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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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总行客户战略发展要求,立足中端客户、争取高端客户,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服务,丰富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贯彻国家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个人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有关条件的自然人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在贷款额度的期限和可用额度内,向我行申请发放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房产等有价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适用范围指针对我行个人优质

客户(见附件1)推出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必须严格控制借款人的准入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即借款人)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贷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我行优质客户

(一)优质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25周岁至60周岁,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具有稳定的职业、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以及家庭基础。

3.拥有自有房产,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原则上负债的月供额应不超过借款人每月常规性收入的50%。

4.申请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

5.当前无不利的相关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责任。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

7.原则上为与我行有代发工资业务合作的客户。

(二)优质客户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工作单位原则应属于《甘肃银行个人优质客户明细表》(见附1)所列范围。甘肃银行优质企业客户是指客户所在优质企业应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经营3年以上且目前处于赢利状况,企业自身、企业法人过往信誉和职业道德良好,或与我行有一定额度的授信业务,为我行的战略合作单位。

2.客户职务、职级和职称原则应达到《甘肃银行个人优质客户明细表》(附1)所列标准。

3.客户信用记录低于二级(含),具体要求按照《甘肃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4.客户必须有稳定的职业,申请人清晰可辨认的月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原则上对于可结合个人家庭均收入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我行代发工资单位客户,个人月代发工资金额2000元以上,家庭月收入合计5000元。

清晰可辨认的月收入是指客户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对账单和机关、正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并经我行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其收入属实。

第三章贷款币种、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贷款币种:人民币贷款。

第七条贷款限额:个人消费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 万元(含),最高贷款额度应按照当年总行对业务授权书对单户贷款总额、单品种贷款限额、单品种贷款审批权限及转授权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借款金额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工作稳定程度、资信情况及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的用途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应为1年、最长不超过3 年(含);对于个别优质客户,经过批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 年(含)。

第四章个人信用额度确定标准

第九条信用额度根据对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资产状况等情况综合评分、评级确定,不同评分、评级给予不同的贷款额度(见附2)。具体:

AAA 级:85 - 95分

AA 级:75 - 85分

A 级:65 - 75分

BBB 级:55 - 65分

客户各项得分均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支持,如身份证、结婚证、工作单位证明、银行对账单、存款单、房产证等;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计入客户汇总得分。

第十条贷款额度仅限于客户本人办理贷款,如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原则上需同时扣减本人的贷款额度。经办行在获知客户为他人担保时,原则上应联系客户或通过系统相应降低客户信用贷款额度。

(一)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的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基准利率的1.1倍;

(二)贷款期限在1 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执行利率不变;

(三)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合同利率调整方式约定为次月调整,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后

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同一客户只能在我行的一个经办机构办理个人信用贷款额度申请,严禁多头贷款。

第五章贷款申请流程和调查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流程

贷款申请人向我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应填写《甘肃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能证实申请人身份和婚姻状况的证件。我行经办人员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如贷款申请人为国家公务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干部,重点要求提供由贷款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单位证明,证实贷款申请人为该单位正式员工,并列明贷款申请人的职务、职级或职称。

(三)其他贷款申请人,重点要求提供工作单位证明、个人(家庭)收入及财产证明资料。个人(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租赁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及其他收入证明。

1.工资性收入证明:由贷款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盖章确

认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工资通过银行代发的,要求提供工资发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近6个月对账单,或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工资性收入证明可与工作单位证明合并,由贷款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2.经营性收入证明: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财务报表及资金入账证明等。

3.租赁性收入证明: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及租金入账证明等。

4.个人(家庭)财产证明。

(1)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股票、基金、债券、金融理财产品、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

(2)其他非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自有房地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

以上证明材料中由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由我行经办人员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在我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资料,包括银行卡、存折、存单、信用卡等。我行经办人员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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