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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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开发、能较快形成圈套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交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审议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苏科贷”政策

2.“苏科贷”政策
《靖江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 办法》 (靖科〔2017〕49号 )
《靖江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 (“苏科贷”)管理实施细则》 (靖 科〔2017〕98号 )
“苏科贷”三大内容
企业 入库
贷款 备案
风险 补偿
线上: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管理信息系统 :91/bizweb/magic/Welcome_skd.jsp
企业完善申报书后重新提交
向银行反馈说明
申报书填写 不符要求 “不予备案” 重贷”风险补偿(工作流程)
银行发现 贷款不良
银行提出 司法诉讼
省地联合 实地调查
报告省地 科技部门
银行申请 风险补偿
商议 处置方案
不良贷款
银行提交风险补偿申请
不同意 地方审核
不同意
“苏科贷”
“苏科贷”是什么?
“苏科贷”全称: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贷款。 是由省、市科技部门联合商业银行以低息贷款的 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种政策性贷 款,重点解决科技企业贷款难题。
“苏科贷”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19号)
省生产力促 进中心审核
同意
同意
省科技厅审批
划拨地方资金风险补偿
同意 划拨省资金风险补偿
一、“苏科贷”企业入库(审核推荐流程)
推荐企业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在“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 企业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数据,上传佐证材料,并向主管 乡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辖区审核。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审核企业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知识产 权局相关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知识产权局采用专家评审、委托第三 方评价等方式,确定拟入库企业名单,报送市科技型企业信贷 工作小组确认; (四)小组确认。根据市科技型企业信贷工作小组确认的入库 企业名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将相关信息数据导入信息系统, 在10个工作日内将《靖江市入库企业审核确认汇总表》(附件 1)盖章后公示。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推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2019年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其中规定了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并对其财务管理作出具体要求。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江苏省政府将每年专项资金拨付计划列入预算,由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拨付。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资金。

这些资金可被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项目的支持;•专业机构的建设和创新人才的培养;•科技成果的评价、推广使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产业化应用效果的监测等;•相关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三、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1. 拨付方式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将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拨付给省内有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资金拨付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次性拨付;•分期支付、分段拨款。

2. 资金使用受到拨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财务制度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对于未按照约定使用资金、违规进行有关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开户、支取、使用和监管等方面。

下面以开户、支取和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说明:1)开户接受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拨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拨款通知后一个月内到指定银行或者财务部门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时应当出示拨款通知单、受拨款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有关文件。

2)支取和使用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支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财务制度和管理要求。

资金支取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银行或者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文件或证明。

3)监管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监管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责任的明确、资金的安全性、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

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对资金管理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结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设立,为推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财教〔2009〕17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服务中心(简称“省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鼓励各市、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安排相应的地方科技成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方风险补偿资金”),并将地方风险补偿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银行”)。

省管理服务中心与已安排地方风险补偿资金的各市、县科技局(以下简称“项目推荐单位”)以及协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开展相关工作。

市、县科技局可委托一家机构具体开展本地区的地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服务工作。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参照市、县有关要求与省管理服务中心联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 项目申报立项的主要流程:(一)贷款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二)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项目评审;(三)贷款银行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四)省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五)贷款银行、贷款企业、省管理服务中心、项目推荐单位共同签订贷款合同;(六)获批准贷款的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及有形资产抵押手续;(七)贷款银行发放项目贷款。

第五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受理并对贷款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三年度财务报表及主要科目明细、纳税情况说明;市(县)级以上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情况的证明;相关抵押物的归属情况证明。

第六条对审查合格的项目,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及抵押物的法律状态、企业还贷能力等进行评审,将评审合格的项目推荐给贷款银行。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科计[2006]400号、苏财教[2006]1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10.27【实施日期】2006.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计[2006]400号、苏财教[2006]181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省科技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要求,省财政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成果转化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成果转化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能着力提升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省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第七条省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指南发布。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会省财政厅后发布。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贷款风险防控能力,确保金融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集团。

3.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为应对贷款风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自有资金中提取的资金。

二、风险补偿资金的提取与使用1.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贷款损失准备金中提取风险补偿资金。

2. 风险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弥补贷款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3.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2)审慎稳健;(3)公开透明;(4)突出重点。

4.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弥补因贷款损失造成的资本净损失;(2)支持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和处置;(3)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4)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三、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使用程序、审批权限和监督机制。

2.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户管理;(2)专项核算;(3)专款专用;(4)封闭运行。

3.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4. 监管部门应对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规有效。

四、风险补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1.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会计处理。

2. 金融机构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风险补偿资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

3. 金融机构应在风险补偿资金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1.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的;(2)未建立健全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的;(3)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科计[2004]216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
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外金…2009‟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89号)有关精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财政设立了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九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贷款风险资金办法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2月5日印发共印350份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89号)有关精神,特设立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特指省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的引导性财政扶持资金。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国科发资〔2015〕41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5年12月4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风险补偿是指转化基金对合作银行发放用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贷款;(二)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第四条转化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分担、适当补偿的原则,与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以下简称省市)联合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五条省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与合作银行省市机构等协商制定本地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 号)中关于对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整合集中使用的要求,我们就整合后的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拟定了五个管理办法(见附件),已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3.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4.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5.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使用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需求拉动与学科推动、衔接国家目标、实行人才优先的原则,面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技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管理由省基金委负责。

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江苏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江苏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明确,为核定转化资金项目经费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就转化资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出如下要求:一、项目总投资组成项目总投资包括:前期已完成的投资额(指企业自提出申请的时间之前该项目已完成的投资)和计划新增总投资。

可行性报告中各项经费来源及预算是指计划新增总投资的相关内容。

项目新增总投资预算分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二、项目资金来源预算组成与要求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应体现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1、单位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总量需与企业自身财务、经营状况相吻合。

2、银行贷款:已获得贷款的,需提供贷款合同;尚未取得贷款的,需说明贷款的进展情况;银行已承诺贷款或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需提供银行承诺证明或担保证明。

3、合作单位投入资金:需提供合作单位投入资金的书面证明材料。

4、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需提供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匹配资金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明确的匹配数额或匹配比例)。

5、转化资金:有关要求见后续条目。

6、其他资金:指通过其他渠道投入的资金,如国家其他计划投入的资金等。

应明确说明其来源,并提供证明材料。

三、项目支出预算组成与要求项目支出预算分为研究开发费用和产业化费用。

1、研发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研发各部分的费用应保持合理、恰当的比例。

研发费用的总额应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研发任务相吻合。

(1)研发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苏科贷

苏科贷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科高发]8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拓展“八项工程”的若干意见》精神,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和《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苏科高〔2013〕264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为进一步丰富试点工作内涵,深入推进“苏科贷”工作,省科技厅、财政厅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8日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是拓展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和《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苏科高〔2013〕264号),为深入推进“苏科贷”试点工作,进一步丰富试点工作内涵,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原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为目标,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以提升我省科技型企业竞争力为重点,聚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风险补偿资金为手段,构建差别化的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大力发展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为全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1、省市县联动,建立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引入10家以上合作银行,力争到“十二五”末,引导合作银行年度发放科技贷款200亿元左右,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2万家左右,贷款年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新内容是怎么实施的呢?下文是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技成果转让资金财务处理办理

科技成果转让资金财务处理办理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资助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工作,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4]48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04]40号,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1.省财政厅拨付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2.各市、县财政按项目合同约定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3.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借入的专门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4.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自筹的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5.其他来源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第二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第三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应由项目执行单位通过银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专户,单独核算。

第四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支出应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二级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或其他项目支出合理区分。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会计核算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章专项存款的核算第七条项目执行单位收到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为实施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银行取得的专项贷款应与项目单位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一并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第八条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更不得将其用于质押担保。

第九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项目执行单位在使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约定的支出内容从专户资金支付。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编号为,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约定,为明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及甲、乙、丙各方(含各方指定的授权机构和分支机构,下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是《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一、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1、丙方负责收集、整理有贷款需求的科技型小企业相关资料,并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筛选。

2、对通过筛选的企业,丙方填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业务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详见附件1)交给乙方。

二、贷款申请的审查审批1、乙方收到丙方的《推荐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丙方对申请贷款的科技型小企业开展实地调查,丙方应配合乙方向企业收集相关资料(银行审查资料目录详见附件2)。

在完成实地调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及时向丙方反馈初步意见;在按照银行信贷业务要求完成信贷审查审批工作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正式填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业务信贷审批意见表》(以下简称《信贷审批表》,详见附件3)。

《信贷审批表》由分行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签章出具,再经过经办支行确认签章后,向丙方反馈。

乙方在完成实地调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交《信贷审批表》的,应及时向丙方书面通报进展情况。

2、对经乙方审批同意的企业贷款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抵押房产信息表》(以下简称《抵押房产信息表》,附件4);并指导企业按照申报书相关格式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并连同《抵押房产信息表》一并向甲方报送。

3、甲方对丙方送达的企业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补偿条件审核。

经报批审核同意的,甲方下达正式批文。

三、合同的签订经共同审批同意后,甲、乙、丙三方和通过审批的企业签订《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业务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详见附件5)及抵押、质押以及个人连带责任合同,具体流程如下:1、甲方将相关合同发至乙方,乙方在收到合同文本后3个工作日内联合丙方安排企业签定合同;2、企业在乙方与丙方指导下签定以下合同:(1)乙方负责牵头《借款合同》(一式拾份,其中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叁份,丙方持壹份,企业持壹份,其他用于办理抵质押登记使用),《抵押合同》(相关房地产抵押,一式肆份,其中乙方持贰份,企业持壹份,其他用于办理抵押登记使用),《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企业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一式叁份,其中乙方持贰份,企业持壹份)等合同文本的签定指导工作。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成果转化资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来源于省财政专项拨款,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核批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组织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的受理和专家咨询;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执行预算,落实自筹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受省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项目会同约定支付的自筹资金和其它配套条件;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贴息除外)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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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的风险予以补偿(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以“苏科贷”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省合作金融机构对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发放“苏科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合作市县(区)、合作金融机构及贷款企业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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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省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金额,下拨资金并监督管理。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管理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做好“苏科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建议。

第六条鼓励各市、县(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开展“苏科贷”风险补偿工作。

有意愿参与的地区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后提出相关建议,省科技厅择优确定参与地区,并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地区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苏科贷”工作。

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以提出合作申请,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八条省科技厅会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建设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

原则上“苏科贷”主要支持库内企业,入库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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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江苏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对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四)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第九条企业库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

地方科技部门负责入库企业的审核,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各地企业入库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报省科技厅调整出库。

第十条“苏科贷”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省级以上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园区内的企业;
(二)国家、省及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三)高校院所在苏创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内的企业;
(四)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被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江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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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省风险补偿资金根据企业规模和创新水平,建立差别化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省风险补偿资金、地方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各自分担的具体风险比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贷款额度等内容,由“苏科贷”业务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库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通过备选企业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请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在线对接企业、审批发放贷款、申请贷款项目入库,负责贷后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统计每月贷款入库情况并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贷款企业因经营失败等原因造成贷款无法归还的,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追偿,欠贷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机构受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后,合作金融机构可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不良贷款省资金风险补偿申请,并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

第十五条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每年定期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集中审核,将审核结果和风险补偿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审核后拨付资金。

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贷款风险,按国家相关金融政策—4 —
办理,财政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建立合作地区信用管理制度。

合作地区在省资金完成风险补偿后三个月内未完成地方资金风险补偿工作的,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完成风险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追偿企业贷款所得净收入,按照“苏科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省风险补偿资金、地方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分配,收回的省风险补偿资金部分,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确认后,由合作金融机构划入省财政厅指定账户。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对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

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首贷率高、风险补偿率低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提高其风险补偿责任分担比例,直至取消合作。

第十九条对申请“苏科贷”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企业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存在恶意骗取信贷资金或故意不归还贷款等不良道德行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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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4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发布的《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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