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方式
民法典保证责任如何约定
民法典保证责任如何约定保证是保证债务履⾏的⼀种担保⽅式,⽽保证有⼀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承担怎样的保证责任,可以由保证⼈和债权⼈协商约定的,⽽有些保证责任可能没有约定的,那么民法典保证责任怎样约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保证责任如何约定民法典规定,保证责任由保证⼈和债权⼈协商约定,协商好后在保证合同是载明,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般保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时,保证⼈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六条【保证⽅式】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1、企业法⼈的分⽀机构未经法⼈书⾯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效,债权⼈和企业法⼈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过错的,由企业法⼈承担民事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3、主合同当事⼈双⽅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保证⼈的,保证⼈应承担民事责任;4、主合同债务⼈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5、债务⼈与保证⼈共同欺骗债权⼈,订⽴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与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第三⼈为债务⼈履⾏债务提供保证的,第三⼈要和债权⼈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责任有⼀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
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要偿还债务,那么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单⽅以书⾯形式向债权⼈作出保证,债权⼈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式计算法定保证期间:1、若担保⽅式连带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通常都可以应适⽤法定保证期间6个⽉。
当债务⼈未清偿债务的,债主⾃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可以要求担保⼈履⾏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不会中断、中⽌,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能再向担保⼈追债。
2、若担保⽅式是⼀般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
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种保证⽅式下,债主未⾃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起诉债务⼈或申请仲裁,⼜没有向债务⼈追债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既⽆还款⽇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债主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满之⽇起计算满6个⽉,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向甲借钱,丙作保,既未约定还款⽇期,⼜未约定保证期间。
那当甲要求⼄还钱,并给予⼄⼀个⽉宽限期时,⼄到期未还钱的,保证期间是从该⽉结束之⽇起计算6个⽉。
若甲逾期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丙免除担保责任。
民法典保证合同范本
民法典保证合同范本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向乙方提供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证的范围和方式1.1 甲方同意为债务人_______(债务人名称)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1.2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3 甲方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保证期间2.1 保证期间自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年。
2.2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责任的免除和减轻3.1 如果乙方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2 如果债务人以转让财产、提供担保等方式减轻债务的,甲方有权相应减轻保证责任。
第四条债务的转让和变更4.1 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4.2 债务人和乙方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通知和证明5.1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
5.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果甲方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保证合同条规定
民法典保证合同条规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保证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1 合同目的11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112 确保主债务的履行113 规范保证行为12 定义与解释121 “主债务”指甲方或第三方因某种法律关系需向乙方履行的债务122 “保证人”指本合同中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方123 “债权人”指享有主债权的一方124 “债务人”指对主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一方13 保证方式131 双方同意采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之一132 若采用一般保证,则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33 若采用连带责任保证,则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4 保证范围141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15 保证期间151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16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161 在不影响保证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将主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162 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17 违约责任1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82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 其他事项1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9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3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
民法典保证合同范本
民法典保证合同范本《保证合同》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一、保证范围甲方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保证方式甲方承担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1. 若甲方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若甲方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主合同的变更1. 乙方与丙方对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2. 若主合同的变更减轻了丙方的债务,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若主合同的变更加重了丙方的债务,甲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了解丙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 甲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丙方追偿。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 乙方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甲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七、违约责任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履行保证责任,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合同的担保
《民法典》合同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的规定,合同的担保是指一方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为另一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行为。
合同的担保可以通过抵押、质押、保证、连带责任等方式实现。
1. 抵押: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设定为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
2. 质押: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物权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 保证:债务人找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4. 连带责任: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追偿。
合同的担保需要履行一定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担保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合同的撤销、担保人的代位权等,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解和适用。
《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式有什么保证是⼀种担保⽅式,可以⽤来保证双⽅当事⼈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顺利的实现。
如果债务⼈不履⾏债务的话,债权⼈是可以要求保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的。
那么,《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式是怎样的?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式有什么保证的⽅式,是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式。
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保证的⽅式,从⽽更好地明确保证⼈地责任承担⽅式。
因为不同地保证⽅式,保证⼈承担地责任不相同。
保证地⽅式有两种:(1)⼀般保证。
这是指保证⼈仅对债务⼈不履⾏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这是指保证⼈在债务⼈不履⾏债务时与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多久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订⽴的,由保证⼈承诺当债务⼈不履⾏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担保法律关系,实际上包括了主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由债权⼈与债务⼈签订的主合同和债权⼈与保证⼈签订的保证合同构成。
⼀、讼时效的中断问题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区分⼀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同的。
在⼀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必须⾸先向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能单独起诉保证⼈,债权⼈⼀旦通过上述⽅式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根据《民法典》692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作⽤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
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对保证⼈的诉讼时效很可能超过,对债权⼈未免不公平。
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
⽽在连带保证责任时,情况则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在主合同履⾏期届满后,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履⾏。
此时,与⼀般保证责任相⽐,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的独⽴性,债权⼈可以直接向保证⼈主张权利。
⼀旦债权⼈向保证⼈主张权利,则产⽣两⽅⾯的效⼒,⼀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是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
Effort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导读: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方式的,那么就可以按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没有审判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方式的那么是可能按一般保证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二、保证责任有哪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担保方式有什么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担保⽅式有什么保证是民法典规定的⼀种担保⽅式,如果债权⼈与债务⼈要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话,在债务⼈不能履⾏债务的时候,如果有保证的,可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担保⽅式有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般保证;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得⾏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2)⼈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3)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有哪些种类(⼀)、依据保证⼈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划分为:⼀般保证和特别保证。
1、⼀般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特别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债务⼈和保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以上两种保证的最⼤区别是:保证⼈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法:17条1款]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法:18条1款]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解:27条]保证⼈对债务⼈的注册资⾦提供保证的,债务⼈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的,保证⼈在注册资⾦不⾜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据保证⼈的⼈数划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1、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个保证⼈担保同⼀债权的保证。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新变化有哪些?
Life is to break free from the confusion, and new confusion will usher in, requiring us to continue to break fre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新变化有哪些?导读:《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合同的新变化主要有四种:1、约定不明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2、共同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3、混合担保中的追偿权与优先权的变化;4、保证期间规定的变化。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新变化有哪些?1、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改为按一般保证处理作为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保证方式有两种,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果,《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
2、对于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有变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须首先向债务人追偿,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就丧失了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故应从该时点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二是例外情况下,即存在保证人无法援引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追偿这一理由的例外情形(在下一点详述)时,该等例外情形发生之时,即应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之日,此时即应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两码事,不应混淆。
保证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中的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民法典》中的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保证人以其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法》将保证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方式予以规定。
《物权法》法出台后修改了物的担保,相当于废除了《担保法》中的物的担保,但保证担保仍然适用《担保法》。
《担保法》将在《民法典》生效后废止。
《民法典》将保证作为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编予以规定。
这一调整并不影响保证的担保功能。
事实上保证是一项合约,其创设一项从属的义务,为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提供支持。
因此,保证在形式上是一项合约,实质上是提供担保。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法典》下保证担保制度的变化,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即重大调整的内容,规范和完善的内容,以及新增的与保证担保密切相关的制度。
一、重大调整内容《民法典》对《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制度作了一些重大调整。
对照《民法典》对《担保法》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方面的重大调整:(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对此作了修改,在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调整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第三人提供保证后的责任,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履行需要关注这一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12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担保法》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的考量,为了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公平利益,各保证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或比例分担责任。
民法典关于保证的12个变化
《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变化较大,下面我们探讨下《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
变化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变化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681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院2019年11月8日公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54条规定: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
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
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变化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
民法典担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意思自治、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人和债权人应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方式、范围、期限、责任等事项。
第二章保证第五条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应具备履行保证能力的条件,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应良好。
第七条保证合同应明确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三章抵押第八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为债务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的转让应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十条抵押合同应明确抵押范围、抵押财产的处置方式等事项。
第四章质押第十一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权设立前,质押财产的转让应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质押合同应明确质押范围、质押财产的处置方式等事项。
第五章留置第十四条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留置财产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牵连的,留置权人应一并处理。
第六章担保责任第十七条担保人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第十九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报告上级领导,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形式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形式有什么规定现实社会中合同的签订是要符合相关的条件的,当合同⽣效之后就产⽣法律效⼒。
⽽且关于合同的形式是有很多种的,不同的合同性质也是有所不同。
那么关于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形式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形式有什么规定1、主从合同的形式所谓主合同,是指独⽴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的合同,⽽起担保作⽤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
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与债权⼈订⽴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这是建⽴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
2、主从条款的形式就是保证⼈与债权⼈并不专门订⽴⼀个单独的保证合同,⽽是由债权⼈、债务⼈、保证⼈三⽅共同订⽴⼀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保证⼈单⽅出具担保书的形式即保证⼈向债权⼈出具书⾯担保书,表⽰愿为债务⼈履⾏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如果债权⼈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
4、保证⼈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保证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规定来推定保证的内容。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时,保证⼈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保证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保证⼈、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形式包括了⼏个⽅⾯内容,双⽅签订合同之后就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履⾏合同的义务,否则的话造成违约的话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和担保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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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为哪些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第一、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一)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第二、抵押。
第三、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留置。
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法释〔2020〕2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
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保证人要按照保证责任的范围承担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我为大家整理关于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一、保证责任的范围有哪些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这种承担全部责任的保证,称无限保证。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中的一部分,则该保证为有限保证。
二、保证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保证责任又称为保证债务或者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即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一)代为履行。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为履行这种约定,保证人也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
例如,承揽合同是专属性合同,担保人不能以代为履行方式对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能赔偿因违约给承揽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二)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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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保证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整合的民事法律规范,对于规范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保障权利义务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中,关于保证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编合同的第十一章保证合同部分。
保证书作为保证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的书面承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履行责任。
一、保证书的定义与特征保证书是保证合同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具有以下特征:1. 自愿性:保证书是保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债权人作出的书面承诺。
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明确表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愿意承担相应的履行责任。
2. 书面形式:保证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口头保证或者非书面的保证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单一性:保证书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书确定的债务人和债务是特定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是特定的。
4. 独立性:保证书具有独立性,不依赖于主合同的履行。
即使主合同的履行出现瑕疵或者违约,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保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
2. 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
3. 债务的种类、数额和履行期限:明确债务的种类、数额和履行期限,以便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明确承担相应的履行责任。
4. 保证的方式和范围: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性的履行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责任。
5. 保证的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民法典保证合同内容包括哪些
民法典保证合同内容包括哪些保证合同需要采取书⾯形式订⽴,⽽具体的保证⽅式可以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若属于⼀般保证,对于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中保证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下。
⼀、民法典保证合同内容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单⽅以书⾯形式向债权⼈作出保证,债权⼈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
⼆、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1、未约定保证期间双⽅对此没做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起6个⽉。
也就是在债务到期之⽇起6个⽉内,债务⼈不肯还钱的,债权⼈可以在这6个⽉内找保证⼈还款。
2、有约定保证期间债务⼈与保证⼈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将会被视为没约定,到时候还是按如上所述计算,即在主债务履⾏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起6个⽉计算保证期间。
现在许多债权⼈要求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未避免承担保证责任,就会跟债务⼈约定不合理的保证期间,其实质会侵害债权⼈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对此明确了该规定,将该情况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所以,如果是怎么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法律上将得不到承认,保证⼈该承担连带保证的还得继续承担。
3、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的保证期间如果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的,将会被视为约定不明,具体计算将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3年。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分享的内容,其实保证,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为。
保证⼈与债权⼈应当以书⾯形式订⽴保证合同,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直接联系店铺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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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需注意的是,与以往法律规定不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亦即,对于一般保证而言,除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需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
1、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者仲裁;
2、根据审判或者仲裁结果,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若不同时具备该二项条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提醒,对于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债权人而言,一定要明确保证方式,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可能会成为债权实现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