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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管理,拓展个人信贷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限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其用途包括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出国留学、子女婚嫁、医疗保健、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等个人生活消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对借款人既可以分别发放信用贷款或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四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对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含信用方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

借款人信用评分根据借款人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信用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见附表1),一级分行据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修订后的评分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零首付等中国人民银行严令禁止发放的消费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七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并存入办理贷款时所需要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五)个人信用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80分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八条除个人信用方式外,借款人申请综合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本行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操作,满足城镇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加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性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小额耐用消费品、汽车、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以及其他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个人消费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具体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客户的消费用途和还本付息收入来源相匹配的原则;(二)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三)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管理及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消费性贷款投放对象主要是长期居住在城关镇及其所辖各行政村的住户,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按贷款的消费用途可分为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以及用于其他消费用途的贷款业务品种。

一、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的贷款。

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

二、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用于旅游消费、房屋装修、购车及其他指定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县内有固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和无恶意透支(欠款)违约记录、无不良嗜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或活期账户,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回报率;第三章贷款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相应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贷款人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三)申请保证贷款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抵(质)押贷款的,提供抵(质)押物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抵(质)押物清单、有权处分人(或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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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消费类信贷市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贷款,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正常消费所需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贷款人与其他合作机构共同发放消费贷款的,可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0周岁(住房贷款除外);(二)消费用途与家庭净收入相匹配且金额合理,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三)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消费类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住房、家用汽车、大额消费品、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

严禁通过个人消费类贷款向不符合准入条件或用途不明确的客户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方式。

个人消费类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第七条贷款额度。

个人消费类贷款额度根据消费用途、信用状况、收入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其中:(一)采用信用方式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各县级行社结合当地信用环境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对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合理进行配比,严防风险。

(二)采用保证方式的,其中:个人提供保证的, 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保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公司法人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

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

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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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下称“我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以及我行有关制度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业务种类第四条依据有关贷款用途不同,个人贷款可以划分为个人消费类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应依据有关*场需要不断开发和创新个人贷款产品,建立健全每种贷款产品的管理制度,推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六条我行个人贷款对象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长期居住证明”的证明材料可以为房产证、购房协议、营业执照、工作证明等其他可以证明借款人在本地居住相对稳定的材料中的一种或几种。

(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认为有不良信用记录: 1.个人征信报告近24个月存在连续3期或累计6次以上逾期记录的;2.个人征信报告存在当前逾期贷款的。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我行应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对个人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章贷款受理及调查第九条借款人应向我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条我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按相应业务规定收集授信资料文件资料,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尽职调查应由双人进行,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形;(二)借款人收入情形;(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及其家庭存量借款金额、利率及用途,或有负债情形;(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形。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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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是指我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提供的,根据其家庭收入、负债、支出、担保等因素,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对象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用途真实、合法;(三)具有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第五条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任职等级及家庭可支配收入、年龄等因素确定,实行最高额控制。

(一)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借款人:借款人近1年年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借款人可根据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个人信用状况或行政级别申请最高授信额度,科员最高10万元、科级(含副科级)30万元、处级(含副处级)50万元、厅局级及以上最高100万元。

上述授信额度是指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采取抵(质)押方式担保的额度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抵(质)押率确定。

第六条授信有效期最长为1年,单笔贷款期限根据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品种的具体期限确定。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担保及利率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项下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除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外,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第八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

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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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公共管理类)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公共管理类)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公共管理类)作业指导书1、目的和范围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的合规办理,规范“信易贷”业务操作,明确各环节尽职要求,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依据《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信易贷”(公共管理类)业务的操作及风险控制。

2、定义、缩写和分类本作业指导书所称“信易贷”(公共管理类)业务,是指面向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3、职责与权限4、基本规定(1)授信对象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人群为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中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其他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且其在我行个贷系统中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级。

a)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是指党政、政协及民主党派、群众社团的各级机关及办事机构(具体标准参照附录1《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分类表》)。

b)公务员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c)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d)其他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是指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中其他正式在编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2)授信条件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b)申请人年满24周岁(含)且年龄与授信(或贷款)期限之和男性不超过59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c)具有经办行所在地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藉或居留证明),如户籍和身份证均非经办行所在地的,需提供申请人或配偶名下经办行所在地的居住性房产证明(房产证或契约);d)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需位于经办行所在地、所任职务职级符合我行认定条件,且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e)申请人具有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填列的由本行提供的格式化职务、职级及收入证明;f)信用记录符合本行要求,贷款及贷记卡两者逾期月份数合计在12次(含)以内、贷款或贷记卡最长逾期月数在3次(含)以内(其中贷记卡因持卡人未开卡、实际形成贷记卡扣年费不成功的逾期记录,可由发卡银行的贷记卡管理部门出具未激活或未开卡的证明,或由经办行出具非恶意逾期认定证明后,逾期次数可以扣减计算);g)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h)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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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xx”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日益多元化的客户融资需求,推动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服务地方经济,提升业务产品对全行经营业务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以及《x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x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xx”业务主要面向本行个人持卡客户(简称“申请人”),采用xx模式增加我行xx卡信用额度辅助金融功能,遵循“信用、便捷、易支付”的服务方式,扩大x银行持卡客户数,增加持卡客户对x银行的综合贡献度。

“xx”目标客户是指本行优质中高端个人资产客户,与我行已经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业法人客户(含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以及政府和事业单位科级(含)以上正式职工。

申请人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在我行有一定的个人资产,符合我行相关信贷政策,采用信用、抵(质)押、政策性专业担保组合担保方式,资金用途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日常消费。

第三条本办法贷款人是指总行本级内设营销部门及经总行授权批准开办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四条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原则上在业务申办所在地居住满1年,且家庭主要生活地在业务申办所在地,同时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申请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自然人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者;(三)其他企业和经营实体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四)申请人在我行日均资产5万元以上的个人优质客户或经总行个人业务部认定的个人优质客户;(五)申请人因根据《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定,借款人征信评级认定等级不能低于三级(含)。

第三章业务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五条业务额度(一)对于以信用方式申请的,本行授信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客户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且与企业授信一并纳入统一授信额度管理;个人资产达标客户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是指我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提供的,根据其家庭收入、负债、支出、担保等因素,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对象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用途真实、合法;(三)具有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第五条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任职等级及家庭可支配收入、年龄等因素确定,实行最高额控制。

(一)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借款人:借款人近1年年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借款人可根据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个人信用状况或行政级别申请最高授信额度,科员最高10万元、科级(含副科级)30万元、处级(含副处级)50万元、厅局级及以上最高100万元。

上述授信额度是指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采取抵(质)押方式担保的额度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抵(质)押率确定。

第六条授信有效期最长为1年,单笔贷款期限根据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品种的具体期限确定。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担保及利率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项下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除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外,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第八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

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信贷监督机制,防范风险,保障信贷资产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信贷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向本市市民发放的具消费性质的个人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条各支行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一)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二)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 18 周岁且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小额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四)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五)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一)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个人职业证明。

(三)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

(四)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有关证明。

(五)有经营实体的,要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第八条下列人员贷款应限制性发放(一)正在受经济处罚期间的人员(二)公安机关有案底记录的人员(三)有贷款不良记录的人员(四)家庭成员中已婚成员在本行系统有贷款的(存单质押贷款除外)支行对个人消费贷款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冒名代替。

贷款严禁用于经营生产投资、严禁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和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等。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第九条个人消费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用途、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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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xx〕95号附件4,xx年4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消费,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社会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综合消费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贷款可用于购买个人商业用房、住房装修、购置汽车、购置耐用消费品、旅游消费等其他个人综合消费支出。

禁止用于购买个人住房消费性及投资性支出。

第四条开展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行(部)信贷部门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各个环节,本行各级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开展业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可以申请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二)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拥有符合我行规定的消费协议或合同;(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具有不少于消费总额30%的自有资金,并在使用贷款前投入使用;(六)愿意按照我行、保险公司和抵押登记各部门关于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七)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八)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调查、风险审查与审批第八条我行在开展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各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尽职调查、贷审分离、分级审批原则。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时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并且必须向我行提供以下的证明材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二)我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综合消费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其中:1、用于房屋装修支出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同时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2、用于购置汽车的须提供购车合同;3、用于购置商业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4、用于购置耐用消费品、旅游消费等其他用途的须提供相关的合同、买卖协议;(四)抵押物产权证明、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文件和抵押物估价报告;(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银行“亲帮亲”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亲帮亲”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亲帮亲”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亲帮亲”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板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亲帮亲”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管理,保护银行利益和借款人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控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发放的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等。

第三条:借款人应当向银行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借款用途等相关材料,同时承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条:银行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借款人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内控要求。

第五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在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个人资产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银行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银行要求提供足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并自愿签署担保合同、保证书等相关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贷款金额和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方式,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合同。

第七条:银行应当严格把握贷款风险,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和风控要求进行审批和放款,同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和监控,避免贷款逾期和坏账风险。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主动还款,确保按期还款,避免产生逾期利息和罚款。

若发生贷款逾期或者违约等情况,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法律手段追缴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收回担保物品或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和用款情况等,避免贷款风险和损失。

第十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改进“亲帮亲”消费性贷款业务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定期检查和评估业务风险和业务绩效,作出相应的管理决策和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若有需要补充、修改,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和程序要求。

以上为银行“亲帮亲”个人保证消费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板,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银行内控要求出具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流程。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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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总行客户战略发展要求,立足中端客户、争取高端客户,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服务,丰富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贯彻国家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个人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有关条件的自然人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在贷款额度的期限和可用额度内,向我行申请发放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房产等有价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适用范围指针对我行个人优质客户(见附件1)推出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必须严格控制借款人的准入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即借款人)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贷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我行优质客户
(一)优质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25周岁至60周岁,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具有稳定的职业、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以及家庭基础。

3.拥有自有房产,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原则上负债的月供额应不超过借款人每月常规性收入的50%。

4.申请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

5.当前无不利的相关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责任。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

7.原则上为与我行有代发工资业务合作的客户。

(二)优质客户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工作单位原则应属于《x银行个人优质客户明细表》(见附1)所列范围。

x银行优质企业客户是指客户所在优质企业应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经营3年以上且目前处于赢利状况,企业自身、企业法人过往信誉和职业道德
良好,或与我行有一定额度的授信业务,为我行的战略合作单位。

2.客户职务、职级和职称原则应达到《x银行个人优质客户明细表》(附1)所列标准。

3.客户信用记录低于二级(含),具体要求按照《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4.客户必须有稳定的职业,申请人清晰可辨认的月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原则上对于可结合个人家庭均收入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我行代发工资单位客户,个人月代发工资金额2000元以上,家庭月收入合计5000元。

清晰可辨认的月收入是指客户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对账单和机关、正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并经我行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其收入属实。

第三章贷款币种、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贷款币种:人民币贷款。

第七条贷款限额:个人消费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 万元(含),最高贷款额度应按照当年总行对业务授权书对单户贷款总额、单品种贷款限额、单品种贷款审批权限及转授权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借款金额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工作稳定程度、资信情况及其还款能力综合
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的用途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应为1年、最长不超过3 年(含);对于个别优质客户,经过批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 年(含)。

第四章个人信用额度确定标准
第九条信用额度根据对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资产状况等情况综合评分、评级确定,不同评分、评级给予不同的贷款额度(见附2)。

具体:
AAA 级: 85 - 95分
AA 级: 75 - 85分
A 级: 65 - 75分
BBB 级: 55 - 65分
客户各项得分均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支持,如身份证、结婚证、工作单位证明、银行对账单、存款单、房产证等;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计入客户汇总得分。

第十条贷款额度仅限于客户本人办理贷款,如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原则上需同时扣减本人的贷款额度。

经办行在获知客户为他人担保时,原则上应联系客户或通过系统相应降低客户信用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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