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监察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监察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监察与管理。
二、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指在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1. 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日常的监察与管理工作。
2. 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 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和故障。
四、特种设备的操作与维护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2. 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3. 严禁特种设备带病运行或超负荷使用。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记录整改过程。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特种设备监察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将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九、制度修订1.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单位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2. 修订后的制度需经过单位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模板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其符合特定单位或组织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养护,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监察部门的要求。
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举报等方式。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是国家针对特种设备进行监察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特种设备是指在工业生产、科研、民生服务等领域中,具有一定危险性和技术特殊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许可和监督: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许可和监管措施,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2.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同时,加强特种设备的监察和管理,有助于提升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水平,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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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的监察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验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 适用于所有在用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二、监察机构与职责1. 国家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2.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三、使用单位的责任1.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2.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四、设备登记与备案1.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登记。
2.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重大修理后,需重新进行登记。
五、定期检验1. 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 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给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七、监督检查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定期对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监察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或改装,下同)。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行统一管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必须购置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的产品.第十五条新安装(新增)、修理或改造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新增厂内机动车辆还应按附录要求领取相应牌照),方能投入使用。
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如下:一、具有第十一条规定的自检和新装检验的合格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应为新增车辆安全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二、新安装或新增的特种设备应具有出厂随机文件,修理或改造后的特种设备应有相应的技术档案;三、操作人员应持有安全操作证;四、建立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操作人员守则;二、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紧急处理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四、维护、保养、检修制度;五、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六、运营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一、设备出厂随机文件;二、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四、检验报告;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六、设备出现的问题、解决处理措施及评价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本规定执行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取(换)证和管理工作遵循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证书申请由国家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工作则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特种设备监察力量建设,实行分类监管,推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以国务院为核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法、依法独立、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监察对象与监察范围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适用于下列特种设备:1. 锅炉2. 压力容器3. 压力管道4. 电梯5. 起重机械6. 大型游乐设施7. 特种设备维修与重大变更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包括:1. 设备主体2. 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3. 设备使用单位4. 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察与评估第三章监察机构与监察力量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任务。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人员队伍,确保监察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监察措施与制度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监督检查2. 验收审查3. 抽查抽验4. 许可证审核5. 安全技术评估6. 通知批评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流程和程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附件2: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种设备: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危险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的监察与检验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第五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第六章特种设备的事故处理与事故调查第七章特种设备的报废与处置第八章督查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我国境内特种设备的设计、创造、销售、使用、监察和检验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1. 压力容器;2. 锅炉;3. 承压输送设备;4. 起重设备;5. 危(wei)险化学品储罐、罐式化工设备;6. 电梯;7. 客运索道;8. 大型游乐设施;9. 特种设备附件等。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登记证》样本;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范例》;3.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流程图等。
第五十二条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特种设备:指依法在特定地点安装使用,具有一定危(wei)险性的设备;2. 压力容器:指承受压力,用于贮藏和运输液体或者气体,并且容积大于等于30升的设备;3. 锅炉:指用燃烧或者其他方式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设备;4. 承压输送设备:指输送液体、气体或者固体颗粒的设备,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管道和容器等;5. 起重设备:指用于垂直提升或者水平运动重物的设备,包括起重机、吊车、升降机等;6. 危(wei)险化学品储罐、罐式化工设备:指用于存放危(wei)险化学品,具有一定危(wei)险性的设备;7. 电梯:指用于垂直运输人员或者物品的设备;8. 客运索道:指用于运送人员或者物品的索道设备,包括缆车、索道等;9. 大型游乐设施:指用于供人们游玩娱乐的设施,包括过山车、摩天轮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两个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两个制度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等环节。
2. 安全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3. 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 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5. 事故处理与报告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6.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制度1. 监察机构与职责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2. 监察人员资格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获得监察资格。
3. 监察内容监察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使用许可、操作人员资质、设备运行状况、维护保养记录等。
4. 监察方式监察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5. 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6.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监察机构报告。
7. 信息公开监察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情况,包括监督检查结果、事故处理情况等。
以上两个制度应相互补充,共同构建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完整体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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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 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 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 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 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 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 过程监督检验。
2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 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立法的宗旨】
3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 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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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 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 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 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对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关键词:安 全技术规范、安全性能、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检查制度一、总则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检查、维护、保养和培训工作。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三、安全检查与维护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检查频率。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加油、润滑、调整、更换磨损件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确保其功能完好。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四、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五、监督与检查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评估其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六、法律责任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监局令第13号_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2000 年6 月27 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0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午制造相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第九条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第十条在中国境地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第二节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发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第十四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第三节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第十八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法影响安全的隐患|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示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第四节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第二十六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危险品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第二十八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第二十九条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第三十条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第三十一条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 个工作日为安排相应的检验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三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 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三十四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15 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监督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 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中以及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中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特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第三十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章特殊规定第一节电梯第三十七条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第三十八条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制造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第三十九条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二节起重机械第四十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四十二条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位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第四十四条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了解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检验免于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凭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五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六条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第四节客运索道第四十七条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第四十八条客运索道的驱动机抱索器运载车辆钢丝绳减速机等主要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第四十九条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第五十条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签发验收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安全管理状况合格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合面检验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继续运营第五十一条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客运索道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营年度检验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运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当地没有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监督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第五十二条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负责站长经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第五十三条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求援救护乘客第五十四条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索道日常营运检查维护救护演习发生意外事件的事故等情况应当记入运行日记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长经理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第五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第五十五条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第五十六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游艺机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第五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第五十八条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五十九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营运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第六十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在出现意外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第四章罚则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 元至20000 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标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 元至20000 元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 元至20000 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模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模版一、总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提高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水平,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单位。
二、职责与义务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3)建立特种设备使用档案,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4)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5)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新;(6)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7)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查。
2.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职责:(1)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和技术标准,并向相关单位宣传和解释;(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监察;(3)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4)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5)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6)参与特种设备的审批和注册工作,确保设备的合法合规。
三、监察方式1. 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按照计划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2. 不定期抽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可以随机抽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设备的维修记录、设备的使用人员培训情况等。
3. 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进行现场调查和责任追究,核实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2.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管理,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管理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需经过专门安全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非强制性认证的电梯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门的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特种设备应当进行强制性认证,并取得符合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标志。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安全评估、事故调查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和监察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要求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暂扣、封存、查封、责令停产停用等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进行限期整改或者停用。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结果,并依法追究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修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治安,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3篇)
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1、加油加气站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及各项检查。
2、在接受检查时,相关人员应时守工作岗位,如实反映、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见证材料,不隐瞒回避。
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前应向市质监局特监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申请监督检验,竣工验收后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4、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5、每年及时向市质监局特设处书面报告充装情况、质量体系人员变更情况等。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必须立即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全面实施,认真检查,及时上报。
对验收整改指令,必须以书面整改报告予以上报。
7、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市质监局特设处办理申请换证手续。
8、在员工气瓶充装、消防等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2)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组织或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措施。
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意味着遵守并执行这些规章和措施,以确保正确实施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并对可疑行为进行监测和调查。
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 安全政策:明确组织对安全的重视和承诺,并制定适当的策略和目标来确保实施。
2. 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访问控制、设备使用规定、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政策等,确保组织内部和外部的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3. 安全培训: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正确应对安全威胁和风险。
4. 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安全威胁和风险,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应对方案。
5. 安全监测和响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响应机制,以及紧急响应计划,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事件和事故。
6. 安全审计和监督:进行定期的安全审计和监督,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新规三篇)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三篇)一、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禁区”,自觉接受监督管理;2、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3、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调查和现场安全监察;4、及时反映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析指导,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5、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实反映实际情况;6、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
待事故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二、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制度:1、目的:遵循“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钢瓶检测站接受省市技术质量监察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职责:2.1站长和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对本站压力容器和钢瓶检测站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2.2负责做好特种设备和所检测出厂的钢瓶检验登记,做好钢瓶检测站的注册申请;2.3保存好有关数据、建立档案,编制本单位安全质量保证手册,并组织实施;2.4及时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
3、管理人员、钢瓶检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考核,取得市场价的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4、管理人员、钢瓶检验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程,精心操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随时准备接受上级安全、质量监察部门的检查,检查中提出的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
5、按照市场价的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年底报告当年安全生产情况和气瓶检验工作情况以及影响气瓶检验的问题。
6、钢瓶检验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法令、质量技术、检验标准、收费标准,保证生产的安全、钢瓶检验质量接受市场价的管理部门定期年度审查和不定期日常检查。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规定及时向安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告,违反规定者,将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修订
内容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 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01 修订
目录
02 内容
修订
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03月1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2009年01月24日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2009年01月24日发布。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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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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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
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
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我公司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我公司必须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3、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和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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