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doc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工银发[2002]299号【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2002.12.16【实施日期】2002.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2]299号2002年12月16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信贷管理、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打包贷款的审查与管理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
贷款人是指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发放打包贷款应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审核客户资信、注重履约能力、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打包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08.30•【文号】工银发[1999]120号•【施行日期】1999.08.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工银发[1999]120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要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理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利于增加外汇存款,扩大外汇业务量;有利于提高人民币贷款质量,改善信贷结构。
各行要按照本办法精神,积极开展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开拓外商投资企业信贷市场。
近期,国家出台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政策,有关贯彻措施总行将另行通知。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略)附一: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和我行人民币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指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下称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质权人和保证受益人为贷款人;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质人为借款人;保证人为外资金融机构。
第二章授权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总行授权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开办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87]工银发字第25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7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1987.09.24【实施日期】1987.09.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87〕工银发字第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制办法》.doc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文号:工银发[1997]88号发布日期:1997-7-3执行日期:1997-10-1生效日期:1900-1-1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的选择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四章贷款担保合同的订立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监管第六章担保债权的实现第七章贷款担保管理制度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等有关,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2001.03.19•【文号】工银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3月19日工银发[2001]77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管理,规范期限调整行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要严格控制项目贷款期限调整范围,认真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利用期限调整人为掩盖不良贷款的行为。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贷款(含外汇贷款)期限管理,合理确定并调整项目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通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贷款期限调整(以下简称期限调整)是指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以展期等方式,对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进行修订的行为。
第三条期限调整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合规、规范管理、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期限调整的条件和范围第四条期限调整的基本条件是:借款人不属于我行确定的退出或清户对象;生产经营正常,近年来的经营收入、净现金流量或者盈利水平(销售利润率或总资产利润率)没有下降;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我行收贷收息,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调整后能够正常还贷;贷款项目工艺技术在国内平均水平以上,产品在还贷期内有市场。
第五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贷款可以进行期限调整:(一)原定贷款期限不符合评审测算结论或不符合企业、项目生产经营周期的;应借款人要求,为降低利率档次而导致期限过短的;还贷安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的;(二)由于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贷款项目建设期拖长、投资增加,不能如期产生经济效益,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贷暂时有困难的;(三)已落实用项目效益或借款人综合效益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还贷,但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的。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贷款担保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一些借款人的还款风险,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风险。
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制定和实施一套综合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贷款担保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
三、适用范围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担保业务的全过程管理。
四、贷款担保管理主体责任1. 贷款机构的责任:(1)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2)对担保资格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担保人的合法合规性;(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慎把握贷款规模和利率水平;(4)建立有效的贷后管理机制,确保贷款的顺利回收。
2. 担保公司的责任:(1)依法经营担保业务,确保担保行为合规合法;(2)及时向贷款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信息,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3)建立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和分析担保风险;(4)加强对担保人的信用调查,确保其还款能力和担保意愿。
五、贷款担保的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贷款担保应在风险可控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过可承受的风险水平。
2. 公正合规原则:贷款担保应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
3. 多元化原则:贷款担保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4. 风险补偿原则:担保人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补偿责任,以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六、贷款担保管理的程序1. 申请阶段: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提供债权担保。
2. 审批阶段: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履约阶段: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贷款机构进行贷后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9.07.06•【文号】[89]工银发字第114号•【施行日期】1989.07.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暂行办法(1989年7月6日<89>工银发字第114号)为了搞好外汇担保业务,促进利用外资,加快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担保对象凡按国家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外汇担保。
二、担保条件凡申请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担保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批准程序。
(二)必须具备履行合约的条件,有偿还外汇的能力。
(三)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定,条款明确。
(四)凡要求我行出具保函(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单位须向银行提供有外汇的单位的反担保。
这种反担保可由当地计委出具,也可由具备足够外汇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
各行在对外出具保函时,可视反担保单位的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交适当比例的外汇额度。
无外汇的行政部门向我行担保者概不接受。
(五)能按照我行规定交付手续费。
三、担保范围保函主要用于投标、履约及借款等。
如对外投标承包工程、对外公开招标、“三来一补”、租赁、引进技术或设备及对外借款等。
四、担保的权利和义务(一)外汇担保不仅是对外信誉的保证,而且对外承担了偿还债务的责任。
我行提供外汇担保,应与债务人(申请担保单位)订立书面合约,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我行出具的保函非经同意不得转让。
(二)我行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如需修改所担保的合同,须征得我行同意。
否则,我行出具的担保书将自行失效。
(三)我行提供担保后,在担保书的有效期内,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我行已部分或全部履行担保义务,有权向债务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四)我行提供担保后,在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如债权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我行出具的担保书即自行失效。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引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贷款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贷款风险的存在,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批和担保管理非常重视。
为了规范贷款担保管理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审批程序1. 借款人提供担保材料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财产证明、企业经营状况报表、还款能力证明等。
金融机构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2. 金融机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结合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同意贷款申请。
3. 担保材料审核对于提供担保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会对其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审核。
这些材料包括债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担保形式、担保责任、担保期限等。
二、担保责任1. 主债务与担保债务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明确,信贷合同中的主债务具有优先追索权,担保合同中的担保债务则在主债务未能履行情况下才会生效。
2. 追偿权与顺位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担保人追偿。
按照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担保方式的追偿顺位不同,担保责任由高到低依次为抵押、质押、保证。
三、担保方式1. 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转让给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债务不履行时,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担保物以偿还债务。
2. 质押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交付给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债务不履行时,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
3. 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向金融机构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
四、担保范围与期限1. 担保范围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范围应与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相对应,同时明确了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2. 担保期限根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对应,但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五、担保费用与违约责任1. 担保费用根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费用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质量等因素,并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平等协商确定。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8]94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28日工银发〔1998〕94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工银发〔1997〕122号)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总1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工银甬办[2009]217号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2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队从事相关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6.12.26•【文号】工银发[1996]13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26日工银发[1996]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担保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担保人、担保受益人、担保申请人和担保通知行的界定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经授权的分行和其他营业机构;担保受益人系指境外的债权人或其在境内的代理人,境内外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申请人系指按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担保通知行指受担保人的委托,将保函通知给担保受益人的银行。
第二条对外担保的涵义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系指担保人应担保申请人的要求,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申请人未按其与担保受益人签定的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对外担保业务的种类(一)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1.借款保函。
2.融资租赁保函。
3.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
4.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
5.其他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二)非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1.贸易项下或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等。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3.06.18•【文号】工银发[1993]51号•【施行日期】1993.06.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3年6月18日工银发[199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外汇资产负债测算数据来源略)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并接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外汇资金的管理,促进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外汇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都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各分行作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在外汇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第三条外汇信贷实行双向目标管理。
在下达和考核年度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
各分行在这两项指标的控制范围及管理权限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外汇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范围第四条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业务分行的全部外汇资产与负债。
其内容包括:(一)外汇资产1.短期外汇贷款。
包括各种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以及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
2.中长期外汇贷款。
指境内各项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包括现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转贷转(包括买方信贷、外方出口信贷、国外政府混合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及委托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0]195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8日工银发[2000]195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外商投资企业信贷市场,加强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规范操作程序,有效地维护我行在担保项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是指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提供担保,由中国工商银行向该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凡由中国工商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外方股东担保项下的本外币贷款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应坚持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
担保形式的选择及担保合同的签订应充分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分工第五条外方股东担保项下贷款业务应由信贷部门(含授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法律部门、会计部门和管理信息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六条信贷部门(含授信部门)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授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综合授信、境外母公司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使用情况的查询、查复和登记。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进行担保管理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一、贷款担保的定义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法规和规定的担保资产作为保障,以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二、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产、土地、工厂等固定资产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2. 保证担保。
指借款人请其他人或企业担保,承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承担偿付责任。
3. 质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额度之内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
4. 现金担保。
指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保障。
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使用现金进行清偿。
三、贷款担保管理流程1.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 审核评估。
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同时也会对担保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3. 签订担保协议。
银行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
4. 提供担保资产。
借款人需提供符合担保协议要求的资产作为担保。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资产进行估值并确认担保质量,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合法性。
5. 贷款发放。
当担保资产符合要求时,银行或金融机构会通过电子转账等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6. 担保责任履行。
担保人需按照担保协议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需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偿还未偿清的贷款。
若担保人违约,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手段追偿。
四、担保费用贷款担保需要支付担保费用,费用金额根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因素而定。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6.02.01•【文号】工银办[1996]21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办(199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行要结合《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试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反映。
二、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备案。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保证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试行)》及有关金融和房改法规政策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借款人购建修住房时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作为保证人)能自主支配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作为补偿。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国家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五条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合法的居留身份;二、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三、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五、对个人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价值;六、对个人发放用于修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已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合同终止时间;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七、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存款户(如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公积金存款可与住房储蓄存款余额合并计算,但需持有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存款余额至少占购买住房价格或修建住房投资额的30%,存款期必须在半年以上,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先于银行贷款投入修建住房。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2000.06.27•【文号】工银发[2000]102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7日工银发[2000]102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分行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各自营业部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
附: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以下称人民币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一年期以内的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三条出具人民币保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
第四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五条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二章保函的申请第六条申请办理人民币保函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受理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模版(注:以下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及我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为客户提供贷款时,要求客户提供担保人或担保物来保障借款的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贷款担保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还款能力、财产状况和信用记录等因素,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有科学的风险定价和担保费率。
第四条对于不符合银行规定贷款条件的申请,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五条银行分为自然人担保和法人担保两种类型。
一、自然人担保:是指由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担保,并在担保人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物。
自然人担保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要求其名下有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物。
二、法人担保:是指以法人机构为主体的担保。
法人担保公司应依法设立,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须经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注册。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及审批第六条申请担保的借款人必须向银行提供其全部资料及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等。
同时,担保人也需要提供其财产证明文件。
第七条银行按照自己的风险评估模型判断申请贷款的客户是否符合我行的贷款条件,经评估后,根据其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财产状况等来确定其贷款额度。
第八条银行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还需要审核担保人的资质和担保物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担保费用和保证金第九条为提供担保服务,银行将向客户收取担保费用,其费率根据风险评估模型和担保方式的不同而定,并应公开于银行官方网站。
银行与客户需在合同文书中明确费用标准。
第十条对于一些高风险借款人,银行可能会要求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将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贷款额度、担保方式等来确定。
第五章担保解除第十一条如果借款人完全履行了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者已经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等费用,银行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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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文号:工银发[1997]88号发布日期:1997-7-3执行日期:1997-10-1生效日期:1900-1-1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的选择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四章贷款担保合同的订立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监管第六章担保债权的实现第七章贷款担保管理制度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等有关,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本外币各类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所属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的选择第七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数人。
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十条选择保证保险作为贷款债权担保的,除应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应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二)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应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三)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十一条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二条贷款行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贷款行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贷款行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质物的权属;(四)质押权利的权属;(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质押权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贷款行审查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保证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要求其出具法人授权书;(二)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以集体企业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以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董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五)以在建工程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有关文件;(六)以共同共有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财产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证明,并同时提供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八)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屋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房屋产权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证明;(九)以海关监管进口货物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货物原始产地证、货物、付款凭证、货物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和海关审批单据;(十)以动产质押的,应当要求出质人出具该动产的商品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质物的权属。
第十六条贷款行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的担保:(一)BBB级以下企业提供的保证,但确有偿还能力的除外;(二)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三)不包括地上建筑和定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城市房屋的抵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乡村企业厂房的抵押;(四)以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为出票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本票的质押。
第十七条贷款行审查发现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在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上存在瑕疵的,应当要求其补正或另行提供担保。
第四章贷款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八条贷款行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经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与担保人订立贷款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与借款合同同时订立,但为了便于借款合同的成立,也可以在借款合同签定之前订立。
第十九条订立贷款担保合同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贷款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单独订立书面担保合同;(二)保证人向贷款行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三)外汇贷款保证人向贷款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
第二十条贷款行可以就单笔贷款分别订立担保合同,也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签订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以贷款实施的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为该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财产及最终形成的财产。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和公证手续。
贷款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在办理抵押的同时,另行提供保证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行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并约定下列特别条款:(一)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行不得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应按贷款行的要求提供有关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资料。
(二)根据贷款项目的风险含量,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保证人不因借款合同的变更或无效而单方面免除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的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等,担保人应当提前通知贷款行并协商确认担保债权、另行提供担保或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保全措施,以保证担保债权不受损害。
(四)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应在收到贷款行出具的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后,按通知的清偿金额、日期、地点和其他要求主动履行担保责任。
否则,贷款行有权从保证人账户内划收其应付款项,保证人对此放弃抗辩权。
(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贷款本息未受清偿之时起2年。
因借款人违约,贷款行依据借款合同决定提前清收贷款本息,应视同保证责任期间开始。
(六)无外汇收入或者无外汇业务经营权的单位提供外汇担保的,应在保函中注明所担保的债务款项为以还款日外汇牌价折算的等额人民币。
(七)就抵押物、质物或质押权利以何种方式(折价、拍卖、变卖)清偿债务预先达成协议。
(八)由抵押人、出质人办理抵押物、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应长于借款合同期限;因抵押物、质物灭失或毁损所得的保险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
第二十三条贷款行订立抵押合同时,应当与抵押人商定抵押物的价值,也可以聘请有关的专门机构评估抵押物的价值。
抵押率是将抵押物在抵押期内自然的或经济的贬值因素、法定的和约定的处理费用扣除后的估算值与现值的比率。
按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二十四条贷款行订立质押合同时,应当与出质人商定质物或质押权利的价值,也可以聘请有关的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质押率是将质物和质押权利在质押期内自然的或经济的贬值因素、法定的和约定的处理费用扣除后的估算值与现值的比率。
按质押率计算,质物(包括质押权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抵押或质押合同签定后,贷款行应当与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履行之前依法向有关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质物或质押权利登记。
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监管第二十六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贷款行应对贷款资产和设定的担保同时进行检查和管理,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确保已设定的贷款担保有效、可靠。
第二十七条贷款行对贷款担保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保证人的合法资格、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抵押物的权属、价值是否发生变化,抵押财产是否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质物和质押权利的权属、价值是否发生变化,抵押物和质物的财产保险是否到期等情况。
(二)担保人的经营机制和组织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已设定的贷款担保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贷款行应及时对该项贷款及其担保实行专门监管,并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如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要求担保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或提供新的担保,要求担保人恢复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拍卖或变卖质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