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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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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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有什么?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法治国家,宪法是基本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宪法的分类方式很多,包括成文和不成文,那么,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从字面意思看,两者区别主要在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法治国家,宪法是基本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宪法的分类方式很多,包括成文和不成文,那么,▲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从字面意思看,两者区别主要在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成文宪法一般属于刚性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能与其抵触。

不成文宪法一般属于柔性宪法。

其效力与其他法律效力一样。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而缺点在于,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

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由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弹性较大,适应性强,但规范不系统。

▲二、制订宪法的程序是怎样的?
制宪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2、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3、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或批准宪法。

5、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有几种?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上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考研改变命运宪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宪法序论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法的形式通过,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钦定宪法,就是指君主立宪制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解释宪法,是指有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国家性质,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惟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多党制,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 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阶级妥协的 产物。在新兴资产阶级还没足够力量推 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 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 为必然。 ◆如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 国会同国王路易· 菲力蒲共同颁布的。
◆ 民定宪法 :指由民意机关(国民机关 或制定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 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 民定宪法。 ◆ 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 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以依旧,以民主政 体为价值追求。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这是根据宪 法适用的时间所作的分类。 ◆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平时期适 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非常时期或战争时期适 用国家 政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 治的宪法。如:清末的《钦定宪法大 纲》。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 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如:美国宪法
(4) 原先宪法和派生宪法:这是以宪法 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所进行的分 类。 ◆ 原生宪法:又称之为创制性宪法,指直 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 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具有本源性和 创性的宪法。如:英国宪法、1787年美 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1918年苏俄 宪法。
◆ 派生宪法 :又称之为模仿性宪法,是 指移植或模仿其他国家的宪法中的所规 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 行的分类,有美国学者卡尔· 罗文斯坦最 在提出的。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对政治过程具 有支配作用,权力运行适应和服从宪法 规范的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及意义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 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其 目的是为了探索同类宪法所特有的 规律。宪法分类即是宪法和宪法学 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将复杂 的宪法现象系统化和规律化的基本 途径。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在于两者的优点与缺点互为相反。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在于两者的优点与缺点互为相反。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这是英国宪法学家普莱斯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提出的一种分类方法。

▲二、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而缺点在于,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

▲三、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不成文宪法的优点和缺点与成文宪法正好相反。

成立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有一定的不同之处,成立宪法相对于不成文宪法来说,一般是经过司法机关认证和颁布的,可不从文宪法一般没有具体形态,相对来说,更像是民众自行遵守的相关条约等。

我国的大部分法律的都是成文法律,是比较稳定的,避免出现法律认证上的麻烦。

宪法简答论述题

宪法简答论述题

1、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表现在哪里?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如《韩非子•宪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中的宪令即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不同之处是: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

如西方的宪法多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或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而古代中国没有2、宪法的定义是什么?其本质如何?定义: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根本法。

本质:(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的普遍化,在人权观念普遍化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主权原理,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统治国家、管理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和程序,即民主。

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就是资产阶级争取民主的过程,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出现了资本主义民主事实,资产阶级宪法即是对资本主义民主事实的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

同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在进行革命并出现社会主义民主事实之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主事实,产生了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宪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墓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基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

当民主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宪法的内容也发生变化。

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确认了一国基本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但没有去确认全部的民主事实。

人民除通过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外,还通过其他各种民主形式行使国家权力。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是指对国家中最为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即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而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是根据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而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依据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主体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钦定宪法,是指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由君主自上而下地恩赐给臣民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者国民代表机关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而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者按照公民投票方式制定的宪法。

5.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这是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首创性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源于本国政治革命或者宪政运动,在宪法基本内容上具有首创性的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即属此类。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以国内外已经存在的宪法为范例,吸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宪法内容而制定,不具有首创性的宪法。

6.思想性宪法和功利性宪法,这是根据宪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来划分的。

思想性宪法,又被称为附意识形态宪法,是指明确宣布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倾向的宪法。

功利性宪法,又被称为不附意识形态的宪法,是指仅规定有关社会和政治力量前以进行角逐的范围;并不以任何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宪法。

7.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语性宪法,这是以宪法对国家权力是否有规范性作用,是否有实际约束作用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规范性宪法,是指宪法对国家权力有规范性作用,能够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的宪法。

宪法复习资料

宪法复习资料

宪法复习资料一、宪法的形式分类(一)传统分类1、按照宪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它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一国以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表现的宪法,故称文书宪法;又因成文宪法由特定的机关或个人在特定时期所制定的宪法,故称制定宪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而且大多数都用一个法律文书表示,如美国、法国、印度、日本、朝鲜、越南、古巴等国。

但也有少数国家国家用几部文件来表示的。

例如1875年的法国宪法、安道尔宪法、现行的瑞典宪法和新西兰宪法。

成文宪法的优点是:结构严谨、条款清晰、内容系统全面、稳定性强、不容易被修改;其不足是:适应性差,不容易顺应复杂多变的政治形势和社会发展。

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无统一的书面文件形式,而是表现于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形成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汇集,故称汇集宪法.。

例如:英国、匈牙利等。

不成文宪法的优缺点与成文宪法的优缺点则相反。

成文不成文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书面文件,也不在于有没有宪法习惯和判例,而在于宪法的构成是否集中表现在一个或几个书面文件中。

宪法的成文和不成文也不是绝对的,是可以转化的。

例: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1937年的《国王大臣法》等。

比较两者的不同:存在范围构成要素、效力等级、产生方式2、按照宪法有无严格的创制机关和程序,它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

刚性宪法的优点在于由于修改比较慎重,程序比较复杂,其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法律,所以比较稳定,尊严性高。

缺点一般在于:由于修改比较难,所以缺乏适应性,不易及时应付急剧多变的形势。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和一般的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柔性宪法的优缺点则恰好相反。

3、按照制宪机关或主体的不同,它可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1、宪法:宪法就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与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与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就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就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就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与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标准就是瞧宪法就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就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就是绝对没有文字,而就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与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与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与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就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就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与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

我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吗?

我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吗?

我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吗?成文宪法是指将法律以文书的方式颁布出来就做成文宪法,我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吗?我国自1954年颁布宪法后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现在采用的是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第五次修正的宪法,所以我国的宪法毫无疑问是成文宪法,这是毋庸置疑的。

成文宪法是指将法律以文书的方式颁布出来就做成文宪法,我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吗?我国自1954年颁布宪法后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现在采用的是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第五次修正的宪法,所以我国的宪法毫无疑问是成文宪法,这是毋庸置疑的。

▲成文宪法的解释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

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

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

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

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

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

有的国家还专门作出宪法某项内容不能修改的规定。

中国宪法的法律成文是什么?

中国宪法的法律成文是什么?

中国宪法的法律成文是什么?宪法法律成文规定和法律不成文规定是以宪法法律是否具备统一的法典形式所做的两种划分,我国宪法和法律历来采取的都是成文规定模式。

但是在法学领域,不成文法律也有其特殊地位和研究价值。

为了更好的借鉴吸收不同学说的长处,请跟小编一起来看中国宪法的法律成文与不成文是什么?宪法法律成文规定和法律不成文规定是以宪法法律是否具备统一的法典形式所做的两种划分,我国宪法和法律历来采取的都是成文规定模式。

但是在法学领域,不成文法律也有其特殊地位和研究价值。

为了更好的借鉴吸收不同学说的长处,请跟小编一起来看中国宪法的法律成文与不成文是什么?▲一、众所周知,“不成文宪法”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专业术语,与之对应的是“成文宪法”,二者的划分标准在于是否具有统一的宪法法典形式。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宪法惯例和不成文宪法并非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宪法惯例就认为必然存在着不成文宪法。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的,比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但美国联邦宪法中并没有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实际上却是美国重要的宪政制度。

成文宪法之所以能够容纳宪法惯例,是因为宪法文本是一个既稳定又具有解释空间的逻辑体系,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能够激活文本固有的弹性,从而赋予宪法惯例以正当性。

反过来,宪法惯例也可以弥补成文宪法的不足。

▲二、那么,成文宪法国家中的那些所谓的“活生生的宪法”,究竟应当看作“不成文宪法”,还是“宪法惯例”呢?如果是前者,那么固有宪法文本的重要性就大打折扣了;如果是后者,就意味着承认并尊重宪法文本的可解释性。

看起来是两个概念的选择,反映的却是两种大相径庭的路径。

借用强世功教授的话来说:“这一方面是学术能力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一个学术方法和学术立场问题。

”▲三、中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文本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中国的立宪历史较短,但自近代以来,每个执政集团在上台之初都要颁行一部《宪法》,根本原因在于,立宪不但是执政集团获得正当性的前提,也是今后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关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剥削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
不成文宪法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等。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部成文宪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取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以及习惯、历史传统与文化等。

近年来,随着欧共体一体化的进程,一些英国学者也提出了制定成文宪法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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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思考》

《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思考》

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思考目录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思考 (1)摘要 (1)一、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 (1)二、不成文宪法的可行性 (2)三、不成文宪法的必要性 (3)四、结论 (3)摘要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国家,其制度的创立以及法制的完善在其君主立宪完成后的几百年间,成为其他诸如法国、美国等争相模仿和学习的对象,甚至先进美国的宪法都是根据英国宪章制度所创建的,但同时,英国又是世界上最为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那么究竟什么是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关键词:君主立宪;宪章制度;成文宪法;不成文一、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目前对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最大的争议就是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定义及区分。

美国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成文宪法代表国家,英国则是世界上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代表国家,但同时熟知历史的人都知道,美国曾经是英国的附属,并且其文化和历史包括各种法律制度,都和英国是一脉相承,那么为什么一脉相承的两个国家会实行完全不同的宪法体制。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观点,英国并不是没有宪法,只是没有成文的宪法,英国目前实行的宪法是包括英国几百年的习惯法以及补充法在内的英国大宪章,它是一系列法律条文和习惯法的统合,但并没有一本明确的名为“英国大宪章”或者是“英国宪法”的法律成文。

所以在英国和美国,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没有争议的,美国就是实实在在的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就是实实在在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那么之所以这个论点在中国会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就在于中国具备有名为《宪法》的法律文件,但是《宪法》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产生具体实际的指导意义和作用,甚至在某些程度上近乎是被忽略掉的事物。

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议在理解这个概念上有很大不同。

传统的成文宪法是由宪法标准界定的成文法典,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文件,明确的法律条款等等,但不成文宪法则是包括习惯法、法律观念和习俗等在内的一种具备宪法特性但却没有宪法实体的法律的总和。

但是,我国的一些法律专家却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理解。

宪法百科

宪法百科

宪法百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

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近二百多年来,自美国宪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

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

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

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评价。

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实施。

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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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支撑一个国家能够按照法治的进程发展的法律就是宪法,就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就是编纂成一本文书可供所有人针对性地查阅,但是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并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将宪法所包含的内容编册在内,也就是不成文宪法。

那么,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就在于宪法是否以文书的形式展现。

相关知识: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

(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3)定义: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
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宪法的主体有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权利请愿书》(1628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国会法》(1911年);《国民参政法》(191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1928年);《人民代表法》(1969年)。

不成文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对称。

宪法的—种形式分类名称。

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

如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它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其内容见于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中,先后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确认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之中。

不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比较容易,属于柔性宪法。

但内容上欠明晰确定,不易于为人民所掌握。

因其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容易引起运用者的曲解原
意与玩弄。

总之,正如我国的宪法有专门的文本来记载相关的内容而被归纳在成文宪法的种类之中,但是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都是非常零散地在每个法律中都有体现并且只能通过在混乱的条文中来寻找到相关的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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