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合集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四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黔林资通[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林资通〔2010〕2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林业(绿化)局,各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队):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已在网上开通试运行,并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申报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审核审批的各类项目及各市(州、地)、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项目,均需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及明细表内容及时输入到系统中。

为切实做好该系统试运行期间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登录网址:http://211.167.243.150/,目前该系统现阶段仅开通统计和查询功能。

二、账户管理现阶段,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先注册一名超级管理员,并可视本单位需要设置其他的账户类型,注册相应类型账户。

在系统正式开通行政审批功能后,再由各单位明确单位内各级审批人员,并注册相应账户按程序履行审批职责。

由于系统将注册的账户与注册时的计算机绑定,在其他计算机上不能登录使用,各单位在注册账户时应使用该工作人员固定使用的计算机。

为便于管理,账户应采用“市(县)名-姓名”的方式注册,如:贵阳市-***、息烽县-***。

市(州、地)超级管理员账户由省厅开通,县(市、区)级超级管理员的账户由市(州、地)级超级管理员开通;其他账户由本单位超级管理员开通。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系统管理人员账户、姓名、职务、电话等由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汇总后加盖公章于2010年2月4日前上报厅资源管理处(格式见附件9)。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措施的通知-黔林资通[2011]57号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措施的通知-黔林资通[2011]57号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措施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措施的通知(黔林资通〔2011〕57号)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为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扎实推进“三个建设年”活动,经研究决定,省厅审核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在所需材料齐全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为确保该决定落实到位,提出如下办理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原实行的征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10公顷,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18-35公顷,其它林地面积35-70公顷,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规定不再执行,改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和不定期在厅长办公会通报。

二、征占用林地事项经厅资源处审核同意后,报厅办公室及时送分管厅领导审核签发,若分管厅领导出差在外,可由在厅的厅领导审核签发。

厅领导审核签发后,厅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厅资源处。

三、厅资源处办理征占用林地事项程序为:专人收件、初步审查,申报材料符合征占用林地材料目录要求的,予以登记后,发出收到材料目录,不符合材料目录要求的,予以当场退件;申报材料符合征占用林地材料目录要求的,次日起,材料审查人员在5日内审查,不需补正的,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待其补正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发出受理通知的当日登录省监察厅监察网;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起,在5日内办理完结(含厅领导审核签发时间),并制作好《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征占用林地事项经厅资源处审核,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发出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通知书。

被许可人缴纳植被恢复费并出具银行收据后,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9]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9]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9〕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现我省生态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优势进一步显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

但我省生态环境仍然十分脆弱,特别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增多,对如何开发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重要途径,充分认识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意义,增强林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林地资源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提高节约和保护林地资源意识,规范林地资源利用行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和完善林地资源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

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生态环境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黔府办函〔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承接好国家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根据国务院授权,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按城镇批次用地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属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属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将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政府(××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字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1.第九条修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退耕还林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3.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4.第十九条中的“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修改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第一项中增加“林权证”。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审批机构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

三、申请材料申请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准备如下材料:1.申请书:包括占用征用林地的目的、面积、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2.项目规划书:内容应包括项目的规模、造林方案等;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程序1.申请单位(个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2.国家林业局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如果审核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批准函,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履行相关手续;4.如果审核不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不予批准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标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应符合以下标准:1.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优先考虑保护类别为特殊用途林地的申请;2.严禁占用或征用国家重点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3.对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申请,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4.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申请,应优先考虑合理利用已有建设用地;5.对于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或存在环境问题的林地,可以考虑占用或征用。

六、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给予以下处罚:1.通知批准单位撤销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2.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进行修复工作;3.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4.对严重违法行为经济责任人进行追究。

七、附则对于特殊情况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国家林业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以上所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相关术语的定义,请参考《国家林业局术语解释》。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2•【字号】黔府发[1993]55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3]55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管理实行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情况;(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林地地籍管理;(五)负责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项的审核;(六)查处非法侵占、使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行政案件;(七)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调查处理林地权属纠纷。

第五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七条国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全民、集体、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09-29 点击数:4878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正文:----------------------------------------------------------------------------------------------------------------------------------------------------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功能,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有林场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国有林场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林场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3篇)

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地资源的规划、审批、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林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林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责任到人、追究到底。

第二章林地规划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地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林地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

第七条林地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林地资源的现状和分布;(二)林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目标;(三)林地资源的布局和结构;(四)林地资源的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五)林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林地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政府审批程序。

第三章林地审批第九条林地审批分为以下类别:(一)林地征用、占用审批;(二)林地临时占用审批;(三)林地流转审批;(四)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恢复审批。

第十条下列林地使用行为,必须依法申请审批:(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二)采矿、采石、取土等非林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的;(四)林地临时占用超过一定期限的。

第十一条林地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书。

第十二条林地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审批事项;(二)审批结果;(三)审批期限;(四)审批条件;(五)申请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林地使用第十三条林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林地。

第十四条林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林地范围;(三)不得破坏林地植被;(四)不得损害林地的生态功能;(五)不得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林地。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筑府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7)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日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我市违法占用林地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环城林带和城郊结合部表现尤为突出,单位和个人毁林建房事件不断发生。

据初步调查,环城林带内违法占用林地建房200余起,其中:南明区灯笼坡35起,云岩区海马冲、七冲18起。

这不仅破坏了森林资源,而且严重影响林城形象,影响我市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查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工作的通知》(筑委厅字〔2007〕9号)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环城林带保护办法》,结合市人大对环城林带执法检查指出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整治行动(简称专项行动)。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这次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是全市辖区内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重点是环城林带范围内违法占用林地建房。

二、整治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根据“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近期重点查处南明区灯笼坡、云岩区海马冲、七冲的违法毁林建房,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市专项行动的开展,力争在2007年底基本完成违法占用林地的查处工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

三、工作步骤专项行动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摸底(从现在起至2007年5月31日)。

征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

征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

征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
作者:【政务中心】文章来源:【政务中心】点击数:【877】更新时间:【2008-5-13 15:39:57】
一、办事项目
1、项目名称:征占用林地审核
2、受理单位:湄潭县林业局
3、办理窗口: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2至10元/㎡
6、收费依据:《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78号令)
7、窗口电话:4252618
8、投诉电话:4251564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4、《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资源林政股(当地林业站核实并查验)审查;
3、局长签批;
4、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报材料
1、业主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2、建设项目批件;
3、相关部门的建设批准文件;
4、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5、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协议;
7、《使用林地申请表》及申请;
8、现场查验报告。

(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五、备注
1、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被处罚后补办手续的,用地单位申请时要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单据;
2、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修建住宅占用林地的,凭本人申请、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户籍证明材料,林地权属证明,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申报;
3、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列出明细清单(依次装订成册)。

(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林资通[2010]17号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林资通[2010]17号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林资通〔2010〕17号)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以交通为重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以及林木采伐手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障和促进了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但据反映,有部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求林木所有者缴纳育林基金后才予以办理。

这种做法不符合育林基金征收规定,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

为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同时依法维护林木所者权益,现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有关事项明确并通知如下: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办[2009]88号)第五条规定“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销售环节征收。

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在移送加工环节征收。

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经营林木产品的,在收购环节征收”。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合理建议,积极参与前期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后,要积极、主动与业主单位配合,及时为林木所有者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结束——。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
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正文: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1.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法定证照”。

2.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暂住证”。

三、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从业证明”。

四、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1.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2.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并出示相关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四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3•【字号】黔府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1998年9月23日黔府发〔1998〕3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我省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地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林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

我省经过近十年来的艰苦努力,全省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和森林覆盖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但森林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林业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

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尤其是以石化为主的荒漠化日趋严重。

这种势头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将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

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大力植树造林、加快国土绿化、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作为全省扶贫攻坚、发展区域经济、确保实现富民兴黔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高度重视,坚定不移,抓好抓落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贵阳市林业绿化局网站 | 更新时间:2008-12-16 | 来源:市林业绿化局字号:【大】【中】【小】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复制本页地址】【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为了进一步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促进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规定系统归纳为本规范。

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项目(一)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

包括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建筑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窑、修建坟墓等各类建设工程因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灭失,或限制了林地、林木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林地。

包括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要件的下列项目:1、不影响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线工程和其它工程;2、各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临时材料堆放场所、临时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的修建工程;3、以建设选址为目的,基本不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地质勘查或设计的工程;4、其它临时占用林地工程。

(三)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范围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依据(一)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的条件和范围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3、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4、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防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上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7、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林地地类确认和林地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1、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2、林地保护利用规划;3、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4、森林分类区划成果;5、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6、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7、长江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8、珠江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林业发展规划。

(三)重点防护林地、重点特种用途林地和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确认。

1、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各种林地,其地类必须确认为重点防护林地或重点特种用途林地。

2、划定为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内的各种林地,其地类必须确认为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主体及权限(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1、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3)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1)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2)其它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二)省林业主管部门1、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1)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10公顷以下;2)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下;3)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1)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2)临时占用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审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三)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除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临时占用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其它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四)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1、除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临时占用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其它林地2公顷以下的审批。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其它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四、申报材料与审查内容(一)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核1、业主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确定林地使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1)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法人代表证明文书(如任命书、任命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等。

2)建设单位或其法人变更的,需要法人变更证明。

3)由受委托的单位申办,需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包括委托事项、内容及责任的委托书。

2、建设项目批件。

1)属政府投资、以及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要有政府或其发改、经贸等职能部门的立项批复。

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电力、水利、管线工程等,还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批复。

小型建设项目,应提供选址和用地规划的批准文件。

2)外商或境外投资、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发展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应当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企业自筹、商业银行贷款、个人投资等非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属非限制类产业,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按照《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要求,提交有审批权的部门(市、州、地以上发改委、经贸委)的核准或备案意见。

4)集体和个人投资的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小型建设项目,达不到核准和备案标准的,应当提交当地县、乡政府的批准意见。

3、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批准文书1)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占用保护区的林地,应当提交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其中,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应当出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属省级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应当出具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3)勘查、开采矿藏(含采砂、采石)项目,应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

4)属扶贫项目的,应提交有扶贫部门下达或与计划部门联合下达的扶贫项目批准文件。

5)修建生态移民定居点的,以及兴建公墓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7)按照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确认林地林木权属是否明晰、四至界限是否准确,林地林木权属有无争议。

1)林权证。

2)若无林权证,则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包括林地林木面积,权属,所有人,有无纠纷和负责解决出现纠纷的承诺等内容的权属证明。

5、依据《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签订的补偿协议。

即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1)双方是否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签订协议。

2)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3)受委托兑现补偿的,应提供被委托方实施补偿的相关材料。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1)按照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黔林资通[2002]234号)规定,由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2)可行性报告应当按照《贵州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办法》(黔林资通[2004]142号)的要求,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出具审定意见。

7、使用林地申请表1)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应填项目完整,无错误,无漏项。

2)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计算标准合法,金额填记准确。

3)使用林地区域、面积、林种、蓄积清楚,准确。

4)现场示意图要清晰,行政与地理位置及方位必须要明确注记。

5)现场查验结论意见应从工程实施对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森林景观的影响等加以阐述,对能否不占、少占或确需占用征用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提出明确意见。

6)恢复植被造林安排要符合实际,无漏项、缺项。

8、现场查验报告1)查验报告应当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区域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以及项目拟用的林地是否在有关批准文件核定的范围,是否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所处区域(重点公益林区、地方公益林区、商品林区)等其它相关内容。

具体要求详见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2)现场查验的要求①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的,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跨县级或地级行政区的,由所在地的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③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1、申报材料包括:1)业主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2)建设项目批件。

3)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批准文书。

项目建设勘测设计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可行性报告批复。

4)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5)依据《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规定签订的林木补偿协议。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