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2•【文号】银监办发[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说明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模板)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报告(模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商业银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机关部室、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本行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行长承担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部室负责人、网点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基层网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本行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建立具有本行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
(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
(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
(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
(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1。
7-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知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知识一、单项选择题1、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A、轮岗B、监督C、末尾淘汰D、竞争上岗答案:A2、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为限,轮岗率要求()。
A、50%B、70%C、80%D、100%答案:D3、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金额为准。
A、实际确认的B、上报时了解的C、初步估算的答案:B4、为减少环境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A、1B、2C、3D、4答案:C5、机构在制订轮岗计划和方案时要注意同一营业机构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和网点负责人在轮岗时不能()进行。
A、同时同向B、同时逆向C、逆时同向D、逆时逆向答案:A6、各机构应每()对对公账户实施对账,且应规定最低有效对账率。
A:月B:季C:年答案:B7、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臵工作负()责任。
A、主要B、次要C、沟通D、间接答案:A8、()负责有关银行业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臵工作。
A、人民银行B、银监局C、统计局D、公安局答案:B9、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的方式召开。
A、定期B、不定期C、组织者提议答案:B10、银监会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指的是什么?()A、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B、银行业监督机构在业务检查时发现的案件。
C、外部审计发现的案件。
答案:(A)11、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小时以内。
A、12B、24C、48答案:B12、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的( )。
A、监督管理B、运营管理C、监督制约D、效益合规化答案:C13、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是()的第一责任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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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银行案防工作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合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者参预实施的,或者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董事会职责;监事会职责;高级管理层职责;适当的组织架构;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者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她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就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与流程,强化法人负责与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与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就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她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与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与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与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与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与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五)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方案;(六)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七)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97426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监办发[2013]25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方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根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当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五)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方案;(六)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七)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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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
(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
(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
(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
(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
(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
(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
(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五)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方案;
(六)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
(七)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将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内审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排查方式和重点
第十条案件风险排查包括全面排查、专项排查和日常排查。
全面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统一组织的跨部门、跨业务条线的监督检查。
专项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条线和分支机构按照机构年度排查计划组织的监督检查。
日常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业务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定期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风险状况和案防形势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确定案件风险排查的范围和内容,组织落实排查工作。
排查应当至少覆盖主要业务领域、重点管理环节和员工异常行为。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案件风险排查时,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自主确定排查方法,科学确定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频率和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质量控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处置和报告案件风险。
第十四条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疑点线索,不得交由问题所在机构自行调查。
对于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重大违规问题,应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行评价,并作为本机构案防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排查发现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问题,排查牵头部门应当逐一进行分类梳理,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向排查牵头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案件风险排查中暴露出缺陷的现行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
第十八条排查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采取情况通报、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提示风险。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整改完成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为纠正到位。
整改责任机构已纠正或终止错误行为,采
取了旨在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二)制度完善到位。
整改责任机构已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缺陷修改完善。
(三)风险控制到位。
整改责任机构已采取措施,消除或能够有效控制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责任追究到位。
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理,起到了警示作用。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本机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排查发现的银行业案件及案件风险,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权限,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对未按本办法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落实。
第五章排查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和工作建议等内容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报告,报告应由行长(总经理、主任)签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