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年 纠纷呈新特点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与缺憾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与缺憾作者:王艳丽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5期[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法在承继以前法律所确立的成熟制度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了诸多的改革创新,形成了诸如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强化了调解的作用、延长了仲裁的时效、对部分案件实行某种意义上的一裁终局以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免收仲裁费等亮点,然而,该法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憾,比如对调解组织的成立和制度保障等规定不明确、仍然沿用仲裁前置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等,因此,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予修改完善,以更好地适用我国当前劳动争议领域的现状。
[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亮点完善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就业促进法》之后,制定颁布的又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与上述三部法律一起构成了劳动法这一部门法的基本框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部程序法,主要解决劳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实体法的实施,有效处理决劳动争议问题。
较之我国此前所确立起来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说,该部法律有诸多的创新性亮点,但也存在着一些的缺憾,在此一并评议。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亮点(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劳动争议范围主要规定在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是从争议的内容上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而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则是从劳动关系的角度作了概括式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
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会进一步发展成为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一些特点,并呈现出一些发展趋势。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1. 多元化纠纷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工资、工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纠纷。
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多样,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
2. 争议双方力量悬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力量对比通常不平衡。
用人单位往往拥有更强大的资源和权力,而劳动者的个人能力和资源相对有限。
这种力量悬殊可能导致劳动者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3. 争议解决困难: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往往比较困难。
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法律、劳动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劳动者往往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来推诿、拖延或阻挠争议解决的过程,增加了劳动者解决争议的难度。
4. 社会影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仅是个体之间的纠纷,还涉及到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引发舆论关注,对用人单位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1. 增长趋势: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增长趋势。
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劳动者更加注重自身权益的维护,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增加。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到位,也可能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
2. 法制化发展: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是向法制化方向发展。
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体系的规范化,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依据。
同时,劳动者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他们更加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 多元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区和各部门逐渐建立了多元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
劳动争议的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近年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深深感到,伴随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不断受到冲击,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形势严峻,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现就目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做些粗浅的分析,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一、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1、争议总量逐年大幅度上升,涉及职工人数剧增。
1987年劳动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全市年受理案件数仅72件,涉及职工96人。
1994年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总数突破1000件,而到2000年,全市各级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已达7480件,涉及职工15100人,分别是1987年的103.9倍和157.3倍。
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呈大幅上升趋势:见表从表中反映出,2000年案件量是95年的4.7倍,争议人数是95年的2.2倍。
六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39.32%。
进入2001年,劳动争议的增长更呈现出迅速爆发的态势,前三季度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8151件,已超过去年全年的受案总量(748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0.61%。
2、劳动争议日益复杂化,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见表随着改革的深入,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客观利益化、矛盾冲突化,争议内容多样化的特征不断加深,这种现象将伴随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公有制在一些竞争行业中退出而更加突出,使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的处理难度逐年加大,自95年以来,从案件的处理方式来看,调解结案呈不断下降趋势,裁决结案则呈不断上升趋势,以往每年调解结案多于裁决结案的状况在98年以后彻底改变,自98年以来,每年裁决方式结案总数均高于调解方式结案总数;并且二者之间的差距也在逐年拉大,表明在争议总量递增的同时,案件本身也日益复杂化,双方的利益意识强烈,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矛盾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进步与不足
与其相 比,劳 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受案范围增 加了因 《
“ 确认劳动关 系发生的争议” 因“ 、 工作 时间 、 休息休假 ” 发生 的争议 、 工伤 医疗费、 因“ 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
议”这些都是当前引发劳动争议 的主要情形 , 。 也是劳动者普 遍关心 的问题 , 把它们纳入受案范围 , 使劳动者 申诉有据 。 如 在“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面 , 方 使得劳务派遣用工 、 学 生兼职 、 个人代理 、 岗位外 包等特殊劳动关系都被纳人其 中。
些缺陷及不足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
、
《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 法》 我国劳动争议 处理制度 对
的 完 善
( ) 一 注重 调 解 , 挥 调 解 的优 势 。 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虽然《 劳动法 》 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 和《 均规定 了调
解这一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方式 , 企业设立 的劳动争议调解
院; 处理的方式 , 协商 、 即是 调解 、 仲裁 、 诉讼 四种。因协商和 调解是依 当事人 自愿 而定 , 不是法定必经程序 , 因此 “ 一调一 裁两审” 又常常被称为“ 一裁两审” 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
展, 用工形式多样化 , 近年来 , 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
新问题 , 原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 凸显 。2 0 0 7年 1 2月 2 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0 8年 5 1日开始实施的《 20 月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 《 ( 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 , )在很 大程 度上 弥补了立法 的不 足 , 以适应新形 式下劳动争议 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但仔细分析 , 该法仍存在
试析劳资纠纷特征
( ) 件数 量 激增 一 案
金、 以及可 能 低于 最低工 资标 准 的工资补 差 , 签订 书面 劳动合 未
同的双倍 工 资, 有可 能在劳 动合 同履行过 程中 以及解约 过程 中 还
1 仲裁 时效延 长 。劳动法 规 定 了劳 动争 议案件 的仲 裁 时效 出现 的保密 费 、 . 竞业禁 止 费、 业福 利 、 岗补贴 、 企 特 保证 金 、 押金 、 为 6 天 。从立 法初 衷上 看 , 0 这一 时效规 定是 为 了及时地 保 护劳 违 约金 , 或者未 足额发 放工 资、 加班 工资 的补 偿金 , 解除合 同补偿 动者 的合法 权 益 , 在司法 实践 中 ,0天仲裁 时效 客观上 已经 成 金 , 但 6 或者 是某 些 国有 企业 改制 过程 中产 生的 改制 费用 、 断工龄 买
案件数量则急剧增长, 甚至在 2 0 年开始形成 了一定的井喷局势。很 多之前的隐形问题开始被放大而显现出来, 08 形成了 劳动争议案件相对特殊的特征及问题, 对法院的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人尝试粗浅地分析下特点、 原因并提 出点
粗 浅的处理 建议 。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权益
作者简介: 徐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现挂职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 ,
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法》
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法》——原国家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范战江在全国家纺行业《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讲话稿(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分三个问题来讲。
第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主要有四点:(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日趋复杂,内容多样,处理难度增大。
从数量上看,这两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每年都要达到三四十万,这个数量跟最初相比,当初每年也就是几千件、上万件。
从我做这项工作的整个过程中看,在1991年的时候劳动争议数量有一个下滑,但是从1992年一直到现在都是直线上升。
虽然数量在我们国家相对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们国家现状,这个数量应该说不算小,越来越多,但是跟国外比这恐怕还是小数。
我们在1996年的时候跟德国的同行交流,德国1996年全年的劳动争议数量大概67万件。
数字上看我们并不算大,但是从综合角度看恐怕我们现在的数量比较大,体制上确实需要改进。
再一个出现新的劳动争议内容,特别是劳动关系,用工方式多样化,人们法律知识也在不断提高,比如对劳动关系的认识现在各个企业都比较普遍的关注,而且都有了一些认识。
昨天也有同志跟我交流到底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什么时候用。
正因为不少的单位和个人都明白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一些差别,但是了解的并不是全面。
比如看到劳务关系可以不上保险,劳动关系必须上保险,所以很多单位都是故意规避法律,明明是劳动关系还说是劳务关系,所以1995年劳动部发了一个文件《关于确定劳务关系的若干问题规定》,这个规定明确说了关于认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属于仲裁法的受理范围,像这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范围,这是民事的一项。
类似这样一些新的内容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现了许多。
处理难度大。
原来我们处理劳动争议多数都是调解解决的,可是现在裁决解决的数量高于调解,而且上法院的数量比过去大幅度增加。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竞赛题库与答案
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 申请人。(单选题)
A 两B五C十
D 十五 正确答案:B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单选题)
正确答案:正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仲裁 过程中无权进行质证和辩论。(判断题)
正确答案:错误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判断题)
正确答案:正确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 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竞赛题库 与答案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判断题)
正确答案:错误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判断题)
正确答案:正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收到 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不 能缺席裁决。(判断题)
A 两 B 五C 十 D 十五正确 答案:B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日内结束。(单选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考试题库附答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O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A、当事人B、劳动者C、职业者D、用人单位正确答案:A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庭开庭O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O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A、三;仲裁庭B、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C、五;仲裁庭D、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答案:B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形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A、应当书面申请B、由案件复杂程度确定C、由调解组织规定D、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正确答案:D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A、强制执行B、诉讼C、支付令D、仲裁正确答案:D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A、开除B、辞退C、解聘D、解除正确答案:C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4个月金额的争议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劳动标准方面发生的争议D、因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对妇女怀孕期的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正确答案:B7.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此前,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数额由几十元到几百元。 为了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新法将此费用全部免除。
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 郭伟俊律师
解读:一些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对于这部分案件,新法开绿灯,允许先予执行,及时给劳动者挽回损失。
7、 案件不能一拖再拖 两类争议一裁终局
两类争议可以一裁终局:(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解读: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按照“一调一裁二审”的程序,这是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繁琐的程序让劳动者维权不堪重负,如处理一件工伤赔偿案件:用人单位可以针对有无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服可以起诉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加上工伤认定也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有时一个案子要拖2、3年,给劳动者造成极大的经济压力及精神负担。因此,新法规定工伤医疗费的案件一裁终局。
5、 举证责任倒置。
用人单位若掌管证据 不能推脱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新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者为保住饭碗,在没有离开该单位前,往往不敢申请仲裁。针对此情况,新法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in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新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原先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以下几个新的特点:一、突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突出仲裁程序的有利之处,在于可以进一步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快速途径。
但是,劳动争议处理是一个完整的程序,从国务院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到《劳动法》,都对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仲裁、诉讼三个阶段作了相应的规定。
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名称看,侧重的是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从法条的内容看,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是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的仲裁的申请和受理,第三节规定的是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绝大多数条款规定的是仲裁,对诉讼则几乎没有涉及,只是在仲裁一章中对涉及诉讼的仲裁程序作了接续。
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诉讼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这一阶段在劳动争议处理问题上所体现的是国家的司法权力。
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其自己的特点,特别是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实际上的不平等,使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有一定的区别。
刚刚修正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法律规定的缺失,有可能使劳动争议诉讼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难点。
二、缩短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限按照《劳动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一般是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从当事人申请到仲裁机构受理是7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于1993年12月
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根据该法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或者职工之间因劳动合同订立、解除、修改、执行等产生的利益关系纠纷。
该法规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通过协商、对话等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解,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进行的仲裁程序,委员会由专职仲裁人和在职职工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通过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该法规还对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该法规也倡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鼓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便更加快速、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起到了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解读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
解读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要维权,就必须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不仅周期长,而且程序繁琐,不少人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最终不得不放弃。
且看新法有何妙招应对。
亮点一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相关条款:“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该规定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以前,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300元至500元,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实施新规后,劳动者再也不会望“天价仲裁费”而止步了。
亮点二部分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相关条款:“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终局裁决是新法的最大创新之一。
新法中,实施“一裁终局”的这两大类案件,前一类是关系到劳动者生活、生存情况的争议,后一类是标准比较明确、争议较少的情况。
对于此类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依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亮点三仲裁时效期延长相关条款:“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读:仲裁时效也是一个明显变化。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亮点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亮点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亮点余⽴宁将于今年五⽉⼀⽇起⽣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了很多新规定,劳动者维权成本会⼤为降低,维权周期也⼤为缩短。
现分析如下:⼀、部分案件⼀裁终局。
裁判的效率,是当事⼈关⼼重点之⼀。
多年来实⾏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般期限为两个⽉,⼈民法院⼀审的法定⼀般期限为六个⽉、⼆审法定⼀般期限为三个⽉。
对于⼯伤案件还要经过⼯伤认定,伤残鉴定的前置程序,通常劳动者维权需要,⼀两年甚⾄时间更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为解决这⼀问题,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有条件的“⼀裁终局”。
今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争议,以及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仲裁⼀裁即为终局裁局。
这是从司法程序上进⾏简化,这样,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
⼆、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
由原来的六⼗⽇减⾄四⼗五⽇,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三⼗⽇缩短⾄不超过⼗五⽇,其⽬的是显然是为了提⾼仲裁⼯作效率。
三、劳动者维权更加容易。
1.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
过去劳动仲裁收费⽆减、免、缓之规定,劳动者维权不得先付⼀笔仲裁费,对于经济本已经困难的劳动者⽽⾔,很多劳动者不得不因此⽽放弃权利,或者选择其他极端⽅式解决纠纷。
由政府财产解决仲裁费问题⽆疑为劳动者维权找开了⽅便之门。
2.明确⽤⼈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案件未制定特别证据规则,由于劳动者,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依据⼀般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很多的权利,因程序上的问题⽆法实现。
《劳动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新特点与法律适用问题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新特点与法律适用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立、进展,我国的用工制度也相应的进展和完善,但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且日趋复杂。
劳资矛盾、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特别性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必定难度,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也不断完善,但还是远远落后于形势进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还有必要不断完善。
现就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大树法庭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和法律适用问题,以点概面,与大家讨论、学习。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两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包罗狭义和广义两种。
广义概念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与劳动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争议,它包罗劳动关系成立前、成立中、终止后三个阶段。
狭义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就劳动协议的执行、变动、终止、解除等所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它不包罗劳动关系成立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并且劳动争议范围也仅由劳动立法明确规定。
狭义概念既是日前劳动争议法规规范的重点,也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习惯用法。
二、劳动争议案件新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1)、公司方面的原因。
一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多种经济成分的齐头进展:一是公司必需成立产权明晰现代公司制度,公司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成立必定带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
近几年来,公司改革力度的加大,引发的变动、解除劳动协议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
二是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特殊是外资、私人公司的用人机制不尽规范,重效益轻权益的也是特定历史时期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六大亮点-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六大亮点-劳动法【阅读导航】1、亮点2、评析3、劳动争议事例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又一部劳动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及时、方便、快捷、公正化解劳动争议的立法精神,将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研究学习,我觉得这部即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亮点一: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并且该时效可以中断、中止。
亮点二: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
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
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
亮点三: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亮点四: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了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该部分案件作出的裁决,如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亮点五: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亮点六: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是什么?第一,及时。
根据劳动争议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特点,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效和办案时效。
第二,程序简单。
用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程序上比较简单。
第三,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程序不同于调解程序,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就是公断,也就是在两方人争执不下时由和这两方人马没有利益牵扯的第三方做出判断与判定,仲裁程序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和调节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之处,365小编整理出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如下,帮助您全面了解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1、审理时限短;2、专业化高;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是一种准司法;4、是一种介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5、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且一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首先它审理时限短,是一个准司法,虽然它这个解决方式是介乎于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再有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员要求专业性高,一定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才可以担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年纠纷呈新特点2009年5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周年,在该法实施后,各地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并能从中看出当下劳动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
<br/>合同终止与解除<br/>孙祥在某公司已经工作了10年。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孙祥仍然在公司上班,还被任命为生产部经理。
<br/>2007年8月21日,一纸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让孙祥惊愕不已。
<br/>合同上写道:根据《劳动法》规定,你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
<br/>双方协商无果,后经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公司应撤销向孙祥下发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br/>公司不服仲裁,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合法有效。
<br/>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双方虽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视为劳动合同延续,续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007年8月21日,公司单方作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时,双方并不具备终止合同的情形,故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的形式要件不合法,据此判决予以撤销。
<br/> 日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br/>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法官刘宏艳认为,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解除合同,一般惯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
因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一定要分清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法律特点。
<br/>内部规定效力<br/>2001年8月1日,张军与某玩具厂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
<br/>2008年1月5日,张军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同年1月22日,厂方作出关于解除张军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送达给张军的父母签收。
厂方作出处理的依据是《玩具厂职工奖惩规定》: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的,单位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之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张军不服企业的处理决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决定、支付生活费、补交社会保险。
<br/>张军的理由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刑事拘留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企业规定违法。
<br/>企业称,《玩具厂职工奖惩规定》经过职工代表讨论,听取了工会意见,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反映了民主意愿。
<br/>仲裁机构认为,《玩具厂职工奖惩规定》经民主程序依法制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属合法有效,依法驳回张军的请求。
<br/>张军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br/>北京律师马振国认为,企业规定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是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用工自主权的规章保障。
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待说,但关键是如果内部规章违法,如何看待企业规章的效力。
本案中,企业规章与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应认定企业内部规定的该条款无效。
<br/>筹备中公司的责任<br/>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复后开始筹建。
公司发起人同意按各自的持股比例支付成立之前发生的前期开办费用。
<br/>之后,筹备组与张某等56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br/> 但公司在筹备中因个别发起人未支付开办费用,筹备组开始拖欠工资,与张某等人发生纠纷。
<br/> 张某等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庭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等人的申诉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向张某等人支付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未报销费用及社会保险费。
<br/>公司发起人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br/>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筹备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据有关部门的复函,公司处于筹备期,筹备组与张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
张某等人为筹备组付出劳动,理应获得报酬。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不能成立,发起人对设立行为发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r/>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法官戴怡婷、王红认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公司法》仅在发起人责任一节规定了公司不能成立时债务的归属,《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设立中公司是否能够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亦无明确规定。
<br/> 此案的判决是这一领域为数不多的典型判例之一。
只要劳动者与公司发起人合伙体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发起人就应该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br/>竞业禁止<br/>程刚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公司提供的《关于执行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上签字承诺:保证在调离公司两年之内不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行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br/>程刚工作一段时间后,以出国进修为名向公司提出辞呈。
一年多后,程刚回国来到B公司任职。
A公司与B公司为同行业企业,两公司的业务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br/>日前,A公司在得到程刚在B公司就职的信息后,诉至法院称,程刚多年在我公司工作,掌握公司技术秘密、价格体系、渠道政策、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且违反了其在保证书上的承诺。
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与程刚终止劳动关系;程刚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与B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
<br/> 法院认为,程刚应该为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进行适当赔偿。
A公司虽然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的请求,但是本纠纷的产生与A公司在与程刚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时,没有对其明示竞业禁止补偿费有关,故应减少赔偿数额。
B公司在录用程刚时,未尽诚信审查义务,具有不正当竞争的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与程刚连带赔偿原告A公司50万元。
<br/>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邢颖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企业与程刚约定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是构成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的必要要件。
如果企业对劳动者选择单位就职的自由,以竞业禁止合同进行限制,那么用人单位应以竞业补偿费等方式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费用,以保证劳动者不会因履行与企业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影响生活质量。
<br/>此案中,双方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间是两年,由于期限已过,法院并没有支持B公司与程刚终止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br/>默认续订合同<br/>张海就职于某研究所,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书,聘期为4年。
合同到期后,研究所在内部局域网发布《关于做好续订聘用合同工作的通知》:对于研究所决定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研究所将送达《终止聘用合同意向书》;受聘人员主动终止合同的应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此次续订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原聘用合同终止之日的第二天,聘期为四年。
<br/>此后,研究所未向张海送达《终止聘用合同意向书》,张海也没有主动书面提出辞职。
<br/>一年后,研究所书面通知张海:研究所与张海解除聘用关系,停发张海的工资,双方产生争议。
<br/>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张海知晓研究所《关于做好续订聘用合同工作的通知》内容,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同意解聘为由驳回了张海要求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br/>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支持了张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但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br/>北京律师张真颖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未认可《关于做好续订聘用合同工作的通知》具有续订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对张海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院对《关于做好续订聘用合同工作的通知》法律效力的认定欠妥:一、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续订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二、《关于做好续订聘用合同工作的通知》针对的是,对于决定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将送达《终止聘用合同意向书》的特定对象,具有要约特征,张海没有书面提出辞职,就是以行动作出了续订合同承诺,故应认定为续签合同。
<br/> 非全日制用工<br/>外地来京务工的刘向,两年前在北京某公司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刘向的工作时间有时不满8小时,与公司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r/>2008年1月11日,该公司与刘向签订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br/>刘向随后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br/> 企业则认为,刘向每天工作不满四小时,属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
<br/>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
<br/>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双方未明确合同终止的时间,且该公司主张双方协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故应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br/>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刘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br/>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作出了有利于刘向的判决。
<br/>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褚军花认为,仲裁委和法院对刘向与公司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作出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定。
企业不能仅以刘向偶尔某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为由,得出刘向与公司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另外,由于刘向是外地农业户口,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到营业执照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才能录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而该公司并没有为刘向办理该手续,这足以证明企业与刘向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br/>来源:工人日报<br/>2009年5月,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一周年,在該法實施後,各地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出現瞭一些典型案例,並能從中看出當下勞動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
<br/>合同終止與解除<br/>孫祥在某公司已經工作瞭10年。
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孫祥仍然在公司上班,還被任命為生產部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