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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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pdf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pdf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应用效能量化考核,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8〕24号)、《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8〕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和部分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主要包括: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不含单纯的设备及软件采购)。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系统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坚持统筹推进、坚持整合共享、坚持优化流程、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项目评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大数据局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资金保障,并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5号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5号

第 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附件: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审理流程和验收大纲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审理流程和验收大纲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一、验收时限 二、验收任务 三、验收依据 四、验收条件 五、验收组织 六、初步验收 七、竣工验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六、初步验收
(一)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完成合同任务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 料和完工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各类资料和完工报告,并依据合同进行单项验 收,并形成单项或专项验收报告。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建 设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工艺、特殊要求的 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委托消防、防雷接地、机房楼板承重 等具有国家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验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
本章共4条,包括: 1、关于建设部门的责任(25、28条); 2、关于审批部门的责任 (26条); 3、有关部门的责任 (27条);
管理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 挪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 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 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有关单项或专项验收 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文件作为 申请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三章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四章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五章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印发《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建办科[2004]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七月九日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为切实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开展,规范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按照《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中“建设部政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验收,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健康发展”的精神,特制定《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按照建设部《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规划,我部“十五”期间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系统建设、应用系统建设、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安全体系建设和标准体系建设等。

凡属列入建设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均按照本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部信息办负责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并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内容并试运行三个月后,负责向委托方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项目委托单位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负责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的初审工作。

四、项目验收(一)验收时间按照项目合同或委托书中规定的验收时间进行验收。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的申请。

项目委托单位经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部信息办批准。

部信息办根据项目委托单位和承担单位双方的意见,研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验收申请的书面批复意见。

(二)验收依据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为项目委托单位和承担单位双方签署的合同或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委托书,以及项目执行期间部里下达的有关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5日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作用,实现全市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府所属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等行政审批和提供其它公共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和其它公共服务事项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由进驻的具有行政许可和服务职能的部门窗口构成。

市政府决定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或另行设立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部门另行设立的服务中心,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审批工作量少的可组成综合服务窗口。

第五条开展政务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供政务服务坚持便民、规范、高效、优质的原则。

第六条政务服务以“一表式”申报、“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门式”收费为目标。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全程代办、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离岗告示和失职追究等制度,做到对服务对象零距离、不推诿、无投诉,对服务事项零差错、不扯皮、无积压。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2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2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8日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应用效能量化考核,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8〕24号)、《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8〕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和部分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主要包括: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不含单纯的设备及软件采购)。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系统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兰政办发[2012]301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301号)各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5日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县区和市属各部门从事电子政务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本市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

本办法所称本市各县区、市属各部门,是指本市市及县、区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兰州市数字城市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9•【字号】兰政办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9日兰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兰州市“十二五”数字兰州规划》、《兰州市政务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资源的建设、共享、使用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数字办下设专项机构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由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和管理等工作,市数字办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范围内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有关重大问题,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

各应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兰州市各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应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各种业务信息的集合。

包括各应用单位为开展政务工作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应用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应用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5篇范例]》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5篇范例]》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5篇范例]》第一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年5月2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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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301号各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5日兰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县区和市属各部门从事电子政务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本市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

本办法所称本市各县区、市属各部门,是指本市市及县、区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兰州市数字城市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投资第六条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数字兰州”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市电子政务建设发展实际,市数字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电子政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各县区、市属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详细规划,经市数字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在建设的不同阶段分别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数字办进行审查。

市数字办主要对其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分别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项目评审中心作为项目审批、拨款及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对于政府投资估算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电子政务项目,市项目评审中心可会同市数字办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对于政府投资估算未超过500万元电子政务项目,市项目评审中心按《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进行评审。

国家和省下达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字办备案,市数字办应当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服务。

第十条未列入全市年度实施计划项目以及未按以上程序进行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项目审批,市财政局不予拨款。

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须报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市财政局下达用款计划。

对未按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追究部门“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一条市数字办负责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及日常管理工作。

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从项目建设单位拟建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将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在安排资金时,应当以全市电子政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主要依据,将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以保证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各县区要加大对电子政务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切实推进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

第十三条鼓励市属各部门积极向上级业务对口单位或其他方面争取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支持。

对已取得上级或其他方面资金支持的电子政务项目,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争取的多、配套的多”的原则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十四条电子政务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相关制度应报市数字办备案。

第十五条市数字办负责统筹建设全市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编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数据库标准和信息交换协议,建设市级重点基础性数据库,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和存储本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根据信息交换协议,通过统一的兰州市政务信息化应用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建设本机关或者本部门的电子政务业务系统,必须遵守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在全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下,充分利用已有全市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建立在全市统一的兰州市政务信息化应用平台之上,不得各自为阵重复、独立建设(国家机要网、安全网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须独立建设的网络和系统例外)。

第十七条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监理等工作。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项目建设规模选择具有相应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进行建设。

不得允许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等级与拟建工程建设规模不符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技能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市数字办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市数字办审定的技术方案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若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调整技术方案时,应报市数字办审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项目评审中心根据市数字办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合同中要求承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或者将中标合同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但承建单位可将中标合同的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有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时不予安排:1、列入上年度计划的电子政务项目未完成的;2、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但未按规定及时向市数字办申请正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3、电子政务项目专项审计存在问题不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电子政务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

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市数字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重大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电子政务应用与资源整合第二十四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省和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协同办公系统、公文交换系统及视频会议系统等基础公共应用系统,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应当积极利用“中国·兰州”门户网站群系统,加强自身政务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资源,在市数字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部门之间应实现无偿共享。

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须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进行建设,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章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市数字办会同公安、安全、保密等部门,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建设。

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做好全市政务网络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

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市属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备份制度。

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2、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

对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3、应急处理制度。

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容灾备份建设,及时采取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4、与本部门、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严禁利用电子政务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验收和维护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初验和正式验收两部分。

项目初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试运行,正式验收合格后才能移交并投入正式运行。

初验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正式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市数字办负责组织实施。

未通过正式验收的项目,市数字办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经正式验收或正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五条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维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的运维方式有: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或外包运维。

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电子政务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

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办公楼核心机房及市委办公楼、广武商厦办公楼机房和全市政务网络(包括各部门局域网,但不包括终端设备的维护)及在其上运行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运维实行外包形式,由市数字办以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形式择优选择有实力的信息企业进行外包,市数字办负责对该企业提供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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