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须知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须知
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办人代理向查询机构申请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自提交之日起保留16天,逾期未领取的报告作销毁处理)。
一、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提交资料:(用A4纸规格,加盖单位公章)。
1.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委托经办人申请企业信用报告查询须提交《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2);
3.有效执照/注册登记证证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三证合一(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提供公证处证明原件,公证文里须注有企业信
用报告查询字样用途,并有法人亲笔签名);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193号。
咨询电话:83348337。
三、受理时间:星期-至星期五(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特别提示:
注:1.复印件中的文字及图案要求清晰不能有遮挡(包括公章的遮挡)。
2.身份证件包括: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军人的军官证、士兵证,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回乡证,台湾人士的台胞证,外籍人士的护照(外籍人士护照须提供领事馆或公证处的翻译证明文件)。
征信中心广东省分中心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
公司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公司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3.审批结论
审批结论
按照审批 结论的内 容划分
按照审批 结论发形 成过程划分
同意
有条件 同意
续议
授权审批 人审批结论
授业务审 批结论信
公司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3.审批结论
公司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3.审批结论
公司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3.审批结论
授信审批人审批结论
单个授信审批人对所审批的授信业务独立发表的审批结论;
授信业务审批结论
• 某一笔授信业务的总体审批结论,由参加审批的全部授信审批人发 表的审批结论按规定的表决规则形成;
公司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审批结论的形成规则
一、有条件同意
授信审批人审批结论即为该笔授信业务审批结论
二、双人审批
主审批人应在充分研究授信审批人审批结论的基础上形成授信业务审批 结论;
一、审批原则
审批原则
• (一)授信审批人必须在审批决策前认真研究授信业务申报材料,如果授信 审批人认为授信业务或申报材料存在合规性问题,或认为申报材料信息不够 充分不能满足决策所需,可在审批决策前将情况反馈到信贷业务部,有信贷 业务部与申报机构(部门)联系解决
• (二)回避机制 • 审批人如认为本人参加某一笔授信业务审批有重大利益冲突,应主动向审批
公司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授信审查—处理要求
(一)补充材料
填写《授信审查通知单》,提出补充材料要求
(二)评级调查/审查通过
出具审查分析报告,提交审贷秘书岗或上报审批
(三)审查退回/评级推翻
填写《授信审查通知单》,提交授信审批主管审核后下发申报机构 单笔业务的,还应同时抄送各级行相关业务部门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
附件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查询信用报告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网点(以下统称查询点)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
第三条从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办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附1),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见附2),并留经办人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本企业信用报告的,应取得企业书面授权,提供被查企业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其他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查询点应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点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点不予查询,并告知企业不予查询的原因。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数据安全,规范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征信接口程序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是指本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接入的查询用户,有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等业务功能,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有数据查询、数据修改等功能。
第四条查询用户可同时拥有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用户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
第五条总行指定合规风险部为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项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本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规范执行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错误数据修改及信息查询等业务功能,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查询工作正常合规开展。
第二章用户的种类及其权限第八条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
第九条管理员设一名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由本行合规风险部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设置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由日常征信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每日对企业征信数据的数据安全上报、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下载、处理日常征信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设置若干名普通用户,普通用户的数量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做到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合理查询。
第十条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权限设置内容,管理员用户权限为“信用报告查询”、“金融机构异议信息处理”、“数据报送”、“数据报送情况信息查询”、“贷款卡查询-金融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信用报告-中小企业”、“历史信息查询”、“非银行信息查询”、“票据查询”、“非银行离线服务”、“当前档案查询”、“信贷信息查询”、“离线信用报告”等。
征信知识
信用报告查询方式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流程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3〕97号)规定:个人向查询点查询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流程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3〕97号)规定:(一)法定代表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委托经办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经办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留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可以自备填写完成《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征信基本概念征信一词最早在我国出现是在《左传·昭公八年》中,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
征信业务的规章制度
征信业务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的开展,提高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各部门的征信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征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个人征信报告、企业征信报告、征信查询、征信认证等各项服务。
第四条征信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业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征信业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开展征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征信报告第七条个人征信报告应当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记录、信用评分等内容。
第八条企业征信报告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记录、信用评分等内容。
第九条征信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条征信报告应当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泄露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处理、报告的程序应当合法、规范,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征信查询第十二条征信查询应当遵守信息主体的授权,不得擅自获取他人的征信报告。
第十三条征信查询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征信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征信查询应当及时、准确,不得有故意延迟的行为。
第四章征信调查第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犯罪、金融欺诈等行为的信息主体,可以进行征信调查。
第十七条征信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格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获取信息。
第十八条征信调查应当有明确的调查目的,不得超越调查范围,避免侵犯信息主体的隐私。
第十九条征信调查的结果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带有个人偏见或主观臆断。
第五章征信管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征信管理制度,规范征信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征信数据的管理应当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和用途控制管理,规范查询行为,确保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合规、合法使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以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查询部门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的工作部门。
查询用户指查询部门内部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授权,能够登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
查询人指申请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法人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第六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查询管理第七条查询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严格按规定填写,做到记载清晰,内容完整,有据可查。
第八条查询部门收到查询人(信用报告所有者)提出的查询申请时,查询用户应严格查验查询人身份及有关资料。
当自然人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若是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则代理人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当法人机构申请查询本机构信用信息时,法人机构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1)本机构介绍信;(2)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查询授权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和完善XX银行的企业征信业务操作,提高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估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二、征信查询流程1.必要信息收集: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核实信息真实性:银行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
3.征集信用背景:银行从信用信息机构、税务机关等渠道征集申请人的信用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报告、涉诉记录等。
4.进行综合评估:银行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5.生成征信报告:银行根据评估结果,生成企业征信报告。
三、征信报告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等信息。
2.经营情况:包括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经营收入等信息。
3.资产负债情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信息。
4.信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企业信用状况的评级。
5.偿债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企业偿债能力的评级。
6.涉诉记录:记录企业涉及的诉讼记录情况。
四、征信报告使用1.内部使用:银行对征信报告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内部程序,主要用于风险评估和授信决策。
2.对外提供: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协议,向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提供征信报告。
3.保密和隐私保护: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征信报告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征信风险管理1.信息安全管理:银行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风险评估和监控:银行应对征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3.人员管理和培训:银行应对从事征信业务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
六、违规处理和处罚1.违规行为:银行从业人员在进行征信业务操作中,发生违反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征信信息、滥用征信信息等。
银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1目的为规范本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工作,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的岗位职责、受理方式、处理时限、流程和档案管理。
2.2 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的使用和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异议处理是信息主体对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提出核查申请后,本行需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并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的过程。
4 职责4.1授信评审部负责督促和协助分支行对企业征信异议数据的核查和处理。
4.2信息科技部协助授信评审部生成纠错报文或删除报文及报文报送。
4.3分支行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及相关信息录入和核查,以保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同时负责对被查询人的信用记录档案保密,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
5 工作程序5.1 异议受理方式5.1.1企业对信用报告产生异议,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到本行或人行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核查申请。
5.2 异议受理应提供资料5.2.1 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a)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查验;b)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企业中征码)等有效证件原件供查验;c)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5.2.2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a)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b)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供查验;c)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5.3.1本行异议受理流程5.3.1.1分支行接到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时,需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后立即进行内部核查,确实存在异议错误的,应立即更正,于1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流程;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异议不存在或已更正的,应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八条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一)欺骗、胁迫、诱导;(二)向信息主体收费;(三)从非法渠道采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流程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流程
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9]45号)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企业有效证件原件供查验,并留加盖公章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企业有效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有效证件原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并留加盖公章的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有效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其中,企业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
自备填写完成《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编号:
注:以上所有项目必填。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征信中心/分中心:
本企业(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兹授权(代理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作为代理人,办理本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
授权有效期至年月日。
特此授权。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签发日期:年月日
承诺
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经营行受理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等业务操作,确保企业信用报告安全合法使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三条征信管理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查询企业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提供被查询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贷款卡等复印件;(二)如实完整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字。
第五条信息查询员在取得申请企业签章授权后方可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并在查询登记簿上如实记载被查询企业名称、证件号码、查询时间、查询内容及用途、查询工作人员姓名及所在经营行负责人签字等要素。
第六条信息查询员须按照实际使用用途如实选择查询原因,具体查询原因为:贷前审查、贷中操作、贷后管理、其他理由、关联查询。
第七条贷后管理查询,无须重新授权,但须经营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询,同时在贷后登记本上记载相关信息并要求负责人逐笔签字确认。
授信业务结清后不得查询相关客户信用报告。
第八条打印出的企业信用报告随相关授信档案材料一并装订保管,不得随意存放。
向我行申请授信业务被拒客户所查询的征信报告由专档保管,如客户提出要把征信报告索回,应在拒贷登记簿上登记征信报告编号、取出日期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九条各经营行用户管理员原则上由外派风险监控官担任,无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由总/分行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本机构普通用户的权限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各经营行异议处理工作由专人进行负责,原则上由风险监控官担任,无风险监控官的由各经营行指定专人担任,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新用户时,应填写《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申请表》、《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情况表》,并将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上报人民银行,一份交至总行风险管理部,一份由申请人机构留存备查。
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业务是指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企业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注册号、出资人信息、管理人员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企业贷款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开办企业信贷业务的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截止目前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仅指联社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中心.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成立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业务发展、财务会计、综合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业务发展部为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企业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正确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使用和异议处理等,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第四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发生企业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六条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当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准时,应当重新报送更正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八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情况。
(一)审核借款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为他人借款作担保的;(三)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四)符合人行征信系统有关查询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本行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第十条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但当与该客户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本行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
异议核查除外。
第十一条通过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行除办理、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企业信用报告申请
用户注册及登记流程:
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3〕97号)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法定代表人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委托经办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经办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留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可以自备填写完成《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注意:已办三证合一企业带相关证件,千万别漏了《机构信用代码证》,之前我是因为没有接触过这类资料以为是机构代码证。
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系指由人民银行建立的汇集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平台。
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跨机构联网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关注类信息及非银行信用信息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征信报送系统系指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为数据源,经过提取、加工、生成、校验等一系列过程,以报文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数据纠错、异议处理的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报文系指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为蓝本,按照一定的数据格式和规范形成的信息文件。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信息主体或客户系指借款人及可能对借款人有较大影响的关系人,主要包括保证人、抵(质)物所有者、重要交易对手、实际控制人、共同借款人等。
第七条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在报送、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保密性和安全性原则。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和征信管理人员。
本行附属子公司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企业征信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工作;(二)负责本行企业征信操作规程等制度建设和修订工作;(三)负责牵头本行征信报送系统需求申请、系统建设、业务测试、测试验收和联合测试等工作;(四)负责牵头企业征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检查、缴费和考核等工作;(五)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反馈错误跟踪管理等工作;(六)负责企业征信数据质量控制、异议处理、两端数据核对和定点监测等工作;(七)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和征信报送系统机构、用户管理以及权限维护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征信管理其它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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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报告查询
一、法人查询:
1、法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
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及复印件
4、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附1)
二、法人委托代理人查询:
1、法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
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及复印件
4、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附1)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三、本企业外的单位或个人查询:
1、《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
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及复印件
—- 1 -—
附1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 2 -—
附2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同志为(企业名称)
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查询本企业信用报告。
有效期至年
月日,注册登记证件号码:,代理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签发日期:年月日
承诺
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有不实,代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