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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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

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

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

三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

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

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

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

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

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

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

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

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

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

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

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

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是指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方法和步骤,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和措施:
1. 搜索和获取数据存储介质:搜索和获取需要收集的电子证据所存储的数据存储介质,例如计算机硬盘、移动设备等。

2. 确保证据不被篡改:在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电子证据不被篡改,例如保持数据存储介质的完整性,使用安全的获取工具等。

3. 文档和记录整个收集过程:在收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整个过程,包括收集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可跟踪性和可证明性。

4. 保护现场:在需要对电子设备现场进行收集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任何操作对电子证据的损害或污染。

5. 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在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制作数据镜像、计算和验证哈希值等。

6. 确保证据的可读性和可分析性:在收集的电子证据中,应确保数据的可读性和可分析性,以方便后续的取证、分析和检验。

7. 遵守法律和隐私规定:在收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隐私规定,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8. 保护证据的备份和存储:在收集到电子证据后,应制作证据的备份并妥善存储,以备将来的审查和证明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可能会因不同的案件类型、司法管辖区等而有所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和操作。

同时,如果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建议请专业人士参与和指导收集过程。

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范本

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范本

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证据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保障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角度,探讨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范。

二、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的概述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进行证据收集,并确保其合法性、可信度和完整性的服务。

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数据获取、数据提取、数据分析和数据存储等环节。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1. 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电子数据证据与纸质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可能丧失的或难以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

3. 证据规则:电子证据需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重要性等基本要求,否则在诉讼中可能被排除或不予采信。

四、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了网络数据的收集、保存和使用要求,为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方式,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电子证据的保全程序和保全措施,并明确了对电子证据的鉴定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该法规定了证据的形式和规则,适用于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和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规定了对电子签名的认证和使用,为电子证据的采集提供了保障。

五、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的规范要求1. 合法性要求: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可靠性要求: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服务应当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信度,不得有篡改、伪造等行为。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
协调各国电子证据法律法规
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协调,减少因法律体系差异导致的电子证据认可 难题。
加强跨国电子证据取证合作
在跨国电子证据取证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与培训,共同打击跨国网 络犯罪。
THANKS
感谢观看
推广数据恢复技术
完善数据恢复技术,确保在电子设备损坏、数据丢 失等情况下,能够有效恢复电子证据。
提升电子数据取证能力
加强取证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装备更新,提高 取证人员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和分析能 力。
深化国际合作,解决电子证据跨国境流通的法律难题
建立国际电子证据交换机制
推动各国之间建立电子证据交换协议,简化电子证据在跨国境流 通中的法律程序。
国际合作与互认
在跨国境电子证据流通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可能 成为障碍。国际间应加强合作,建立互认机制,以便更有 效地使用和认可电子证据。
数据跨境传输限制
某些国家可能对数据跨境传输施加限制,以保护国家安全 和公民隐私。法律需要明确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合法地将电 子证据传输至其他国家。
跨国企业的合规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 国家和地区对电子证据的认可度提高,将 其纳入法律体系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02
CATALOGUE
电子证据的法律框架
国际上的电子证据法律框架
01
电子签名和认证法律
很多国家制定了电子签名法,以确保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这些法律通常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要求、签名过程的要求以及签
名的法律效力。
02
电子交易法
一些国家制定了电子交易法,为电子商务和其他在线交易提供一个明确
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涉及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执行力和争议解决等方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

信息安全标准
制定信息安全的标准和规范,如加密 技术、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以确 保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电子数据交换规范
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格式、安 全等要求,以确保电子数据交换的准 确性和安全性。
合规性审查流程
01
02
03
04
收集证据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 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交
性。
分析与比对
运用专业的分析技术和比对方法,对 电子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比对,挖掘
其中的关键信息和线索。
数据提取与固定
采用专业的数据提取和固定技术,对 电子证据进行无损提取和固定,确保 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出具鉴定意见
根据分析结果,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 鉴定意见,明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 证明力。
评估标准和结果呈现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
汇报人: 2023-12-13
目录
• 电子证据概述 •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电子证据的鉴定与评估 • 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电子证据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

01
电子证据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 、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 派生物。
易记录等。
保全证据
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电子证 据进行保全,确保其真实性和
完整性。
鉴定证据
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 进行鉴定,确认其合法性和有
效性。
审查证据
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电子证据 进行审查Fra bibliotek确认其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
03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收集原则和方法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采信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采信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采信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电子数据所渗透。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倾向于使用电子方式来记录和传递信息,这也使得电子证据在法律认定和采信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与划时代的科技进步也给法律认定与采信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简而言之,就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电子设备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视频、音频等。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获取、易保存、易修改等特点,但同时也更容易篡改和伪造。

在法律认定与采信方面,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要求在处理该类证据时,法官和律师们必须对其进行全面且谨慎的分析。

首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法庭对其认定与采信的核心问题。

鉴于现代科技的高度发达,伪造电子证据已经相对容易。

因此,法庭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专业人士的分析来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例如,数字取证人员可以通过数字鉴定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验证,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次,法律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也需要考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在网络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被广泛记录和使用。

因此,在采信电子证据时,法律界不仅要权衡证据的重要性,还要考虑潜在的隐私侵犯问题。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公平正义至关重要,法庭应当对涉及隐私的电子证据进行保护,并且在采纳此类证据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

另外,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也给法律认证与采信带来了挑战。

以社交媒体聊天记录为例,它们在多种平台上以截图、打印等形式存在,难以从表面来判断其真实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能需要考虑其他证据来支持对电子证据的采纳,例如其他证人的证言或其他相关文件的认证。

掌握不同类型电子证据的特点和处理方法,是法律界适应新形势的必备素养。

此外,电子证据的时间有效性也值得我们关注。

由于电子数据的易损坏性和可修改性,特别是对于存储在云端等非本地设备上的数据,法庭可能需要审慎权衡证据的时间性和信任度。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正审判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收集方法、保全措施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设备或网络中保存、传输、展示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获取、保存容量大和便于搜索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1. 数据备份:当涉及到重要的电子证据时,首先应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备份可以帮助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2. 取证工具: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可以帮助收集电子证据,如硬盘镜像工具、网络监控工具等。

这些工具可以有效地提取电子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数据恢复:当电子证据被删除、损坏或加密时,可以利用数据恢复技术来尝试还原数据。

这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实验室设备。

三、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1. 质询权威: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质询有关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加密:为了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可以对数据进行加密。

只有掌握解密密钥的人才能够查看和使用相关证据。

3. 存储设备安全:将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存储在安全的设备中,以防止数据丢失或遭到恶意篡改。

四、电子证据的使用注意事项1. 真实性审查: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可以通过核实来源、时间戳和数字签名等信息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2. 不擅自修改: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不得擅自修改或篡改证据内容。

任何对证据的修改都可能引起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3. 案件必要性: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使用电子证据。

有些情况下,电子证据可能无法达到所需的证明效果。

4. 保密措施: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

合法来源
确保电子证据来源合法,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 侵犯他人隐私权。
完整性保障
收集过程中需确保电子证 据的完整性,防止数据被 篡改或损坏。
电子证据的存储
安全存储
选择可靠的数据存储设备,采 取加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完整性保障
存储过程中需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 性,防止数据被篡改或损坏。
存储期限
根据案件需要和法律法规规定,确 定电子证据的存储期限。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争议及解决方案
01
02
03
04
05
总结词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司法 实践中最大的争议之一。
详细描述
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 易于篡改的特性,其真实 性往往受到质疑。解决方 案包括
1. 引入技术专 家
通过技术专家的鉴定和证 言来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 性。
2. 建立电子证 据保全…
通过专门的机构或平台对 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防 止其被篡改或破坏。
2. 明确电子证 据收集…
制定明确的电子证据收集 和使用规则,以确保各方 遵守。
3. 加强培训和 教育
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 收集和使用的意识和能力 ,以减少合法性争议。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争议及解决方案
01
总结词
02
详细描述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另一 个重要问题,主要涉及电 子证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
解决方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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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1. 采用可靠的 存储和…
采用可靠的存储和传输方 式,以确保电子证据在存 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 或破坏。
2. 进行完整性 校验
对电子证据进行完整性校 验,以确保其完整性和一 致性。
3. 采用数字签 名等技术

《电子证据法收集与法律效力》PPT培训教案

《电子证据法收集与法律效力》PPT培训教案

适应时代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 地位越来越重要。
02
电子证据法收集方法
传统取证方式在电子环境下应用
现场勘查
扣押、封存电子设备
进入电子设备存放或使用现场,记录 现场状况,提取相关电子设备。
对可能存有电子证据的电子设备进行 扣押、封存,确保电子证据不被篡改 或破坏。
询问相关人员
向电子设备使用者、管理者等相关人 员询问,了解电子设备使用情况和电 子证据存储情况。
合法获取途径
通过企业内部系统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获取员工通讯记录等敏感信息 。
保障员工隐私权
在获取和使用员工敏感信息时,应充分保障员工隐私权,避免信息 泄露和滥用。
05
挑战与对策:提高电子证据收集效 率和质量
当前面临主要挑战分析
电子证据易篡改、易灭失
01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易删除的特点,使得电子证据的收
电子证据合法性要求及保障措施
合法性要求
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出示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定。
保障措施
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应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如申请法院调取、委托专业机构收集等; 2. 确保技术手段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如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软件或工具;3. 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 密,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方机构在完成取证工 作后,向申请方提交取证 报告,详细记录取证过程
和结果。
03
电子证据法律效力问题探讨
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原始性标准
电子证据必须为原件或原 物,未经篡改或伪造。
完整性标准
电子证据的内容、结构、 元数据等必须保持完整, 未被删除、修改或破坏。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1)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1)

提要:电子证据是包含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证据两类证据的新型证据系列,在我国的证据系统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技术性、复合性、无形性和脆弱性等主要特征,没有适当的原件形式,以复制品形式大量存在,原始证据属性较弱,间接证据属性较强,证明力相对低下。

电子证据是自电子技术出现及发展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

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遍运用,电子商务、电子办公已经呈现如火如荼之势,深入到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娱乐之中,成为现代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纠纷等等也频繁发生。

如何在司法工作中运用、审查和确认电子证据,成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国内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进行了一定的基础研究,但远远没有达成统一。

本文就电子证据的有关基础性问题作一综合评述和论证,以期抛砖引玉,促使电子证据规范地采纳和运用。

一、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证据在电子技术出现之前,没有电子证据的概念。

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明、使用,通过电子设备和电子技术而产生、储存的电子信息逐渐向社会生产生活渗透。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也逐渐接受和使用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

特别是在电子技术相对成熟和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已经成为证据系列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电子证据的定义,目前有两个应用得较为普遍。

其一是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

其二是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在这两个定义中,第一个定义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

据此定义,以电子化(模拟和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资料及其载体均可以作为电子证据。

在其存在的形式和适用的范围上,不仅仅包括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资料,也包括其他电子设备产生的资料;不仅包括了电子记录,即电子产品所产生、储存的电子数据,而且还包括产生、储存这些电子数据的设备和储存介质;不仅包括模拟信号的电子信息,也还包括数字信息。

电子证据 ppt课件

电子证据 ppt课件
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虚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要大得多。因此,
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时,要了解证据是以什么方法、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是否违 背了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这样有利于判明证据的真伪程度。
确定此项采信规则,也有利于规范刑侦工作当中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工作。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 查明电子证据反映的事件和行为同案件事实有无关系,只有与案件
三、电子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
1.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排除臆造出来的可能性; 第二,确定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根据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 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删改 的可能。如网络银行出具的支付、结算凭据,EDI中心提供的提单签发、传输记录, CA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或公证书等就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及其采信规则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
• 1,依赖性: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 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 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 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以email为例,如果一封email包含了与案件有关 的信息,则必须通过电脑上网收取这封email,才能通过电脑获知其中包 含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 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 3,外在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形 式是简单电磁形式的,但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却是多种 多样的,它可以输出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图像、动画等 视频形式,输出在打印纸上成为传统纸介文件,输出在 音箱中成为音频信息,输出在缩微胶卷上成为视听资料, 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操作更是以不同的动作指令为表现形 式,这都显示了它的外在形式多样性。多媒体技术的出 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 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 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使得证据外在形 式复杂多样。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分析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分析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种法律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所谓电子证据,就是指以电子形式(如电子邮件、短信、图片、视频等)记录下来的某些事实或证明某些行为的依据。

与传统的证据(如书面材料、物证、证人口供等)相比,电子证据的特点在于易于制造、传输、保存、复制,但同时也很容易被篡改、删除、丢失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如何在法律上合理地运用电子证据成为了一个难题。

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与使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指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电子证据是否属于证据范畴、是否具有证明力等问题。

为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根据《民诉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供证据。

其中,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虽然是传统证据形式,但在适用电子证据时仍然适用。

而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则需要另行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民诉法》第8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排除视听资料证据的效力:(一)内容与案件无关;(二)视听资料的制作、复制、传递或者保存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三)视听资料的传递过程中被篡改、伪造或者灭失;(四)视听资料未得到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确认。

同样地,对于电子数据,也需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等问题。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根据《刑诉法》第63条和第110条的规定,可作为证据的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其中,鉴定结论即指专家意见,也可以是电子数据的鉴定报告。

同时,对于视听资料的认定,也需要考虑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等问题。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都需要从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以减少证据的瑕疵和误判的可能性。

论如何收集电子证据步骤及保存的方法

论如何收集电子证据步骤及保存的方法

论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方法及注意事项(刘惠杰)2012年11月2日目录一、电子证据概述 (3)二、电子数据的特性及特征 (4)三、电子证据鉴定相关内容 (7)四、电子证据检验的相关要求 (7)五、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及步骤 (9)六、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分析的通用做法 (14)七、电子证据无法收集时可采取的相关措施 (16)[参考文献] (21)一、电子证据概述证据是一个案件的核心和灵魂,证据的确凿充分程度将决定一个案件的胜负命运.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大潮的推进,社会生活中的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目前的层出不穷,举不胜举,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网络侵权事件的频频发生,使得电子数据的采集与认定成为审理案件的关键。

电子数据是英文Electronic Data的译文,因为电子数据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而产生的,也有学者称之为“计算机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处理的各类信息资料,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资料、运算数据、图形表格等。

电子数据有两个特点:一是载体的特殊性即它是以磁盘、光盘、U盘等磁性材料、半导体材料为载体,以电磁或光信号等方式存储;二是无法直接感知性,电子数据的产生和传输以二进制代码方式来表示,仅仅通过电子设备转换才被人们直接感知。

当案件发生后,警务人员需要将扣押或调取的电子证据提交有权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经验,对案件中涉及电子证据的专门性事实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经鉴定形成的鉴定结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

通过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得出的鉴定结论才能够被法官采信,因此,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与判定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在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考量时,司法机关重视的是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的认定。

二、电子数据的特性及特征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首先要了解电子数据的特性,目前,电子数据可归纳为以下四个特性:(一)多媒体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为主要载体,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等多种表现形式。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和使用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在法律上,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真实性认定和合法性认定。

1. 真实性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指判断电子证据是否属实和真实。

在进行真实性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是否完整,是否有被篡改或删除的痕迹。

法庭可以通过检查元数据、时间戳和哈希值等技术手段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可信度是指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法庭可以考虑证人的证词、电子证据的制作过程以及相关的技术专家鉴定意见等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最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

法庭可以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调查取证和质证等方式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2. 合法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是指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进行合法性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必须合法,不能违反个人隐私权等法律规定。

例如,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获取证据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其次,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

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例如,应当采取技术手段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并妥善保存证据链条。

最后,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呈现方式。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呈现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审查性。

例如,应当采用合法的取证程序提取电子证据,并以合适的方式呈现给法庭和相关当事人。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使用电子证据的法律使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证明力和价值评估。

1. 证明力评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评估是指判断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说服力和效力。

在进行证明力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电子证据ppt课件

电子证据ppt课件
5.根据惟一性的原则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多个连续的电子证据经过时间空间上的排列、组合之后,应同网络 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相 互印证,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如审查有无电子证据所反映 的事实,同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互相吻合,是否有矛盾。如 果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可以作 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 查明电子证据反映的事件和行为同案件事实有无关系,只有与案件 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 结合电子证据本身的技术含量及加密条件、加密方法,判断电子证 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 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审查。
2.违反程序或违法取得的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 因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分散性、易篡改性,网络服务器保存信息的期限性,侦查、 检察和审判人员收集、提供的电子证据往往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对此类证 据应当权衡利弊得失,综合判断,将采用该证据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与其具有的证明价值 大小进行比较,从而完成个案中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最佳取舍。 例如,(1)犯罪嫌疑人认可的电子证据。因为在此类情况下,电子证据的证据形 式已不重要,因被告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 被电子证据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2)对案情有关键的证明作用的电子证据,且与其他传统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一旦 排除就会使明显的犯罪人逃避制裁,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类瑕疵电子证据就 应当考虑通过补充侦查等方式加以完善,使证据的三个特性充分得以展示,将瑕疵证据 转化为合法证据而加以运用。 但作为排除规则例外的适用,必须在将来法条中作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无论最终 是否采纳刑事瑕疵证据,违法者都应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这就要求 执法者务必提高业务素质并重视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这些都是进一步减少瑕疵 电子证据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的一种积极措施。

电子证据-ppt课件复习过程

电子证据-ppt课件复习过程
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相 互印证,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如审查有无电子证据所反映 的事实,同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互相吻合,是否有矛盾。如 果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可以作 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6.通过证据展示制度及庭审质证审查电子证据。 相对于辩方而言,控方不仅拥有各种强制侦查的特权,且电子证据通常
三、电子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
1.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排除臆造出来的可能性; 第二,确定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根据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 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删改 的可能。如网络银行出具的支付、结算凭据,EDI中心提供的提单签发、传输记录, CA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或公证书等就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及其采信规则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
• 1,依赖性: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 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 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 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以email为例,如果一封email包含了与案件有关 的信息,则必须通过电脑上网收取这封email,才能通过电脑获知其中包 含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 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 结合电子证据本身的技术含量及加密条件、加密方法,判断电子证
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 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审查。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明事实的依据,还可以用于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各个领域。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其收集和使用往往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网络日志等。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1. 合法获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电子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比如黑客攻击、非法窃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其正常使用电子设备的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 保全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电子证据的保全。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比如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相关数据,或者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1. 证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法庭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据力。

2.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事实关系举证,包括提供电子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自己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权利或义务的电子证据。

3. 证据主导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电子证据,具有等同于纸质证据的效力。

而口头证言、书面文件等纸质证据则被视为次要证据。

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易被保证。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困难尽管电子证据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举证过程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电子证据的源头可能不明确,且易于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往往会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获取与固定技法

电子证据的获取与固定技法
(一)解密。所需要的证据已经被当事人设置了密码,隐藏在文件中时,就需要对密码进行破译。在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 后,请专业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进行解密,即可进行一般取证;在解密的过程中进行录或因病毒损坏。
(二)恢复。当有关证据已经被修改、破坏的,可以通过对自动备份数据和已经被处理过的数据证据进行比较、恢复,获取定案所需证据。
(二)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首先,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病毒等。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
(三)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
一、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方式
一般取证,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主要的方式有:
(一)打印。对违法事实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调取电子文档或截屏打印的方式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放于那个文件夹中)、取证人员等。如果所查企业的当事人或该企业的文员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当事人实施修改、删除等行为。
(四)制作司法文书。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鉴定的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使用司法文书的方式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对特定事实的认定作为证据,具有专门性、特定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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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

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

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

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

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

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

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

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

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

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

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

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

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人,往往在犯罪活动结束后将自己残留在受害方系统中的“痕迹”擦除掉,如尽量删除或修改日志文件及其他有关记录。

但是,一般的删除文件操作,即使在清空了回收站后,如果不是对硬盘进行低级格式化处理或将硬盘空间装满,仍有可能恢复已经删除的文件。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目前对于电子证据能否作为法定证据这一问题各国对此均持肯定态度,即认为应当赋予电子数据以相应的证据地位,而且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也正是这样做的,但对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应如何定位这一问题分歧颇大。

(一)我国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常见学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类别,或是否成为独立于民事诉讼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第8种证据,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目前国内的争论形成了六种观点,分别为:"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以及"独立证据说"。

1.视听资料说将电子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很大程度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视听资料法律已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在诉讼法未对电子证据进行规定之前,把电子证据归类到视听资料,也是大部分学者接受该学说的原因。

在立法上,立法部门将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存储资料和其他音像证据规定为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

此外,最高院《证据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在这里,显然将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部分。

因此,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民事诉讼在立法、司法上认可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

还有学者提出如下理由支持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1)电子证据在外部特征上与视听资料非常相似,同视听资料一样都是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也是"可视"的;(2)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存储在非纸质的介质上;(3)存储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都需要借助外部设备或通过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为人所感知;(4)两者的正本与副本都没有区别,而且都被删改、复制,在未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可靠性都不强。

2.书证说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支持书证说的学者的理由主要有:(1)电子证据同书证一样都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两者具有相同功能;(2)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某一问题时,一般要输出打印在纸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才能为人们所感知和运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征。

(3)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及借鉴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第1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存储、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据此可以推出电子证据归属于书证。

3.物证说在我国,物证说只有少数人主张。

关于物证概念的界定,学界存在着广义的物证概念和狭义的物证概念。

广义的物证是指一切实物证据,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属于广义物证的范围。

也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在不需要鉴定的情况下属于书证,但有时也可能需要鉴别其真伪,故也可能成为物证。

对于前者,其仅指了出电子证据可在学理上归为广义的物证,实质上并无助于确定电子证据是否归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法所规定的"物证"--狭义的物证。

对于后者,如果仅仅因为"有时可能需要鉴别其真伪",就可将电子证据归为物证的话,那么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有时也需要鉴别其真伪,那么皆可归为物证了。

可见物证说存在片面的成分,但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某些电子证据存在物证的特性,即电子证据有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之分。

4.鉴定结论说将电子证据归为鉴定结论,这也是少数学者的看法。

他们认为:"如果法院或诉讼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可信性有怀疑,可以由法院指定专家进行鉴定,辨明其真伪,然后由法院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然而,鉴定是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鉴别和认定。

鉴定结论也只是专家得出的判断性意见。

司法实践中经常需要对物体、痕迹、笔迹等进行鉴定,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需要鉴定的物体、痕迹、笔迹等就属于鉴定结论,鉴定只是判断证据材料真伪的手段和方法。

同样,将电子证据归为鉴定结论在逻辑上也是行不通的。

应当说,鉴定结论说是针对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提出来的。

由于司法人员对数字技术,乃至现代信息技术不甚了解,使得运用电子证据许多环节都需要科技专业人员的参与。

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可以将电子证据划归为鉴定结论的理由。

5.混合资料说这种学说认为电子证据不是一种新的证据,是若干传统证据的组合或分属于传统的证据种类中,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

6.独立证据说独立证据说主张将电子证据同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相并列,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可以说,该说代表了一种最新的思潮。

在《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中,电子证据已被列为同书证、物证相提并论的第八种证据。

现在有很大部分的学者认同独立证据说。

他们认为:"电子文件的证据类型定位,既要符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征、适应现实技术环境和法律背景的需要,又能具备充分的开放性和前瞻性,能够为未来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电子交易的需要留下足够的空间。

(二)电子证据法律定位之我见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是指保证证据的客观性。

在目前实际受理案件的过程中,电子数据一般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成为诉讼的直接证据,在办理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时,需要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分析,找出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从而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各个国家都持肯定态度。

鉴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法律也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

电子数据的认定和采信:电子数据的采信涉及何种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其他证明活动的问题。

我国学界的主流意见是,电子数据必须经过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检验,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的采信要求遵循非歧视原则和“先归类,后认定”原则。

为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首先要将电子证据转换为法定证据形式。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法定的证据方法分成七类,即物证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和视听材料。

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可以将电子证据转换为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和视听材料四种证据方法,建议在进行转换时可以依循以下原则进行转换。

1、需要认定信息的存在性时应当以勘验报告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

比如在存储媒介中存放淫秽电影,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检查生成勘验报告,在勘验报告中指明通过勘验证实在存储媒介中存储有多少数量的电影。

简单地说,勘验报告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是证实嫌疑人的主机上存储有什么内容。

2、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形成结论时应当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

比如需要通过证据分析证明系统入侵案的攻击者是谁,或者需要通过证据分析证明嫌疑人编辑过某个文档,或者需要通过跟踪分析证实某个木马的功能或来源,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够得到结论,因此一般都需要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

这时候,电子数据本身可以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形式提交。

3、需要展示电子数据表达的内容时应当将这些内容转换为书证和视听材料。

比如需要展示电子文档中的内容时可以将这些内容打印出来,由证人或者嫌疑人在这些内容上签字形成书证材料,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的视听材料也应当直接以视听材料的形式提供作为证据,用户在网站上的登录日志也可以转换为书证。

以上是目前这方面取证的一般做法,但我个人认为,应该对电子证据做扩大化的界定,以满足时代的飞速发展。

从最新立法的角度来考察。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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