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案例-无偿提供建筑服务的税会处理
建筑企业税务类案例实例汇编
一、工程承包建设项目某国有道路建设公司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该公司在95年1月中标总揽承建海天高速公路,合同约定根据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款。
在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把其中公路基础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甲公司,把桥梁工程1,0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
竣工后该公司获得的各项收入如下:1、公路建设工程5,000万元;2、临时设施费200万元;3、代支拆迁偿费1,000万;4、代支补偿田青苗款100万元。
一、该公司应纳税款的计算:1、营业税:临时设施费不得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收取代支拆迁补偿费、代支补偿农田青苗款属代垫款项应并入建筑工程收入额计税。
建筑业:(50,000,000+2,000,000+10,000,000+1,000,000)-(20,000,000+10,000,000)×3%=63,000,000-30,000,000×3%=990,000(元)2、城建税:990,000×5%=49,500(元)3、教育费附加:990,000×3%=29,700(元)4、印花税:①总包合同(50,000,000+2,000,000)×0.3‰=15,600(元)②分包合同(2,000,000+1,000,000)×0.3‰=900(元)二、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1、营业税: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负责扣缴分包人应纳税款(20,000,000+10,000,000)×3%=900,000(元)2、城建税:900,000×5%=45,000(元)3、教育费附加:900,000×3%=27,000(元)〖注:书立建筑安装合同双方分别交纳印花税,海天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还应自行交纳印花税15,600元,承包公路基础工程的甲公司自行交纳印花税900元〗二、房建项目1、某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筑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实体经济企业,其涉税处理和司法实践往往备受关注。
在建筑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其中涉税问题尤为重要。
合理处理涉税问题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还可以避免因税务风险而带来的法律纠纷。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进行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的解析。
一、案例一:建筑企业虚开发票案某建筑企业为了降低应纳税额,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展开了调查,最终认定其虚开发票的事实,并依法进行了涉税处罚。
分析: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虚开发票等行为,不仅损害了税收利益,还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建筑企业在涉税处理中,务必做到合规经营,如实申报税款,合法避税。
二、案例二:建筑企业项目款挪用案某建筑企业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将项目款挪用于个人用途,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
被业主发现后,对企业提起了民事诉讼。
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项目款挪用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信誉,还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监督资金流向,确保项目款使用合规。
如遇到项目款挪用等问题,应积极与相关方沟通解决,尽量避免法律纠纷。
三、案例三:建筑企业合同纠纷案某建筑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在交货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供应商提起了诉讼,企业被判定违约并赔偿损失。
建筑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应明确权利义务、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发生纠纷。
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如遇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避免涉及司法程序。
总结:建筑企业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内部管理,注重合规经营,预防风险,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只有通过合规经营、规范管理,建筑企业才能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2023年建筑财税管理优秀案例
2023年建筑财税管理优秀案例一、财务合规运营案例描述:某建筑公司通过对财务运营的精细化管理,实现财务合规运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该公司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质,对财务流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优化,确保财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同时,通过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实现了对建筑项目成本的精细控制和实时监控。
经验总结:财务合规运营是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企业应注重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同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对项目成本进行精细控制和实时监控,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二、税务合规管理案例描述:某建筑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注重税务合规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该公司对所有涉及的税种进行了全面梳理,建立了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税务事项的合规性。
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涉税问题,保证公司税务合规。
经验总结:建筑企业应注重税务合规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对各项税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确保税务合规。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涉税问题,保证公司税务合规。
三、内部控制案例描述:某建筑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该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采购、施工、质量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同时,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经验总结:建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采购、施工、质量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防范潜在风险。
四、风险管理案例描述:某建筑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项目风险的全面管理。
该公司建立了项目风险管理小组,对每个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同时,注重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优化,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经验总结:建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项目风险的全面管理。
三个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三个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案例1无租使用房产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房一层对外出租给业户,杉杉服饰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挺高,因此跟业户私下达成了一个无偿使用房产的协议,有意隐瞒了每年近100万元的租金。
税务风险: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案例2无偿提供借款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出借给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
税务风险: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无偿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3无偿使用员工汽车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自己没有汽车,但是经常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经营业务,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一个无偿使用车辆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不支付租金,但是负责报销加油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
税务风险:无偿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导致车辆相关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实操经验】甲方乙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甲方乙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如下图所示:「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如下图所示: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实务处理
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
税的实务处理
本文讨论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实务处理。
以一个进度付款的案例为例,探讨企业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也适用完工百分比法。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量为1000万元(含税),按照准则要求,应该按照1000万元,减除增值税额确认企业当期项目会计收入,同时结转对应的当期项目成本。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主要体现在《XXX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
企
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已完工作的测量或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应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如果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量为1000万元,企业应该按照1000万元的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在收入确认和所得税处理方面,应遵循相关规定和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调整后的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调整后的收入【会计实务 操作教程】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7年 2 月 3 日 会计司
我部在 2016年 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 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以下黑体 字是文件和解读原文,红字属于本人案例解读分析) 四、关于调整后的收入 《规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 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 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 售额.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 同》规定,采完工百分比法,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完工进度=280000÷(280000+120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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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 31日,确认建筑合同收入=600000×70%-0=420000(元); 2016年 12月 31日结转的建筑合同成本=(280000+120000)×70%0=280000(元). (2)2016年实际发生劳务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工程项目 2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280000 (3)2016年 12月 31日,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 工程施工——毛利 1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00 (4)由于建筑服务合同约定在建筑服务完工后办理结算手续,所以,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规定,采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时,2016年 12月 31日,没有办理工程结算,则不通 过”应收账款”科目和”工程结算”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2、2016年 12月 31日,企业依据当时营业税相关规定判断,是否产生营 业税纳税义务,是否需要计提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令 2008年第 52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 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
解析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
在建筑企业经营过程中,涉税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在涉税处理上常常遇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进行司法实践案例的解析。
一家建筑企业在进行涉税处理时,遇到了一个纠纷案件。
该企业在进行房屋建设时,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由建筑企业负责房屋建设并交付给开发商。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迟迟无法按时完成,导致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
建筑企业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同意支付了一笔赔偿金给开发商。
然而,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却遇到了税收问题。
企业对此表示困惑,并寻求法律援助。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处理支付的赔偿金涉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将支付的赔偿金列为成本费用进行扣除。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类似的案例。
在处理涉税问题时,企业需要充分掌握税法相关规定,并密切关注最新税收政策,确保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另外,建筑企业还需要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谨慎选择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助。
在选择律师或会计师的时候要谨慎选择,确保对方具备丰富的税务处理和司法实践经验。
通过有效的协助和合理的涉税处理,建筑企业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规避潜在的税收风险。
总之,建筑企业在进行涉税处理时,需积极了解税法相关规定,谨慎选择协助单位,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问题。
通过司法实践案例的解析,建筑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涉税问题,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业纳税筹划案例
建筑施工业纳税筹划案例(一)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筹划技巧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税负,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对税负的影响。
譬如,总分包合同价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办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细斟酌,避免导致不合理的税现支出。
以下试举两例:1、签订总分包合同例1:甲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2.4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甲公司又将该工程以1.92亿元(不含设备价值40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乙工程公司施工。
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在签订这两份合同时,涉税事项是这样安排的:由于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投标时就明确为4000万元,因而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金额为2亿元(电梯等设备价值不包括在该合同内),则甲公司节税额计算如下:节约营业税=4000X3%=120(万元);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X(7%+3%)=12 (万元);节约印花税=4000X3%o=12(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1.92亿元。
甲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即按建筑业征税,则营业稳(20000-1920O)X3%=24(万元);另一选择是签订承包合同,则应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20000-19200)*5%=40(万元)。
显然按方案一可节税16万元。
2、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例2:甲施工企业购得土地10O亩,价值1000万元,由于土地手续未完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来情况发生变化,甲施工企业欲转让该土地,乙房地产公司与甲施工企业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1200万元,签订合同后预付4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尾款800万元。
由于半年内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乙房地产公司不能进行工程开发,欲按原价转让,以期收回预付款400万元。
建筑财税管理典型案例
建筑财税管理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地区一家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因为业务拓展较快,财务管理体系不健全,导致财税风险逐渐增加。
为了避免财税问题对企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决定引入专业的财税管理团队进行全面协助。
二、问题分析1.会计核算存在漏洞由于企业规模较大,公司内部会计核算人员数量较多,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会计核算存在漏洞。
比如说,在某个部门完成了工程项目的结算后,并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这样就容易出现收支不平衡、账目错乱等问题。
2.税收管理存在风险由于建筑行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涉及到税收方面时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
但是在企业内部缺少专人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处理,导致税收管理存在风险。
比如说,在某个工程项目中,由于企业没有充分了解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导致在缴纳增值税时出现了巨额亏损。
3.财务管理体系不健全由于企业发展较快,财务管理体系并没有跟上企业的步伐。
在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导致企业难以实现高效的运作。
比如说,在某个工程项目中,由于缺乏对成本的精细控制,导致项目亏损严重。
三、解决方案1.建立专业的财税管理团队为了解决会计核算、税收管理等问题,企业引入了专业的财税管理团队进行全面协助。
该团队由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财税咨询服务。
2.优化会计核算流程为了避免会计核算存在漏洞,企业对内部流程进行了优化。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了对每个工程项目相关信息的及时汇总和核算。
同时,在内部设立审计部门,并定期对各项账目进行审查和调整。
3.完善税收管理机制为了规避税收风险,企业在引入专业团队协助后,在涉及到税收方面的决策上更加谨慎。
同时,企业还加强了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在缴纳税款时进行精细计算,避免出现亏损。
4.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为了实现高效运作,企业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建筑业会计处理怎么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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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建筑业的分类 1、房屋和土木工程以及桥梁工程建筑业 2、建筑安装业 3、建筑装饰业 4、其他建筑业 定位 建筑业的产品转给使用者之后,就形成了各种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固 定资产。它是国民经济各物质生产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生产的手 段,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把建筑业 与钢铁工业、汽车工业并列为国民经济的三大支柱。 建筑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 工作的生产部门。在实务操作中,建筑业的会计处理具体是怎么做的 呢?建筑业业有哪些分类?本文详细介绍建筑业的会计处理以及建筑业 的相关概念。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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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会计处理怎么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建筑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 作的生产部门。在实务操作中,餐建筑业的会计处理具体是怎么做的 呢?建筑业业有哪些分类?本文详细介绍建筑业的会计处理以及建筑业 的相关概念。
进项税额转出的8种情形-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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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纳税人因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剩余价款,应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30000÷(1+5%)×5%=3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3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八)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1 已全额抵扣的货物 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处理?答: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 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 用的当月起第 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纳税人原购进货物和服务用于生产经营,且于购进时取得了相 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完毕,但这部分货物和服务在购进后实 际领用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用在某项不动产在建工程里了,则这 部分货物和服务不能再适用当期全额抵扣的办法,而将适用不动产分期 抵扣的办法,即第一年只允许抵扣 60%。因此,之前已全额抵扣部分的 40%应在转用当期先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转用的当月起第 13个 月再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例 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 2016年 5 月购进了一批水泥 117万元用于 生产经营,购进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17万元,企业 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16年 6 月,该企业实际领用该笔水泥时,没有将该 笔水泥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改用于企业正在修建的办公楼,则该笔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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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 2016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 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建筑服务案例(一般计税)
【案例1】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申报实例
一、业务描述
F公司是E市一家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营改增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H地的工程项目D(老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份企业取得D项目建筑服务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的金额为300,000元,税额为33,000元。
本月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1,000元。
5月份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金额418.80元,税额71.20元,价税合计金额为490元。
二、填报分析
1.在H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33,000-111,000)÷(1+11%)×2%=4,000元
2.在E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300,000元
(2)销项税额:33,000元
(3)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0元
(4)应纳税额:33,000-11,000=22,000元
(5)应纳税额减征额:490元
(6)本期应补(退)税额:22,000-490-4,000=17,510元【政策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谢德明建筑企业经常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财税如何处理困扰着不少财务人员,有必要进行梳理分析。
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工作。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见下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座机手机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座机手机跨区域经营地址_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经营方式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其他□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相对方名称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延长有效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最新有效期止至年月日纳税人声明:我承诺,上述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若合同延期,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续。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联系电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延长后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2.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在建工程无偿划转会计分录
在建工程无偿划转会计分录【原创版】目录1.引言:概述在建工程无偿划转的背景和意义2.在建工程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方法2.1 借方和贷方的科目2.2 账务处理示例3.在建工程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3.1 增值税的处理3.2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3.3 土地增值税的处理4.在建工程无偿划转的会计分录4.1 借方和贷方的科目4.2 账务处理示例5.结论:总结在建工程无偿划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正文在建工程无偿划转是指在建工程项目在尚未完工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建设单位将其无偿划转给其他单位继续建设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并不少见,对于这种情况,会计和税务处理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来阐述在建工程无偿划转的处理方法。
在建工程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主要是通过借贷记账的方式来完成。
具体来说,借方主要为“在建工程”,贷方主要为“投资”。
这是因为在建工程无偿划转后,原建设单位的在建工程投资将转移到新单位,原建设单位的在建工程将减少,而新单位的在建工程将增加。
在建工程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首先,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偿划转的货物和劳务,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其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偿划转的资产,不视同销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偿划转的房地产,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建工程无偿划转的会计分录主要包括借方和贷方的科目。
具体来说,借方主要为“在建工程”,贷方主要为“投资”。
这是因为在建工程无偿划转后,原建设单位的在建工程投资将转移到新单位,原建设单位的在建工程将减少,而新单位的在建工程将增加。
账务处理示例:借:在建工程10000 元,贷:投资 10000 元。
综上所述,在建工程无偿划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有着严格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借贷记账的方式来完成。
建筑行业会计实操案例
建筑行业会计实操案例1、购入、领用工程物资财务处理(1)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时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贷:银行存款(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工程完工后对领出的剩余工程物资应当办理退库手续,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发包工程的有关账务处理(1)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时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贷:银行存款(2)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时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贷:工程物资(3)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贷:工程物资(4)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时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贷:银行存款3.自营工程的有关账务处理(1)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贷:工程物资(2)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贷:应付工资4、基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等财务处理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贷:银行存款5、收入的账务处理(1)收到预付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工程完工结算时借:预收账款/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6、成本的账务处理(1)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发生的材料费用借:管理费用/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3)支付人工费借:工程施工--人工费贷:现金(或应付工资)(4)发生的机械费用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租赁)贷:银行存款(或累计折旧)(5)发生的其他直接费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贷:银行存款(6)月末确认收入和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按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倒挤)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7)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工程施工税金账务处理
工程施工税金账务处理一、概述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缴纳对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金。
税金账务处理是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
二、增值税账务处理1. 进项税额的确认:建筑施工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符合抵扣条件的,按照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相关资产账户。
2. 销项税额的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合同金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 增值税的预缴: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项目所在地预缴税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 增值税的清算: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完工后,进行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借记或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1. 收入的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 费用的确认: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合同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资产或负债科目。
3.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建筑施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借记“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年终利润和税率计算应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科目。
四、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1.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税会实务】有关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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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有关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规范的是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有关规定。
建造合同的施工期较长,通常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
为了及时反映各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工程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确认各年的收入和费用。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财政部1998年6月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
年1月开始实施。
这次财政部在建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该具体准则没有作较大的修改,从财政部会计司刘光忠处长的讲课中了解到有两处小的改动:
1、旧准则第1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准则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准备》中没有规定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
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规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由原来。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团体名单。而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布的名单,则
需要在本地查询。 (3)捐赠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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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 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 本单位的印章。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 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向汶川和玉 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目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 扣除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 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 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 值。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情形时,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 售确定收入。如果捐赠的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 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
定销售收入。
2.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 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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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案例:无偿提供建筑服务的税会处理
案例背景
A省某施工企业甲在B省承担一项工程,该工程坐落在该省某县县城之外的村庄,附近村民对施工造成的不便多有不满,为推进工程顺利施工,减少民扰现象,经与村委会商讨,该施工企业决定无偿为该村修建一条道路,长度4公里,工程于2016年8月15日开工,9月16日竣工交付使用。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含税成本费用如下:
人工费:8万元,由该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该单位对道路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款项已支付,分包单位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24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
材料费:30万元,材料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材料款已支付,销售方已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
机械费:5万元,机械出租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款项尚未支付,也未取得专用发票。
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折旧费分配2万元。
间接费用: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分配1万元。
案例分析
甲企业该项行为属于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公益事业用途,也不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因此应按照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无偿捐建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应以实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