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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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公众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控。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登记义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过程中,因具有爆炸性、燃烧性、腐蚀性、毒性或其他危险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危化品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登记等。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CAS号、化学结构、危险性类别、危险特性、包装类别、储存条件等。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应当采取在线登记或者实地登记的方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内容包括: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情况。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责任人履行职责。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5.05.01
1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局令第79号
2015.07.01
修改
1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局令第79号
2015.07.01
修改
1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监局令第80号
2015.07.01
1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局令第80号
2015.07.01
公安部令第119号
2012.11.01
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
2012.11.01
修改
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1号
2012.11.01
修改
(三)
工会
1
工会参及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总工发[1995]12号
1995.08.17
2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
总工发[1995]12号
1995.08.17
建质[2009]254号
2009.10.26
1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5号
2010.09.01
1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9号
2014.08.24
19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7号
2014.09.01
国务院令第405号
2004.05.01
15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国务院令第421号
2004.12.01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介绍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介绍

三、条文详解
环保部门监管职责 (4) • 工作检查(第二十八条):
– 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对下级环保部门危险化学品环境 管理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依 法进行调查、核实与处理。
三、条文详解
环保部门监管职责 (5) • 数据处理(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 管理信息系统 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汇总和 分析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重点环境管理 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的相关信息。
一、立法背景与依据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
(环发[2013]20号) 三、主要任务 (二)2.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实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危险 化学品清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切实承担申报
责任,按要求完成重点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基本信 息的申报。… 化学品相关企业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环评审批、上 市公司环保核查和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内容,依法 对不申报单位实施处罚。…
企业申请 县级环保部门
合格 资料审查 5个工作日
其他危险化学品 企业的申请
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 化学品企业的申请
符合要求 审核 15个工作日 签发登记证
现场核查 5个工作日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
化学品企业的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
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符合要求 签发登记证
三、条文详解
重点危险化学品
7

一、立法背景与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591号令, 2011年3月发布, 2011年12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一条 规定了相关罚则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发布日期】2012-10-10【生效日期】2013-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2012年10月10日附件: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三章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生产使用登记证”)。

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44 45 46
部 门 规 章
安委办〔2012〕55
国家 安全 生产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6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管理 公安部令第122号) 部门
发布 公安部令第120号
的规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及消防 监督检查规定
2007.1.4
90
JBT941-2000
斜轮重介质选煤机
JBT941-80 JBT2734-82
2000.3.30
91
JBT942-2000
煤用跳汰机
JBT942-80 JBT3265-83
2000.3.30
92
JBT3686.1-1999 煤用浮选机
ZB 87
D96001-
1999.6.28
93
JBT3927-2010
移动带式输送机
JBT39271999
2010.2.11
94
JB-T4333.1-2005
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 JBT5152-

1991
2005.3.19
JBT4333-
95
JB-T4333.2-2005 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第2部分:技术条件
199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2002.1.9 2012.4.27 2013.6.29 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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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现代化的发展,各种化学品被广泛应用于生产和生活中。

然而,化学品的不当使用和管理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和风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为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危险化学品指那些具有爆炸、燃烧、毒性、腐蚀等特性,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的化学物质。

根据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危险化学品可分为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液体等多个类别。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是指将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具备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能力。

这种管理办法具有以下重要性:1. 预防事故风险: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提前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2. 保障环境安全: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可以对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3. 保护劳动者健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设备,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劳动保护。

4. 便于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救援措施,并提供相关物资和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单位登记: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 资质审查: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工艺流程、技术设备、职工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3. 许可证颁发:通过资质审查后,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单位可合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等活动。

4. 监督检查: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

浅谈《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意义

浅谈《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意义

浅谈《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意义作者:张薇琳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年第08期摘要:环境保护部制定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能够对危险化学品监管涉及的各个部门多进行协调,同时解决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奠定基础。

关键词:环境管理现实意义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的《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目的在于约束与规制化学品经营者的行为,确保对人体健康与生态安全的保护。

1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现实意义一直以来,凡是在中国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要向安监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但大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并不纳入环保部登记范畴,其环境和健康风险也就不得而知。

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中国当前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化学品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生态和健康风险正在与日俱增。

对企业所生产和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有助于各地方政府摸清污染物的产量、毒性、排放和释放情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出台以后,凡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

这是由环保部门组织的、首次要求企业就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填报并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数据,企业需要向环保部门汇报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危险特性分类、用途、使用方式、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等,这就为企业和政府进一步评估化学品的环境危害和风险提供了最基本的信息。

2 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环保职责2011年3月发布,2011年12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具体条文如下:“(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这是出台《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重要背景。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健康发展
• 提高危险化学品监管效能
03
落实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
• 履行国际化学品管理公约义务
•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提高我国在国际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影响力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定义与分类
登记范围与对象
基本要求与程序
实施与监管
• 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 确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 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基本要求
程序
• 企业应如实提供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
• 企业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
•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 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与审批
• 企业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03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操作
登记申请与资料准备
申请
• 企业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
• 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资料准备
• 准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
• 提供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和资料
登记审查与审批流程
审查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审批
•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审批
• 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登记信息的变更与注销
信息变更
注销
•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
分类
• 采用危险性、毒性、腐蚀性等指标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
• 为危险化学品登记提供依据
登记的范围与对象
范围
对象
• 包括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经营企业、运输企业
• 保障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登记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单位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应当注明申请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标准、储存条件、使用、处置方法等。

申请单位应当认真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如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标准、储存条件、使用、处置方法、单位名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如未及时申报,将被责令停止经营、使用,并处相关行政处罚。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管理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为单位法定经营证明,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如需变更经营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书。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应当设置专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领取登记证书。

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管理1.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不受污染。

2.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应当合理规划设置相关设施和设备,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运输。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降低事故损失和影响。

五、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超期未换证、未按照规定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我们上学时都知道化学品是不能随便放的,那么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危险化学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篇一目的:制定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标准操作程序,确保用药安全范围:药库等责任人药库及各部门负责人程序:1、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2、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库统一采购,药库应向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采购,并建立台帐,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3、危险品应设立专库存放与管理,环境、设施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

4、危险品库应由专人负责,清洁,温湿度控制,安全、昆虫、鼠类的`控制按有关条例实施。

5、危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及意外情况的处理办法,并按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将其分类存放,做到物品隔离、隔开或分离储存。

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及灭火方法。

6、危险品库必须有一定的通风设施及消防设备。

定时开启排气扇,保持通风、隔热、防潮。

严禁烟火,定时检查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危险品中转库门前必须有醒目的危险品'标志。

8、各使用科室必须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并建立使用台账,对每一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实登记,定期盘存,做到帐物相符。

台帐保存2年备查。

9、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各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晚上向总值班报告)报告,保卫科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人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协同查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二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征求意见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征求意见

— 3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附件: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减少危险化学品向环境的释放,防范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实施释放与转移报告。

严格控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向环境的释放,对涉及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重点管理目录】— 4 —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依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生产使用登记】 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本办法施行后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在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环境管理登记。

【资料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办理环境管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5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分级(一) 环境管理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用途、使用方式、危险化学品水生毒性等环境危害性数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 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涉及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文件;(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3(000)001【摘要】《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50-55)【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J],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气象局令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储存也逐渐增多。

为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国推出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背景和意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爆炸、燃烧、中毒、腐蚀等事故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背景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健康,防止化学品事故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使政府和企业更加了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和数量,有助于监管部门科学决策和资源配置,提高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公众的利益。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登记范围《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2.登记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需向当地危化品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用途、数量、储存方式等。

3.登记流程登记单位需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提交给当地危化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审核后签发登记证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危化品管理系统。

4.登记的时效性和变更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在有效期内,登记单位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登记信息的保密与共享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保密与共享原则是建立在公开透明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登记信息除国家机密外,应允许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查询。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自《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得到了明显改善。

通过登记管理,政府部门可以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和储存情况,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登记管理的实施还促进了危险化学品行业的规范发展。

在登记管理的要求下,企业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加强了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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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2012年10月10日附件: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三章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生产使用登记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七条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三)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

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预审期限内;(四)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

技术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使用登记证,应当及时交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

企业同时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标签、危险特性分类、用途、使用方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情况,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等;(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自行监测的,或者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决定、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提交。

第十一条编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风险及其防范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估,作出评估结论,明确企业环境风险监管等级。

编制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择优推荐从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人员,应当接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二条生产使用登记证应当载明企业的基本信息、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使用情况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生产使用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生产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变更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的规定申请换证。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第十六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四)进出口合同;(五)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国内生产使用企业的生产使用登记证;(六)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国内购销合同;(七)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承办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具体工作。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依照《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等公约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应当包括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向环境排放、处置和回收利用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核算数据等内容。

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工艺调整措施、污染防治计划、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能力建设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年度报告,向公众公布上一年度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还应当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释放与转移信息和监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生产使用量、销售去向、供货来源等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信息档案,并长期保存。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定期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并保存自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生产使用登记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情况、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环境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六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本行政区域生产使用登记证颁发情况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数据,并逐级上报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汇总情况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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