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同审核办法》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217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9分,每题1分)1. 关于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的业务,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对合作的信息安全保障等进行明确的规定B.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货币基金名称C.以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D.需要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答案:B解析: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
2. 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投资冷静期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基金合同应约定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B.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可以自行约定投资冷静期C.在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人员需与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D.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款项后计算答案:C解析:C项,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 关于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的资格管理,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的人员可以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B.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C.基金销售人员需由所在机构进行执行注册D.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答案:A解析:A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各类私募基金。
1.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募集条件2.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3)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4)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2.2 私募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以非公开方式募集;(2)投资者人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数量;(3)基金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募集资金用于合法投资。
三、募集程序3.1 募集准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募集计划,明确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募集目标等。
3.2 募集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合规的募集宣传。
3.3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进行审查,确保投资者符合适当性要求。
3.4 签订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投资者签订书面基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5 募集资金划转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募集的资金划转到基金托管账户,并进行备案。
四、私募基金运作与信息披露4.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运作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合规运作。
4.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4.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投资组合等。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5.1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募集和运作进行监督管理。
5.2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3 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私募基金募集和运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03—0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及法规解析

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及法规解析随着资本市场的壮大和投资者对金融投资需求的不断提高,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高收益和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备受关注。
而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规范私募基金的发展,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
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1、准备工作私募基金募集前,首先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包括基金经理的组建,基金合同的起草与签署,基金会计与审查员的聘请,以及基金的认证、备案等工作。
2、定位和募集目标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需要在清晰的目标下进行。
投资策略、定位、风险收益比、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都需要在募集前明确。
同时,目标投资者也需要被明确定义,以便后续的市场宣传和募集。
3、募集宣传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主要包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书的编制、基金介绍材料、路演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宣传时要遵循法律法规,标明风险提示,并对投资者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
4、投资者审核私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
特别是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保持相应记录。
5、基金募集私募基金的募集可分为私募基金募集申报、募集期、认购、托管等阶段。
其中,募集期限为不超过半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半年期限内进行多次募集。
6、成立和备案私募基金募集结束后,需要完成基金的认证和备案工作,包括基金备案申请、主管部门审查等,甚至可能需要公示等工作。
最终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私募基金的成立。
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法规解析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份起开始实施,是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市场的重要管理和监管法规之一,内容主要涵盖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运营、信息披露等方面。
其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要求,包括资格要求、从业年限要求、业务能力评估要求等。
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引言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工具,广泛应用于全球金融市场中。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运营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概述。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与分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是在不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并管理投资组合的基金。
根据具体的投资策略和对象,私募基金分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多种类型。
二、私募基金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的登记与备案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设立基金前,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经过审核通过后,私募基金可以进行募集,管理人也需要在募集开始前向地方证监局备案。
三、私募基金的募集与销售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和销售进行了规范。
管理人需要在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
私募基金的销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手段。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合理管理投资组合。
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原则风险管理,实施风险分散投资策略。
五、私募基金的估值与信息披露为了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和信息的透明度,管理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的估值与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的估值信息。
管理人还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
六、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管理办法重视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管理人需要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建立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管理各类风险。
七、私募基金的运营监督为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监督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种投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为投资者管理私募基金,实现资产增值。
随着近年来私募基金规模的快速增长,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债权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二、基金募集时需要披露的信息1.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募集说明书是募集私募基金的重要文件,必须清晰、准确地披露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管理费用等信息。
同时,募集说明书还要明确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责任及法律风险提示等内容。
2.基金成立公告基金成立公告是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私募基金时依法向有关机构和投资者公开披露的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风险等重要信息。
3.披露义务的履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在特定的时间(例如基金投资组合持仓、业绩表现等)进行信息披露。
具体的披露内容与形式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进行详细说明。
三、基金运作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信息1.基金投资组合持仓信息基金的投资组合持仓信息是指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资产、投资品种及其持仓量等相关信息。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公示具体股权投资项目的名称、拟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和退出方式等信息;对于债权投资基金,应当公示具体借款项目的名称、借款金额、借款年利率等信息。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在每个季度末前向投资者披露该基金前一季度的持仓变化情况。
2.基金业绩表现信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公开披露基金的业绩表现,包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每年的收益率、最大回撤等数据。
同时还需要详细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实际运作情况、市场形势、风险控制等相关情况。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分享^大家,供参考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
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
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私募基金业务审计指引

私募基金业务审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应用指引、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参照执行。
本规范所称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委托管理的子公司。
本规范所称控制投资企业,是指子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包括前款所述委托管理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私募基金业务,是指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业务审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等环节的规范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第四条私募基金业务审计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执行特定的审计程序,确认基金管理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时是否符合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基金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相关要求,业务开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2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五条在审前准备阶段应通过查询行业网站、公开行业研究报告等渠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范围、行业发展趋势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在审前准备阶段应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监管机构,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充分了解行业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基金业协会。
第七条在审前准备阶段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范围、行业排名、协会评级、市场份额等主要信息。
第三章制度建设审计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私募基金管理制度的合规性、适当性、完整性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主要法规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以及集团公司、板块子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等。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一、托管业务概述托管业务是指基金托管人为投资者提供的基金产品管理服务。
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产品管理的核心机构,托管业务是基金产品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二、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一、基金托管人的管理要求(一)资质要求1.基金托管人为具备资格的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金融机构。
2.基金托管人应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业务许可条件,且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人业务许可。
(二)内部控制要求1.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避免管理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
2.建立社会责任意识,尊重投资者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三)托管业务操作要求1.监督验证投资管理人和基金产品能否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监督投资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规则和限制。
2.在募集期结束后,负责确认投资管理人持有的资产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规定。
3.对于未尽事宜或出现疑义的,应当请示基金的主要投资者或者董事会进行决策,并按照决策结果执行。
二、托管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一)信息的披露要求1.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产品份额信息、资产账户信息、交易核算信息等。
2.基金托管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托管业务的风险提示、基金产品运作情况、托管费用等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1.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业务场所、网站、电子邮箱等媒介上公示相关信息。
2.针对特定事项需要进行具体化的信息披露的,基金托管人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
三、托管费用的管理要求(一)托管费用的收取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业务成本、市场竞争等因素,合理确定托管费用,并明确收取标准。
(二)托管费用的用途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托管费用用于托管业务的相关业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审核费用、账户管理费用、投票代理费用等。
四、监督管理要求(一)监督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当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加强风险提示和预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0题)1、经济增加值法主要应用于()。
A.传统行业B.一些特殊的行业C.钢铁行业D.煤炭行业【答案】 B2、杠杆收购基金的投资对象特征包括()。
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Ⅲ、Ⅳ【答案】 B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从事()交易的股权。
A.公开B.新兴C.非公开D.成熟【答案】 C4、()对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基金发起人B.基金监督人C.基金托管人D.基金管理人【答案】 C5、为明确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金合同通常应对哪些内容作出规定。
()A.Ⅰ、Ⅱ、Ⅲ、ⅣB.Ⅱ、Ⅲ、ⅣC.Ⅰ、ⅣD.Ⅲ、Ⅳ【答案】 A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英文缩写()。
A.VCB.CVC.B.CVCPED.EP【答案】 C7、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跟踪与监控通常采取的方式,以下错误的是()A.跟踪协议条款执行情况B.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C.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D.监控被投资企业的各类经营指标与财务状况【答案】 C8、公司型、合伙型和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拥有权力最大的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是()A.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B.有限合伙型;公司型、信托型C.公司型;公司型、信托型D.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答案】 A9、(2018年真题)不属于可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是()A.证券投资咨询机构B.证券公司C.商业银行D.财务公司【答案】 D10、以下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说法错误的是()A.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按照管理权和保管权分离的原则进行运作B.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形成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C.股权投资基金要求强制托管D.在不进行托管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资产保管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对基金资产承担保管职责【答案】 C11、依据尽职调查中发现的目标公司的特点和风险,帮助投资方在投资条款谈判、投资后管理重点内容、项目退出方式选择等方面的决策提供依据。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2018年12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已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一、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常见的潜在风险及问题一段时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
部分机构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超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立后抽逃资本,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竞争秩序。
二是股权代持行为。
以他人名义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导致无法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易发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
三是股权架构不稳定。
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增加了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
部分申请机构甚至存在资管产品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于资管产品自身属性,将带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不稳定、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问题。
四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
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未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无法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
五是集团化倾向。
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合同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

合同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为了规范法务部合同审批流程和审核标准,提高法务工作的效率,最大限度降低我司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特针对合同审核及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要求:一、合同审核流程法务部日常工作中需要审核的文件包括业务类合同、非业务类合同以及与我司业务相关的宣传资料等文本。
现对各类合同的审核流程规定如下:1、业务类合同审核流程业务类合同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信息咨询服务合同、金融服务合同、房屋抵押合同、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合同以及与保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等有关的一系列合同或资料。
业务类合同事关重大, 一般由业务需求部门通过企业邮箱向法务总监/ 副总监提出,由法务总监/ 副总监根据需要决定分配给法务部其他同事审核,法务部同事审核完并交由上级领导复审后通过企业邮箱将法律意见回复给业务需求部门。
业务类合同初次审核的时限为2-3 个工作日,自法务部收到待审合同之日起算,复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非业务类合同审核流程非业务类合同指为了便于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签署的各类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类合同等。
业务需求部门将待审合同和已批签呈发送至法务部企业邮箱,法务部收到合同后由合同管理部经理根据职责划分将合同分配给法务部同事审核,法务部同事审核完后会将合同发给合同管理部经理复审,复审无异议后法务部同事将已审合同通过企业邮箱反馈给业务需求部门。
非业务类合同审核时限一般为 1 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合同为 3 个工作日,自法务部收到待审合同之日起算,复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具体流程请见下图:3、合同签署注意事项:(1)合同审核内容存在异议时的处理办法:法务部审核完合同后, 如对方存在异议, 业务需求部门将合同再次发送至法务部邮箱, 由负责初审的同事进行二次审核和沟通,直到双方确认无异议; 如对方提供的是制式合同或者对方明确提出合同不能修改, 为了不影响公司业务, 业务需求部门经办人将合同无法修改的意见反馈到法务部邮箱, 该合同才能签署。
私募基金合同审核要点3篇

私募基金合同审核要点3篇私募基金合同审核要点(一)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于私募基金合同的审核和监管变得尤为重要。
私募基金合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其规范了基金运作的各项规则和义务。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私募基金合同审核的要点。
一、基础要点1. 合同形式和格式:审核人员需确认合同是否以书面形式存在,并关注合同的格式是否规范,包括页面排版、字体字号、章节标题等,以确保合同的可辨识性和完整性。
2. 合同主体及签约方资质:审核人员需要核实合同中的主体身份是否真实有效,并关注签约方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资质和法律地位。
3. 权限和义务:审核人员需仔细审查合同中的权限和义务条款,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费用结构等,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4. 投资者权益保护:审核人员应关注合同中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风险揭示和投资者准入条件等,以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投资策略和风险揭示1. 投资策略:审核人员需要仔细分析合同中关于投资策略的规定,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以确保策略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2. 风险揭示:审核人员应重点关注风险揭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的披露,以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潜在风险。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审核人员需核实合同中的变更条款设置是否合理,包括变更的程序、限制和披露要求等,以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合同解除:审核人员需要关注合同中解除条款的规定,包括解除的条件、程序和费用等,以确保合同解除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总结:私募基金合同审核是私募基金监管的重要环节,需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确保其合规和公平。
本文从基础要点、投资策略和风险揭示、合同变更和解除三个方面介绍了私募基金合同审核的要点。
只有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规性,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合同审核要点(二)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合同审核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私募基金相关法规汇编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29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301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325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6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327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335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337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57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64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2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0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7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7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75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7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79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612
关于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的通知614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03-0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注册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注册条件私募基金是指以限定范围内(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人为对象,由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发起成立,通过向有限人群募集资金,并以证券投资等方式获取投资收益进行资产管理和投资运作的一种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产品。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必须完成注册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
那么,私募基金管理需要满足哪些注册条件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第一步:获得《基金经营许可证》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基金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私募基金业务。
具体来说,获得《基金经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的注册资本须不低于1000万元;2. 公司的实收资本须不低于3000万元;3. 公司必须设有合规、风控、投资等多个管理部门,并设有独立的合规部门和风险分控体系;4. 公司的负责人必须具备5年以上相关证券或基金从业经验。
第二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基金经营许可证》获得后,还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备案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的相关文件,包括招募说明书、募集协议、基金合同、管理人合同等。
协会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则予以备案。
第三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完善备案制度、公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调整募集及运作行为,不得违反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管理需要满足的主要注册条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但也需要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管来规范市场。
未来,投资者也应如实了解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加强风险意识,合理配置投资组合,一起共同推动市场合规稳健、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1.30•【文号】中基协字〔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异常机构情形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协发〔2015〕14号)在协会疑似失联公告发布后,符合失联找回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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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同审核办法》北京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管理部合同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北京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风控管理部合同审核工作、防范控制合同风险、减少合同履行纠纷、提高合同执行效率,根据等相关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审核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从事投/融资业务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认购协议》、《基金合同》(含《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投/融资合同。
第三条执行机构及职责风控管理部负责投/融资合同的接收、论证、审核及建议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产品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的投/融资合同送交风控管理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项目相关资料(企业基本情况/投资人基本情况等)。
(二)合同的论证风控管理部对接收的合同所涉项目进行论证,必要时补充项目相3.对于风控管理部连续接收各部门递送合同的情形,在先收到的合同审查结束前,在后收到的合同进入等待期,在等待期间不计入合同审核期限。
第二章合同的审查第五条合同有效性审查(一)合同主体的审查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其《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以判断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
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代理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
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二)合同形式的审查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信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业务相关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1.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定。
2.合同一般条款的完备性;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内容。
(3)数量;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取得股权数量、资产管理数量。
(4)质量;对于服务的质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资产的质量,一般需要评估确定。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几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
(7)保密条款;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须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除违约责任外,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
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9)解决争议方式。
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诉讼管辖地点应力争作对我公司有利的约定,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3.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及要求(在下文中详细介绍)。
4.投资合同的风控条款(在下文中详细介绍)。
(四)合同订立程序的审查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应审查条件是否具备;5.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涉及股权质押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登记;6.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及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如合同为多页的,检查是否有骑缝签字(盖章)或在每页最下方创建签字(盖章)处。
第六条合同可操作性的审查(一)文字、词句应当规范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要避免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
(二)合同应当公平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具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不能显失公平。
第七条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审查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
审查合同中,力求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一)首部审查审查合同时,首部一般应当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等。
(二)主体部分审查合同主体部分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应采取专门章节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其后应各方的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应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三)尾部审查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一般应放在合同结尾。
第三章私募基金合同的审查第八条契约型基金合同的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参考《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基金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基金合同的名称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二)基金合同的主体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合同的正文基金合同正文包含释义、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募集和认购的有关事项、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和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有关事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设置及运行事宜、私募基金的投资和财产处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事项、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违约情形、争议处理等事项。
(四)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合同应约定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认缴期限以及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等。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私募基金合同中不得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五)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应当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的程序和方式,还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和程序。
基金份额必须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且转让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200人)。
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追加购买的除外。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六)基金的分级安排根据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安排,私募基金可以进行分级。
私募基金进行分级的,应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分级安排、份额配比、杠杆比例、风险承担等内容,并且需明确分级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内容。
私募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不得进行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约定为保障某一类别份额持有人预期本金收益。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关联方不得通过分级安排损害投资者利益。
(七)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私募基金合同中应订明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等问题。
如当事人之间未做出特殊约定,私募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变化需变更基金合同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向投资者披露;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可由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变更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存在重大事项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合同期限届满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六个月内没有承接等三种。
(八)基金的清算私募基金合同应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事宜,如财产清算小组、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剩余资产分配、清算报告文件保存等。
同时,私募基金合同也需要对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问题进行约定。
《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的清算事宜,包括组织清算组、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分配等,私募基金合同可以进一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