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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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标 签】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废止有关税收文件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1-11-11

【实施时间】2011-11-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1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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