大楼10楼,联系人:林东辉、莫艳谏,电话:(020)83362990,传真:(020)83185867,电子邮箱:CISAGD@)。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作业岗位的;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9年版-7页word资料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粤质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粤质监[2004]139号广东省质监局2004年12月17日颁布实施)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工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2名以上安全监察工作人员,稽查机构中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有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与执行,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和上级安排的安全监察任务,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主要有:监察、稽查机构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政务公开办事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监察档案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廉政与行风建设制度等。
第二章安全监察职能分工第六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组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二)管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定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指标,对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组织实施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网络及电子政务的建设;(四)依法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五)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1、对本省区域内特种设备制造、改造、安装、维修许可的鉴定评审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工作进行监督;2、对省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率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3、制定年度特种设备产品及部件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下达监督检验任务。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910号文)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质监系统大考核特种设备大练兵学习试题
广州市特种设备知识大练兵考核试题一、判断题。
将正确的在答题表上填“O”,错误的填“×”。
1.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O)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尽快清理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3.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O)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O)5.压力容器一般事故是指容器由于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泄漏)、附件损坏等,被迫停止运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O)7.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签定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禁止无维修资格的使用单位自行维护保养在用电梯。
(O)8.电梯使用单位配备有电梯维修资格的作业人员时,可自行维护保养在用电梯。
(×)9.锅炉、压力容器移装时,设备原出厂资料应齐全,有移出方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O)10.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O)11.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中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
(O)12.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和压力管道的检查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O)13.事故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不惜一切,采取紧急处理的措施,及时控制和终止事故;防止事故进一步的扩展和蔓延。
(×)14.锅炉锅内严重缺水时,应及时向锅内上水,防止锅炉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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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违反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对确认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副(配)件。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保证充装安全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不得给予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气瓶予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不得超量充装。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销售单位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使用单位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使用前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和水泥的购置、安装、验收、运行、维修、年检等情况的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运行情况记录,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纪录,出厂合格证、施工的技术资料、设备操作维修说明书、安装、调试、检修等情况记录和检验纪录,设备故障与事故纪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第十五条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与所开设的游乐项目相适应的救护和抢救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根据所开设的游乐项目对安全影响的程度,组织必要的演练,以确保所配置的救护和抢救措施、设备和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必须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程和经核准的检验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检测工作:(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二)对现场安装、重大维修和改造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和验收检验;(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四)对新型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检测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
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
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检测结果是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检测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安全监察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监督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和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检验检测、鉴定,当事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对违反特种设备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的有关合同、票据、工艺文件及其它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进行查封、扣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隐匿、转移、使用、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和相关物品。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情况记录制度,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登记事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相关标准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的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登记或者不予许可、登记的决定;不予许可、登记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实施许可、登记审查及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许可、登记申请人,被监督检查的相对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不得限制本行政区域外依法已取得有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行政区域从事相应活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修理、改造等经营性活动;不得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当事人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材料或其他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该特种设备安全负有许可、登记审查、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负有检验检测职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