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总会计师委派管理,明确委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稳健性和合规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总会计师委派管理相关事宜。

三、委派管理程序
1.委派管理的需求方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2.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向公司总会计师提出申请;
3.公司总会计师审核申请,确定是否同意委派,并制定委派管理计划;
4.公司总会计师向申请方发出委派通知书,明确委派的职责、权限、期限等;
5.委派期满前,公司总会计师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委派,如需继续委派,则重新制定委派管理计划,向申请方发出委派通知书;
6.委派期满后,申请方需向公司总会计师提交委派工作总结和报告,公司总会计师对委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
估。

四、委派管理要求
1.委派对象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
2.委派对象必须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3.委派对象必须按照委派通知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如因工作不当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委派期满后,申请方必须如实向公司总会计师提交委派工作总结和报告,公司总会计师对委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Q
五、其他
1.委派管理计划应当明确委派对象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过度委派或缺乏委派;
2.委派管理计划应当与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相一致;
3.公司总会计师需要定期对委派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委派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委派会计 管理制度

委派会计 管理制度

委派会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派会计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派会计是指公司委派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委派会计的具体人员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委派会计应当具有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熟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委派会计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保守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职责第六条委派会计应当认真执行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准确、全面地记录和报告公司的经济业务。

第七条委派会计应当负责编制和报送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委派会计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和分析,为公司的管理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支持。

第九条委派会计应当认真履行税务申报和报送工作,确保公司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第十条委派会计应当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审计结果及时整改。

第三章委派会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委派会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有权参加公司相关会计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沟通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的关键事务。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财务机密,不得将公司的财务信息用于个人或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有义务及时熟悉公司的新政策、新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最新要求,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管理制度,明确委派会计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给予表扬或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检查制度,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对委派会计的监督和投诉。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委派,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会计师的委派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规模、业务范围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并按照规定程序委派总会计师。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四)组织进行财务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财务支持;(五)协调企业与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六)其他与财务会计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二)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工作经历;(三)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委派程序第七条企业应当通过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确定总会计师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应当对总会计师候选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一)候选人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二)候选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候选人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第九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委派总会计师,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总会计师的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总会计师管理制度,对总会计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为企业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泄露企业财务秘密;(四)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公司名称:单位:部门领导:编制:XX年XX月XX日第1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不具备本办法第2章第5条规定。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出资方有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作为出资方的直系亲属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人员委派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委派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 确保会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4. 保障公司财务管理的独立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委派范围1. 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的会计人员;2. 公司委派至其他单位的财务负责人;3. 公司认为有必要委派的会计人员。

四、委派程序1. 选拔与培训:公司应根据会计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等方式选拔会计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 委派决定:公司根据选拔结果,结合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工作表现,做出委派决定。

3. 委派通知: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委派会计人员,明确委派岗位、职责、期限等事项。

4. 委派协议:公司应与被委派会计人员签订委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委派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会计职责;2. 负责编制、审核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3.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成本核算、预算执行等工作;4. 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分析报告;5.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委派期限委派期限一般为3-5年,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委派期满后,公司可根据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公司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七、监督管理1. 公司应加强对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2. 被委派会计人员应主动接受公司监督,如实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子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协助子公司管理层做好各项重大财务决策。
4.负责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审批子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或者上报母公司会签。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5.本人申请获准辞职。
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总会计师的情形。
第4章委派总会计师的职权
第13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方面。
1.贯彻执行母公司的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并依此编制和执行子公司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等。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2.监督子公司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有权对子公司财会人员的人事管理提出意见并参与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4.具有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署授权,会计人员不得支出。
5.对子公司有重大缺陷、偏离、违背以至损害母公司总体目标和利益的决策行为,有权提出重新论证并进行复议的要求。
第17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薪酬由母公司统一发放,总会计师不得在派驻子公司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18条委派总会计师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母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会计委派管理制度

会计委派管理制度

会计委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委派管理的会计人员。

三、会计委派管理的方式1. 会计委派管理的方式包括内部委派和外部委派两种形式。

2. 内部委派是指企业内部对具备一定资质和经验的内部员工进行委派管理,包括合同会计、兼职会计等形式。

3. 外部委派是指企业将会计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会计机构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四、会计委派管理的原则1. 专业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熟悉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

2. 独立公正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独立、公正地执行职责,不受企业内部或外部干涉。

3. 保密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资料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企业的财务信息。

4. 有效沟通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与企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五、会计委派管理的责任1.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按照企业的委派管理要求,认真履行会计工作职责,完成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处理等工作。

2.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报表编制,并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合理的财务建议,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支持。

4.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监测,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工作流程。

六、会计委派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委派管理的监督机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派专人对会计委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企业应定期对会计委派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倾听会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3.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或委派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工作的审核,确保其工作合规、规范。

七、会计委派管理的奖惩制度1. 对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可以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文件8-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文件8-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文件8-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文件8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完善会计委派管理体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及一系列具体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系指集团公司对所属直管项目部、托管项目部和各区域性分公司派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和企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集团公司会计委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择优录用、权责明确、严格考核、加大奖惩。

以达到强化资产监管、规范资金管理、加强成本控制、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管理机构。

在财务部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部长兼任~配备一名专职人员,正科级,~具体负责会计委派的业务管理~协助办理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派、任免、考核、奖惩的管理工作。

1第五条隶属关系。

,一,管理主体。

会计人员接受委派后~作为财务部编外人员~接受财务部管理。

,二,人事、组织关系。

接受委派期间~与原单位脱钩~其人事关系调入集团公司~相应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劳动保险纳入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三,委派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根据《会计委派证》明确的职务~担任被委派单位总会计师的~享受所在单位行政副职的待遇,担任被委派单位财务主管的~享受所在单位部门正、副职待遇。

,四,工资、奖励发放。

委派人员享受的工资薪金标准按照集团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管理费用开支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由被委派单位造表~集团公司财务部发放~被委派单位负担。

日常按月发放委派人员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职称津贴、流动补贴、加班工资和过节费。

岗位工资和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享受的各种奖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建立奖励基金专户和岗位工资专户~统一管理~根据委派人员考核情况年底集中一次性发放。

委派会计制度

委派会计制度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明确委派会计职责,规范委派会计管理。

依据《武警交通部队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一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委派会计任免和管理(一)委派会计由工程处任免,军事、后勤实力在处机关,其工资、奖金由处机关统一发放,晋职(级、衔)、调动、转业由工程处直接管理。

(二)委派会计在同一个项目的任期一般为2-3年,超过最高任职期限的,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条委派会计任职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二)有从业资格证书(三)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四)有较强的职业道德(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第三条委派会计职责(一)代表处机关开立和管理项目工程处机关账户,并依据处机关请款报告批复情况从工程处机关账户向项目账户办理拨款(项目暂只开设一个账户的,该账户首先为工程处机关账户)。

(二)代表处机关行使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有关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处机关收交项目按规定应交纳的管理费、折旧费和劳务队伍履约保证金等有关正常上交费用,上交费用时无需委派所在项目部主官同意。

(四)负责项目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负责银行账户和库存货币资金的管理。

(六)按时上报各种报表,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七)按月对所在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盈亏分析,并保证盈亏分析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可用性。

(八)对项目的财务工作负全面责任,积极配合所在项目部工作,为项目部建设出谋划策,日常生活、工作上要服从项目部管理。

(九)坚持请款报告制度,每笔资金的开支都必须执行先请款后开支制度,并严格按请款报告审批金额执行。

(十)监督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十一)每半年向处后勤室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况,每年到处机关“述职述学述廉”一次。

对于项目超付工程款等违规情况和重大经济风险可随时以任何方式向处机关汇报。

(十二)指导中队做好成本辅助核算工作。

第四条委派会计的奖惩(一)委派会计享受处机关干部的同等待遇,委派会计的奖金与项目效益、工程处效益和工作考核情况挂钩。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岀资方有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作为岀资方的直系亲属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第7条委派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裁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委派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

第8条除以上程序外,母公司也可面向社会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总会计师。

公开招聘委派总会计师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或财务部门拟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9条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子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年。

第10条母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子公司,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第11条委派总会计师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12条委派总会计师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任职资格将被取消。

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2•经母公司或子公司考核不称职。

3•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5.本人申请获准辞职。

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总会计师的情形。

第4章委派总会计师的职权第13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方面。

1 •贯彻执行母公司的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并依此编制和执行子公司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等。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子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协助子公司管理层做好各项重大财务决策4•负责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不具备本办法第2章第5条规定。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出资方有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作为出资方的直系亲属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第7条委派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裁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委派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

信用社银行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委派会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联社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的信用社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亲属回避制度。

委派会计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四条联社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委派会计按竞聘程序产生,享受委派会计待遇。

第六条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负责综合整理保管。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第七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三)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第八条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组织领导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会计核算,强化成本管理,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分析决策,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

(五)负责信用社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调阅及销毁制度。

XX建工集团公司会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

XX建工集团公司会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

XX建工集团公司会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会计监督体系,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现对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或持股比例50%及以上)企业的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第二条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一)贯彻执行《会计法》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既保证出资者充分行使所有权,也要保证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

(二)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采取实行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

(三)积极稳妥,先试点,后推开,逐步推进。

第三条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的范围、委派形式及对象(一)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的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全资企业和由集团公司持股比例50%及以上的企业。

(二)对持股比例50%以下的企业,主要采取派驻财务总监的形式。

第四条委派的财会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5年以上同类财会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担任重大建设项目的财会主管,原则上要求还应具备工程预、决算技术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年龄:男性一般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45周岁以下。

(五)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第五条委派的财会主管人员的权利和职责(一)委派的财会主管人员的权利:1、组织、落实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依法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3、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方案。

4、向集团公司委派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报告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事项和单位财务管理及重大经营管理情况。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1x]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岗位意识,建设一个学习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财会队伍,更好地为学校事业服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委派制范围第二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后勤以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实行委派制范围。

第三章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兼任小组组长,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后勤处及各院系的负责人兼任小组成员。

计财处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计财处负责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二)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三)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四)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会计业务、工作业绩考核;(五)负责落实会计人员定期轮岗,监督轮岗人员财务工作交接;(六)结合业务业绩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等;(七)负责办理会计资格证书年检等工作,办理其他与会计委派有关的工作第五条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形式:会计委派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向受派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颁发《委派证书》。

(一)委派会计主管或部分会计人员,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二)在财会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可采用委派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院系的具体情况,相应采用指导为主、委派为辅或委派为主、指导为辅的方式;(三)对于会计委派人员,也可根据情况灵活采用全日制委派与非全日制委派的方式。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领导与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强化会计监督,促进单位责任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委派,被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受委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如实向公司汇报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要求: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规章,省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管
理的有关知识;能够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2.热爱会计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3.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
4.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
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被委派单位(项目)的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资金,正确
核算成本;及时向委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
2.组织编制被委派单位(项目)年度预决算,并负责组织预算的实施;
3.监督被委派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管理建议,审核费用开支情况;
4.组织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项目)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
约机制;
5.参与制定被委派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计划,参与被委派单位生产经营、产权变动、
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的论证、决策与管理工作;
6.搞好资金的使用和调配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一切会
计事项和决议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报;
7.对被委派单位(项目)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8.组织制定被委派单位(项目)财会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履行岗位管理职
责;
9.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会计人员
素质;
10.公司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委派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1.委派财务管理人员接受公司和被委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与管理,人事档案、工资、福
利、组织关系等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2.委派财务管理人员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公司负责60%的权重,被委派单位负
责40%的权重,受委派单位年终根据委派财务管理人员本人的日常工作表现、民
主测评情况向公司提出考核结果和考核建议,由公司统一确定考核结果。

3.委派财务管理人员的效益奖发放标准(另行制定)由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并由公
司负责发放,日常任务奖、岗位补贴等奖金的考核发放由被委派单位负责,年终汇
总报公司备案。

五、委派财务管理人员的考核
公司对委派财务管理人员采取百分制办法进行计分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年终效益奖挂钩,指标考核办法如下:
1、会计基础管理20分
(1)原始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记帐凭证科目运用是否正确,记载内容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以上每问题扣0.5分
(2)部门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内控要求,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是否合理。

每问题扣1分
(3)银行往来、公司内部往来是否及时核对,不符时是否作出相应的调节、处理,其中银行往来每月10日前完成核对,公司内部往来,每季度10前完成核对,长期未达账项不得超过两个月。

每问题扣0.5分。

(4)会计资料是否及时装订、归档,要求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会计资料装订、归档;不按时完成归档每天扣0.2分,会计资料毁损、丢失视情况扣2-20分。

(5)资产(包括存货、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采购、保管、使用是否手续完备,记录是否完整,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每问题扣1-3分。

2、报表报送情况20分
(1)报告的完整性。

报告包括省局及公司要求上报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分析说明等,每缺一项扣1分。

(2)报送的及时性。

月报要求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季报次月7日前上报公司,年报时间根据省局统一部署确定,其它的报告上报时间通知时确定。

每迟一天酌情扣05-3分。

(3)报表的编制质量。

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要合法、真实、完整;报告口径要一致、可比;表间关系正确无误。

每问题扣0.1-1分。

(4)财务分析说明质量。

财务分析说明要求同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意见。

编写说明中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其它项中反映的不明事项、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重点说明。

分析说明不完整,每项扣0.5分。

3、财务管理30分
(1)资金管理。

做好资金的筹集、调配使用,加强应收款的管理,如向公司申请预算外流动资金借款,每10万元扣0.2分;资金使用有计划并按批复的计划执行,要求每月26日前向公司报送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每月10日前向公司报送上月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送不及时,每迟一天扣0.5分,不按计划使用资金,视情节扣2-5分。

(2)预算管理。

按预算管理的要求认真组织预算编制,基础资料充分,内容完整、客观,能够考虑环境和行业特点。

内容不完整、编制简单粗糙,酌情扣1-4分。

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资料完整。

未按时上报每迟一天扣0.5分,资料不完整每件扣1分。

认真分解落实预算责任,未分解落实的,扣2-10分。

严格预算的执行,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向责任人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未定期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对超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等问题未及时反映,每次扣1-3分。

(3)其它专项财务管理活动。

主要包括资产清理、税务筹划等,如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酌情扣1-10分。

4、财经纪律20分
(1)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的,视情节每次扣1-10分;不积极配合公司职能部门相关工作。

视情节每次扣1-10分。

(2)未及时汇报违反财经制度、公司要求的事件。

视严重性每次扣1-10分。

(3)不积极配合局审计处、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审计;不及时、完整、如实地提供资料,反映真实情况。

视情节每次扣1-10分。

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检查审计发现问题,责任在财务部门的,视情节扣1-20分。

(4)因违反财经制度或工作失职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的,由公司另行处理。

5、经济指标10分
公司下达的年度经济指标未完成,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超一个百分点,奖励1分。

年累计净扣分超过40分(不含40分),除效益奖同比例浮动扣罚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公司将调整其工作岗位;部门工作年内受到集团)或公司表彰的,每次奖励5-10分。

六、工作要求
1.被委派单位要支持会计工作,为公司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
境,为开展会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被委派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
2.被委派单位不得阻挠干扰公司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及其所属财务人员开展正常的财
会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和故意毁灭会计凭证、
会计账表,或者编造、纂改会计数据;
3.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领导财会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4.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督促财会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保证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并对
报送的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被委派单位上述工作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单位责任制一并管理考核。

6.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