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不足与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不足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不够完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社员身份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目的不纯,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不均、结构单一,龙头企业缺乏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的分析,探寻相关原因,找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的一些漏洞,提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建议,对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社员权;监管制度AbstractAfte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promulgated, the farmer specializedcooperatives in China has realized the development which progresses by leaps and bounds. But because the law is still not perfect, in the development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process exposes some problem such as members identity not standardized, building purpose is impure, scale heterogeneity and structure simple, lack of leading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nd inquire about the correlation reason to find out the law’s loopholes, in the light of these problems, I think we can take the following strategies: improving the member right acquisition and loss system, constructing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strengthen a government to give aid to policy maneuverability, through targeted specific provisions to fill the law loophole. “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farmer specializedcooperatives in Chin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t and take measures to complete it.Keywords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law; membership fight; supervision mechanism目录摘要 (II)Abstract (Ⅳ)前言 (Ⅴ)一、农民合作社法概述 (1)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与问题 (2)(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社员身份不规范的问题 (2)(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目的不纯 (3)(三)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不均、结构单一,龙头企业缺乏 (3)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强其可操作性 (3)(一)完善社员权的取得与丧失制度 (3)(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制度 (4)(三)加强政府扶持政策的可操作性 (4)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贷款优惠政策 (4)2.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4)3.完善支农金融体系 (5)四、结语 (5)参考文献 (6)致谢 (7)附录 (7)前言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初级经济师-农业经济-第三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初级经济师-农业经济-第三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选题]1.我国以小农户精耕细作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面临的挑战不包括()。
A.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B.农业市场竞争的加剧C.人们对(江南博哥)国内农产品的需求减少D.农业资源环境约束的日益增强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方面,人们对国内农产品的需求呈刚性增长,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业资源环境约束的日益增强,农业市场竞争的加剧,都对我国以小农户精耕细作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出了挑战。
[单选题]2.()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会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是其他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而且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而逐步分化。
A.家庭承包经营B.新型农业经营主体C.农业社会化服务D.现代农业经营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家庭承包经营是基础,并且会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是其他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而且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而逐步分化。
[单选题]3.()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A.农民合作社B.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C.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D.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农民合作社还可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
[单选题]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特征不包括()。
A.以市场化为导向B.以集约化为标志C.以精细化为表现D.以规模化为基础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小规模农户经营方式相比具有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特征,主要有:①以市场化为导向;②以专业化为手段;③以规模化为基础;④以集约化为标志。
《农村政策法规》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全部)
《农村政策法规》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农村政策法规》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 农业法农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3.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农业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 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实质就是用管理现代工业的办法来组织现代农业的生产和经营。
它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集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科教为一体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民专业合作杜问题解答之五
垂 罩
《 民 业 作 法,民 作 事 发 史 的 程 。 农 专 合 社 》 合 社职 能 与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经 作社 的 成员 中 . 民至少 应 当 占成 员 农 营 业 务 是 否 有 关 已 经 加 入 的 应 当 根 总数 的百 分 之八 十 成员 总数 二 十人 可 事 据 《 民专业 合 作 社 法 》 规 定 退 出 以 下 的 . 以 有 一 个 企 业 、 业 单 位 农 的 或 者社 会 团 体成 员 : 员 总数 超 过二 成 合作 社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 问题解答 之五
为 什 么 具有 管 理 公 菸 事 务职
能 韵单 位 不 得 加 入农 民 专 业 合 作茬
《 民 专业 合 作 社 法 》 十 四条 农 第 明确规 定 . 有 管理 公 共事 务 职 能 的 具 单 位不 得 加入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有 具 管 理公 共 事务 职 能 的单位 . 仅包 括 不 各级 政 府及 其 有关 部 门等 行 政机 关 . 还包 括 根据 法 律 、 规授 权 具有 管 理 法 公共 事 务 职能 的其 他 组织 . 国家 机 即 关 以外 的组织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除 了具 农 排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单 位 成 为 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成 员 的可 能性 . 因为 是 这 些单 位 面 向社会 提 供 公共 服 务 . 保 持 中立 性 与 否 可 能影 响公 共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公 平 根据 《 民专业 合 作 社法 》 农 规定 , 凡是 具有 管 理公 共 事务 职 能 的单 位 . 无 论 其单 位 的性 质 如何 . 都不 得 以任 何 身 份成 为 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的成员 . 而 且 不 论 此 类 单 位 所 执 行 的 公 共 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概论(一)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业●1、什么是合作社?●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重新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需求的自治组织。
●其特点是:(1)合作社是企业化动作。
(2)合作社是社员之间的联合。
(3)合作的目标是谋求满足社员群众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
●合作社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组织:农户自主生产,生产的产品委托合作社加工、销售,加工、销售产生的利润按社员出售额公平地返还给社员。
●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二)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是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
●从国外的实践情况看,目前,农业发达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分别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
有些发展中国家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的1/3甚至1/2。
●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供应的化肥、石油占40%以上。
法国农业合作社年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猪肉生产占89%,饮用葡萄酒占60%。
荷兰农业合作社奶制品市场占有率为83%,园艺花卉为70%,水果蔬菜为57%。
哪个国家农业合作社发达,哪个国家农产品竞争能力就强。
●从国内的情况看,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可以享受到合作社为他们带来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收入上得到明显好处。
从一些办得好的合作社看,仅出卖农产品,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就比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增收20%—30%。
合作社入社条件
入社条件一、对于自然人必须是中国公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二、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成立程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涉及工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农业等多个部门。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第二:公安局制定刻章,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第四: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四论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单 位 领 办 合 作 社 后 ,很 难 处 理好 公 共 服 务 和 对 合 作 社 成 员 服 务 之 间 的关 系 。按 照 《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法 》第 十四条的规定 , “ 具 有 管 理 公共 事 务 职 能 的单 位 不 得
加 入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 ” 因 此 , 对 于 那 些 为 了促 进 合 作 社 发 展 而 由县 乡 事 业 单 位 领 办 的 合 作 社 ,在 规 范 过
损 害 了合 作 社 的名 誉 。 因 此 ,必 须 对 这 类 合 作 社 进 行
规 范,必要时予以取缔。 按照 《 意 见 》 的 要 求 ,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 首 先 要 明
楚 ,在 决 策 时不 要 混在 一起 。 再 说 企 事 业 单位 领 办 的合 作 社 。现 实 中 有 两 类 事 业 单 位 ,一 类 具 有 公共 服 务职 能 ,一 类 没 有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后 一 类 实 际 上 也 是 盈 利 机 构 ,和 企 业 比 较 接
近 , 我 们 在 下 面 进 行 分 析 。 具 有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的事 业
程 中 事 业 单 位 应 该 选 择 退 出 , 以免 造 成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的 不 均衡 。 最 后 ,现 实 中 较 多 的 是 企 业 领 办 的 合 作 社 ,这 类
确 各类 资 产 的权 属 关 系 。 本 文 主 要 分 析 那 些 由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领 办 农 民合 作 社 , 怎 样 区 分 其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第一篇:《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1、《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章几条,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答:《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分总则、设立与运行、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7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制定《条例》的目的什么?答: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3、《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4、《条例》服务的主体及原则是什么?答: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5、《条例》规定的各级政府职责是什么?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6、《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7、《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哪些?答: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林业;(ニ)养殖业、捕捞业;(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奯、运输;(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五)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六)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七)农业灌溉服务;(八)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九)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问答
一、为什么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困难。
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是通常的选择。
但是,家家户户都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发展生产,受制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农民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这样的合作,在广大农村已经有许多成功的事例。
黑龙江某地,许多农民种植万寿菊,以前加工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花时,平均扣杂扣水率达到32%;后来,农民自己组织了万寿菊生产协会,产品集中起来了,协会与加工企业协调,争取到了扣杂扣水率最高不超过10%的交易条件,仅此一项,就使参加协会的花农每年增收50万元。
浙江某地,有一个西蓝花产业合作社,制定了西蓝花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药、施肥等环节,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操作程序,稳定产品质量有了可靠保证,还统一注册了商标,现在产品已经稳定地出口。
归纳起来农民参加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好处: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现在,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生活中的合作社法律规定
生活中的合作社法律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
合作社是由一群志同道合的人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的组织形式。
为了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作和维护成员的权益,法律对合作社的设立、运作和解散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合作社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成员人数不少于五人,具有合作意愿,有明确的经营目的,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经营能力。
此外,合作社的设立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包括申请设立、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资料,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成立。
其次,合作社的运作需要依法进行。
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成员的权责关系,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重要事项,决策经营方针。
同时,合作社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经济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三,合作社的解散需要符合法律程序。
合作社的解散可以是自愿解散或者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是指合作社成员经过讨论和决策,一致同意解散合作社的情况。
强制解散是指合作社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原因,被相关部门依法解散的情况。
无论是自愿解散还是强制解散,都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或者听证会,经过多方面的审查和决策后才能正式解散。
此外,合作社的成员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经营决策、分享经营成果、获取信息和监督合作社经营等。
合作社的成员在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时,有权要求合作社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策过程。
同时,合作社的成员还有权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包括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经营决策等方面。
如果合作社的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维权,通过相关渠道解决纠纷。
总之,生活中的合作社法律规定涵盖了合作社的设立、运作、解散和成员权益等方面。
民法中的合作社法律规范解析
民法中的合作社法律规范解析在民法中,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组织形式,旨在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协同发展。
合作社的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对合作社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一、合作社的定义和性质合作社是指由农民或其他劳动者自愿组织而成的,共同经营、共同享有经济成果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性质是一个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要件民法规定合作社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协会形式:合作社通过成立会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方式来实现组织管理。
2. 会员资格:合作社的成员必须是自愿加入的农民或其他劳动者,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 共同经营:合作社的成员必须进行共同经营,并分享经济成果。
三、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1. 会员权利:合作社的会员享有言论、选举、被选举和监督合作社经营的权利。
会员享有按照其贡献程度分享经济成果的权利。
2. 会员义务:合作社的会员应遵守合作社的章程,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履行自己的经营责任。
3. 合作社的权利:合作社作为法人组织,具备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财务1. 经营范围: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在合作社的章程中予以明确。
2. 财务管理: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制定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
五、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合作社可以因达到目的、自愿退出、被解散等原因解散。
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作社的债务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六、合作社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合作社的监督主要由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来实施。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民法中对于合作社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组织形式、会员权利义务、经营范围和解散清算等方面。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农民组织形式,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保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合作社的法律规范的完善与落实,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国开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与管理-终结性考核03参考(含答案)
题目:4.固定资产的会计科目包括()。
选项A:在建工程选项B:累计折旧选项C:固定资产清理选项D:固定资产答案: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题目:3.农民参加合作社的好处不包括()。
选项A:可以自由灵活安排农产品生产选项B: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选项C: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选项D:提高能民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答案:可以自由灵活安排农产品生产题目:7.下列应该依法办理合作社注销登记手续的情形不包括()。
选项A:成员大会决议解散选项B:合作社成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C.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D.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选项C: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选项D: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答案:合作社成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C.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D.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题目:5.实践中,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及理事长大多由()担任。
选项A:技术人员选项B:村干部选项C:生产经营大户选项D:乡镇干部答案:生产经营大户, 技术人员, 村干部题目:13.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选项A:对选项B:错答案:对题目:1.下列不属于财务状况静态表现的是()。
选项A:资产选项B:负债选项C:收入选项D:所有者权益答案:收入题目:10.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的职能包括()。
选项A:对合并、分离、解散、清算做出决议选项B: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选项C:选举和罢免董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选项D: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答案:选举和罢免董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对合并、分离、解散、清算做出决议题目:5.终止成员资格的情形包括()。
选项A:成员主动要求退社选项B: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村民委员会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吗?
村民委员会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因此,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法律规定(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法律规定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一、加入合作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自然人而言,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对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言,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
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
如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协会等单位可以以组织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杜问题解答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杜问题解答之五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0(000)013
【摘要】为什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行政机关.还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即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
【总页数】1页(P16-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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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具有成员自治、利益共享的特点,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合作社的良好运行,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合作社成立、成员权益、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介绍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一、合作社的成立1. 合作社的目的和宗旨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各类成员共同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合作社的宗旨是团结一致、互利互助、平等自愿、共同发展。
2. 成立程序和条件合作社的成立需要进行充分的宣传和动员,吸引农村居民积极参与。
成立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召开成立大会、选举理事会等。
成立合作社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成员自愿、自组自管、自负盈亏、互利互助。
二、合作社的成员权益1. 成员的权利合作社成员享有参与合作社决策、共同分享合作社收益、接受合作社培训和教育等权利。
成员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2. 成员的义务成员应当按照合作社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缴纳合作社的股金或年度经营费用、参与生产经营、保护资源环境等。
同时,成员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三、合作社的组织结构1. 理事会合作社的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理事会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决定大事项等。
2. 监事会合作社的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要对合作社的经济状况、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经理层和工作组合作社设立经理层和工作组,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层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产业项目、协调成员等工作。
工作组根据合作社的需要,设立各类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
四、合作社的经营管理1. 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农业生产和经营。
合作社根据当地的农业资源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宜的产业项目,并进行规划、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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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行政机关,还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即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类型很多,如经授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排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可能性,是因为这些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持中立性与否可能影响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平,例如,某乡的兽医站在公众服务和经营性职能没有分开之前加入了某个奶牛合作社,该合作社就有可能比其他合作社获得优先服务,如免疫,这样就违背了兽医站应当依法并根据其职责提供服务的义务,对其他合作社而言是不公平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无论其单位的性质如何,都不得以任何身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而且不论此类单位所执行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业务是否有关。
对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已经以组织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退出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