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
“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及业务操作流程一、证照整合方式及条件类别(一)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的证照事项1.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对于《公章刻制备案》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无需申请人补录信息,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设立后,企业即同步完成相关事项备案和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将该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同时,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的要求,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增加涉税信息作为必填项,并按照既有方式同税务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2.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对于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企业若需要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需要按照《意见》中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填报经营范围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信息填报完整方可同步完成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或登记。
(1)只填报经营范围,无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
对于涉及《粮油仓储企业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涉及《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结果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2)需填报经营范围,同时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
对于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2个事项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对于涉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的企业(非分支机构),以及对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仅限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同时,申请人需补充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影响申请人已填写的经营范围表述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同步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登记机关不推送相关信息、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此项备案。
多证合一涉企事项填报告知书
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告知书
2018年6月30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凡经营范围涉及以下10类备案事项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称“申请人”),请尽快填报相关资料,完成“多证合一”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
一、申请人经营范围涉及以下类别需填报备案信息
二、填报方式
1.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或工商登记窗口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apprUnionApply)进行填报。
2.通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在系统中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及提示信息选择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
(具体填报要求请参考网页填表说明。
)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使用上述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填报经营范围。
2.相关备案信息填报不完整或不符合备案事项管理部门的相关备案条件的,不影响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备案。
3.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由商务部门自行公示外(商务部门网址:/),其余7项证照事项备案须相关部门核实信息,并将结果反馈工商部门后公示。
申请人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备案信息。
4.因国家机构调整和系统整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的“多证合一”改革具体实施时间以海关总署通知为准。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有关企业: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商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厦府办〔2018〕114号)等文件精神,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进一步推动投资便利化,我市自6月30日起,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模式,为落实好“一口办理”及商务部门其他涉及“多证合一”事项的改革要求,现通知如下: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含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自6月30日起,可通过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网址:http://222.76.242.74:2017/wssp/),在线一次性填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商务备案信息,实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二、本次改革涉及商务部门事项还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三个事项。
实行“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在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相关信息将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网址:https:///loginCorp.html),由商务部门继续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规定,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仍需在商务部系统完成变更备案。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我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的办事指南。
特此通知。
市场监管部门通办涉企证照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通办涉企证照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涉企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通办的通知》,全面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建成营商环境最好城市,现就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数字化转型为方向,以“快准入、宽准营、严监管”为原则,依法规范办事流程,分类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等难题,通过涉企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通办。
办理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涉企证照事项,收件和出件均可统一到涉企证照通办窗口,通过加强归集统一、流程优化和信息共享。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梳理清单,深化涉企证照事项改革。
涉企证照事项包括企业主体资格登记及其前置审批、后置审批和备案备查类经营资格登记的事项,要全面梳理相关事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事项准”。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改革,通过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告知承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及加强准入监管等方式,清理规范涉企证照事项。
通过数据共享可以实现整合的备案备查类事项,要尽量合并到营业执照当中,进一步扩大“多证合一”事项范围。
对跨部门跨事项的行业,要按照能联尽联的原则,尽量纳入“证照联办”改革。
(二)科学精简整合,优化涉企证照办理流程。
涉企证照通办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工作模式,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窗出件”的操作流程,由涉企证照通办窗口联合受理,各部门后台分类审核,涉企证照通办窗口发放涉企证照。
精简整合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的申请材料、资格要件和办理期限,按照能整则整、能简尽简、能缩必缩的原则,制定涉企证照通办标准化办事手册,对相同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申请事项“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三)推动数字,加快涉企证照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方式,加快“一窗受理”和“证照联办”平台的开发与应用,打破部门间的“数据孤岛”,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应用,推动涉企证照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和减时间,以“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效率,有效提高“零跑腿”事项覆盖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3•【字号】厦府〔2018〕314号•【施行日期】201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日厦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全面推开我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按照“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努力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市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多证合一”涉企事项申报表
市场主体名称: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章刻制备案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
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租赁经营备案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备案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注:营业执照等7项涉企证照事项为必选项,其他事项请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娱乐场所备案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开锁业备案
旧移动电话交易业备案
信托寄卖业备案
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备案
机动车维修业备案
道路运输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41号)以及《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X〕1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多证合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着力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和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印章准刻证“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自X年9月1日起,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备案》《开锁业特种行业备案》《寄卖业特种行业备案》《二手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备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备案》《机动车维修业特种行业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国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中涉及市场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29 个登记、备案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备案(选填,只填写本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事项)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以下内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和填报
备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1名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选择其中1项填写即可。
项目请据实填写。
备请标注“无”。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本附表适用于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的备案。
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只勾选和填写与本次申报的“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有关的栏目。
三、《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不需要申报,设立登记完成即备案完成。
推进“多证合一”、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推进“多证合一”、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X委办发〔X〕48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9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到位等问题,以“减证”促“简政”,逐步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提升便利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大改革红利,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1.需求导向。
充分听取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下同)意见,全面梳理我市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和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明确整合证照事项清单,突出提高改革的普适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供给不足、服务质量欠优等问题,以信息化促进便利化、规范化,提供渠道多样、业务全面、简易便用的服务。
2.高效便捷。
科学制定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确保改革依法有序开展。
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归集”的工作模式,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尊重企业办事途径选择权利,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或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登记服务新模式。
多证合一改革自查情况报告
多证合一改革自查情况报告尊敬的领导:根据要求,我司已完成多证合一改革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概况:1. 自查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2. 自查范围:全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3. 自查内容:核查企业办理的各项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以及相关的备案、申报材料;4. 自查方式:逐一对比公司原始证照和备案、申报材料,核实证照的齐全、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自查结果:1. 证照齐全性:经核查,公司所有必要的证照已经办理齐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证照、行业特定证照等;2. 证照准确性:公司证照上的信息准确无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3. 证照合法性:公司所有证照的办理程序合规合法,未发现违规、伪造或过期证照。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1. 在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a) 部分证照备案资料不完备,如缺少相关的许可证明文件或申报材料;b) 部分证照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如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c) 部分证照存在过期情况,需要及时申请更新。
2.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已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a) 完善证照备案资料,补齐缺失的许可证明文件或申报材料;b) 核实并更新证照信息,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c) 及时申请更新过期证照,确保证照持续有效。
四、自查总结与建议:1. 在多证合一改革的自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但总体来说,公司的证照办理符合规范要求;2. 鉴于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和政策不断调整与完善,建议公司持续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及时跟进整改需求,确保证照持续有效;3. 同时,建议加强内部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对证照管理的重视和规范意识。
以上就是我司多证合一改革自查情况的报告,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说明,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此致敬礼XXX公司日期:2022年2月1日。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说明
附件3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说明为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做好企业登记和涉企行政许可的衔接,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关系,市场监管总局编制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现就目录相关使用和更新事宜说明如下:一、基本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依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下称“事项清单”),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编制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下称“规范目录”),建立了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下称“规范条目”)与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并对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进行了区分标注。
经营范围表述以经营性活动事业为基本描述对象,不包括如法律、学术研究、社会团体,公共行政事业、国际合作事业等内容。
对生产条件、生产资料和生产场地等相关的管理活动,因不属于企业直接的盈利性经营活动,也不列入经营范围表述目录中。
(一)目录基本结构和内容目录为扁平化结构,以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为基本索引,每一项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包括“条目代码”、“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说明”、“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相关活动”和“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不包含的相关活动”等。
具体如下:1.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
指用于办理经营范围登记,记载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内容。
2.条目代码。
指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对应的唯一代码。
3.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说明。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相关专业目录对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的简要说明。
4.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指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类别。
5.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相关活动。
指使用该条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相关经营活动内容,相关活动内容源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说明、相关专业目录以及企业登记常用高频词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法规类别】119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1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29【实施日期】2018.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厦府办〔2018〕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现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省工商局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闽工商企注字〔2018〕127号)的精神,为了更好落实有关改革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通知如下:一、调整“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根据《通知》,我市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已于去年9月将24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九证合一”。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在全面执行上级文件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外,对本市已整合但不属于国家、省级整合事项范围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
现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并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
二、规范工作流程和信息采集继续按照《通知》规定的“多证合一”工作流程,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共享平台”,并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1)(1)(1)(1)
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 》《城市 房地产开
批局;县 级住房城 乡建设部 门或行政
√
发经营管 审批局
理条例》
《中华人
19
住房城乡 建设部
建设工程 勘察企业 资质认定 (丙级)
工程勘察 资质证书
民共和国 建筑法》 《建设工 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
省级住房 城乡建设 部门
√
例》
《中华人
建设工程
民共和国
20
住房城乡 建设部
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
保1.障开委展托“方双合随法机权、益一。公开”监
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
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 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依 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 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3.推广应
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
可证核发 可证
设定行政 机关
许可的决
定》
6
自然资源 部
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 丙级资质 认定
城乡规划 编制资质 证书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 法》
省级自然 资源部门
√
地质灾害
7
自然资源 部
危险性评 估单位丙 级资质审
地质灾害 防治单位 资质证书
《地质灾 害防治条 例》
省级自然 资源部门
√
批
取消初审环节,将“第二、三 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 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 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 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直接审批。
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 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
厦门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厦门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改革的实施步骤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部门管理。
“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即以营业执照为基础,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动态增加,成熟一批合并一批,由市政府按照改革进展和具体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相关工作按照本方案推进,不再另行制定。
第一批于2017年10月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采集,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自贸试验区试点),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货物仓储理货备案,货物运输配载备案,货物运输代理备案,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备案,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广告发布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印章刻制备案,技术经纪机构备案,在厦执业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共二十四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营业执照一起合并办理,实现“二十九证合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厦思政办〔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厦府办〔2022〕90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思明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
区审改办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监督检查,会同事项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变相许可行为。
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各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细则,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审管联动”,建立省网上办事大厅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三、及时做好清单动态调整。
中央、福建省及厦门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动态调整的,市审改办将牵头衔接,各部门及时做好相应调整。
各部门因权限下放或区级新设审批职能部门等原因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应当向区审改办提出申请,由区审改办提请市审改办,统一汇总提请省审改办依法依规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119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17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7.05【实施日期】2018.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5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办理环节,提升企业开办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企业开办3个环节5天内办好。
2018年8月起将企业开办的主要流程精简至企业登记(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注册登记合并办理,下同)、公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环节,推行各环节并联办理、全面实现企业开办5天(指工作日,下同)内办结,其中企业登记不超过3天、公章刻制即时办理、申领发票不超过1天。
(二)企业开办一网申请、数据交互共享。
加快企业开办流程再造,搭建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涉及企业开办审批及服务事项均纳入该平台,各部门数据实时交互共享利用、推进各环节同步并联办理,为创业创新营造更加便利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改革内容(一)一网申报,搭建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以ixm平台为入口,以市场监管部门商事主体网上审批系统为基础,以市政务中心“一照一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市公安局印章刻制信息管理系统(暂定)为纽带,打造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打破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间业务闭环,形成部门涉企数据交互机制,并提供银行开户等办理链接预约服务功能,申请人只需登录该平台即可一次性完成企业开办申报所有手续,解决开办企业需登录多个网站、奔走多个部门的问题。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正文:----------------------------------------------------------------------------------------------------------------------------------------------------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
为切实解决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协同、不充分等问题,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多证合一’改革要有名有实”指示精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现就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明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按照《意见》对整合证照事项条件的要求,经总结各地做法,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二、完善工作流程“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
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
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做好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做好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注[2018]16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20
【实施日期】201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做好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18〕160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多证合一”改革,根据《福建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8〕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调整整合范围
此次我省结合原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推进全国统一的“24证合一”,对我省“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目录予以调整,实行“31证合一”,自2018年6月
30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将省级层面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本地区“多证合一”改革范畴。
对于本地区已经整合但不属于省级层面整合证照事项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若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分类处理整合事项,规范业务流程
我省31项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的证照事项,比如涉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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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01从事报关业务
海关部门
19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7122图书出租
7123音像制品出租
71291报纸出租
6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59905粮油仓储
粮食管理部门
7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72811门卫、72812巡逻、72813守护、72814押运、72815随身护卫、72816安全检查、72817安全技术防范、72818安全风险评估服务、72819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公安部门
26
文化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5146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
5246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2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51991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51992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附件1厦门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序号
证照事项名称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办理部门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2
税务登记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税务部门
3
机构代码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质监部门
4
统计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统计部门
5
社会保险登记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税务部门
71292期刊出租
71293电子出版物出租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20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72791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72792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72793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旅游管理部门
21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7410气象信息服务
气象管理部门
22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市场监管部门
23
广告发布单位登记
7240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
24
银行开户预约服务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人行部门
25
旅行社分社备案
72711国内旅游业务
72712入境旅游业务
72713出境旅游业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旅游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33
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5430道路货物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
34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备案
58213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58291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
港口管理部门
35
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58293从事国内船舶代理业务
港口管理部门
说明:1—5项“五证合一”合并登记项目;6—22项是此次13部委议定全国统一合并登记项目;23—29项是我省去年已经实行超出全国统一合并登记项目;30-35是我市去年已经实行超出全省和全国统一合并登记项目,予以保留。
8
公章刻制备案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公安部门
9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72991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
10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72631国内劳务派遣服务
72632国外劳务合作经营
人社部门
1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7030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含评估)
国土房产部门
12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商务部门
28
申请原产地证企业备案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海关部门
29
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海关部门
30
货物仓储理货备案
59903其他仓储业
交通运输部门
31
货物运输配载备案
5810装卸搬运
交通运输部门
32
货物运输代理备案
58213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58291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
5821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商务部门
17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商务部门18源自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含报关报检资质)
【原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两事项合并】
51991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国土房产部门
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72396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建设部门
1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75112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农业部门
15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51911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商务部门
16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