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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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市及区、县(市)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含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部分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筹集、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四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二)市(含区)、县(市)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三)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四)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二)符合政府规划要求,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三)符合工程建设需要,以较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六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及比例。

从7月1日起,市(含区)、县(市)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七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年终清算方法。

市(含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和各类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并由水利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之外适合项目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不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五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使用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第六条水利厅财务处归口负责省级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水利财务部门归口负责本辖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七条为提高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为水利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项目库建设由厅有关业务处(室)和财务处共同建设管理。

财务处按照中央、省关于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提出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根据河南省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分别组织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各省辖市水利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要采用财政、水利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向厅有关业务处申报.(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主管业务处申报.)申报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法人主体、投资规模、效益分析、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维护的措施等.第十条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厅长审定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各业务处(室)上报项目进行归类、汇总,建立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编入年度水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经主管厅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迫在眉睫。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重要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是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

水利基础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水泵站等,这些设施的建设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滥用资金和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促进公平竞争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资金来源和运用范围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国债、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等。

资金的运用范围主要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员培训和管理费用等。

(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为了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申请、审批和验收的程序。

项目需要提出资金申请,经过审批后才能获得资金的拨付。

同时还规定了资金使用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资金监督和风险防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调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风险防范。

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对于滥用资金和贪污腐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护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它规范了资金的使用,减少了资金滥用和浪费的现象。

其次,它加强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减少了贪污腐败的可能性,提高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它促进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加快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提高了水利服务的质量。

总结起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它的出台可以规范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和审计,防止滥用资金和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水利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3.1 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3.2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水利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4.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3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浪费;(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23修正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在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为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1. 科学性和合理性。

资金使用需符合科学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最大效益。

2. 公平公正。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3. 合规合法。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必须用于公益性项目。

4. 有效管理。

资金使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

三、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拨款。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水利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提供资金支持。

2. 国际贷款和援助。

在有需要时,可以通过国际贷款和援助获取资金。

资金使用需遵循相关国际协议和法规。

3. 社会捐赠和募资。

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和募集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但需遵循相关规定并做好公示。

4. 其他合法来源。

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需经过严格审批和合规程序。

四、资金管理1. 资金划分和使用计划。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进行划分,编制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2. 资金监管和审计。

资金使用过程需进行监管和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采购和招标。

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采购和招标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4. 项目管理和评估。

资金使用的项目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评估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定期评估。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资金使用的参考依据。

2. 效益分析。

对资金使用的项目进行效益分析,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案例比较。

对相似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优秀的资金使用案例和经验。

4. 调整和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和分析,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的方式和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序、规范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一条筹集资金的途径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涉水费等方式。

第二条政府投资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调整,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第三条社会投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透明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涉水费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基金的来源,应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征收和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分类管理,做到封闭运作,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条资金监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每月定期制作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规定,严禁挪用、截留、侵占、挥霍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条资金使用应按计划使用,做到合理、有效、节约。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十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抽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水利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水利资金是指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水利设施维护和水利生态补偿等方面的资金。

水利资金管理是指对水利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考核等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为了规范水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管,制定本制度。

二、筹资管理1. 水利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自筹资金、债务资金、国际援助等。

各级水利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年度资金筹集计划,制定筹资方案,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资金配套。

2. 政府拨款应按照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的需要,合理安排预算,保障水利资金的落实。

3. 自筹资金应根据水利工程的收益情况,合理安排使用,增加收入来源。

债务资金应严格控制,合理运用,降低资金成本。

4. 国际援助应根据国际合作项目的要求,合理安排使用,保障项目实施。

5. 水利资金筹集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加强对资金来源的核查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

三、使用管理1. 水利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保证资金的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水利资金使用应坚持效益导向,优先支持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环境,增加水利效益。

3. 水利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改进资金使用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水利资金使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监督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5. 水利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坚持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四、监督管理1. 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水利资金的监督和审核,防止违规操作。

2. 水利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水利资金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和工作程序,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前言随着国家现代化经济的发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而资金的支持则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需求。

如何管理这些资金,以最佳的方式使用和配置这些资源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问题。

因此,本文将介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以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一、资金管理原则•资金管理原则:科学启动、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

•资金使用原则:按计划使用,量力而行;优先发展财力薄弱区县。

•资金监管原则:做到可见可触、公开透明、严格监督。

二、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内资金。

•社会资本、民间投资和金融机构贷款。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征地补偿费、环境治理费等专项资金。

三、资金统筹和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收支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平衡、有序地安排建设项目,做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能、绩效为标准,合理布局,注重重点、限上、薄弱地区建设,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实行资金专款专用,对使用不合理的经费,严肃问责,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制度,推行项目建设质量保证制度,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

•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合理分担和协调项目建设时的各项事项,形成合力,增强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

四、资金监管•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监管系统,实施财务监督,坚决防止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

•严格实施审计制度,对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源的合法、规范、有效使用。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反馈机制、问责机制和纠正机制。

五、资金使用效果和评估•重视资金使用效果和评估,做好项目建设的评估和效果跟踪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

•推进水利项目监测评估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对土地、水环境的使用进行评估,确保工程的良性建设和生态可持续发展。

•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价,以便为后续项目的建设提供有力依据,以便更好地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市及区、县(市)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含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部分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筹集、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四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二)市(含区)、县(市)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三)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四)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二)符合政府规划要求,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三)符合工程建设需要,以较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六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及比例。

从7月1日起,市(含区)、县(市)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七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年终清算方法。

市(含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
1.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借款、发行水利基金债券等。

2. 财政拨款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财政法规,国内外借款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行债券应遵循相关法规程序。

三、资金管理
1.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可靠。

四、资金使用
1. 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发展规划,严禁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用于其他经费。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安排,不得超支或滞留,确保
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五、监督与检查
1. 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

2.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
合规、高效。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分、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应予
以严肃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版本
为准。

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水利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提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合法取得的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

2. 政府拨款、财政拨款。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机构1. 财务部门:负责水利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审计、监督。

2. 项目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报销。

四、资金使用范围水利项目建设、维护、改造等相关费用。

五、资金管理原则1. 合理预算。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求,制定详细合理的项目预算。

2. 严格审核。

项目资金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3. 规范报销。

凭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报销。

4. 节约使用。

严格控制支出,避免浪费。

5. 审计监督。

随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资金管理流程1. 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预算。

2. 提交预算审核:将预算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3. 资金拨付: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拨付资金。

4. 资金使用:项目部门按照预算使用资金。

5. 资金报销:项目部门凭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报销。

6. 审核确认:财务部门对报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七、资金管理制度的监督1. 财务部门每月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 定期召开资金管理会议,对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3. 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八、资金管理违规处理1. 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严重违规情况,可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九、总结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执行该制度,保障项目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才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优质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目标。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合理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二、资金来源1. 财政拨款: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安排,将资金拨付给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办单位,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2. 政府性基金:由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设立的基金,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行业税收和政府专项拨款等。

3.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由国际金融机构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贷款,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贷款利率、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4. 社会捐赠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非财政拨款。

三、资金使用1. 资金计划编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编制资金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资金需求,确保项目的连续进行。

2. 资金安排方式:可以采取预算制、支付制或授权制等方式进行资金安排。

预算制要求项目实施前编制详细的投资预算,支付制要求按实际支出进行资金支付,授权制要求授权承担单位自行安排资金使用。

3.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应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内容相适应,不得挪用或滥用资金。

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程序要符合规定的审批顺序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四、资金监督管理1. 财务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2. 经济效益评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

3.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陇西县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我县水利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项目特点,特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利建设项目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积极筹措和整合水利建设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现水利建设项目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四条水利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全县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在工程建设上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环境优美、具有团风特色”的水利建设工程体系,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在管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建立“政府引导、农民自主、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机制灵活”的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体系。

第五条水利建设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依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以农业建设为重点,整合国土部门土地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开展。

第三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县水务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2)编制项目规划和制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具体负责计划编制申报工作;(3)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4)做好与项目实施主体的对接与协调工作,协调配套资金到位,督促政策处理落实等有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5)负责人员的培训、统计、和信息管理等工作;(6)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管护责任,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湖北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复的“年度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水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专项资金、国际援助资金等渠道,各级水利部门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资金配置。

2. 水利项目从立项到实施,需要进行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项目能够得到资金的保障。

三、资金管理1.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挪用、私分、截留资金。

2. 部门应加强对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资金使用应注重效益导向,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资金流程1. 资金拨付流程: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拨付,资金接收方应凭据与资金拨付方签署的协议,领取拨付的资金。

2. 资金使用流程:资金使用应根据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和范围。

资金使用方应及时报销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相应的资金使用证明和报销凭证。

3. 资金结余流程:项目结束或资金结余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结余资金进行合理利用或归还。

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审批程序层层递进,确保结余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五、资金监督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水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2.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和反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 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监督、审计和评估的结果进行整理和总结,形成监督报告和评估报告,对水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指导性意见,推动水利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

六、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订,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2.如有特殊项目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为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并通知执行。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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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水利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四)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五)对单位(部门)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鉴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第十四条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30号)的规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

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水利主管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下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

对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九条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汛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水利部门提出的申请,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基字〔1999〕23号)的规定处理,地方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8〕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

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

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二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四条水利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水利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

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

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折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九条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算预列的金额之内。

第三十条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费、水土保持治理费、流域规划前期费等费用性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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