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二、说明
1、具体评估细则和计分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另行制定。
2、最后得分采用百分制,5个一级指标分别按25%、20%、20%、20%、15%的比例计算最后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90分以内为良好,60~75分以内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凡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评为不合格的,取消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
4、根据《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二项者,暂停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一年,限期整改;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三项者,取消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
(1)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2)随意增减课时或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成建制补课的;
(3)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
(4)违规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使用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的;
(5)鼓励、支持、纵容公办学校教师到复读学校(复读班)兼课的;
(6)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此奖罚教师、学生的;
(7)在职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家
养或有偿补课的;
(8)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5、根据《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
(1)有关部门不足额拨付教师工资或违反国家政策平调学校办学经费的;
(2)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的;
(3)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会)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4)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6、本方案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