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会计政策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要求
① 根据基础资产情 况确定最终产品 方案(包括产品 结构、增信措施 等)
② 协调评级机构根 据尽调情况进行 预评级
③ 协调次级投资者 沟通产品方案
⑤ 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并对基础资产进行 初步评估及现金流 模拟
合同及材料 准备
产品成立 挂牌成功
① 撰写专项计划相 关合同(计划说 明书、标准条款、 认购协议、基础 资产买卖协议、 托管协议、差额 支付承诺函、担 保函等)
④ 与融资人沟通担 保、差额补足等 可能的增信措施
⑤ 就基础资产法律 属性及交易结构 等与律师预沟通
尽职调查
确定最终 产品方案
① 协调各方确定产品 基本要素及交易安 排
② 确认相关中介方, 协调各方共同尽调
③ 聘 协调会计师、律师、 评级、评估机构进 行现场及非现场尽 职调查
其他差异
监管机构 发行制度 发行要求
发行额度 发行用途
发行时间
短融、中票、定向工具 银监会
公司债 证监会
企业债 发改委
资产支持证券 证监会
注册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近三年发行的短融、中票 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
待偿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 资产的40% 无限制
首次准备发行,整个周期3-
大公募核准制
小公募交易所预审 私募备案制
Part 1
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基本要求
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哪些基础资产可以用来证券化)
基本要求为: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2、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3、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期:2004-10-21执⾏⽇期:2004-10-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意见》,推动固定收益类产品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办法》、《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基本要求(⼀)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资产⽀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发起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所募集的资⾦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能够产⽣可预期稳定现⾦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代计划向原始权益⼈购买基础资产,并委托托管机构托管。
基础资产及其收益属于计划的财产,独⽴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得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的债权债务相抵销;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
管理⼈按照约定管理、运⽤、处分计划项下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归⼊计划,所产⽣的法律后果由计划承担。
受益凭证作为投资者的权利证明,以计划项下的资产为信⽤⽀持,其收益来⾃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的现⾦流,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管理⼈仅以基础资产及其收益为限向投资者承担⽀付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按照约定取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基础资产应当为能够产⽣未来现⾦流的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的来源应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有独⽴、真实、稳定的现⾦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额能够基本确定。
以浦东建设bt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案例为例
摘要企业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丰富的融资手段来跟上企业发展的速度,资产证券化就是当今金融市场上全新的融资方式,他破除了企业因为规模受限而融资困难的限制,为具有优良现金流的企业打开方便之门。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比较滞后,由于相关法规和制度的不健全,一直没有真正的推广应用,2013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后证券化的发展开始逐渐走向常规化,各领域开始积极寻找合适于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尝试。
BT模式是我们目前建设单位主流采用的投资建设模式,由企业代建,政府回购,他的现金流特征非常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受益计划”就是第一只成功发行的BT类资产证券化产品。
本文对浦东建设BT项目在资产证券化的应用进行分析。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选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第二部分对BT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概念做了界定,阐述了什么是BT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并阐明了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以浦东建设BT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案例为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分析了此案例的实施意义、产品结构、操作步骤等;并总结出了同类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关键问题的操作方法,如如何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如何通过现金流测算出适宜发行的额度、何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如何衡量产品的信用等级等。
第四部分阐述了此案例相关问题带来的一些启示,比如需要更注重政府的信用问题,需要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会计处理方法、需要有更合理的税收政策等。
第五部分对前文进行了总结并对资产证券化未来应用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对BT项目资产证券化如何应用做出了总结,对此类项目应该关注和完善的问题做了讨论,为同类 BT项目资产证券化未来的应用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参考。
关键词: BT 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会计处理风险控制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研究背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最快的一种创新工具,在国外已经应用很广,虽然过度复杂的证券化衍生品是08年次贷危机的导火索而使证券化产品一度遭到诟病,但国外并没有因噎废食,而是经过制度的完善回到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金融工程练习题多项选择
多项选择1、现金流有三个重要特征,分别是()。
A现金的拥有者B现金流的大小或数量C现金流的方向D现金流发生的时间答案:ABCD2、货币时间价值具有如下哪些特点()A资金周转的时间长短不同,价值不同,周转周期越短,增值越快,价值越大;B资金使用的时间长短不同,价值不同,使用时间间隔越长,价值增值越多;C资金使用的时间长短不同,价值不同,使用时间间隔越长,价值增值越少;D资金投入和回收的时间不同,价值不同,回收时间越早,增值越多,价值越大。
答案:ABD3、影响资金时间价值大小的因素主要有()。
A、资金额B、利率C、期限D、风险答案:ABC4、以下有关时间价值敏感性分析的说法正确的是()。
A时间价值敏感性分析的前提条件是现金流确定。
B时间价值敏感性分析主要考虑投资的NPV随折现率的变化而变化的幅度。
C时间价值敏感性分析是投资决策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D在金融工程中敏感性分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答案:ABCD5 利息的计算方式有()。
A单利计息B复利计息C连续复利计息D以上都不是答案:ABC6、零息票债券的作用有以下哪些。
()A在到期日之前无需支付利息,零息票债券发行者能获得最大的现金流好处。
B投资者可自由创造出所需要的投资组合,有利于增强其投资运作和资金管理的灵活度,提高其所持有中长期债券的流动性。
C本息分离后各类期限结构的零息债券的出现还有利于投资者的进行套期保值和转换套利。
D在到期日有一笔利息可观的连本带息的现金收入,节约了再投资成本并避免了再投资风险。
答案:ABCD7、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有()。
A资产发起人B特设信托机构C信用评级机构D投资者答案:ABCD8、回购协议市场的特点有哪些()。
A流动性强B安全性高C收益稳定且超过银行存款收益D不属于存款负责,不交纳存款准备金答案:ABCD9、下面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说法正确的是()A将一笔在未来可产生较稳定、可预见现金流而本身又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过程。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测试卷(第8套)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1/3,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 )。
Ⅰ 挂牌之日Ⅱ 挂牌期满6个月Ⅲ 挂牌期满1年Ⅳ 挂牌期满2年Ⅴ 挂牌期满3年A.Ⅰ、Ⅱ、ⅤB.Ⅰ、Ⅲ、ⅣC.Ⅱ、Ⅳ、ⅤD.Ⅲ、Ⅳ、ⅤE.Ⅱ、Ⅲ、Ⅳ2.以下情形中,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有( )。
[2015年11月真题]Ⅰ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收购前后均受丙公司控制,收购未导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Ⅱ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某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Ⅲ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Ⅳ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A.Ⅰ、ⅡB.Ⅰ、ⅢC.Ⅱ、Ⅲ、ⅣD.Ⅱ、Ⅲ、ⅤE.Ⅰ、Ⅲ、Ⅴ3.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Ⅰ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Ⅱ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Ⅲ 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Ⅳ 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Ⅴ 最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A.Ⅰ、ⅡB.Ⅱ、ⅢC.Ⅱ、ⅣD.Ⅰ、Ⅲ、Ⅳ、ⅤE.Ⅱ、Ⅲ、Ⅳ、Ⅴ4.某企业当期净利润为600万元,投资收益为100万元,财务费用为100万元,其中与筹资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50万元,销售产品应收票据贴现的利息支出50万元,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75万元,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25万元,固定资产折旧60万元,其中计入在建工程20万元,计人管理费用4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10万元,全部影响当期净利润。
简析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措施
简析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措施【摘要】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通过将企业资产转化为证券,能够有效地吸引投资者并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在会计处理方面,资产证券化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确认原则和方法,包括将资产转移和确认收入等步骤。
税务处理方面,企业需要注意资产证券化对税前利润的影响,以及如何合理规划税务方案。
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和降低成本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合理性也至关重要,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策略和措施。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企业融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会计确认原则、会计处理流程、税前利润、重要性、关键性。
1. 引言1.1 企业资产证券化概述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自己的资产转变为证券发行,从而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或者应收账款等资产转化为证券,通过市场发行来融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加流动性,提高企业的财务灵活度。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逐渐兴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关注。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企业可以将资产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打包、拆分并发行出去,吸引资本市场的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企业规避财务风险,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结构,增加企业财务灵活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需要遵循严格的会计和税务规定,确保合规经营,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
2. 正文2.1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是指将企业资产转让给特定的实体,再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融资的过程中所需进行的会计操作。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企业需将资产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同时将该资产对应的债权和债务也转移给受让方。
{财务管理股票证券}国内外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财务管理股票证券}国内外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思考国内外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思考摘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美国自1968年第一次发行转移证券开始迄今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欧洲也快速发展。
在亚洲,资产证券化发端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等地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
中国资本市场上的资金需求量规模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以往国有企业主要通过向银行借款的间接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
然而,由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尚未企业化,高比重的间接融资就使得银行风险增大。
这反过来也造成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重逐渐增加。
因此,迫切需要多元化的融资工具。
启动资产证券化,对国内金融市场来说,是一件里程碑的事件。
资产证券化不仅扩展国内金融市场,加快了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而且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品种,促进国内金融产品的创新。
对国内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及广大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还是一种十分陌生的产品与市场,这一产品与市场应该否则,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刚一进入市场就可能出现问题一大堆的情况,国内证券市场以前在这方面就曾有过很多教训,如国债期货的推出与关闭、股票询价制推出的问题,都是十分明显的例子。
因此,启动国内证券化市场,再沿用以往那种边干边学的方式已经完全不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需要了。
我们对资产证券化不仅要有一个透彻的了解,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设计出适应中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规则及监督方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酝酿十年之久,经过不断探索,终于在2005年冲破了中国国内法律、法规、税收、会计等政策的种种限制,呈现在市场面前。
本文在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各种要素的基础上分析了包括美国、欧洲、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一些资产证券化具有典型性的国家的产品特点、操作技巧及相关法律制度等。
并对这些国家的资产证券化进行比较分析,借此引出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里程,介绍了在发展各个阶段所发生的典型案例。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DOC 10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第三条发起机构是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上述新资产或者新负债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按市场报价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比照类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市场报价,或者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按市场上普遍认同的计价模型计算的结果,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五条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起机构应当继续确认该信贷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第六条不属于第四条和第五条情形的,发起机构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商业银行会计方法虚增资本的机理和渠道
商业银行会计方法虚增资本的机理和渠道摘要:一、引言二、商业银行会计方法虚增资本的机理1.会计政策选择2.会计估计调整3.账务处理技巧三、虚增资本的渠道1.内部融资渠道2.外部融资渠道四、虚增资本的影响1.资本充足率提高2.银行风险隐藏3.行业竞争加剧五、监管对策及建议1.完善监管制度2.强化内外部审计3.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六、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竞争日益激烈,资本成为衡量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一些商业银行采取会计方法虚增资本,以应对监管要求和市场压力。
本文将从商业银行会计方法虚增资本的机理和渠道进行分析,并提出监管对策及建议。
二、商业银行会计方法虚增资本的机理1.会计政策选择商业银行在会计政策选择上,倾向于选择对资本充足率有利的会计政策。
例如,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采用较为宽松的会计政策,从而降低不良资产率,提高资本充足率。
2.会计估计调整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资产减值损失、预计信用损失等方面的估计调整,影响资本充足率。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可能会采取较为保守的估计方法,以降低信用损失和不良资产率,进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3.账务处理技巧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账务处理技巧虚增资本。
例如,通过调整贷款分类、资本化利息、递延确认成本等方式,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幅度降低,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虚增资本的渠道1.内部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内部融资渠道虚增资本,如提高利润留存比例、降低分红比例等。
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发行次级债、可转债等金融工具,将外部融资转化为内部资本。
2.外部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外部融资渠道虚增资本,如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
此外,银行还可以利用债务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外部资金。
四、虚增资本的影响1.资本充足率提高通过会计方法虚增资本,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得到提高,增强了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2.银行风险隐藏虚增资本可能导致银行风险被掩盖,加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建议
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验。
首先呢,我觉得基础资产的选择超级重要。
就好比你盖房子,地基得打稳了。
我之前参与的一个项目,当时没好好挑选基础资产,觉得有些资产看着差不多就选进去了,结果到后面真的是麻烦不断。
那资产有各种隐藏风险,像是现金流不稳定啥的。
所以在选择基础资产的时候,一定要做透彻的尽职调查。
对,就像找对象,你得把对方的家底儿摸得清清楚楚的。
要考察资产的历史数据,它的还款规律,还有相关的市场环境。
可不能只看表面或者听别人吹嘘。
哦对了还有,交易结构的设计也不能含糊。
这就像是给这个资产证券化搭框架。
这个框架得牢固,还得合理。
我感觉很多时候大家容易搞得太复杂,想在一个结构里塞太多东西。
我自己也有过这样的错误,想要通过复杂的结构来实现各种目标,结果却适得其反。
你得根据市场需求和基础资产的特点来,不要盲目追求那些看起来很炫酷的设计模式。
比如说,要是你的基础资产比较单一,那就简单直接一点的结构可能更好。
像我见过一些简单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结构简单明了,整个过程就很顺畅。
再有呢,监管合规这块儿得时刻注意。
这行的监管政策变化还挺快的,别一不小心就触了红线。
我感觉这就像在路上开车,交通规则一直在变,你就得时刻小心盯着。
你得有专门的人或者团队来跟进政策变化,并且确保每一个环节的操作都是符合规定的。
我之前在一个小项目里,就因为对一个新出台的法规解读不到位,差点出大问题。
还好后面及时发现纠正了。
关于中介机构的选择呀,我觉得也很有门道。
中介机构就好比你身边的助手,得力不得力那可太影响事情发展了。
我合作过有些中介机构,干活儿拖拖拉拉,专业知识也不扎实。
咱得找那些口碑好的,经验丰富的机构。
多打听打听同行的经验。
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你看它做过的类似项目多不多,审计质量怎么样。
然后就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方面,不能忽视。
这就跟开饭馆一样,顾客就是上帝,投资者就是咱们的上帝。
要经常跟投资者沟通项目的情况,让他们放心。
cmbs账务处理
cmbs账务处理观点指数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融资模式凭借着可以降低流动性资产转化为高流动性证券的特性,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房地产企业的青睐。
观点指数获悉,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房地产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超过1.4万亿。
从根本属性来看,资产支持证券无疑是负债类的,但在实际会计操作中,根据不同区域的会计政策以及不同的融资种类,房企的会计处理并不一致。
不同的会计处理将会决定该项融资的类别,可能出现ABS的隐藏,从而实现显性负债率的降低,企业有息负债规模的低估。
自2020年以来,房企ABS的审批制度愈加严格。
结合如今的“三道红线”政策对融资渠道的管控,ABS模式下的基础资产创造了更大融资空间同时,也让房企隐性债务压力日益凸显。
以往对ABS较为依赖的企业,会面临更大的再融资压力。
房地产ABS基础资产解析当回答房地产ABS是如何影响房企财务报表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弄清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具体是指什么。
观点指数认为,基础资产可以先按照时间将其分类为“未来资产”与“现时资产”。
未来资产是指收益发生在未来期间的类资产,诸如收益权、未来债权等,此类并不会确认在原始权益人财务报表中,只可以用于抵押与融资。
典型的如购房尾款ABS(未来债权)、物业费ABS(收益权)就是资产负债表中未记录的资产。
相对而言,现时资产便是存在财务报表中被记录的资产,包括银行贷款、应收账款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目前市场上被大家熟知的主要是CMBS和类REITs的底层资产。
数据来源:观点指数整理类REITs涉及将底层不动产出售给SPV,可能涉及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更,是5类房地产ABS中唯一需要判断是否出表的类别,不出表类型REITs则视为一项新的负债。
不同企业的会计处理及影响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依据两个准则,分别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内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发展历程一、发展历程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范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范.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租赁、污水处理收费、公园入园凭证、隧道专营收益权、小贷资产、铁路运营专线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等十多类资产.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证监会的专项投资行政审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无法继续获得批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随之暂停.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工作指引,将特殊目的载体由之前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文简称“专项计划”;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前由交易所核查,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实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基金业协会制定并负责定期更新;授予了基金子公司计划管理人资格;另外,增加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作为合格的挂牌、转让场所.之后,基金业协会和沪深交易所亦相继出台了相关的业务规则.2014年12月4日,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了备案制时代的首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和农信2014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自此,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备案制时代.交易结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相关各方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计划管理人、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计划推广人、财务顾问不一定有等.在基本的交易结构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其中各方的主要职责如下:1.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是指基础资产在证券化之前的所有权人.2.计划管理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目前只能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来担任.3.主承销商:资产支持证券的牵头承销机构,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4.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进行催收和管理,并将扣除服务费后的现金按时划转到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的主账户.该职务原则上应该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但是在实务中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原因在于计划管理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服务能力或者成本太高.5.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6.律师事务所:负责整个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7.评级公司:负责对各个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出具评级报告,如有必要,还会对基础资产的债务人如果是权益性资产,则为付费人进行影子评级iii.8.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场所和信息披露场所,并负责在专项计划成立之前对其进行核查.9.基金业协会:专项计划计划成立后进行备案的场所.10.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计划项下的财产进行托管,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一般由商业银行来担任.11.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流出和流入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主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一般由托管银行兼任.1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在上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在深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13.计划推广人:负责在发行前将资产支持证券向潜在投资者进行推介,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来担任.14.财务顾问:提供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二、基础资产相比传统的企业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弱化了发行主体的信用背书作用,而基础资产的质量成为影响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的最重要的因素.原则上来说,一切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据说华尔街流行一句名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把它证券化”,表达的就是这一层意思.但是在实务中,囿于可操作性、风险防范、法律限制、政策障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凡是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的美好愿景是不可能实现的.1.实务中哪些基础资产可证券化证监会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从宏观上对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要求基础资产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另外针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作为基础资产,还特别规定“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具体来说,“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而基金业协会则是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不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201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不适宜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将在下文的解读中列出.2.对规定的解读2.1“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符合法律法规”一条自无需多言.“权属明确”也不难理解.如果基础资产权属不明晰,比如因债务原因导致基础资产权属存在法律纠纷,并且诉讼未决,则不能将其进行证券化,否则原始权利人姑且这么称之与专项计划之间的资产买卖协议存在因前述诉讼败诉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可能,这必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然而,基础资产必须“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这一条则不易理解,有必要深入地分析.首先,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可预测是基础资产价值可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现金流无法预测,基础资产价值无法判定,则无法确定可以通过该基础资产发行多大规模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亦无法设计,进而项目无法进行.其次,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是指能够将其与其他资产明确地区分开来,否则基础资产无法单独转让,项目也无法进行.这一点,中信证券承做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项目以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但并非欢乐谷主题公园发行的所有入园凭证全部作为基础资产,而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那么就必须将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计划管理人采取的措施是在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上印上特殊的字样.正是这一措施使得原先不可特定化的入园凭证可特定化了.最后,这一条还要求基础资产必须可独立地产生现金流.如果基础资产必须与其他资产一起才能产生现金流,那么现金流的归属就会存在争议,至少有一部分不应当归属于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已经转让给专项计划,但其他资产则仍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这种情况必然会存在潜在风险.另外,规定还将基础资产定义为一种“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笔者的理解是,财产指的是物理性资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指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比如机械设备、汽车、厂房、办公楼等等;而财产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是指可以变现获取现金流或者可以转变为财产的各类权利或者权益,比如收费权、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不过在实务中,另外一种属性划分方法更加重要,即将基础资产划分为债权性资产和权益性资产.前者的法律概念为债权,会计概念为应收,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等.以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破产隔离和资产出表的可能性.而后者又可分为两类——收益权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一般不能独立地稳定的现金流,不是合适的证券化资产.而收益权是指由相关权力部门授予的从一些特定项目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权、供电供热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租赁收费权等,这类资产一般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是较为常见的证券化资产.但是由于,一方面收益权自身的性质导致其无法出售,而只能以质押的形式让与给专项计划,另一方面收益权的未来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法实现资产出表.2.2“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所谓“交易”是指,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让与给专项计划,这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交易必须“真实”是指,不管是出售型还是质押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所有的必备流程,并且不可以通过“抽屉协议”之类操作使让与行为成为纯粹的走过场.要求“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因为原则上,进行了证券化的资产应当是实现了“破产隔离”的,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专项计划项下资产不应当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如果交易对价不公允,则该交易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真实有效的交易行为,而是一种转移资产规避偿债责任的一种手段.这样,专项计划项下资产有可能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第三方债权人,那么专项计划投资人必然遭受损失.3.对负面清单的解读3.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里所说的以地方政府为直接债务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并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情形.如以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资产为标的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行为.这种债务是要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必定要求当地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并由当地人大出具同意具将该笔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的函.第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其子公司以财政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比如,政府回购的BT项目目前确定是不可以的.但是,不考虑其他因素,以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债权资产是否就可以进行证券化存疑,毕竟这类资产目前较为敏感,建议提前与协会沟通.而以地方政府作为间接债务人是指不以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但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情形.PPP项目例外,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央政府目前正大力推行该类融资模式,协会要与其保持政策上的一致性;二是,PPP模式中,地方政府并不是主要的偿债责任人,因此不会显着加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但是,PPP模式目前尚不成熟,许多法律问题有待探讨,在这种情况,相信PPP项目短时间内还难以成为可操作的证券化资产.3.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虽然给出了融资平台的定义,但是由于各种类平台公司数量繁多,而作用大同小异,我们无法仅通过该定义就将地方融资平台全部明确地区分出来,目前只能是根据43号文,并参考银监会版的融资平台名单进行大致地区分.而具体到业务,则建议直接跟协会沟通.3.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上文已经提及,基础资产必须是“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资产.虽然,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的取得只要合法合规并且程序完备,原则上是可以实现权属明晰的.但是难以满足“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要求.对于矿产资源来说,首先矿产存量往往难以精确探明,其次矿产价格变化波动较大,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必定不稳定并且不可预测;土地出让收益权同样如此,未来的出让收益是无法预测的,并且为一次性收入,显然不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还有一个“等”字,说明矿产开采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仅仅是两个例子,类似的现金流难以预测的收益权都是不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什么资产,只要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即现金流不可预测,就不适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租金债权自然不能例外.“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作为基础资产还是因为现金流的问题.因为如果完工比例不高,该资产可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之后才能产生现金流,风险就比较高,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就会大幅下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0%是一个精确的比例,但不动产建设进度是无法精确量化的.如果定义为资金投入比例,虽然投入量是可确定的,但是项目总投入只能预测,而不能确定,因为它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力成本变化、工期以及其他诸多难以预测的因素的影响;而如果简单地定义为完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也是不合适的,因为随着工程的进行建设难度可能会不断增加,而且不是线性地增加,很可能是指数级的增加——想象一下上海中心大厦,其第110层的施工难度与第10层的施工难度差距会有多大——因此这也不是一个好的测度完工程度的指标.所以,10%的比例只能是从主观上进行把握.3.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这类资产的现金流虽然是可预测的,但是只能产生一次性现金流,显然不是合适的基础资产.3.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这一点要求主要是处于项目操作和管理上的考虑.其实这一条不能算是负面资产,因为只要分开做就可以了.3.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所有基础资产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但是不得通过嫁接信托的方式将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即对基础资产采取“穿透原则”进行追本溯源,源头资产亦必须符合负面清单的规定.其实,目前一般的信托资产都是不可以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的,这一条只是为了给银行信贷资产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预留空间.由于分业监管及部门竞争等方面的原因,银监会要求银行信贷资产只能通过信托计划作为SPV进行证券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双SPV结构,信托计划作为第一层SPV,再以专项计划作为第二层SPV,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该资产支持证券由平安银行发起,以其小额消费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由华能贵诚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作为SPV,由国泰君安证券主承,在上交所发行.这是首单在交易所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行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因为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这只产品突破了这层限制,相信这是由证监会和交易所推动的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发行的试点行为.如果顺利的话可能下一步就会直接以专项资产作为SPV,对接银行信贷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事实是很不顺利,因此才为信托资产作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预留了空间.三、发起动机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的动机主要有两种:融资和出表.融资动机,即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满足融资需求,这与发行普通债券产品相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动机,任何类型的发起人都有可能因为融资需求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第二种动机是为了实现资产出表.具有这种动机的发起人主要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类企业,这类机构受净资本管理办法或者资本充足率之类的业务指标约束.比如对于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资本充足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融资租赁和小额贷款公司杠杆一般不得超过10倍;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则是设置了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的双重指标.这类机构,待表内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净资本或者净资产规模难以提高,业务就无法继续开展.而将表内资产移出表外,是金融机构常用的规避上述约束指标的措施之一.而通过将表内资产让与专项计划,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资产出表的可能,这使得出表成为部分机构通过专项计划发起资产支持证券的一个重要目的.四、增信措施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为了提高信用水平以吸引投资者,发行人往往会设置各种增信措施.总体来说,增信措施分为两大类: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资产支持证券也不例外. 1.内部增信措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常用的内部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结构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现金担保、资产追索权等.结构分层是指,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也称次级或者权益级.优先级在还本付息方面具有优先权,只有在优先级本息得以全额支付后,劣后级才可以获得分配,即证券的风险首先由劣后级来承担,劣后级持有人为优先级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优先级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在损失未侵蚀优先级的情况下,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而劣后级的收益是不固定的,基础资产产生的所有现金流,扣除相关的费用以及优先级的本息分配后全部归其所有,可以看作是权益人.超额抵押是指,发起人让与给SPV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大于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额度.超额部分原则上归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级持有人往往是发起人自己,但是需要在债权人优先级投资人本息获得全额分配之后才能得以分配.可见,超额抵押虽然是一种非常强力的增信水平,在发起人持有权益级的情况下,成本也却不是很高.但是,交易结构设计者不可过分追求超额抵押,原因将在下文中说明,在此不赘述.超额利差是指,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应支付的利息、必要的服务费和违约等因素造成的坏账损失后的部分.设置超额利差,即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选取的基础资产可以产生的预期收益大于优先级持有人的预期收益.超额利差是承担基础资产损失的第一道防线.与超额抵押相同,超额利差在优先级持有人获得本息全额分配后归属于权益级持有人.现金担保是指,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发起人以自有资金或者私募发行的方式募集一定量的资金存入一个现金担保账户,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平时可以投资于低风险的资产,在基础资产发生损失并且超额利差不足以承担时,计划管理人可以将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产变现用于对优先级持有人进行本息支付.。
发行资产证券化账务处理
发行资产证券化账务处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是指将企业的资产打包成证券,发行给投资者从而融资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通常通过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抵押担保证券(MBS)、抵押支持证券(CMBS)等形式进行。
发行这些资产支持证券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资产的筛选和打包、法律文件的准备、评级机构的审议等。
资产证券化的账务处理是指发行后的证券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收益的分配等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证券的发行、利息支付、本金偿还等各种资金流动的处理。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方来说,要做好账务处理工作,需要保证账务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以及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账务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是证券的计息规则和支付方式,一般来说,资产支持证券的计息和支付遵循着特定的规则,需要确保证券资金的流动性。
其次是资产的收益分配方式,资产证券化发行后的资产收益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配,通常由信托公司来进行管理和分配。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账务处理过程中,还需要考虑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等问题。
风险管理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要对发行的资产和证券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监管合规是指资产证券化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要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和监管。
第二篇示例: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发行证券化产品,将特定的资产或资产组合转化为与之相关的证券,再由证券化的结构来实现资产的融资活动。
简单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利用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的法律和财务服务机构建立的机制,将这些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变现成特定的金融工具,以吸引投资者进行融资。
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两种类型。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不良资产包装成证券进行发行,以分散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化是将具有一定价值、清晰收益流和较低风险的资产转化为证券并发行的一种融资工具。
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市场风险对投资者的收益和本金都 会产生影响,如导致投资者收益下 降、本金损失等。
流动性风险
01 02
定义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过程中,由于市场交易不活跃或 资产池现金流不足,导致投资者难以在需要时以合理价格卖出资产证券 化产品或获取足额资金的风险。
产生原因
流动性风险主要由以下因素引发:1)市场交易不活跃;2)资产池现金 流不足;3)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知程度不足。
完善法规与监管环境
制定严格的证券化法规和监管政 策,规范资产证券化流程,保障
投资者的权益。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市场参 与者进行全面监管,确保市场稳
定和公平。
加强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 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推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证券化产品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效率,保障投资者利益。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
资产池
资产池是资产证券化的基 础,由一组具有相似风险 和收益特征的资产组成。
结构化
通过结构化的安排,将资 产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 分离和重组,以转换成为 可交易的证券。
信用增级
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证券的 信用等级,以吸引更多的 投资者和降低发行成本。
评级机构
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评级 ,以帮助投资者评估风险 和收益。
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机 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 者提供更多投资机会 。
04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与挑战
信用风险
定义
信用风险是指在资产证券化过程 中,由于原始权益人或服务商出 现违约行为,导致资产池现金流 不足,影响证券的本息支付和投
资者的收益。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要求
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基本要求
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哪些基础资产可以用来证券化)
基本要求为: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2、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3、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
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4、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5、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企业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
(哪些基础资产不能用来证券化)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 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
五年期AAA各类融资工具比较图(单位:百分比) 三年期AAA各类融资工具比较图(单位:百分比)
其他差异
短融、中票、定向工具 监管机构 发行制度 银监会 注册制 证监会 大公募核准制 小公募交易所预审 私募备案制 大公募债项评级AAA 大公募和小公募要求 最近三年年均利润对 债券一年利息的覆盖 超过1.5倍 私募满足证券业协会 负面清单 大小公募累计余额不 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 资产的40% 私募无限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 准的用途;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 定的用途 1-3个月左右 公司债 发改委 核准制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 证监会 备案制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财税处理探析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财税处理探析阿波近年来,国资委对国企考核日趋严格,去杠杆降负债、两金压降持续承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性金融工具,赋能国企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两金指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结构,而逐渐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持续增长。
随着商业信用的持续推广和运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呈现快速走高发展态势,发行数量占居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之重要地位。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对于盘活应收账款,提升资金流动性,解决融资难痼疾,对应收账款实行表外融资,拓展投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企实现应收账款出表采用的一种方式。
本文基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念、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模式应用,梳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财税处理,为后疫情时代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提供实务运作借鉴。
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ABS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简称,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流动性较弱但预期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归集,通过结构化设计重组以及信用增级,并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现金流作支持,将其转变为可以在公开金融市场发行的一种可交易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模式是以特定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是一种以资产转让为基础交易关系的融资行为。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一种创新的产融结合模式,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资产证券化的方案如下图所示:应收账款证券化是近些年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类型,主要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转化为证券,便于以应收账款获取新的现金流,进行投资扩大再生产或投资一个新项目或补足流动资金缺口维持正常生产,还可以实现应收账款出表,解决公司“两金”占用困扰。
应收账款证券化通常是指企业(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其所取得的应收账款按照一定的标准出售给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将应收账款汇集成一个资产池进行资产重组,并以此为抵押担保,经过信用增级和评级后,在市场上发行具有固定收益工具特征的资产支持证券,并用资产池中的回收款来偿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
其中,会计确认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涉及企业证券化资产基数、证券化收入或损失、交易成本、融资处理等的确认。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根据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如金融合成法、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以及后续涉入法,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有所不同。
金融合成法的核心在于对企业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当企业身为金融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合同中一方时,需对金融工具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资产和负债确认,以防止因融资风险与收益转移所暴露出的会计问题。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则与金融合成法相反,认为企业资产与负债不可分离,只有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让到接受资产一方时才能视为销售,最终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移除,并将所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当期损益。
而后续涉入法则不考虑具体的涉入程度,只对转让方对转让的资产是否涉入进行考虑,如果依旧涉入,则不对涉及资产做融资处理,反之则对资产进行销售处理并终止会计确认。
除了会计确认,企业还需要处理好税务问题。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包括企业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税款处理。
尽管国家给予了大力扶持,避免重复征收某些税务,但支持力度仍然不够,企业需要耗费大量资金。
总的来说,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以及税务处理等多个方面。
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资产证券化
的顺利进行。
论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内耍及发展建议
1 5 O
组合 , 包括外部投资者持有 的优 先权益和发起人持 有的
次级权益 。 三、 国内资产证 券化所 面临的会 计实践难题
1 .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所面临 的难题
会计确认 问题 。根据 相关政策法规 要求 , 应严 格依 照公允价值对 资产证券化 进行计量 , 然而 因国内金融市 场 尚未成熟 , 再加上 现值技 术不 完善 , 致使我 国证券 化 资产公允价值确定 工作面临着严峻 的挑 战。 为解 决这一 问题 ,要求 相关机 构合 理利用公 允价值 的替代 计量 方 法, 以发起人 与 S P V之 间的协商为依 据 , 结合 信用评 价 机构 的评级结 果对 销售价格予 以确定 , 并将其确认 为公
( 1 ) 时 问偏好有 可能形 成新财务成分 ; ( 2 ) 信用偏好 有可能形成新财务成分 。 投资者开展 投资活动时通常采
取 多种有效措施 以降低 风险。 此形势下若证 券化的应收 款项组合 内的某 一债 务人 甲难 以实现定期偿付 , 则 投资 者应接受来 自债务人 乙或债务人丙 的偿付 ,总结而言 ,
允价值 的替 代值 。 在资产 证券化 中, 实施会计确认 的重点在对 资产转
四、 国 内资产证券化会计 实践 的相关对策 1 . 有关会计确认 问题 与会 计计量问题 的对策
针对 国内资产证券化会计 确认 中所面 临的难题 , 为 提 升其操作 性 , 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 , 判断标 准在后 续涉
入 的一部分 。 如果能够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可行性评 估, 此 时可将所有销售 收入 与销售收入 的减项依 据公允 价值 予以初 始计量 ; 反之若 不能够对资产 的公允 价值进 行 可行性评 估 ,则要 求转让者将这些资产记 为零值 , 同 时若 不能够对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可行性评估 , 则要求 转让 者拒绝对该项交易的利得予以确认 。 二、 资产证券化会计重要 内容之留存收益的计量 长期 以来 , 我 国资产证券机构始终运 用金融合成分 析法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交易处理 。 通过金融合成分析法 发现 , 证券化 即为将应收款 的现金 流重新 组合后进行支 付, 以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 资需求 的一种有效机制 。特 别注 意的是现 金流被 重新组合 后通 常会 形成更 多新 的 财务成 分 , 其 中这些新 财务成本 之所 以产生 , 主要取决
资产证券化概述
准则将摊销年 限明确 化,更好地避免 了 的挑 战 。
经营 者通过 延长摊 销年 限降低 费用 、 增 加 利润 的行 为 。同 时 , 准 则 还 规 定 企业 新
四 、 论 和建 议 结 新 准 则 在 R D 费 用 及 其 他 方 面 所 &
应 当披 露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和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做的更 改和对财 务报告信息可信性 的强 产 的 R D 支 出金 额 , & 以及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调 使 公 司经 营 者 盈 余 管 理 的 可 能 性 降低
准则仍 然给企业 留有操作 的弹 性,这是 余管理的方法会发展得更加 隐蔽和难 以
由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过 程 的 复 杂 性 决 定 的 。 识别 。为了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 , 这 就 使 得 阶 段 划 分 的 主动 权 ,进 而 R 我 国 的会 计准 则 不 仅 应 当 向 国际 财 务 报 &D 费 用 资 本 化 的程 度 都 由公 司 掌 握 。因此 , 告 准 则 G S 靠 拢 , 应 当更 具 有 前 瞻 性 A) 还
起 人 将 预 期 可 获 取 稳 定 现 金 流 的 资
仍以 R &D费用 为例 , 对于研 究阶段 除盈余管理的现象 。随着我 国资本市 场
和 开发 阶 段 的划 分 虽 然 是 一 个 很 大 的 进 的 日益发展,存在盈余管理 问题 的公司 步 , 实 际 操 作 这 两 个 阶段 的划 分 时 , 在 新 与 会 计 准 则 之 间 的 博 弈 会 愈 发 加 剧 , 盈
将 应 当计 入 当期费 用 的 R &D费用作 为 为。随着会计准则逐渐完善和严密 , 更多
无 形 资 产 的 成本 。
券、 筹集 资金 , 并用“ 资产池 ” 产生 的
C13036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政策解读课后测验3套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政策解读课后测验(100分)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不属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
A. 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B. 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C. 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D. 分类评价在A级以上,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净资本不低于20亿二、多项选择题2.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涵盖的范围包括()等。
A. 资产服务机构B. 原始权益人C. 债务人D. 基础资产3. 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基础资产运行情况B. 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C. 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D.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E. 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4. 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上述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
A. 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B. 信托受益权C. 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D. 企业应收款E. 信贷资产三、判断题5. 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正确错误6. 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正确错误7. 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组成专项计划资产。
()正确错误8. 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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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会计政策选择资产证券化于20XX年金融危机前在发达国家迅猛发展,而我国的证券化业务起步晚,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还不完善,仅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用以规范和指导相关业务,而其他交易结构(如企业类、新型交易结构)下的会计处理准则还相对匮乏。
因此梳理国内证券化会计处理原则,结合当前我国证券化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现状提出有益建议,对于规范各类别证券化发行行为、完善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设计(一)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类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核心在于“出表”结构,其一般交易结果见图1,不同的交易结构决定了其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式更为合适。
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资本市场,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丰富实践经验,并且配备了较为完善的配套法律和规则,形成了与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同的交易结构。
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是整个交易结构的核心,构成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也可以是发起人或由其组织而成的资产管理机构,而不同的机构则直接影响到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
按照SPV的构成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SPT型证券化和SPC型证券化。
SPT是SpecialPurposeTrust的简称,该种模式下的发起机构会发起成立资产证券化信托机构,由该信托机构获得发起机构的基础资产债权,并向投资者出售信托资产份额获得资金。
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信托受益人不能向原始权益人主张贷款资产的权利,而债权人也不能对该资产向其主张权利。
因而,符合“出表”的条件。
SPC是SpecialPurposeCompany的简称,由原始权益人或者第三方独立机构充当SPV,如果由原始权益人充当SPV时,资产证券化就不符合“出表”的条件,而如果SPV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充当,则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意义上的“出表”。
按照SPV的作用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细分为现金流型、市值型和合成型。
不同产品类型的划分主要影响到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的后续影响或控制。
现金流型资产证券化产品模式下的SPV在获得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之后,按照基础资产的优劣发行不同信用品质的债券产品,SPV并不对基础资产进行主动管理,而原始权益人则具有后续的影响力,此时,资产证券化产品就不能完全实现“出表”。
市值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则不同,SPV具有主动选择基础资产的权利,甚至能够自己建仓选择原始权益人来组合基础资产,这一模式下基础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是SPV而非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因此能够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出表。
合成型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组合,在这一模式下,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基础资产进行区分,按照单个项目具体的交易来选择确认是否符合出表条件。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类型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时间短,交易结构较为简单,SPV多由信托机构担当,SPV并不对基础资产进行主动管理,而是通过信托合同支付信托对价来取得信托资产。
发起机构无需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资产进行合并,当该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收益权转移时则终止基础资产的确认。
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起机构/发起人、SPV(信托机构/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等。
基础资产的原始债权人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发起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即为发起银行,其基础资产为其所拥有的贷款。
在确定了基础资产之后,发起人将该资产交付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其负责基础资产的交易安排。
当前,我国的SPV多由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作为SPV,SPV作为单纯的交易安排人而不对基础资产进行主动管理,即多为现金流型资产证券化产品。
实际业务中,市值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我国尚不多见。
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组织或个人成为该产品的投资者/证券持有人。
由于我国投资者群体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认知程度有限,个人投资者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较少,目前,多数投资者为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机构投资者。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存续期,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的现金流是由第三方进行管理的,第三方称为资金保管机构/资产管理人。
资金保管机构/资产管理人负责现金流的核算、管理,将款项按照SPV的要求转给中Y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并定期出具资产管理报告。
而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中还涉及到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
其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表现的更为明显。
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对基础资产进行评估,对现金流进行压力测试,并对违约情况进行估计,进而对各档证券进行评级,这将影响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
正因为如此,对于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起机构相关联的股东或关联方,或者独立第三方可以对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或者整个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
(三)会计处理的视角及基本思路资产证券化业务一般涉及多项不同的会计问题,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不同的问题出具相应的意见书。
目前我国证券化业务的会计问题主要聚焦在确认、计量、合并及信息披露等四方面。
会计问题产生与其自身特点密不可分,另外发起机构基于多项目开展证券化业务,而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不同会计问题就会形成会计处理中的多个视角。
因此,“出表”与否,即基础资产终止确认问题是这类产品核心的会计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后,发起机构对于证券化产品可以几乎不再保留风险报酬,进而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报酬转移模型的评测达到“出表”;另外,如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不设SPV,该融资方式以基础资产的预期稳定的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主要目的是发起机构希望拓宽除普通贷款及债券融资外新的融资渠道,且仍希望掌控拟证券化的资产所有权。
因此对资产选择合适的计量原则是该类证券化产品核心的会计处理问题,如依照账面价值后续计量或公允价值计量问题。
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确认、计量、合并及信息披露的处理对应为会计问题处理的基本思路。
确认原则是会计处理的核心。
由于金融资产不仅分析过往事项的现金流,而且还要对预期事项的现金流进行考量,因此是确认的难点;同时,涉及金融产品的确认终止问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进行认定。
金融资产的计量是针对其属性及分类的选择,通常依据公允价值并嵌入衍生的金融工具。
在具体执行中,由于衍生的金融工具含有正履行的合约使得公允价值实现难度较大。
基于此,会计事务所往往利用评级组织对预期现金流测算模型进行综合评判。
尤其是发起组织为促进销售,要自持部分证券作为新的资产在会计报表中确认,需要多种模型进行公允价值获取。
关于SPV合并,假若SPV控制发起机构,则合并SPV,否则需要把SPV作为独立主体核算。
尽管如此,是否对SPV进行合并仍需谨慎处理,如考虑到证券化产品对发起机构影响力强,仅在财务报表披露不合并SPV信息会影响其目标实现,因此发起机构可设立特殊SPV调节利润。
另外,关于信息披露,国内实践通常做法是,如果未确认金融资产,则在报表中进行描述。
由于证券化产品的后续计量严重影响财务比率,因此在报表中是否详细披露较有争议,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把握。
二、不同出表模式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会计政策选择(一)出表动机证券化出表动机受发起机构性质、资产证券化目的、监管规范度及市场接受度等因素共同影响,这是由发起机构商业行为主动选择的结果。
第一,基于不同的发起机构,企业类机构的资产证券化可使融资成本下降,尤其是对信用评级低的机构,基础资产被证券化后更利于获取低成本资金,因此企业类机构希望以担保融资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倾向不“出表”;相反,银行类机构对资产数诉求相对低,资产证券化可获取贷款额度,基于风险资本控制,银行类机构希望实现“双出表”。
第二,基于证券化目的,大多数机构的资产证券化“出表”可以提高股东利益、利润或净资产收益率,降低流动比率或资产负债率,更便于企业融资。
而对于金融类机构,资产证券化可盘活不良贷款,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因此就证券化目的而言,发起组织希望证券化资产要在其单独的负债表外进行确认。
第三,基于监管情况和市场接受度,国内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层面要谨慎处理,发起机构要进一步保留业务仍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监管层面考虑美国次贷危机等的影响,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仍相对谨慎,便于控制其风险。
在市场接受度层面,发起机构自持基础资产及保留部分剩余收益,使得投资者接受度提高,更利于信用档次的提升。
(二)不同出表模式下的会计处理目前证券化存在两种主要出表模式,一是SPV与证券化资产同时出表,二是SPV不出表而证券化出表。
前者通过发起机构设置不附加条件,对基础资产全部出售,进而实现风险报酬转移,或利用会计事务所的转移模型保留少部分次级资产,依然符合国内会计准则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后者是发起机构保留大部分剩余收益权,以至于在会计层面不能确认为风险报酬全转移,因此依据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新的负债或资产,而表外的将把分摊及确认支付对价的账面差值纳入损益。
(三)常用数理模型目前依据我国会计准则,基础资产“出表”与否在实务中的首要判断准则为确认基础资产的风险报酬是否几乎全部转移。
具体的评价需经过相对严格的测评,并最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报酬转移模型”确认且出具意见书。
除此之外,评价机构及主承销商会相应地设计“证券分层级”及“现金流拆分”模型以配合“转移模型”共同评价。
其中,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比例会较大程度地受“证券分层级”模型的次级比例的影响,另外,转移模型评价后的“后续涉入法”及“金融合成法”的流程也会进一步地受“证券分层级”模型中的各层次级别及相应的附加担保条款的影响。
(四)会计披露问题证券化业务中的会计披露要严格遵循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披露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银监会对信贷资产类证券化产品发起机构的文件上报有详细严格的规范和窗口指导,相关的发行说明、交易文件及会计意见书等均可通过债券信息网站查询;另外,银监会也对企业资产类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详尽说明,投资者可于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查询发行说明书、会计意见书、交易文件等相关文件。
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对披露内容亦有充分说明。
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对相关发起机构在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中披露SPV并表与否及出表依据等仅作原则性要求。
因此,国内发起机构信息披露标准尚未统一。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会计处理业务问题及对策(一)确认思路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国际上对基础资产进行会计确认的准则中,美国的“金融合成方法”更能真实公正地反映出交易实质,而就使用的便捷度及成熟度而言,“风险报酬转移”更占优势。
而我国则采用以“风险报酬转移”为基本并结合国际上的“后续步入方法”及美国的“金融合成方法”的综合思路,即首先判断证券化资产是否转移所有的风险报酬,继而判断发起机构的控制权与否,如有则利用“后续步入方法”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