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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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新《行政处罚法》之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新《行政处罚法》之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新《行政处罚法》之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总则中,或者贯穿法律的全文。

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目前学术界认识不一,主要观点有:●“三原则”说: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出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曹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的说明——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作了规定。

主要有:第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第二,依法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公民和组织能够知道;实施行政处罚要公开,以便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四原则”说: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出处——应松年、马怀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五原则”说: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处罚权力分工制约原则出处——冯军著《行政处罚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七原则”说: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性原则;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处罚不适用调解原则出处——汪永清著《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本文认为,所谓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体现行政处罚法精神、由行政处罚法规定和体现的基本价值观念。

与具体原则和法律规范相比,其具有很强的宣示性和指导性,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具体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PPT课件

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PPT课件

(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 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显失公正与一般的不公正不仅具有程度上 的差别,而且具有性质上的变化。显失公正的处罚,畸轻畸重, 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它意味着对行政职权的滥用。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虽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自 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量权,也不是不受监督的权力。行政主体应 该根据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社会环境、社会影响和 群众情绪等实际情况,依照公正合理原则和行为与处罚相称原则, 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正确的裁决。如果任意裁量,必须导 致显失公正。对此,人民法院依法有权予以变更。
一审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第三人董某、范某、陈 某均不服,分别以法院判决干涉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认定事 实不符为理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中级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上诉人 董某、范某、陈某的行为虽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 的行为,但被上诉人骆某的作法也有不妥之处。上诉人董某、 陈某、范某共同殴打被上诉人骆某致伤,上诉人范某用专指妇 女生理特征的极其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当众公然侮辱被上诉人骆 某,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原审法院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认上诉人天津市公安 局对上诉人范某、董某的罚款处罚显失公正,并无不当。该院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6年8月14日 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后果严重:骆某被董某、范某、陈某三人揪打后,当场昏 迷,致使其患"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 住院治疗15天。骆某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
3.社会影响很坏:纠纷发生过程中,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对 董焕芝一家人的蛮横行,一裁机关对董、范予以拘留处罚是正确的;二 裁机关又改为罚款处罚,实属显失公正。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

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与有效,国家设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及其重要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首先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律授权,依法进行相关程序,不得违法自由裁量。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础,也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据。

合法性原则的依据主要体现在法律授权原则、法定程序原则和法定权力原则上。

法律授权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设定处罚内容;法定程序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听证、申辩等程序;法定权力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必须由具备相应权力的行政机关行使,不能由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行使处罚权。

合法性原则的贯彻执行,不仅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之一。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不得滥用权力和地位,不能对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结果,要遵循事实真相,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处理。

公正性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其享有申辩、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公平、公开地审理行政违法案件,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指行政处罚应当考虑行为主体的特点和环境因素,选择相应的处罚措施和处罚方式,实施适当的处罚力度。

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行为人的社会责任感、态度和违法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量刑和处罚的决定。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非罚款、不吊销证照等非强制性的处罚方式;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罚款并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强制性的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案例]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块钱,再走。

”关某接过处罚通知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上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

关某问宋某:“为什么罚钱?”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辩称:“我只拉了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叫你就交,啰嗦什么?”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

”[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些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案例分析]本案中,行政处罚行为有下列违反《行政处罚法》之处:1、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宋某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戴执勤袖章,对关某做出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一直都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

2、罚款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行政处罚总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做出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本案中,宋某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直接递给关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这是不合法的。

3、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4条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有的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本案属于当场处罚程序,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

这是不合法的。

4、没有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41条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8.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刘某家中,便至刘某处追查,却未发现。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刘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刘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请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王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因为李某是交通警察,属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这表明李某有权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同时本案中,李某拿出了盖有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单,表明李某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的,因此,李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
2.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1999年10月,应某县人民医院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批准该县所有医院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该文件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医院据此均大幅提高收费标准,结果加重了就医者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依据有关法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某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和物价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请问:
9.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作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15日的拘留。

行政法律原则判决的案例(3篇)

行政法律原则判决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第三人”)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某市规划局就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也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某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在建设过程中,原告发现部分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面积与批准的建筑面积不符,遂向被告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19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第三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人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维持了原决定。

原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三、一审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市规划局在原告申请变更手续时,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据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上诉情况原告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1. 被告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

2. 被告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处罚过重。

五、二审法院判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面积与批准的建筑面积不符,依法应当向被告某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正-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23页PPT

正-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23页PPT

正-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案例分析:行政法原则

案例分析:行政法原则

案例1: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讨论某市位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省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转播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怕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关于本案中某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下列说法可以成立的有:1、甲认为,某市的新举措合法性上未有瑕疵,考诸法律,该举措没有违反任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2、乙认为,某市的新举措动机是好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且也合法的。

但通过当地电视台播出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却发人深思,也说明了该举措缺乏合理性。

3、丙认为,某市为了达到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将执法职能下放给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对自己执法职能的一种不负责态度,是不合法的;整个社会是由大量分工不同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共同构建的,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职责,故而从社会分工和社会影响的角度看,某市的这种行为也是不合理的。

4、丁认为,干净整洁的市容,畅通有序的交通,是我们每一个生活在繁华喧闹的都市人的美好愿望,某市交管部门的做法维持了交通秩序,初衷是好的;但是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对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行为,让公民代为收集证据,并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予以示证,施以惩罚,显然于法无据,不具有合法性。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公民刘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需经行政复议为由不予受理。

刘某遂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一直不作复议决定,刘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刘某又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受理,遂自行审理。

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刘某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予以准许。

案件开始审理时,刘某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梁某回避,但刘某并未说明理由,法院遂裁定驳回刘某的回避申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进行书面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遂于判决生效后第三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立案。

经再审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在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同时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

问:请按顺序指出本案中刘某和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说明理由。

答案:(1)刘某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一直不作复议决定,刘某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应在收到其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

(2)人民法院自收到其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刘某应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起诉,而不应是上诉。

(3)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刘某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除非有正当理由。

(4)当事人刘某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用决定形式,而不能采用裁定形式。

(6)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只有事实清楚的,才能采用书面审理,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的,二审法院不能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水排放超标、废气排放未达标等。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包括废水、废气检测报告等。

因此,环保局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在本案中,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作出了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考虑了化工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全文解读PPT课件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全文解读PPT课件带内容
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 如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 给予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开, 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 行政 处罚无效的原则, 以及决定罚款与收受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原则, 这些规定必 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它进一步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清楚地了解 如何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更强化“ 公仆 意识” , 更自觉地学会依法行政, 更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推动我国的行政管 理民主化、法制化, 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行政处罚法释义及意义
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由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部分组成。 有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刑法和一系列有关刑法的补充规
定, 规定了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对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从程 序上作了规定, 这些法律建立了我国完整的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法律责任在一些单行的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 但从法律制度上说, 还缺少统一 的规范。行政处罚法的制定, 使我国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大法律 责任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来。这对于完善我国法律责任制度, 保障法律贫彻执行, 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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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 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 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 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 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元钱再走。

”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元。

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

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

”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口罗嗦什么”。

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元。

”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元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考答案】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

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元。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在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经调查核实,某化工厂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

因此,某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某化工厂作出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某化工厂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因此,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

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应当停止生产、整治,直至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法基本原则案例

行政法基本原则案例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答案]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

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考点集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主要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评析这个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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