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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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提出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网络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健康发展,现就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需求主导,统筹规划。
根据中央和地方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对网络的需求,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整合资源,服务应用。
充分利用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加强已有网络资源整合,促进互联互通,形成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为各地区各部门的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服务。
——着眼发展,注重安全。
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安全,
综合采取技术和管理等措施,确保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
二、建设目标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由基于国家电子政务传输网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业务网络互联互通形成,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同时满足副省级以上政务部门的特殊办公需要;政务外网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
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目标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中央到地方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建成基本满足各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需要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健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障机制,完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体制,为电子政务发展提供网络支持。
三、管理体制
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政务内网中各自业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各所属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利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部署各自不同安全等级的业务应用系统。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
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内网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业务网络间顶层互联互通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管理政务内网的交换体系建设,研究起草政务内网相关管理办法。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外网的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建国家电子政务管理机构。
国家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形成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统筹规划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网络地址和域名,组织研究起草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等。
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安排本地区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对接,实现本地区各业
务网络横向间及与上级业务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四、工作部署
(一)统一国家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
国家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利用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形成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并负责协调各级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的互联互通,形成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
中央和地方要结合实际,逐步整合业已存在的专用传输骨干网;确有需要的,经审批后允许继续存在。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己重新铺设独立线路和组成传输骨干网。
(二)推进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政务内网建设,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各所属部门提供网络支持,确保已有业务网络间互联互通。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政务外网管理,为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提供网络支持。
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的网络地址和域名,分别建设和管理各自的业务网络。
各地区要基于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推进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建设。
(三)保障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安全。
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的建设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分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要通过建立统一的密码和密钥管理体系、网络信任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分级、分层、分域保障信息安全。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推进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组织协调党中央、国务院各所属部门业务应用系统的部署,并抓好督促指导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和相关标准,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明确本地区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的部署范围,加强信息资源开发,推动相关业务应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各地区信息化领导机构要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二)确保资金落实。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加快政务内网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资金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
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的运行维护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网络建设及服务的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要坚持社会化、专业化的方向。
(三)分级负责做好网络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分级负责,落实建设任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做好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资源整合、运行有序、管理到位、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