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青岛金鑫物流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城阳区“9.4”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城阳区“9.24”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9月24日18时30许,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夏庄街道云头崮社区的“海信·依云谷”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城阳区人民政府组成了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城阳公安分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夏庄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经综合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形成本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一)海信·依云谷项目基本概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青岛海信恒阳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岛万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该工程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云头崮社区,包含1-12#、12#A、12#B、15-41#共41个楼座,其中1#、2#楼为4层带地下室,其余楼座均为地下一层地上二层,工程建筑总面积43944.91平方米,合同总价4594.24万元。
该项目工程依法取得了项目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自2013年3月20日开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20日。
(二)事故涉及单位及人员情况1.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东辉公司)系该事故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地址为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张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庄锡东,公司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建筑防水工程三级、土石方工程三级、钢结构工程三级企业资质。
2013年3月8日该公司与青岛海信恒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3月20日全面组织施工。
2.青岛万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监理公司)系该事故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1994年6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冯金胜,现公司所在地为崂山区香港东路225号千禧龙苑11号楼1单元201室。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近日,公司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彻底了解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我们组织了一次全面的调查。
以下是我们对此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在公司的工厂厂房内,当时正在进行一次设备维护作业。
据现场工人描述,事故发生时工人小李站在高处进行维修作业,不慎失足坠落,导致严重受伤。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李在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并且没有得到必要的安全培训。
这导致了他在高处工作时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发生了坠落事故。
此外,我们还发现在事故发生时,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工人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缺乏必要的安全指导和监管,这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首先,公司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特别是对于高处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包括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其他防护设备的方法。
其次,公司应当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最后,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流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执行。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司应当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通过此次调查报告,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清楚了解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
我们将严格按照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改进建议,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力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希望全体员工都能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仓储物流火灾案例
南宁3家物流仓库凌晨起火 百名官兵奋 战6小时灭火
O3月21日凌晨4时许,位于昆仑大道金桥客运站停车场附近 的宝通物流仓库突然发生火灾,火势快速蔓延,并冒出滚 滚浓烟。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调集8个中队、30辆消防 车、160名官兵前往处置。由于凌晨时风力较大,仓库属 于彩钢房结构给消防官兵的救援带来一定的阻碍。消防官 兵经过6小时的努力,最终将大火完全扑灭。据了解,此 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部分商铺被烧毁,总过火面积 约700平方米,损失或达400万元以上。
O 早晨8时25分,前来救灾的消防车达到19辆,消防官兵200余人。新疆公安消 防总队政委弥现林告诉记者,由于天气情况变化很大,所以必须在天黑以前 完全扑灭火种,消防总队已经下达3点钟以前灭火的命令。
O 据了解,起火时大河沿镇棉麻站存有棉花3万吨,分为11个棉区垛放。据消防 总队提供的数字,火情得到控制的时候已有3000吨棉花过火,另有一座储棉 仓库焚毁坍塌。具体损失数额和起火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和认定当中。
温州一印刷厂发生火灾燃烧28小时
O据悉,3月15日下午4时19分,浙江广源印刷有限公司油墨 车间发生火灾。火灾一时间常快。“每个车间象是 一个火炉在燃烧。”消防人员事后回忆说。平阳消防部门 调集了萧江、苍南等地的消防力量,直至3月16日21时许, 火灾被完全扑灭,大火烧了整整28个小时。
新疆一棉麻储存站发生大火
O 今天凌晨2时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设在吐鲁番市大河沿镇的棉麻 站发生特大火灾。经过消防队员的奋力抢救,火情11时得到控制,15时左右 基本扑灭。火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
市政工程管理案例——青岛市城阳区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分析及反思
现代经济信息66市政工程管理案例——青岛市城阳区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分析及反思郭振淇 青岛市城阳区市政建设管理处摘要:本文以一起住宅楼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为例,对有代表性的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概括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关键词:市政工程;管理;安全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8-0066-012016年4月18日,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东侧住宅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事故,针对这一有代表性的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以引发对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反思与总结,具体如下:一、2016年城阳区住宅楼项目高处坠落安全事故【案例】2016年4月18日,在城阳区夏庄街道的黑龙江中路东边住宅和配套用房项目工地19号楼钢筋加工的地方,一捆长度大约一米的盘圆钢筋散塔,当时将一名工人困在钢筋圈中,发现后对其进行抢救,无奈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失去生命。
现在公安机关将现场负责人王某和劳务负责人韦某进行控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针对上述案例的处理以及其它事项进行了汇报,汇报内容如下所示:青岛鑫江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山东远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工程的监理公司,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属于该工程的劳务公司,在事情发生后,相关单位均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一,上述四家公司都被通报批评。
第二,上述四家公司针对自身在青岛市的开发、施工、监理和分包等的建筑工程项目上展开有关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整顿,如果发现某个环节存在漏洞,就要停止施工,等到问题解决后才能够继续工程的开展。
四个公司在2016年4月27日之前将所有项目的自查报告交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该部门对所上交的报告进行检查,发现的确没有安全隐患后,四个公司才能够继续工程项目的施工第三,青岛鑫江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青岛市的拟招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暂时停止,山东远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其项目经历林相风以及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及内部总监隋彬暂时不得在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名(不包括该通告给出之前已经领取的招标文件项目);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在青岛市暂时停止劳务分包业务的承包工作。
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处理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处理(chǔlǐ)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2022年7月28日下午16时04分左右(zuǒyòu),在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顺河高架南延施工现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发生一起(yīqǐ)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
根据(gēnjù)《山东省生产平安(píng ān)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方法》〔鲁安发〔2022〕15号〕有关规定,山东鲁进建筑工程“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2022年9月30日,市中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市中分局、区总工会、区市政设施运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依据《山东鲁进建筑工程“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28〞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2022年10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关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给予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分。
责成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山东恒信建设监理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4月24日12时40分左右,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装车间提升机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监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程序>的通知》(鲁安监发〔2017〕33号),滕州市安监局向滕州市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确定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官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4月28日,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以及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镇水泥),位于滕州市官桥镇火车站南,成立于1998年10月27日,为民营企业,现有职工39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倪士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1699187141,经营范围为销售粉磨水泥及水泥制品,营业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
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1-05689,有效期至2018年4月26日。
青岛遇难两人现状分析报告
青岛遇难两人现状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青岛遇难两人的现状进行分析,了解事故原因以及对两人的影响和改善措施。
2. 事故背景在2021年某日,青岛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事故。
据初步调查,该事故是由工地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的,造成两人不幸遇难。
3. 事故原因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的勘察和分析,发现了以下事故原因:1. 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人的安全意识教育也不够。
2. 施工设备缺乏维护:在事故发生前,施工设备存在故障隐患,并未进行及时的检修和维护,导致设备失效,从而引发了事故。
3. 工人操作不规范:工人在操作施工设备时,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也没有通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
综上所述,该事故是由多个因素的叠加导致的,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设备缺乏维护和工人操作不规范是主要原因。
4. 对两人的影响该事故不仅给两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也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1. 经济影响:两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因此发生了巨大变化,失去劳动能力后,家庭收入骤减,生活负担变得沉重。
2. 心理影响:亲人的离世无疑给亲属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悲痛。
同时,死亡意外的发生也对幸存者的心理健康产生了冲击,可能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问题。
3. 社会影响:该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加剧了公众对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的关注,对施工企业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5. 改善措施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以下是对施工安全管理的改善措施建议:1. 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要求,提升工地整体的安全意识。
2. 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
3. 加强工人培训和考核: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增加监督力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高处坠落案例事故分析报告
高处坠落案例事故分析报告高处坠落案例事故分析报告1一.事故概述20xx年x月x日15时30分,xx分厂安排直氰工段一班人员加班协助直氰维修班架设氰化钠大库到直氰氰化钠小库之间的氰化钠输送管道。
一班班长寇某某在班后会上布置了协助直氰维修班架设管道任务,并指定氰化岗位操作工王某某去氰化钠大库至直氰化钠小库之间的空中桥架上协助吊装氰化钠输送管道。
16时左右,王某某冒险翻越制酸二段酸浸备用槽顶部护栏,在未挂好安全带情况下直接上到空中桥架北端作业,导致本人从桥架上坠落至地面(桥架距离地面高度4米)。
后送市中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王某某腰椎受伤。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某违章作业冒险翻越制酸二段酸浸备用槽顶部护栏且未挂好安全带时直接上到空中桥架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运转一班班长寇某某在高空作业前没有按照制度办理高空作业票证,没有制订相应安全防范预案;2、分厂安全员屈某某对本单位高空作业票证监督不到位;3、分厂未落实票证管理制度对高空作业疏于管理。
(三)、事故的性质这是一起因违章操作引发的高空坠落事故。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x分厂立即组织学习安环科下发的20xx年第xx号通知内容,并将组织学习情况于x月x日前上报安环科;(2)x分厂立即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本着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通报事故案例提出防范措施,并将会议情况于x月x日前上报安环科。
(3)各生产单位要查遗补漏居安思危,利用班前班后会学习安环科下发的20xx年第xx号通知内容,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安全作业票证的办理、审核、建档工作。
(4)分厂应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案例八、高空作业吊篮不牢发生坠落事故高处坠落案例事故分析报告2【事故经过】某水泥厂下属的炼镁锻白窑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承建。
该工程由李某和石某2人负责,李某负责技术方面,石某负责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编号:2021-XYZ-GCZL-001调查报告日期:2021年XX月XX日1. 事故概述在2021年XX月XX日,XX时XX分,位于XX地点的XXX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导致一名工人丧生,另有两名工人受伤。
本次调查旨在确定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2. 调查过程2.1 调查组成员- 组长:XXX- 成员:XXX2.2 调查行动调查组在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测量,并采集了相关的物证和证人口供。
调查组还查阅了相关的图纸、文件和记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访谈。
3. 调查结果3.1 事故经过根据调查结果,事故中三名工人正在进行高空维修作业。
在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一名工人在移动过程中失去了平衡,从高处坠落。
其他两名工人试图阻止他的坠落,但未成功。
救援人员尽快到达现场,但不幸的是,该工人已经丧生。
3.2 事故原因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证人口供,我们得出以下事故原因:- 缺乏适当的高处作业方案和施工许可证,工人没有足够的安全培训和操作经验。
- 缺乏安全绳索、安全帽和其他个人防护装备。
- 工作现场存在杂乱的环境和不稳固的搭建结构,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维护和检查。
- 对于高处作业进行的风险评估不充分,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
3.3 责任分析据调查,事故的责任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公司管理层未能为高处作业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和培训。
- 现场监督人员缺乏对高处作业的有效监管和检查。
- 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作业,缺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建议措施基于事故调查的结果,我们向相关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包括作业许可、培训和监督等方面。
- 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 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安全隐患。
-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于高处作业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5. 结论根据调查结果,本次高处坠落事故是由于缺乏适当的安全措施、培训和管理导致的。
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高处坠落坠落亡人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0月6日17时许,xxxx居民小区19号楼外墙维保暴发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则》、《生产调查报告突发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交通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和xx乡政府组成的xx居民小区10.6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团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在妥善处理抗洪抢险救灾以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火情随意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罪责,提出了对事故阐明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情况1.xx市龙福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xx市xx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注册资金:贰仟万;成立日期:2021年9月1日;营业期限: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霍某(死者),女,汉族,47岁,1972年3月5日出生,家住********,身份证号:342***********26。
3.姚某,男,52岁,系xx集团亚杰建设项目有限责任公司xxxx居民小区18、19号楼总承包人。
20XX年10月24日该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保修期截止2021年10月24日。
4.朱某,xx工程部经理,男,57岁,家住:xx*****,身份证号码:342**********3x.联系电话139****9785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紧急状况1.事故经过:2021年10月6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xx市龙福置地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朱某安排的控股有限公司外墙维修工人霍某,独自一人在xx居民小区19号楼2单元准备成功进行外墙模块维修施工作业时,在没有彻底做好下定决心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慎踩空,从18层楼位置坠落至2层楼的雨棚上。
城阳区“8.5”青岛国开第一中学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5日17时许,位于夏庄街道的青岛国开第一中学在进行学生公寓楼外立面改造时发生一起高处作业吊篮倾覆事故,施工单位青岛金睿装饰有限公司一名工人从十余米高的吊篮中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进行了瞒报。
接事故举报信息并初步核实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城阳区人民政府组成了由区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城阳公安分局、区城建规划局、区教体局、夏庄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和2名安全专家参加(具体名单见附件)。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技术分析等手段,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根据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具体防范和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本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青岛国开第一中学,注册地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鲁刚。
该学校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普通高中学历教育。
2.施工单位青岛金睿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州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李福军,主要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外墙保温、防水,涂料粉刷等,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吊篮租赁单位青岛固安特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香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世雄,主要从事建筑推广开发建筑节能技术、建筑节能设备销售、建筑保温体系安装、建筑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等,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7月15日)。
(二)事故工程基本情况2017年7月初,青岛金睿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军在得知青岛国开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国开一中)经内部审核决定将校区部分建筑物的外立面改造工程发包给金睿公司后,便与青岛固安特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特公司)业务人员李海滨联系租赁业务,后于7月11日与固安特公司签订《高空作业吊篮租赁合同》,租赁了8台ZLP630型号吊篮。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及分析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及分析某年5月10日下午,某公司员工XXX在仓库内进行货物整理工作,需要取下存放在货架上的物品。
由于货架较高,XXX使用了一架梯子进行作业。
然而,在取下物品时,梯子突然失稳,XXX从梯子上坠落,导致头部受伤。
二、[原因分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XXX在使用梯子时没有正确使用,导致梯子失稳。
而梯子失稳的原因则是因为梯子没有正确放置,没有稳固的支撑点。
此外,XXX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防范措施]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公司应该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特别是高处作业时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同时,公司应该制定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规定,要求员工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且梯子必须放置在稳固的支撑点上。
此外,公司还应该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网、防护栏杆等,保障员工的安全。
2004年6月6日,XXX作为现场安全员到右岸导流洞进行巡视。
当他背对着爬梯向主洞行进时,不慎脚底踩滑,从8米高的垂直爬梯上滑倒,坠落在已安装好的边墙钢筋网立筋上。
他的身体被钢筋插入约30厘米,经过多方抢救,但最终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这起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安全检查整改不到位、安全防范意识松弛而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1)XXX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不安全因素缺少足够的认识,个人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在施工环境较差的情况下,他以手支撑背向爬梯,不能准视落脚点,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2)两个作业面高差近8米,设置的交通梯没有采用规定的护笼,基本近于垂直安放,不合理也不安全,利用此梯子上下十分危险。
2、间接原因:1)事故发生地点环境湿滑,行走极易发生滑倒;加之照明不足,更加造成了施工作业现场的危险性。
2)事故发生地点的施工环境、生产性设施已形成现状多日,安监部门没有对施工环境的不良进行必要的改进,没有对生产性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没有在危险性作业现场进行警示标识,使人的思想上不易引起警觉。
关于青岛11.22事故的分析与反思
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涵东侧墙体外
15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
8
第二章
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
思考: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
(一)原油泄漏处置
2时12分
2时25分
2时35分
2时50分
2时57分
3时20分
3时40分
确认泄漏位置,清理路 面油污,请求救灾物资
压力异常 判断泄漏
停泵停输
通知关闭 截断阀
总值班室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 通过短信报告市政府秘书长、 副秘书长、应急办副主任
8时18分至27分
总值班室电话调度青岛市 环保局、海事局、安监局, 要求进一步核实信息
10时21分
向市政府副秘书长报 告海面污染情况
10时27分
向市政府副秘书长报告事 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
11
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
(二)爆炸情况
(1)开发区控制性规划不合理,规划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开发区规划分局对青岛信
爆炸影响区域
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
11时25分
(三)爆炸后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青岛市环保局官方微博“青岛环保”发微博称:“丽东化工未发生爆炸”,事故原因是由于“今晨漏 油事故造成油气混合气体闪爆起火,不是化工厂爆炸起火”。 开发区宣传部官方微博“黄岛发布”发布消息,第一次透露人员伤亡情况,“已有1人死亡,多人受 伤”。 “黄岛发布”发布消息《中石化输油管道泄露事故原因初步查明》,称该事故“初步原因分析是管线 漏油进入市政管网导致爆燃发生”,“具体引爆点和引爆原因正在调查,事故排除恐怖破坏原因”。 国务委员王勇,率领有关部门负责人乘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中石化称股份公司总裁李春光已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正在赶往青岛事故现 场途中。
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赵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赵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57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赵鹏【当事人】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赵鹏【当事人-个人】赵鹏【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振伟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张波祥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振伟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张波祥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振伟张波祥【代理律所】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赵鹏【本院观点】赵鹏作为独生子女父母,于2013年4月在城阳区运输公司退休,城阳区运输公司应当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赵鹏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一审对此处理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鹏作为独生子女父母,于2013年4月在城阳区运输公司退休,城阳区运输公司应当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赵鹏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一审对此处理正确。
城阳区运输公司主张为赵鹏办理退休手续时,赵鹏同意其公司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亦无证据证明为赵鹏办理退休手续时已告知赵鹏可以享受上述待遇且其明确表明拒绝支付赵鹏上述待遇;无证据显示赵鹏当时已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赵鹏于2018年10月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要:本文是对一起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
通过分析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和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我们得出了事故原因以及相应的建议。
文章力求客观、准确地呈现事故调查结论,以帮助相关单位改进工作流程,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引言: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在某些行业中频频发生,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事故往往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沉重的打击,同时也对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了巨大影响。
为了筑牢生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事故预防与控制,我们组织了此次调查报告。
通过分析事故原因和相关因素,我们将提出一些改善建议,以希望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概述:事故发生在某建筑工地,一名工人从工地高处坠落致死。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工人正站在悬空的钢管上进行施工作业,由于没有佩戴安全带以及不规范的作业程序,导致工人失去平衡并坠落。
二、事故原因分析:1. 安全意识不强:调查发现,在该工地上,并未普及和强化安全意识培训。
工人缺乏对高处作业安全的认识,对风险判断不足,轻视了安全措施的重要性。
2. 缺乏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工地管理方未提供充足的安全保护设施,如未配备足够的警示标识、警示带、安全网、安全带等关键防护装备。
3. 作业程序不规范:在该工地上,缺乏明确的作业程序和规定。
工人没有接受过正确的作业培训,没有了解和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改进建议:1. 加强安全意识培训: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全面的安全培训计划,通过培养和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高处作业风险的辨识能力和安全自我保护能力。
2. 安装和完善安全设施:工地管理方应咨询安全专业机构的意见,合理布局和安装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警示带、安全网等,确保在高处作业时能够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
3. 规范作业程序:建立一套完整的作业程序和规定,明确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方法,确保每位工人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过合格后方可上岗。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对“9.26”事故工作的汇报建设局:名都酒店工地现场发生的高空坠亡安全生产事故,在公司领导的亲自领导及现场指挥下,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死者家属以得到妥善安置,施工现场正在按照建设局的指导精神进行全面停工整改。
现将事故处理过程向贵局汇报如下:一、成立专项安全事故调查组9.26事故发生后我公司迅速成立了专项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调查,公司专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组长由经理周永福担任,副组长由鞠新国、段新建担任,成员包括杨巍、李子旭、曾陈,并对各项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具体善后工作落实到人,详细对接工作如下:1、2017年9月27日死者本行平妻子及其亲属共6人来到164团,由甲方赵云涛及公司副经理段新建陪同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工作并安排死者家属的食宿。
2、慰问安抚,稳定情绪。
由甲方赵云涛及公司副经理段新建带队,接待了赶来的死者家属,在进行慰问安抚的同时安排好死者家属的食宿,并做好工程队的思想动员工作,动员其到死者家属处进行慰问,公司也落实了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稳定,与原籍做好对接,并安排第九师殡仪馆的殡仪车将死者遗体送归原籍。
3、多方奔走,寻找帮助。
公司领导方筹措资金物资、协调劳动力对死伤者家属的生产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死伤者家属度过难关,得到164团司法所的大力支持。
死者家属已领到76(柒拾陆万元整)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包含所有费用)4、积极协调,维护权益。
引导和帮助死者家属根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由周永福、段新建、李子旭积极的协调司法部门为死者家属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于2017年9月29日下午,召开死者家属会议,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工伤事故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渠道,对死者家属如何维权进行了讲解和现场解答,有效疏导死者家属的情绪。
二、对事故发生后的深刻认识在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的重要性。
从发生的这件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还不够高、安全知识技能缺乏;安全责任认识还不够到位;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中安全控制措施要求还不够严格,或多或少都有些直接或间接关系。
城阳市安全生产事故
城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城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是一起十分严重的事故,在这起事故中,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人们带来了深深的思考和警示。
下面笔者将详细介绍这起事故。
这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城阳市一家化工厂,该化工厂主要生产有机溶剂。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是2022年5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当时正是该厂上班时间,工人们正进行着日常的生产工作。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化工厂仓库区域内一处储罐泄漏。
据了解,该储罐是存放有机溶剂的地下储罐,由于长期使用导致储罐壁厚度逐渐减薄,最终在这一天不堪重负,突然发生的泄漏。
泄漏的有机溶剂迅速蔓延,形成了一团可燃可爆的气体。
由于工厂没有安装有效的泄漏报警装置,工人们并没有第一时间察觉到这一情况。
直到有工人发现了异常气味,并向领导报告后,才引起了部分人员的重视。
然而,正当大家准备撤离时,发生了巨大的爆炸。
爆炸瞬间,整个工厂被炸得支离破碎,浓烟和火焰瞬间吞噬了一切。
在这次事故中,有十多名工人不幸身亡,更有数十人受伤。
同时,周边的建筑物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毁,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在救援人员的不懈努力下,被困的人员被成功救出,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同时,消防人员迅速扑灭了火势,避免了火灾进一步蔓延。
而事故调查组也迅速展开调查,希望能找到事故的根本原因。
通过调查,事故调查组发现,该化工厂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储罐的安全检修工作没有得到及时的落实,以及缺乏定期的腐蚀检测措施,导致储罐壁的腐蚀情况长期未被发现。
此外,该工厂的泄漏报警系统也存在缺陷,无法及时发现泄漏情况。
最关键的是,该工厂在消防设施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快速有效地应对火灾。
这起事故引起了城阳市和周边地区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
相关部门也在事故后加大了对化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把安全关。
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某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一)事故经过7月15日7时30分,在翻车机区域封闭改造项目施工时,分包单位罗某,未按规定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在运送保温墙板过程中,从翻车机顶棚7.5米作业面孔洞处,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死者罗某在乙翻车机空车线顶棚上运送彩钢板过程中,失足从7.5米高孔洞坠落到地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间接原因一是人员违章作业。
死者罗占民在乙翻车机空车线顶棚上运送彩钢板过程中,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系挂安全带。
二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乙翻车机空车线顶棚采光带未及时安装,且未设置安全网或安全护栏,形成高空孔洞,现场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三是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未能起到有效的监护作用,有关作业人员没有起到提醒作用,未及时制止死者的违章作业行为。
(三)整改措施1.全面开展停工整顿。
秦皇岛所有检修技改项目立即停工整顿,除了现场必须的消缺工作,所有作业项目立即全面停工,各单位自查作业许可手续齐全、现场防范风险措施到位后方可申请复工,经厂职能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分管领导审核,履行相关手续后复工。
每天上午8:30前汇总当天开工的所有工作,向所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通报,以便到位管控。
2.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集中学习集团、公司下发的事故通报,特别是“4.11”、“5.24”以及本次事故经过;召开全员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大会。
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各部门、车间、班组、外委队伍开展的学习与警示教育活动。
对照查找本单位是否存在同类问题隐患,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坚决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开展外委承包商全面大排查。
对全厂外委承包商资质和人员素质进行再核查,全面排查入厂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情况、施工安全交底情况、外委人员超龄及健康情况,对安全素质能力不足、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外委队伍要求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解除合同,对年龄、文化水平不满足要求的外委人员一律清退。
4.转变对高风险作业教条的认识,强化现场作业管控和到岗到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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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青岛金鑫物流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
告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阳区“9.9”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9月9日9时30分许,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在组织货物装卸过程中,一名装卸工人从其站立的叉车货叉上跌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后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经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城阳公安分局查证属实。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城阳区人民政府组成了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城阳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流亭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经综合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形成本调查报告。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涉及人员概况
1.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2005年6月成立,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二路6号乙320室,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27日,许可经营地址为市北区敦化路534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2013年10月8日该公司与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租赁其公司院内D区一库房用于仓储物流经营。
该
公司自租赁该处库房从事仓储物流经营后,除法定代表人张莉及一名兼职会计外,无其他固定从业人员,日常采用临时雇工方式进行货物装卸作业。
2.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2010年6月成立,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启良,主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13年10月8日与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本公司货运站内D区一库房租赁给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用于仓储物流经营,租期为一年,租金为59130元。
3.张莉,女,32岁,青岛市原四方区人,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因公司货物装卸作业需要,2014年9月8日15时许,张莉联系装卸工头于玉光让其安排两名装卸工人次日上午7点半到仓库卸货。
事发当日张莉自行操作平衡重式叉车(以下简称叉车)与装卸工人一同实施装卸作业。
4.于玉光,男,28岁,山东省日照人,无具体工作单位,个人招聘装卸工从事物流企业的劳务装卸活动。
事发前,经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莉联系并口头约定,由其根据张莉的用工需要安排装卸工为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实施劳务装卸作业,双方约定了劳务装卸费用计算及支取方式,每次装卸作业结束后,由张莉出具装卸费用凭证,装卸
工人拿凭证到于玉光处结算,再由于玉光汇总凭证不定期与张莉结算总装卸劳务费用。
本事故中,于玉光于9月8日接张莉电话后,安排工人仪XX次日去于玉光设在夏庄街道万都物流园区内的工人宿舍再找一名装卸工人一起去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货物装卸作业。
5.仪XX,男,18岁,山东菏泽人,无固定工作单位,事发前2个月来青,在城阳汽车北站看到于玉光张贴的装卸工招聘广告后,联系加入了于玉光的装卸队伍,并被安排至夏庄街道万都物流园区内的工人宿舍暂住。
9月8日16时许,仪XX路遇于玉光,并根据于玉光的安排,其次日早到工人宿舍找来当日无活可干的装卸工武XX,两人于上午8时30分许到达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货物装卸作业。
6.武XX,男,48岁,河南省项城市人,于玉光装卸队伍工人,事故发生前暂住于玉光设在万都物流园区内的工人宿舍。
9月9日早7时许,仪XX到工人宿舍问谁可以一起去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卸货,武XX由于当日没有接到其他装卸活,便随其一同前往该公司实施货物装卸作业。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仓库位于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站内D 区,仓库为单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为405平方米,仓库门高约2.65米,宽约3米,因该事故为事后家属举报,且事故单位在事发后仍持续
经营十余日,事故调查组无法勘验到事发当时的现场情况。
经相关当事人叙述,事发时,武XX站在库房里的升起高度约80厘米的叉车货叉上将一散落的货箱往堆垛上码放,现场人员听到“咕咚”声响后,看到武XX仰面躺在叉车左侧的水泥地面上,人已昏厥。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资料,主要负责人张莉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该公司配置的叉车未经质监部门登记检验,未按规定设置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张莉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叉车司机证书而自行操作叉车。
该公司对临时雇佣的装卸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对其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
2.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货运站的经营单位,未取得从事货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李启良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设置了一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及货运站的安全管理(取得了《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
该公司提供了本货运站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经查证,上述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制定完全不符合本货运站实际,也不能涵盖本货运站生产经营全过程和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实际,现场仅提供了一份《特种设备台账》,统计了货运站内涉及10户业主的11部无证叉车(含金鑫物流1部),除此外,未能提供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急演练记录等等任何实际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资料。
提供了与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书中未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系与青岛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
(五)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监管职能部门,年内根据区政府安委会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要求,于2014年3月24日制定下发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青城交运安[2014]10号),对全区货物运输站(场)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实施全面整治。
截至9月底,前期全区9家未办理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大型物流企业已有6家经整治办理了许可手续,剩余3家物流企业货运站场经营手续正在补证办理中,其中包含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日、5月27日,该局组织对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2次执法检查,出具了《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记录》,其中在4月2日的检查中发现了该公司虽取得了普通货运经营许可,但存在的站场经营行为未经许可,执法人员按本局专项整治方案部署,督促企业递交相
关资料办理许可手续;6月10日,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将许可手续等材料报至该局,因缺失消防验收和建设许可手续,该局受理后未予审批,按照整治方案督促该公司继续补证。
截止事发前,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行为未得到全面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