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产转移登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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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试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摘要】《房屋登记办法》第一次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纳入了房屋登记的范围,并对其基本的登记程序、审查要件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本文对《房屋登记办法》中关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其他登记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物权法在《房屋登记办法》、《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制度较为混乱。

很多地方对这方面的工作几乎是一片空白;部分有进行这项工作的地方,也仅仅只有按照《村镇规划条例》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但由于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有关规定长期难以得到执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已经步入正规化、制度化之路,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管理还未起步。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管理滞后,使农民的财产权益被漠视,不仅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农民的利益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屡屡遭受侵犯。

2008年1月22号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

作为与《物权法》配套的行政规章,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这方面,《房屋登记办法》在具体考虑我国农村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特别规定的同时,也坚持了房屋登记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原则,实现了城乡农村房屋登记制度的基本统一。

1、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登记的土地性质应为宅基地和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在其上面建造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屋范围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分为两大类:一是村民住宅,包括农村村民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的房屋。

二是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包括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的房屋。

而且这些房屋必须是依法建造的。

对于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不能申请房屋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在进行初始登记后,登记薄和房屋权属证书上都应该注记“集体土地”的字样。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指南、流程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指南、流程

第二部分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第一章业务流程、各岗位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流程图1、一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注:初始登记、注销登记在受理环节,工作人员应实地查看。

2、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3、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受理人员职责1、指导申请人申请;2、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3、申请人与申请文件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和房屋竣工证明、测绘报告相符;4、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房屋占用土地已抵押的应要求其先行解除抵押;5、根据需要询问有关事项,并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6、实地查看;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单;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9、建立初始登记档案;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人员职责1、查看所需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环节;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下一环节。

(三)房屋转移登记受理人员职责1、指导申请人申请;2、核查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载明的受让人;3、核查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记载一致;4、确定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5、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6、根据需要询问相关事项,并经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通知单;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9、建立转移登记档案;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避 免 的遇 到 了难 题 : 一是 房 屋 总登
记 未开 展 或 正在 开 展 的地 区 , 出现 了 一 些 受 让 人 凭 契 约 已 交 付 了房

办法 》 要求 , 当及 时对登 记 的 应
的方 式 作 出调 整 , 以规 避 可 能 存 在 的风 险 。
死亡 、 失踪 , 企业 已注销 的 ; 二是 继 承 , 继承 人 已死 亡 的或 土地 已过 被
黄莺
近 年来 , 玉环 县 在对 农村 房 屋
总登 记 已 结束 的地 区 , 出现 了 一 些 因 出 让 人 死 亡 、 踪 、 业 注 销 等 失 企 产 权 主 体 灭 失 导 致 初 始 登 记 无 法
消 了 总 登 记 ,登 记 是 依性 维 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规 是 好 申请 而 启
转 移登 记 的过 程 中 , 由于 历史 遗 对

Zhe an Ji g Real Es at t e
(四 ) 继 承法 第 2
间的 民事 纠 纷 ,应 当建 议 当事 人 通 过法律 途径 解决 争议 为妥 。
条规定 , 继
承 从 被 继承
( ) 六 出让 人失 踪 或下 落不 明
的 ,登 记 机 关无 从 判 断 转 让 当事 人 一方 所 持 买 卖合 同 的 真实 性 和 合 法性 , 种 情 况下 , 让人 不 能 这 受 单凭 买 卖 合 同登 记 产 权 。建 议 受 让人 向法 院提 起 确 权 诉讼 ,登 记 机关 可 以依 法 院 生效 的判 决 书或 协 助执 行通 知书 办理 登记 。 ( ) 七 出让 人为 企业 ,企业 已 注销 ,房 屋转 让 合 同 在企 业 注 销

浙江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本实施细则未作特别规定的,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乡镇、村企业。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或因继承等事实行为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予以登记。

第四条村民住房由于分家析产等导致独立建筑为多个所有权人所有的,已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层、间可以作为基本单元申请房屋登记。

第五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规划附图)。

房屋建造时规划管理部门尚未在当地实施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建房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的村民住房,与其他所有人的住房相毗连的,需要由相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明确毗连墙体的权利归属情况。

第六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中的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中应明确申请登记房屋坐落和房屋面积。

房屋坐落应以地名管理机构确定的门牌为依据。

地名管理机构未编制统一门牌的,应明确申请登记房屋的丘地号或其他统一的唯一性区位标志。

村民住房公有共用部位不明确或没约定,或者公有共用有部位明确,但分摊系数不明确的,房屋登记时可以不计算公有共用分摊面积,但登记机构应将该事项记载到房屋登记簿中。

第七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六款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房屋竣工证明材料。

无法提供房屋竣工证明的村民住房,可由村委会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全文)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全文)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全文)为了有利于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制定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一、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范围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可以单方申请也可以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申请的情形: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总之,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的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为基础,更加有效的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种类及实践--以无锡为例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种类及实践--以无锡为例

行 分割后 , 明确各 自所 拥有 使用权 的土 地面积 宜 与 界址 , 以避 免在 以后 的 使用 、 改造 以及 回收补 偿 等 情 况 下 , 生 问题和 纠 纷 , 产 也避 免造 成 无章
售后 , 裙房 部分 的实际 使用面 积远 远大 于其 按建 筑 面积 分摊得 到 的使用 权面积 。这 种情况 下 , 土 地 使用权 面积 如何划 分 , 土地 使用税 是否 仍按 建

程序 拒绝 登记 ,势必 引起 申请人 的不 满与异 议 。 因此 , 记 部 门应 根据 当地 农村 建 房 实 际 , 择 登 选
确 认 房屋 是 否 应完 整 具 备建 房 手 续 的时 间临 界
点 。《 例》 条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城 市规划 法》 国务 院 《 庄和 集镇规 划建 设管 理 , 村
委 员会 办 公场 所和 房屋 所在 地 分别 张贴 , 后拍 然
照 取证 。
二 、 屋 所有权 转移 登记 房 的土 地 上建造 的房屋 ,无建 设工 程规 划 许可 证 。 申请 人 中请 这类 房屋 登 记 , 若按 照现 在 的登 记规 定 , 以办理 。 难 但不 解 决历史 遗 留 问题 , 不能维 就 护好房 地产 市场 秩序 , 障交 易安 全 。 保 因此 , 对于 这类 在合 法土 地 上建 造 的房 屋 , 当事 人可 凭房 屋 权属 来源 证 明 , 向登 记机 构 申请 登记 。房 屋 权属 来源 证 明是指 房 屋 的取得 途 径证 明, 通过 这个 证 明来 反 映房屋 取 得 的合法 性 。 目前 , 历史 遗 留 的 房屋取 得 途径 多 为 自建形 式 , 自建 的房屋 权属 来
权 上至少 占份额 三分之 =的所有 权人 的同意 。 这 将给 物业 的管理 与利用 带来很 多不便 。 四、 分割后 的不动 产 实际 占地 面积 可 能大 于 按 建筑 面 积 比例 分摊 得 到 的土 地 使用 面 积 。例 如 , 部裙 房 ( 场) 其上 部结构 ( 公) 割 出 底 商 与 办 分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的思考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的思考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的思考【摘要】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应慎之又慎,保障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对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村镇居民住宅中图分类号:[f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当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转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而要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转就必须先进行房屋登记。

物权法64条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村镇居民的私人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6条确立了以登记为核心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

但同时《房屋登记办法》82条规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范围,即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结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可登记的房屋分为两类:一是村镇居民住宅,包括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的房屋;二是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的房屋。

据此在实际工作中,个人名下商业或工业用途的集体土地因不符合法律要求就不能办理房屋登记一、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具有其特殊性1、《房屋登记办法》依旧将宅基地使用权视为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相联系。

为了确保房屋所有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致,从源头限制宅基地和村镇房屋私下流转,第八十三条规定村民申请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须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和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限制集体土地上房屋非法流转。

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

同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做出了严格限制。

房屋流转行为,如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受遗赠会导致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变化,因此第八十六条规定村镇房屋转移登记需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如果当事人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再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有可能出现不符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从而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和房屋所有权主体不一致。

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标准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平安,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起草说明:本实施细那么的目的和依据。

本条明确本实施细那么是在?物权法??房屋登记方法?等的根底上的扩充及细分。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本细那么所称集体土地房屋包括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根据?方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各乡镇、街道等基层房管所配合房屋登记机构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房管所配合登记工作的进行,是鉴于以下考虑:1、明确房管所不是登记机构,也不是登记机构的派出单位;2、集体土地房屋一般位于农村,如果叫村民到统一的登记机构办理,有诸多不便,可以由房管所代为受理,审核工作在登记机构进行。

第四条根据?方法?第十条,村民住房由于分家析产房屋分割导致独立建筑为多个所有权人所有的,已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层、间也可以作为根本单元。

起草说明:非成套农民住房分家析产,也应该予以办理。

第五条根据?方法?第十一条,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主要指留存原件的有关机关、机构和部门确认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起草说明:复印件留存的部门不一定在机关,也有可能在档案馆、土地登记机构等机构和部门。

第六条?方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人民法院终审的裁判文书;〔二〕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七条根据?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一般由村委会出具。

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

集体⼟地所有权如何进⾏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1、适⽤已经登记的集体⼟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变更的,当事⼈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农民集体名称发⽣变化的;(2)⼟地坐落、界址、⾯积等状况发⽣变化的;(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按法律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5)法律、⾏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致;(2)集体⼟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致;(4)⼟地⾯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致;(5)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转移登记1、适⽤已经登记的集体⼟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转移的,当事⼈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地的;(2)⼟地调整的;(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由转让⽅和受让⽅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A、农民集体互换⼟地的,提交互换⼟地的协议;B、集体⼟地调整的,提交⼟地调整⽂件;C、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件;(5)法律、⾏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4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试题库

2024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试题库

2024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试题库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收益性房地产的是()。

A.写字楼B.停车场C.未开发的土地D.加油站【答案】 C2、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中的区域因素包括()。

A.社会因素B.新旧程度C.周围环境和景观因素D.用途【答案】 C3、()是物权的公示最主要的方法。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答案】 C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发生效力。

A.依法公示B.依法公证C.依法登记D.签订书面合同【答案】 C5、《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为()年。

A.2B.3C.2.5D.4【答案】 B6、()是市场运行的基础理论,也是房地产市场运行和价格变动的核心理论。

A.需求弹性理论B.价值理论C.供求理论D.组织行为理论【答案】 C7、()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权利及相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A.土地登记B.房屋登记C.林权登记D.海域登记【答案】 A8、2016年2月,新调整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A.20%B.15%C.30%D.25%【答案】 D9、房地产经纪人在帮助客户制定贷款方案时,应充分考虑()。

A.客户的储蓄B.客户的单位性质C.客户的年龄D.客户的家庭组成【答案】 A10、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

A.意思表示B.权利表示C.行为表示D.行为结果【答案】 A11、新建商品房买卖中,土地增值税实行()级超率累进税率。

A.三B.四C.五D.六【答案】 B12、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陈某所购房屋交给陈某使用之后,乙公司按规定给陈某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

陈某在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其上记载的楼层有误。

陈某发现房屋楼层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房屋()。

A.更正登记B.异议登记C.变更登记D.首次登记【答案】 A1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包括()。

集体土地上民房登记主体的几种情形

集体土地上民房登记主体的几种情形
经登 记 的房 屋经 法 院或仲 裁 委 员会 的生 效 法律
根 据 《 权 法》 3 物 第 0条 的规 定 , 果 一方 婚 前 建 如
文 书 明确 , 属归 非成 员者 。 权
如 一律 以 申请人 在 申请 登记 时 点 的户 籍 是 否 在 房屋 所 在 地 作 为判 断 其是 否 为“ 员 ” 成 的标 准, 上述情 况 均不符 合登记 条件 。 但笔 者认 为 , 按 照《 物权 法》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还应 视
房 , 建 成 时 即对 该 房 形 成物 权 , 婚后 夫 妻 二 在 而 人 约 定 共有 则 是 对 该 房 的一 次 处 分行 为 ,根 据 《 权 法》 3 条 规 定“ 照 本 法 第 二十 八 条 至 物 第 l 依 三十 条 规定 享有 不动 产物 权 的 ,处分 该物 权 时 , 依 照 法律 规 定 需 要 办理 登 记 的 , 经 登 记 , 发 未 不
其 是 基 于 国家 对 宅 基地 使 用 权取 得 者 身份 的特 殊 要求 , 民房 的初 始登 记和转 移 登记 的 申请 人 对 身份均 作 了具体 规定 , 明确 房屋 登记 申请 人应 为 “ 集 体经 济组 织成 员 ” 以下 简称 “ 员 ,。然 本 ( 成 , ) 而 , 集 体 土地 上 的房屋 登 记 实 务 中 , 有 很 多 在 仍 特 殊情 况没 有统 一 的处理 意见 , 笔者 就 申请人 身 份 问题进 行简 单归纳 , 并初 步探讨 。 申请 人 在取 得 合 法 的建 房 手 续 、房 屋 建 成
时 发生 效力 。 ”因此 笔 者认 为 , 上述 情 形 中 , 在 遗
产承 受 人 依法 取得 的物权 , 同样 属 于“ 示 登 记 ” 宣 的范 围 , 承 此 类 房 产 也 应 当属 于 《 法》 8 继 办 第 2 条之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情 形 , 以受理 。 舡 可 在 苏 省关 于 实 施 ( 屋 登 记 办 法) 干 问题 的指 导 房 若 意 见》 中对 此情 形 也 作 了规定 : 受 让人 虽 不属 于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转移登记第五章变更登记第六章限制登记第一节预告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查封登记第四节其他限制登记第七章更正登记第八章注销登记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土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第六条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案例及剖析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案例及剖析
到某 市工 作 , 虑夫 妻 分居 生 活不 方 便 , 张 某 考 后 也 随李某来 到该市 定居 。19 年 , 9 5 张某 的户 口从
屋 , 者 以为应按 其建 房 时的历史 背景 下的法 律 笔
政策“ 量 ” 考 。如果 建房 时是 村 民, 当时的规 定 按 又 取得 了合法 的建 房手续 , 就应 为其 办理集 体 土 地上 的房 屋登记 。理 由有 如下两 条 。 () 1 国家土 地 管 理局 《 定 土地 所 有权 和 使 确
() 1 限制 城镇 居 民到 农村建 房 买房 的是 1 9 99 年 1 1日起 生 效 的 《 地 管 理 法》( 月 土 同年 , 国务
③ 配偶 为 房 屋 所 在 地集 体经 济 组 织 成 员 的
了“ 记机 构应 该要 求 甲公 司办理 国有 土地 房 B登
因为 甲公
理 国有 土地 房屋 登记 手续 。此 外 , 对房 屋和 土地
效 的法 律
登记 行 为
公 司 再 办
分别 由不 同的登记机 关办理的弊端所作的分析 虽然是 正确 的 , 这一 案件 中 问题 的发 生与此 并 但
获奖案例剖析选登
Rel a
芙 集 土 上 屋 记 案 及剖 子 俸 地 房 莹 的 例 析
●案例
曾为村 民 , 为 城 市居 民, 取得 的农村 房 现 其
18 9 8年 , 原村 民张某 与丈夫 李某 自建 楼房 2 问、 平房 1 , 1 9 间 在 9 3年 土地 初 始 登记 时 , 取 领 了集体 土地 建设使 用证 。后 因李某 调动工 作 , 来
[0 4 5号 《 于 依法 规 范 人 民法 院执行 和 国土 20 ] 关 资源 房地 产 管理 部 门协助 执行 若 干 问题 的通 知》 第 二 十 四条规 定 :“ 民法 院执行 集体 土 地使 用 人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
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5、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6、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
7、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8、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9、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10、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11、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12、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13、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申请材料表
14、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16、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17、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8、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19、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27、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31、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32、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3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其他类型登记
39、换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申请材料表。

房屋权属有几种登记方式

房屋权属有几种登记方式

房屋权属有⼏种登记⽅式为了确定房屋权属,往往是需要去进⾏登记,⽽⽣活中对于房屋权属要确认的话,往往还需要进⾏登记。

有些⼈从来没有了解过房屋权属等级的⽅式,也不知道在登记的时候有⼏种的形式,想要区分下。

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房屋权属有⼏种登记⽅式房屋权属登记主要有以下⼏种⽅式:(⼀)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定期限内对本⾏政区域内的房屋进⾏统⼀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或集体⼟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地上的房屋所进⾏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转移后所进⾏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变更登记是指权利⼈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下列情形之⼀的所进⾏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变更的;——房屋⾯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五)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地使⽤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等进⾏的房屋权属登记。

⼆、如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必须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登记之后,房屋产权才将属于个⼈所有。

为了帮助⼤家完成房屋权属登记的这⼀步骤,本⽂讲述了房屋权属登记的作⽤,办理流程,时限,以及内容等内容。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为。

权利⼈(申请⼈)为法⼈、其他组织的,应当使⽤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申请;权利⼈(申请⼈)为⾃然⼈的,应当使⽤其⾝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共同申请。

房地产⾏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权利⼈(申请⼈)可以委托代理⼈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权利⼈(申请⼈)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的有效证件。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中,提交的申请材料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A.1/4B.1/2C.2/3D.3/4【答案】 C2、房地产买卖市场的特点不包括()。

A.完全竞争性B.区域性C.周期性D.易于形成泡沫【答案】 A3、李某父亲于2018年3月5日死亡;3月20日登记机构受理李某的继承房屋登记申请,3月22日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3月23日李某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李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2018年()。

A.3月5日B.3月20日C.3月22日D.3月23日【答案】 A4、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市场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A.租赁价格相对稳定B.季节性变化不明显C.交易更为频繁D.属地区性市场【答案】 B5、2012年1月,张某将其住房出租给周某,月租金3000元,租期2年。

签订租赁合同后,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

2013年7月,经张某同意,周某将该住房转租给王某,并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

A.540B.1080C.1440D.18006、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报酬形式是()。

A.回扣B.佣金C.信息费D.差价款【答案】 B7、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所在地()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门B.房地产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D.房地产交易协会【答案】 B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发生效力。

A.依法公示B.依法公证C.依法登记D.签订书面合同9、不动产申请以()为原则。

A.一次申请B.多次申请C.共同申请D.单方申请【答案】 C10、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A.7B.10C.15D.30【答案】 C11、2016年4月,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3000元,租期3年。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合同6篇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合同6篇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合同6篇篇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合同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鉴于甲方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拟将其所有的房屋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该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房屋坐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2、房屋结构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3、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过户手续1、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协商办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2、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房屋交付1、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内,将房屋及相应的产权证书交付予乙方;2、房屋的风险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房屋权属保证1、甲方保证其转让的房屋系其所有,不存在第三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主张;2、如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金及其他法律责任。

3、因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七条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引发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乙方(签字盖章):日期:篇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合同甲方:(自然人或单位名称)地址:(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自然人)/(注册号码)乙方:(自然人或单位名称)地址:(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自然人)/(注册号码)鉴于甲方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拟将其所有的房屋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拥有的房屋位于(具体地址),房屋建筑面积为(具体面积),房屋结构为(具体结构),房屋现状为(房屋用途、装修情况等)。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0.08•【字号】武房办[2001]260号•【施行日期】200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的通知(武房办[2001]260号)各区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现将《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二00一年十月八日关于房屋交易与权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发证手续,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字[2000]201号)和《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武房办[2001]175号)文件精神,现对办理各类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案件,应收取的相关证件资料作出如下规定:一、初始登记收件(一)商品房初始登记1、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证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办、处罚证明)4、建筑红线定位图5、建筑施工许可证6、竣工验收证明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0、房屋平面图11、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证件)13、用地红线图(查验证件)(二)单位新建房屋登记:1、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红线定位图4、建筑方式许可证(含规划补办、处罚证明)5、竣工验收证明6、法人资格证明7、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房屋平面图9、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证件)11、用地红线图(查验证件)(三)个人新建房屋登记:1、申请表2、原房屋所有权证3、建房许可证(含规划补办、处罚证明)4、建筑红线定位图5、建房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房屋平面图8、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四)存量房屋初始登记1、申请表2、产权来源证明3、产权沿革历史资料(内部查阅审核)4、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房地产平面图(五)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房屋登记:1、申请表2、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来源证明)3、查验证件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6、房屋平面图7、原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查验证件)8、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权属证件(查验证件)二、交易转移登记收件(一)商品房买卖登记:1、申请表2、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商品房权属证明书4、购房合同正本5、城镇房屋拆迁产权调整协议书6、房屋拆迁协议书7、房屋还建安置通知书8、房屋产权移交凭证9、购房发票10、营业执照复印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2、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复印件(二)经济适用房买卖登记:1、申请表2、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3、商品房权属证明书4、建设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批文5、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6、购买合同正本7、房屋产权移交赁证8、购房发票9、营业执照复印件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三)自管房买卖、交换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买卖、交换合同正本4、房地产评估报告5、主管部门批示6、董事会决议7、职代会决议8、法人资格证明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1、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四)私房买卖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买卖合同正本4、房地产评估报告5、卖方户口及结婚证复印件6、卖方配偶书面意见或婚证明(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7、共有人书面意见8、承租人书面意见9、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1、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五)私房交换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交换合同5、交换双方户口及结婚证复印件6、交换双方配偶书面意见或未婚证明7、共有人书面意见8、承租人书面意见9、交换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1、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六)司法协助转让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书未反映房地产价值的)4、民事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5、协助执行通知书6、转让方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7、承受方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8、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9、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七)军队房地产转让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上级同意转让批准文件5、房地产转让合同6、转让方法人资格证明7、承受方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8、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9、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八)、企业改制房地产转让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企业党政联席会议意见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6、主管部门审批文件7、企业房屋产权移交协议8、营业执照复印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1、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九)房地产投资入股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经营合同及附件、清单5、公司章程6、主管部门批文7、职代会决议8、董事会决议9、营业执照复印件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2、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十)抵债房地产转让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产评估报告4、抵债转让协议5、裁定书、判决书6、协助执行通知书7、法人资格证明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0、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十一)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乡镇同意转让集体土地证明4、房地产评估报告5、房地产转让合同6、卖方户口及结婚证复印件7、卖方配偶书面意见或未婚证明8、共有人书面意见9、承租人书面意见10、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十二)离婚转让房地产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书未反映房地产价值的)4、离婚证或协议离婚书5、财产判决书6、财产公证书7、协助执行通知书8、离婚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9、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十三)私房赠与分割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赠与公证书、分割公证书5、房地产分割有关协议6、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8、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十四)继承房地产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继承公证书5、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6、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三、变更登记收件(一)单位名称变更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法人名称变更批准文件4、法人资格证明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二)个人姓名变更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姓名变更证明(公安户籍证明、户口簿)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5、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三)房屋现状变更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施工许可证5、建筑红线定位图6、竣工验收证明7、规划补办、处罚证明8、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0、法人或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1、房屋平面图12、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四)房屋座落变更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座落名称变更证明4、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房屋平面图8、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四、其它登记收件(一)换发权证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换证申请报告4、现状勘测情况证明5、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二)遗失补发登记:1、申请表2、遗失补发申请报告3、遗失《公告》原件4、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遗失公告登报收据8、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三)注销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灭失证明4、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五、他项权利登记收件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房屋共有权保持证5、其它共有人同意证明6、贷款合同7、抵押合同8、评估报告书9、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10、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1、不同性质的法人组织或单位的抵押,还应分别收取下列证件之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批文集体企业的职代会通过证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二)预购合同抵押登记:1、申请表2、预购售合同(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全套)3、贷款合同4、抵押合同5、证明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开发商同意抵押证明7、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及代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1、申请表2、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用地红线图6、贷款合同7、房地产评估报告书8、抵押双方法人资格证明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11、法人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四)抵押变更登记1、申请表2、双方重新签订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3、原他项权证或期房证明4、变更申请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5、其他相关资料注:期房证明换发他项权证时,收取证件有:申请表、期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其他相关资料(五)抵押注销登记:1、注销申请表2、原他项权证(或期房抵押证明)3、他项权利灭失证明4、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5、授权经办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说明:上述证件资料收取的规定中,凡需予以“查验证件”的,均只收取复印件,但收取时必须与原件核对查验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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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产转移登记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房产证原件
2.土地证*
3.买卖双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卖方可免)、结婚证*
4.房屋买卖协议书(房管所可提供格式文件)
5.村委同意出售证明
6.门牌编号证明(当地派出所盖章)
7.测绘报告
8.询问笔录
9.溧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10.夫妻双方产权约定书
注:1. *表示此项材料为复印件
2.浅色字体材料房管所可提供相关材料或代为办理,深色字体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提供。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户籍制度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所有人户籍必须为房屋所在地村委。

4.农村房产分户:1).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2).房屋有独立的使用功能;3).如面积少于50平方米须有镇政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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