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残油接收、清舱作业单位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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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673 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JTT673 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的单位、船舶、人员应具备的接收处理能力,以及接收和清舱作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

船舶污染物接收采用岸上接收方式的,其防污染和作业安全要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JT/T 451 港口滥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IMO MARPOL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MO 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油类oil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晶。

3.2油性混合物oily mixture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3.3油船oil tanker建造或改造以装运散装油类为主的船舶。

3.4船舶污染韧ship's pollutants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

范围包括MARPOL73/78附则I、II、IV、V的物质和执行MARPOL73/78附则V指南所定义的货物废物。

3.5残油(油泥)residue oil净化燃油、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舱、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

呈液态或半固态的油性混合物。

3.6食油污水oily water禽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3.7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Hold-washings contain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因船舶修理或换载时,清洗装运有毒液体物质货舱产生的污水。

(完整word版)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完整word版)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和污染物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作业单位(简称作业单位)和污染物处理单位(简称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要求。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第六条作业单位及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当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当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涉及重大修订的应当将应急预案重新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航区相适应的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头。

第九条接收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与其作业产生的污染风险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者智能导航系统,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配备的橡胶输液软管,每六个月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有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主甲板以上的建筑应当统一标识为橙色。

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深圳诺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上(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1、目的: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顺利进行.2、范围:适用于参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的部门和船舶。

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程序3.1 船舶污染物类型(分为五类):1)残油、油泥、含油污水;2)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3)船舶生活污水;4)船舶垃圾;5)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3.2 业务员联系到业务后,通知调度.调度及时跟相关单位,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排污船的动态,提前做好接污船舶和人员的安排。

3.3 业务员在船舶靠泊前办好污染物接收处理申请等相关手续证明。

3。

4业务员在排污船停/靠岸妥后登船协调工作.接污船靠好排污船后,应做好防污、防火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接污船到达现场如发现接收能力不够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由值班调度协调安排.3。

5 接污作业完成后,接污船应会同业务员与排污方确定接收污染物的数量。

业务员跟排污方按事先商定的价钱核算应收费用,商定付款方式、期限等,并签署、保管各项单据。

4、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4。

1总体要求1)掌握情况。

接到船舶申请排放船舶污染物(残油或油污水)或清舱作业的申请报告后,公司及时与船舶代理进行联系,并安排相关业务人员登轮,了解具体的船舶污染物的品种、数量,申请排放的污染物的安全危害性,污染物所在的船舶位置,申请排放的时间,地点以及申请排放时的天气情况、潮汐情况等.2)落实措施、制定方案。

根据业务人员对申请船舶现场的情况,及时组织人员制定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方案(包括双方认可的安全操作程序,安全要求以及其他安全作业的内部规定),并合理安排满足船舶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安全危害特性要求的船舶;在接收前,根据船方的要求,结合船舶申请排放时的天气和潮汐情况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时接收船舶的安全靠泊方案,防止污染物排放时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泄露(包括排放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软管破裂而造成污染物泄露)的防污染安全措施,以及船舶污染物排放期间的清污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等。

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船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申报时限的通知-沪海危防[2009]400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船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申报时限的通知-沪海危防[2009]400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船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申报时限的通知
正文:
---------------------------------------------------------------------------------------------------------------------------------------------------- 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船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申报时限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9〕4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便利相关单位从事船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提升海事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水平,巩固危防诚信管理机制,针对上海港船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船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的申报时限予以适当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被我局评定为A类信誉类别的作业单位,船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申报时限由“作业前24小时提交申报”调整为“作业前12小时提交申报”,但吴淞口以外锚地进行的残油污水接收作业仍须提前24小时提交申报。

二、被我局评定为B类、C类信誉类别的作业单位,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申报时限不予调整,严格按照“作业前24小时提交申报”执行。

三、考虑到船舶清舱作业的高风险性和审批前检查的必要性,为保障作业安全,将船舶清舱作业的申报时限维持在“作业前24小时提交申报”不变。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作业申报,对于不符合申报时限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审批通过。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结束——。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的公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的公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1.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
备案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自《关于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10]726号)发出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向我局提交备案申请,我局依照《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沪海危防[2010]529号)和《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沪海危防[2010] 531号)受理备案,完成了101家作业单位和225艘作业船舶的备案工作,并依照《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沪海危防〔2008〕233号)完成了101家备案作业单位的信誉类别评定工作,现将备案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联系人林祥彬,联系电话66072813。

特此公告
上海海事局
2011年3月30日
附件:
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情况表
9、2011年上海港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接收单位备案情况一览表。

船舶污染物接收记录表怎样填写

船舶污染物接收记录表怎样填写

船舶污染物接收记录表怎样填写1.表头填写:在表头上填写船舶的基本信息,包括:-船名:填写船舶的名称。

-IMO号码:填写船舶的国际海事组织号码。

-船旗国:填写船舶的注册国家。

-进港日期:填写船舶进入港口的日期。

-港口:填写船舶所在的港口。

-日期:填写填表日期。

2.表格填写:接下来,在表格中填写具体的污染物接收情况。

表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通常应包含以下信息:-序号:填写每条记录的序号,用于标识不同的接收情况。

-接收日期:填写污染物接收的日期。

-接收项目:填写接收的污染物项目,包括油污、污水、垃圾等。

-数量/重量:填写接收的污染物数量或重量,可以使用合适的单位进行细化。

-接收方式:填写接收的方式,例如船舶自行处理、交给港口管理部门处理或委托专业公司处理等。

-处理单位/港口:填写处理污染物的单位名称或港口管理部门。

-备注:填写对于接收情况的补充说明。

3.填写要求:在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记录表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填写清晰:确保填写内容清晰可读,使用黑色或蓝色的墨水进行填写。

-完整准确: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包括日期、数量/重量等。

-及时记录:在船舶进行污染物接收后及时记录,以免遗漏或混淆情况。

-接收方式明确:确保在接收方式一栏中标明具体的处理方式,确保处理符合法规和环保要求。

-添加附件:如果需要,可以在填表时添加相关的附件,如船舶清仓记录或污染物处理证明等。

4.填写示例:下面是一个船舶污染物接收记录表的示例:序号接收日期接收项目数量/重量接收方式处理单位/港口备注1.2024-01-01油污10吨自行处理船舶自行处理无3.2024-01-03垃圾2立方米港口收集港口管理部门无填写示例中,每条记录包含了序号、接收日期、接收项目、数量/重量、接收方式、处理单位/港口和备注等字段,可以清楚地记录船舶的污染物接收情况。

总结:。

承包商QHSE管理规定(2篇)

承包商QHSE管理规定(2篇)

承包商QHSE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对承包商的QHSE管理,确保事业部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的公司相关要求并结合事业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依据《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海油服股内控〔____〕____号)3适用范围适用于事业部岸基地、船舶、承包商。

4定义承包商:主要系指承揽船舶事业部船舶及其设备的建造、改造、安装、厂修、航修、检验、测试,以及配件、物料供应、为船舶提供清舱、污油水回收、配餐服务等的施工单位。

5职责5.1船舶事业部5.1.1作业安全环保部1.参与对承包商的资质预审;2.参与事业部级项目评标及承包商的选定;3.对事业部级承包合同中的QHSE条款进行审核;4.参与事业部船舶建造承包商开工前的审核;____组织对事业部级承包商过程控制的审核及监督检查;6.参与对事业部的承包商年度审核及实施的监控;____组织对分包船的检验。

5.1.2物资装备部____组织对建造和修船承包商的资质审核、组织或参与承包商年度HSE审核。

并将审核报告提交作业安全环保部。

____项目HSE条款的拟定、过程监控及检查。

3.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承包商风险分析实施的监控。

4.负责组织对承包商隐患(不符合)的检查、汇总分析和预防纠正措施的跟踪与落实。

每季度将汇总分析情况报作业安全环保部。

5.1.3市场营销部____组织、部署对分包船的检验;____组织对分包船合同HSE条款的审核。

3.跟踪、监控及汇总承包商对HSE条款的实施情况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提交作业安全环保部。

5.2作业(管理)公司5.2.1作业安全环保部5.1.1.每年组织对主要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审核。

5.1.2.审核与承包商签订的年度服务协议、各项服务合同中有关QHSE条款的符合性。

5.1.3.不定期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抽查。

5.1.4.对各作业公司、管理公司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抽查。

5.1.5.各项作业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由事业部物资装备部负责职能管理,其中垃圾回收、潜水作业、消防救生设备更新维护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由事业部作业安全环保部负责职能管理。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粤海事危[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72号2006年2月28日)各直属局:现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管理,防止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船舶、单位。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系指对船舶残油、油泥的清理和油污水的接收处理。

第三条符合附件1标准的拟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作业辖区海事局备案,并按要求附上材料。

(一)船舶接收残油、油污水、油泥等作业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输油软管检验证明(复印件);3.船员适任证书及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4.船上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特殊作业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5.相关安全管理制度;6.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7.备案情况表(见附件2-4)。

(二)码头或岸上设施接收船舶残油、油污水等作业1.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5、6、7项所列资料;2.广东省环保部门签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具备一定的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3)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9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装运冷藏货物的船舶,如果冷藏设备通过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书,( )。

A)是证明货舱适货的初步证据B)是证明货舱适货的最终证据C)是证明货舱适货的绝对证据D)并不能用来证明货舱适货答案:A解析:2.[单选题]按《73/78》防污公约的规定,初次检验合格后,发给____证书,证书有效期为____年。

A)油类记录簿,5B)油类记录簿,4C)国际防止油污证书,5D)国际防止油污证书,4答案:C解析:3.[单选题]各类应急演习尽管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规定,但船长还是需要对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进行哪种应急演习予以适当的安排,需要考虑的因素中不包括( )。

A)船东、租家及货方可能的反对意见B)演习对人员、船舶、设备、环境的安全性C)港内演习或在某些敏感区域举行演习须事先经有关主管当局的批准D)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是否需要对某种应急情况增加演习次数答案:A解析:4.[单选题]保赔保险的承保范围通常包括( )。

Ⅰ.会员船上的船员人身伤亡、疾病;Ⅱ.会员船上的船员因病因伤遣返费;Ⅲ.1/4船舶碰撞责任;Ⅳ.被碰船舶上的人员伤亡。

A)Ⅱ~ⅣB)Ⅰ,Ⅲ,ⅣC)Ⅰ~ⅣD)Ⅰ~Ⅲ答案:C解析:5.[单选题]船舶遭遇海难或遇险,需要援救(助)或需要提醒周围过往船只特别注意时,船长应酌情发送( )报。

并可电告海上搜救指挥中心或有关当局。

Ⅰ.遇险;Ⅱ.紧急;Ⅲ.安全;Ⅳ.警告。

A)Ⅰ~ⅣB)Ⅰ,Ⅲ,ⅣC)Ⅰ~ⅢD)Ⅱ~Ⅳ答案:CA)排油隔膜阀通气开启与排水隔膜阀通气开启B)排水隔膜阀通气关闭与排水隔膜阀通气关闭C)排水隔膜阀断气关闭与排水隔膜阀通气开启D)排油隔膜阀通气开启与排水隔膜阀通气关闭答案:D解析:7.[单选题]船长应对救上本船的遇险人员给予很好的生活照顾,并在( )将遇险人员交给有关部门、机构。

Ⅰ.有关主管机关指示的地点;Ⅱ.本船原定挂靠的港口;Ⅲ.遇险人员指定的地点;Ⅳ.遇险船船长指定的地点。

JTT-673-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JTT-673-20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的单位、船舶、人员应具备的接收处理能力,以及接收和清舱作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

船舶污染物接收采用岸上接收方式的,其防污染和作业安全要求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JT/T 451 港口滥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IMO MARPOL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MO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油类 oil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晶。

3.2油性混合物 oily mixture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3.3油船 oil tanker建造或改造以装运散装油类为主的船舶。

3.4船舶污染韧ship's pollutants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

范围包括MARPOL73/78附则I、II、IV、V的物质和执行MARPOL73/78附则V指南所定义的货物废物。

3.5残油(油泥)residue oil净化燃油、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舱、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

呈液态或半固态的油性混合物。

3.6食油污水 oily water禽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3.7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 Hold-washings contain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因船舶修理或换载时,清洗装运有毒液体物质货舱产生的污水。

XX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废旧油、油污水管理办法

XX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废旧油、油污水管理办法

公司船舶废旧油、油污水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对船舶废旧油、油污水的管理,充分利用和节约能源,防止船舶油类物质污染水域事故发生。

根据《XX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废旧油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公司船舶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的:本文件旨在规范公司船舶对废旧油、污油水的处理,防止船舶油类物质污染水域,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船舶废旧油、油污水处置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方法适用本公司所有及管理船舶。

三、定义:废旧油系指船舶营运、修理中产生的废油,如清洗主副机另部件后的燃油;更换下的滑油、液压油、齿轮油等;修理中待清洗油舱中的残油、沉脚油等。

油污水系指船舶营运、修理中产生的油污水,如舱底水、油水分离器分离的油渣水等。

三、管理职责:船舶技术处为船舶废旧油管理的责任部门。

对船舶的废旧油、污油水现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船舶的废旧油、污油水回收、再利用、对外处置的全过程负责监控管理。

船舶轮机部为船舶废旧油、油污水现场管理责任部门,轮机长为现场管理负责人,具体实施船舶废旧油、油污水现场管理,建立船舶废旧油、油污水管理的专门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实施对外处置的操作过程中,规范操作,切实做好防油污染、防火等安全工作。

四、一般规定:1.船舶应根据油舱分布情况指定污燃、滑油舱、污油水舱和油渣舱或专用容器等分作不同用途。

2.船舶污油水处理:船舶舱底水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的防污染法规;污油水舱和油渣舱应经常检查液位并及时排出沉淀的水份,不能回收的废旧油泥和油渣应通过焚烧炉焚烧或通过指定岸基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3、船舶应加强对废旧油料的回收利用。

对可回收的废旧油料(如清洗机件的柴油、溢、泄油舱中的残油等)应回收到燃油舱经分离处理后重新利用,并做好台帐记录。

4、船舶主付机和大型设备的系统油(如液压油)、润滑油更换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检查油料的理化指标,必要时进行专项油料化验;在更换前书面向船舶技术处提出申请,说明原因;船舶技术处接船舶申请后进行分析,根据化验结果对船舶的申请给予答复,指导船舶的滑油更换。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1〕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对《规定》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提高船员、有关作业人员的船舶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提高船舶污染防治的管理水平。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有效执行。

三、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

对于已经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且应急服务区域覆盖污染物接收作业水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视其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对于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对其是否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事故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进行评估。

(二)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委托作业港口一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并与其签订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船舶经营人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的,应当由驻当地分公司(办事处)对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予以签订或确认。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作业,除应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离开上一港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2.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证明;3.船舶经营人的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15日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豫交文〔2017〕143号)有关要求,指导和推进我省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一、概述(一)编制背景水是生命之源,水质是生态之本,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河南的重要内容。

我省地跨淮河、黄河、海河和长江四大流域,承担着保护淮河源头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渠清水北送”的重任。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部分区域水环境质量差、河道环境流量不足、水生态受损重且难以短期内恢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日益凸显。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监管的几点措施

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监管的几点措施

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监管的几点措施(一)加强清舱单位管理。

清舱作业单位实行“白名单”制度,按照A类和B类分级管理,按级别开展规定范围内的船舶清舱作业;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船舶,安装可记录船舶航行轨迹和污染物接收作业状态的实时监控设备;严禁委托或转包、分包船舶清舱作业。

(二)明确作业报告制度。

船舶开展清舱、污染物排放作业前应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海关报告;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作业前,船厂应当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并在作业活动中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全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申报台账,锚地、港口(码头)接收作业防污染主体责任为接收单位,船厂接收作业防污染主体责任为船舶修理企业。

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油轮开展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包接收作业,须在作业前5小时在“港口船舶污染物协同管理应用”完成污染物预报。

(三)加强作业现场防污染管理。

清舱、接收作业单位须按照作业方案开展作业,作业现场须配备足够、有效的满足防爆要求的安全与防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备妥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作业过程污染物临时储存应满足防雨、防渗要求,不同污染物应分类存放,标识明确。

涉及船厂坞内清污的,应具备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四)严控境外废物转移。

境外船舶入境清舱须向海关部门申报污染物转移处置情况。

对30天内不能及时规范处置的污染物,海关部门有权责令退运。

涉及含油污水(残油)清舱的,清舱船舶须在清舱作业前后对含油率进行检测。

严禁以含油污水清舱名义走私各类油品。

(五)明确接收转运要求。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应按规定具备接收能力并落实备案,配置AIS、视频监控等设备,保持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的持续工作状态;转运船舶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能力,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通过港口码头上岸处置的,港口码头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14 船舶残油、油污水排放(接收)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4 船舶残油、油污水排放(接收)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3 国内检验规则、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3.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2章 1.3.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7篇第2章 1.3.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4 1.3.4《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全文
1
目录
海事行政检查流程......................................................3 第一章 法律依据.......................................................4
1.1 国际公约.......................................................4 1.2 国内法律法规...................................................4 1.3 国内检验技术规则、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4 第二章 检查程序.......................................................5 第三章 检查内容.......................................................6 3.1 作业报告信息核查...............................................6 3.2 相关证书文书检查...............................................7 3.3 油水分离器检查.................................................9 3.4 排放设备检查..................................................10 3.5 接收船舶检查..................................................12 3.6 操作性检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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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碎的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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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垃圾
合计
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季度报表发至jiangtao_song@邮箱。
船舶残油接收、清舱作业单位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年季度
作业
艘次
清舱
(次)
残油
(吨)
污油水
(吨)
残油处置去向
污油水处置去向
备注
使用船舶
接收
使用车辆/码头固定管线接收
总计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季度报表发至jiangtao_song@邮箱。
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年第季度
作业艘次
燃料油
(吨)
柴油
(吨)
润滑油
(吨)
备注
使用船舶供油
使用车辆/码头固定管线供油
总计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季度报表发至jiangtaபைடு நூலகம்_song@邮箱。
船舶垃圾接收作业单位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年季度
序号
垃圾种类
国轮艘次
外轮艘次
单项合计
备注

塑料制品

漂浮的垫舱物料、材料或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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