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引言简述制定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明确本细则的制定目的,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贷款定义对个人消费类贷款进行定义,明确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贷款原则阐述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如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可控性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明确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第五条贷款条件列出申请个人消费类贷款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年龄、收入、信用记录等。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六条贷款申请规定贷款申请的流程、所需材料和提交方式。
第七条审批流程详细说明贷款审批的各个环节,包括初审、复审、最终审批等。
第八条审批时效明确贷款审批的时限要求,确保贷款审批的高效率。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九条贷款额度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规定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十条贷款期限规定个人消费类贷款的最长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五章贷款利率和费用第十一条利率政策明确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和调整规则。
第十二条费用收取规定贷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及其收费标准。
第六章贷款发放和使用第十三条贷款发放规定贷款发放的条件、方式和时间。
第十四条贷款使用明确贷款资金的用途,禁止用于非法或非约定用途。
第七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五条风险评估建立贷款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规定贷后管理的内容,包括贷款资金监控、还款跟踪等。
第八章违约处理第十八条违约认定明确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和后果。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规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措施,如催收、诉讼等。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细则的修订明确本细则的修订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细则的解释权规定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第二十二条细则的生效时间规定本细则的生效时间和废止旧有细则的时间。
结语强调个人消费类贷款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号召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的管理,保护贷款人权益,规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
三、贷款类型本行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1.个人住房贷款2.个人汽车贷款3.个人装修贷款4.个人教育贷款5.个人医疗贷款6.其他经批准的消费贷款。
四、贷款流程1.客户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应资料。
2.风险评估: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评估客户的贷款风险。
3.合同签订:客户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确认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年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条款。
4.放款: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本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客户账户。
五、贷款利率客户获得贷款的利率将根据客户的个人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及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与客户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高利率。
六、还款方式1.划扣还款:客户在贷款合同中指定本行在还款日时从其账户中自动划扣还款金额。
2.现金还款:客户可以在还款日到任意一家本行网点进行现金还款。
3.转账汇款:客户可以使用转账汇款的方式还款,须在还款日前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
4.其他方式:客户与本行协商后可以选择适合自身的还款方式。
七、逾期还款若客户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按时还款,则视为逾期还款。
本行将根据客户逾期的时间和情节,采取以下措施:1.发送提醒通知:本行将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客户及时还款。
2.罚息计算:本行将按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标准对逾期贷款按日计算罚息。
3.信用记录受损:客户逾期还款的行为将会对其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4.追究法律责任:若客户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行将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八、提前还款客户可以在贷款期间内进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由贷款人向借款人退还。
九、贷款管理费贷款管理费按贷款合同约定收取。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甘肃银行手续费标准
甘肃银行手续费标准甘肃银行手续费标准是指甘肃银行对客户在办理各类银行业务时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费、存取款手续费、跨行转账手续费、贷款利息、信用卡年费等。
了解并掌握甘肃银行手续费标准,对客户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支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账户管理费是指甘肃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甘肃银行的规定,普通储蓄账户的管理费用为每年30元,而金卡账户的管理费用则为每年50元。
此外,甘肃银行还对部分特殊账户(如定期存款账户、基金账户等)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咨询银行柜台或官方网站。
其次,存取款手续费是指客户在银行进行存取款操作时所产生的费用。
甘肃银行对不同类型的存取款业务收取不同的手续费,一般而言,同行存款免收手续费,跨行存款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取款则按一定金额或比例收取手续费。
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可向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具体的收费标准。
再次,跨行转账手续费是指客户在甘肃银行向其他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操作时所需支付的费用。
根据甘肃银行的规定,跨行转账手续费一般为每笔2元至5元不等,具体费用标准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而定。
客户在进行跨行转账时,需注意核对转账费用,以免产生额外的支出。
此外,贷款利息是指客户在向甘肃银行申请贷款时所需支付的利息费用。
贷款利息的收取标准一般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因素决定。
客户在申请贷款前,可向银行咨询相关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还款压力。
最后,信用卡年费是指客户在甘肃银行持有信用卡时所需支付的年费。
根据甘肃银行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信用卡对应的年费标准有所不同,普通信用卡的年费一般在100元至200元不等,金卡、白金卡等高端信用卡的年费则相对较高。
客户在申请信用卡时,需仔细核对年费标准,并根据自身的消费需求和还款能力进行选择。
总之,了解甘肃银行手续费标准,对客户合理规划财务支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客户在办理各类银行业务时,应注意核对相关的费用标准,避免因费用支出不清晰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
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总行客户战略发展要求,立足中端客户、争取高端客户,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服务,丰富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贯彻国家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个人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有关条件的自然人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在贷款额度的期限和可用额度内,向我行申请发放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房产等有价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适用范围指针对我行个人优质客户(见附件1)推出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必须严格控制借款人的准入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即借款人)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贷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我行优质客户(一)优质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25周岁至60周岁,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具有稳定的职业、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以及家庭基础。
3.拥有自有房产,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原则上负债的月供额应不超过借款人每月常规性收入的50%。
4.申请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
5.当前无不利的相关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责任。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
7.原则上为与我行有代发工资业务合作的客户。
(二)优质客户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客户工作单位原则应属于《甘肃银行个人优质客户明细表》(见附1)所列范围。
甘肃银行优质企业客户是指客户所在优质企业应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经营3年以上且目前处于赢利状况,企业自身、企业法人过往信誉和职业道德良好,或与我行有一定额度的授信业务,为我行的战略合作单位。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七条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
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相关规定实行挂失,补发。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九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农户其它方面资金需求。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汇总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提高信贷档案资料利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是本辖区信贷档案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辖区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修订、执行情况的检查,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社营业部是信贷档案的保管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社营业部可根据人员情况,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对信贷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管理及归档。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
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所有客户均要建立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第五条信贷档案是记载每笔信贷业务从受理、调查、审批、发放、收回各流程的系统记录及具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资料,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开展信贷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内容指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其载体包括文字、图片、光盘、声像、密码等。
涵盖农村信用社每笔信贷业务从发生到审查、审批、发放、收回全过程的资料及反映借款人经营、财务和担保情况的资料。
第三章信贷档案的立卷第七条信贷业务发放后,信贷员应对其收集的资料按档案编目(详见附件2)填写一式二份《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自行设计),连同信贷档案资料移交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
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对移交的每笔信贷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清单逐份核实,发现缺页或少份的,应要求信贷员及时补齐,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的,由信贷员在清单上注明缺失原因。
经审查符合立卷条件后,信贷档案管理员和信贷员同时在《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一份由信贷经办人员保管,一份纳入信贷档案管理,并由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立卷。
第八条信贷档案的立卷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信贷档案资料按每笔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要求从申请到审查、审批,再到合同及附件的预订顺序排列。
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
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管理方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总行客户战略发展要求,立足中端客户、争取高端客户,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服务,丰富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贯彻国家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个人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有关条件的自然人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在贷款额度的期限和可用额度内,向我行申请发放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房产等有价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适用范围指针对我行个人优质客户〔见附件1〕推出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必须严格控制借款人的准入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即借款人〕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贷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我行优质客户〔一〕优质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25周岁至60周岁,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具有稳定的职业、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以及家庭基础。
3.拥有自有房产,具备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原则上负债的月供额应不超过借款人每月常规性收入的50%。
4.申请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
5.当前无不利的相关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责任。
6.遵纪守法、老实守信,无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
7.原则上为与我行有代发工资业务合作的客户。
〔二〕优质客户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客户工作单位原则应属于《甘肃银行个人优质客户明细表》〔见附1〕所列范围。
甘肃银行优质企业客户是指客户所在优质企业应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经营3年以上且目前处于赢利状况,企业自身、企业法人过往信誉和职业道德良好,或与我行有一定额度的授信业务,为我行的战略合作单位。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本行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操作,满足城镇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加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性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小额耐用消费品、汽车、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以及其他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个人消费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具体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客户的消费用途和还本付息收入来源相匹配的原则;(二)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三)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管理及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消费性贷款投放对象主要是长期居住在城关镇及其所辖各行政村的住户,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按贷款的消费用途可分为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以及用于其他消费用途的贷款业务品种。
一、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的贷款。
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
二、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用于旅游消费、房屋装修、购车及其他指定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县内有固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和无恶意透支(欠款)违约记录、无不良嗜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或活期账户,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回报率;第三章贷款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相应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贷款人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三)申请保证贷款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抵(质)押贷款的,提供抵(质)押物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抵(质)押物清单、有权处分人(或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省级信用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信用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甘政发[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甘肃省省级信用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甘政发[2005]77号2005年1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加快西部大开发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为规范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运作程序,加强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的管理,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范围内管理和使用省级信用平台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加强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旨在充分发挥省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和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通过省政府组织增信和开发银行大额承诺,在全省区域内建立“政府入口、开发性金融孵化、市场出口”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推动信用平台孵化,完善信用平台治理结构建设、法人建设、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
第四条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属于政府信用贷款,由省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省政府改组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作为省级综合信用平台借款法人,负责与开发银行签订工业、农业、能源、铁路、旅游、高科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文教卫生等项目借款合同,对贷款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要求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省交通厅作为省级公路信用平台,继续负责公路项目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依托,项目选择坚持规划先行、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
使用范围是:需要省上配套的国家投资项目资本金;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省政府决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建设贷款资金。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2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亲帮亲”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亲帮亲”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亲帮亲”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板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亲帮亲”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管理,保护银行利益和借款人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控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发放的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等。
第三条:借款人应当向银行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借款用途等相关材料,同时承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条:银行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借款人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内控要求。
第五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在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个人资产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银行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银行要求提供足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并自愿签署担保合同、保证书等相关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贷款金额和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方式,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合同。
第七条:银行应当严格把握贷款风险,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和风控要求进行审批和放款,同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和监控,避免贷款逾期和坏账风险。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主动还款,确保按期还款,避免产生逾期利息和罚款。
若发生贷款逾期或者违约等情况,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法律手段追缴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收回担保物品或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和用款情况等,避免贷款风险和损失。
第十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改进“亲帮亲”消费性贷款业务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定期检查和评估业务风险和业务绩效,作出相应的管理决策和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若有需要补充、修改,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和程序要求。
以上为银行“亲帮亲”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板,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银行内控要求出具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流程。
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情况,增加贷款透明度,减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贷款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以及在金融机构有贷款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法人资格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贷款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书。
本细则所指企业不包括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企业。
第二章发证机关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及各地、市、州分行,各县、市支行是辖区《贷款证》的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负责辖区内《贷款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成立《贷款证》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组织领导全省《贷款证》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贷款证》管理办公室,作为贷款证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管理全省《贷款证》制度的实施工作;(二)制定本省《贷款证》管理细则;(三)对全省《贷款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四)接受企业和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州分行或各县、市支行处罚争议的复议,并作出裁决;(五)建立全省大中型企业经济信息档案,为研究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服务;(六)对企业资信等级的组织评估,或指定资信评估机构评定企业资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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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总行客户战略发展要求,立足中端客户、争取高端客户,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服务,丰富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贯彻国家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个人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有关条件的自然人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在贷款额度的期限和可用额度内,向我行申请发放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房产等有价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适用范围指针对我行个人优质客户(见附件1)推出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必须严格控制借款人的准入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即借款人)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贷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我行优质客户(一)优质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25周岁至60周岁,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具有稳定的职业、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以及家庭基础。
3.拥有自有房产,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原则上负债的月供额应不超过借款人每月常规性收入的50%。
4.申请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
5.当前无不利的相关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责任。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
7.原则上为与我行有代发工资业务合作的客户。
(二)优质客户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客户工作单位原则应属于《甘肃银行个人优质客户明细表》(见附1)所列范围。
甘肃银行优质企业客户是指客户所在优质企业应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经营3年以上且目前处于赢利状况,企业自身、企业法人过往信誉和职业道德良好,或与我行有一定额度的授信业务,为我行的战略合作单位。
2.客户职务、职级和职称原则应达到《甘肃银行个人优质客户明细表》(附1)所列标准。
3.客户信用记录低于二级(含),具体要求按照《甘肃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4.客户必须有稳定的职业,申请人清晰可辨认的月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原则上对于可结合个人家庭均收入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我行代发工资单位客户,个人月代发工资金额2000元以上,家庭月收入合计5000元。
清晰可辨认的月收入是指客户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对账单和机关、正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并经我行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其收入属实。
第三章贷款币种、额度和期限第六条贷款币种:人民币贷款。
第七条贷款限额:个人消费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 万元(含),最高贷款额度应按照当年总行对业务授权书对单户贷款总额、单品种贷款限额、单品种贷款审批权限及转授权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借款金额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工作稳定程度、资信情况及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的用途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应为1年、最长不超过3 年(含);对于个别优质客户,经过批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 年(含)。
第四章个人信用额度确定标准第九条信用额度根据对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资产状况等情况综合评分、评级确定,不同评分、评级给予不同的贷款额度(见附2)。
具体:AAA 级:85 - 95分AA 级:75 - 85分A 级:65 - 75分BBB 级:55 - 65分客户各项得分均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支持,如身份证、结婚证、工作单位证明、银行对账单、存款单、房产证等;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计入客户汇总得分。
第十条贷款额度仅限于客户本人办理贷款,如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原则上需同时扣减本人的贷款额度。
经办行在获知客户为他人担保时,原则上应联系客户或通过系统相应降低客户信用贷款额度。
(一)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的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基准利率的1.1倍;(二)贷款期限在1 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执行利率不变;(三)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合同利率调整方式约定为次月调整,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同一客户只能在我行的一个经办机构办理个人信用贷款额度申请,严禁多头贷款。
第五章贷款申请流程和调查第十二条贷款申请流程贷款申请人向我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应填写《甘肃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
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能证实申请人身份和婚姻状况的证件。
我行经办人员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如贷款申请人为国家公务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干部,重点要求提供由贷款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单位证明,证实贷款申请人为该单位正式员工,并列明贷款申请人的职务、职级或职称。
(三)其他贷款申请人,重点要求提供工作单位证明、个人(家庭)收入及财产证明资料。
个人(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租赁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及其他收入证明。
1.工资性收入证明:由贷款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盖章确认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工资通过银行代发的,要求提供工资发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近6个月对账单,或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
工资性收入证明可与工作单位证明合并,由贷款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2.经营性收入证明: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财务报表及资金入账证明等。
3.租赁性收入证明: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及租金入账证明等。
4.个人(家庭)财产证明。
(1)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股票、基金、债券、金融理财产品、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
(2)其他非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自有房地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
以上证明材料中由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由我行经办人员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在我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资料,包括银行卡、存折、存单、信用卡等。
我行经办人员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一)调查方式为双人实地调查。
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工作单位任职情况、财产状况、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真实性等。
(二)调查内容1.借款人身份、资信和经济状况的调查经办客户经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贷前调查:(1)调查贷款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查询借款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2)登录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打印贷款申请人的征信报告作为贷款调查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是我行优质客户还应重点核实其在我行的还款记录及还款年限。
(3)调查必须采取实地调查与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确认其收入的真实性。
如已采取可能的调查措施仍不能确认客户的实际收入来满足我行要求的,应拒绝其申请。
(4)必须了解贷款申请人的家庭住所情况和其他房产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居访。
(5)必须了解借款人家庭的经营收入、租赁收入等其他收入来源,以及家庭支出情况。
(6)可以拨打借款人提供的家庭、亲友、工作单位、合作方等联系电话,了解核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做好记录。
2.贷款用途的调查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个人正常消费(包括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教育等费用支付,不能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用途。
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如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禁止贷款资金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禁止违规投入房地产业务。
对于购房、购车等消费用途,必须符合相应的监管要求,防范合规风险。
3.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调查重点调查借款人可作为还款来源的资金收入的稳定性,测算其还款能力。
稳定收入主要指工资性收入,已出租物业的租金收入等。
贷款经办人应在贷款调查报告中列明借款人的稳定收入来源测算及自有产权物业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明细清单。
分析其还款能力,并留存工资单、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房产证、银行卡及存折复印件等资料,制定我行资产保全应急预案,以增强借款人收入的可辨认性,便于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贷款。
(三)贷款经办人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填写《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客户评分表》,计算客户的汇总评分,据此提出给予客户评级和测算贷款额度的具体意见。
同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输入个人信用贷款额度信息和调查结论。
贷款经办人在《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客户评分表》中给予客户的各项得分均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支持,如身份证、结婚证、工作单位证明、银行对账单、存款单、房产证等;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计入客户的汇总得分。
第六章额度审查和审批第十四条额度审查审查人员按以下要点对经办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一)贷款申请人的职业、工作单位、收入、资信记录等条件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二)贷款申请资料是否完整、一致。
(三)客户经理对客户信用的评分是否准确,计分依据是否充分。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五)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来源是否稳定和充分。
(六)其他经办行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最高信用贷款额度=借款人个人年收入*2倍-个人或家庭负债。
第十五条额度审批信用贷款额度认定统一由个人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最终审批确认。
第十六条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贷款展期,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贷款展期的,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贷款展期只可进行一次,且不超过6 个月(含)。
第十七条贷款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相关规定约定违约处罚条款。
如发生逾期,贷款人有权按照相关约定,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收取罚息。
第十八条贷后检查(一)贷款资料管理:贷款发放以后,经办行必须督促客户经理逐户建立贷后检查档案,专人落实贷后管理工作。
(二)贷款检查和监督:贷后管理人员至少应按月检查被授信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查询其信用记录,并按季对授信客户进行回访,核实借款人家庭、职业、财产及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填写《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客户贷后回访表》(见附4)。
如贷款发生了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或出现了贷款风险,应及时报告总行零售业务金融服务中心及风险与授信管理部。
(三)总行零售业务金融服务中心应按季对本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经办行和客户经理及时按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风险隐患。
一旦发现客户的重大变故状况,应立即暂停其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业务,并启动应急预案。
(四)业务经办机构应单独统计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的逾期率和不良率,每季定期向总行零售业务金融服务中心、风险与授信管理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