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财务制度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财务制度一、基金的收入来源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从住宅建设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维修基金;- 政府拨款;- 政策性住房出售时收取的维修基金;- 业主的维修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
2. 对于政府拨款的使用,应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专项账户,确保政府拨款的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和滥用。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住宅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住宅的大修和重建;- 住宅的更新改造和加固。
2. 使用基金应公开透明,通过公示和公告的方式,让业主了解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基金的管理机构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和维修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2.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不得私自挪用基金。
四、基金的审计和监督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2. 业主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的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五、基金的资金保值增值1.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资金应当在安全性和流动性之间合理配置,以确保基金的资金安全性和增值效果。
2. 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合理。
六、结语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是解决住房维修和保养问题的有效方式,只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才能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使用合法、安全、合理。
(财企[2000]295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颁布时间:2000-9-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
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末分配利润处理。
由此造成期初末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末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00]29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0.09.06【实施日期】2000.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
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例:某企业 2005年的“应付工资”科目的发放额为 30万元,其中住 房补贴为 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职工人数为 20人,当地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为人均 960元。税前准 予列支的工资限额=20×960×12=20.4万元,应纳所得税调增的工资额 =(30-8)-20.4=1.6万元。由于税收上仅允许扣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 发放的住房补贴 8 万元,对企业多发放的 2 万元应作为工资薪金,所 以,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部分仅限于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 部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 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 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 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 金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 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2.22•【文号】财企[2000]878号•【施行日期】200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据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
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企业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
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职工因职级晋升而产生的级差补贴,计入成本(费用)。
三、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问题企业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出售公有住房,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在出售公有住房中,不再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5〕77号)报批。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民委员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并遵循财务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住宅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保证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住宅维修资金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修、绿化维护、水电费用、保洁费用等维修管理费用。
第五条住宅维修资金的收支方式包括住户缴纳、政府资助、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住宅维修资金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维修计划进行合理安排,严格执行,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第八条住宅维修资金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资金侵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居民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第十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收入来源第十一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住户维修基金、政府资助、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住户维修基金是指住户按照面积或身份缴纳的维修管理费用,由居民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住户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由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制定,并经过公示。
第十四条政府资助是指政府为支持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修提供的补贴资金,由相关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出租、广告费用、服务收费等,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入。
第十六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储备应当充足,根据实际需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资金,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住宅维修资金由居民委员会设立专门账户予以管理,收支明细清晰,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合同规定、维修计划、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颁布时间:2000-9-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件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
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末分配利润处理。
由此造成期初本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1.07•【文号】财会[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2001年1月7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本通知自2001年1月7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附件: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2001年1月1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即《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开始执行时的余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一般企业,其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
附件: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六、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企业对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账簿予以登记。
七、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取消“资产负债表”中“住房周转金”项目。
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以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应详细披露处理时住房周转金的余额、冲减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金额、尚未处理的金额、用国有股东应分得的股利弥补的住房周转金等。
(二)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应按照出售全部产权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的,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核算问题探讨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核算新变化 ( 一)取 消 住 房 周转 金 “ 目。 财 政 部 关 于企 科 业住 房制 度 改革 中 有关 财 务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企 财 『0 02 5 、企 业住 房 制度改 革 中有关 会 计处 理 问 20 ]9 号) 题的规定 ( 财会 [0 15 2 0 ]号) 等 有关 规 定 于 2 0 年 1 0 1 月 1 日正式启用 。企 业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的 财 务 管理 取 消 了 “ 住房基金 和 住 房周 转 金 制 度 会 计 核 算 上 ,相 应 , 地取 消 了 “ 房周转金 会 计科 目,财务 会计 报 告的 住 资产 负债 表 中,取消 了 住 房 周转金 科 目 ( 二) 不同性质 企 业 规 定不 同 的核 算 办 法 。非 金 融性企业 和金融 性企 业经营 业务 有显 著区 别 , 资金 运 动方式 ,财务 管理 要 求,核算 科 目设 置等 方 面 有很 大 差异。财政 部针对 不 同性质企 业 ,分 别规定 了 不 同的 财 务管理 和会计 处理 方法 ,具 有 更强 的操作 性。 ( 三) 不同类 别企 业 核 算 办 法 不 尽 相 同。 非 金 融 企 业内部 , 由于股 份有限 公 司和一 般企 业组 织 方 式 不 同,在住房制 度 改革核 算中 , 电有某 些不 同之 处。 如 住房周转金 余额 衔接 调整处 理 方法 不 同、 一 次性 补贴 会计 核算 不同 等。 ( 四) 所得税 计 算 及 有 关 费 用 ( 金 )计 提 基数 基 的确定 : 1 业计 算所得税 时 ,对 按 规 定发 给 1 ee awa s a p a c o ni g i ee cs m n u l ai ey ie e t e tr rss f c.A eu t h r l y p er ac u t df rn e no g q ai t l d f rn nep e , n f t v i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1995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验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1995-08-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四、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五、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七、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八、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九、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6号1995-01-24财政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基字[1999]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9]7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企业单列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我们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为了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资开发项目,暂按如下规定处理:1.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应付账款管理。
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投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实际成本冲转开发产品及相应的应付账款。
投资各方对分回的开发产品应及时作为存货管理。
2.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预收账款管理。
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对外出售项目开发产品,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
项目利润形成后,按合同规定分配项目利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合资开发项目合同,合同规定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出资各方资金作预收帐款管理。
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出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格计人营业收入,并相应冲转预收帐款,结转营业成本。
房改房住房维修基金的财务处理
ACCOUNTING LEARNING47房改房住房维修基金的财务处理文/戴家豹摘要:我国于1998建立住房维修基金制度,2007年重新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1998年前后国有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房时,单位统一收取的住房维修基金缴存到地方房改部门。
由于种种原因,该部分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很好的发挥出这部分资金的效益,没有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的利益。
这部分资金体量大,且关系到业主个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际,就如何规范该部分资金的管理阐明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房改;住房维修基金;财务处理1998年底我国取消住房实物分配以后,国有单位出售房改房按一定比例计提的住房维修基金一般都是先缴存到地方房改部门,有的单位作为其他银行存款管理,有的单位确认为一项应收债权,也有的单位转出后直接销账、对该部分资金再无管理;维修基金日常使用上也是五花八门。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相关房改政策,规范该部分资金的管理。
一、相关房改维修基金政策梳理相关房改政策性文件主要有8个,其中明确提及住房维修基金财务处理的主要是财企[2000]295号和财会[2001]5号文件。
(见表1)《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5号):向职工出售住房时,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出售收入借“银行存款”等,贷“固定资产清理”;按规定提取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其他应交款”;维修基金移交有关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时,借“其他应交款”,贷“银行存款”。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资本公积各明细科目如何结转【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转金转入”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国有股应享
有的份额弥补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 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 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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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周转金”科目。经上述冲减后“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 仍有余额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5.《股份有限公 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余额,减 去已转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后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 制度》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 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 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 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 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 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 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 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 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 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 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 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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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资本公积各明细科目如何结转【会计 实务操作教程】 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资本公积各明细科目如何结转? 答:《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科目已设置的明细科目与《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一致的,不需另作调整,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 度》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结转: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 “资本公积—接受损赠资产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 中的“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2.《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接受损赠准备、被投资单位 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 额”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 备”科目。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 公积转入”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损赠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
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93]财会字第47号
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正文:---------------------------------------------------------------------------------------------------------------------------------------------------- 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1993年8月4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47号)一、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借记“管理费用(住房补贴)”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拨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以前年度单独核算的住房基金结余,按规定转入住房周转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用住房周转金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住房周转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住房的所有权,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有关科目核算后,应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属于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出售公有住房时,企业还应在辅助帐中登记,按人(户)分设,长期保存。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为了保证企业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附件: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保证企业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现对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财务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资金。
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
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企业应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二、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
三、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指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等)交纳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2.08•【文号】财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8日财金〔2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我部制定了《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附件: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精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积极推进和规范住房制度的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按照国务院及其房改主管部门的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市、县级以上,下同)的房改政策,不得以低于规定标准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不得超标准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代职工缴纳或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款和其他资金。
二、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要按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价款。
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
凡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售房合同的,无论是出售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企业均应作住房已经出售处理,对其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并不得再计提折旧。
企业住房出售后仍继续计提折旧的,应限期纠正,按照规定进行有关财务处理。
三、企业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首先应对住房周转金账户进行清理,对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要在住房周转金账户中如实反映;对按规定在售房时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应从住房周转金账户中转出,作为企业的负债管理。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3.12•【文号】财办统[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3月12日财办统〔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近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财统字〔2001〕2号),对2001年全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按照三部委《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表(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中的基础数据,由计算机从被考核企业的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自动提取,作为“上报数”,生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随年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企业不再另行填报。
表中的“核定数”和“确认数”由考核部门对企业上报数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
在考核确认过程中,被考核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的“上报数”与汇总会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另行上报,并附上说明材料。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确认结果,根据考核部门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行业标准值对照后得出,包括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两部分内容。
1、完成情况分3种类型,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确定,大于100%为增值,等于100%为保值,小于100%为减值。
2、所处行业水平分5种情况,将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行业标准值进行比较后,大于等于优秀值的为优秀水平,同理可判断出良好水平、平均水平和较低水平,低于较低值以下的为较差水平。
房管所财务制度范文
房管所财务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房屋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核算1. 房屋管理所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房屋管理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报表。
3. 房屋管理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进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三、预算管理1. 房屋管理所应建立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定期编制全年收支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
2. 房屋管理所在制定预算时,应充分考虑收入来源、支出项目和资金调度等因素,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3. 房屋管理所应建立全年收支决算管理制度,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收支管理1. 房屋管理所应建立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健全收入、支出的核算和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2. 房屋管理所应对收入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实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房屋管理所应建立收支统一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法来源和合理用途。
五、资金管理1. 房屋管理所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2. 房屋管理所应建立资金监督制度,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测和结余等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3. 房屋管理所应建立资金归口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调度各项经费,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浪费。
六、审计管理1. 房屋管理所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 房屋管理所应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外部审计,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3. 房屋管理所应建立审计工作档案,确保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监督管理1. 房屋管理所应建立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经费使用的违规行为。
2. 房屋管理所应建立财务监督部门,对经费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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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
定
【标 签】住房周转金,财务管理,会计处理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城﹝1993﹞49号
【发文日期】1993-11-11
【实施时间】1993-11-1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其他
根据财政部[93]财综字95号《关于颁发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93]财会字47号《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本市购建职工住房等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为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统一管理企业各种住房资金来源,规范住房资金会计核算,企业应将取得的各项住房资金收入作为住房周转金进行单独核算,并将其他可用于住房支出的资金建立住房基金以备查簿的形式单独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住房周转金的来源:
(一)企业的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
(二)企业的职工住房出售净收入;
(三)企业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计提额和提租补贴;
(四)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企业的住房资金;
(五)职工配偶单位付来的分房补偿费用;
(六)其他住房资金。
三、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
(三)职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价值;
(四)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价值;
(五)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六)为购建住房而借入的资金。
四、住房周转金的用途:
(一)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发放提租补贴;
(二)企业职工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三)住房改造或购建;
(四)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
(五)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
(六)企业购建住房借款的利息支出(职工住房形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前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住房基金的用途:
(一)住房改造或购建;
(二)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
(三)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
六、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和提租补贴,借记“管理费用(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提租补贴)”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三)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四)企业收到职工配偶单位交来的分房补偿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五)企业按规定缴付住房公积金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企业发放提租补贴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七)用于职工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九)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其使用权出售后,还应将其摊余价值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出售住房的所有权,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有关科目核算后,应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出售公有住房时,企业还应在辅助帐中登记,按人(户)分设,长期保存。
(十)企业用住房周转金购建职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应于购建完成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购入职工住房使用权的,应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的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应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作上述会计处理时,还应同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七、住房基金有关内容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住房借款,在“长期借款”等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企业取得的除住房
周转金以外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1、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同时,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其中用于住房的部分。
2、企业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以及职工住房使用权和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价值,应记入住房基金的贷方。
3、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借入的住房借款,除了增加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借款外,还应同时在住房基金备查簿贷方登记相应的数额。
4、企业用公益金购建职工住房或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以及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除了应按照第六条第(十)点第一款规定作相同的会计处理外,还应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股份制试点企业应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必须同时在借方登记相同的数额。
5、企业用职工住房的折旧、职工住房使用权和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价值,以及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借入的住房借款用于职工住房支出时,除了按照第六条第(十)点第一款的规定作会计处理外,还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进行登记。
6、归还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借入的住房借款,应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和“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同时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归还的数额。
八、企业的“公益金”和住房基金备查簿,均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住房周转金”科目,除住房周转金确实不敷弥补清理住房净损失外,也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住房周转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和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的贷方发生额之和,为企业全部住房资金的来源,“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和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的借方发生额之和,为企业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数不得大于住房资金的来源数,即“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和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余额之和,不得出现借方余额;如为贷方余额,则为企业尚可使用的住房资金。
九、本规定适用于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十、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以前我局所发文件中有关职工住房的财务会计处理,有同本规定不相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