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成文宪法-和宪法有什么区别-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有什么-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有什么?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法治国家,宪法是基本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宪法的分类方式很多,包括成文和不成文,那么,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从字面意思看,两者区别主要在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法治国家,宪法是基本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宪法的分类方式很多,包括成文和不成文,那么,▲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从字面意思看,两者区别主要在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成文宪法一般属于刚性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能与其抵触。
不成文宪法一般属于柔性宪法。
其效力与其他法律效力一样。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而缺点在于,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
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由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弹性较大,适应性强,但规范不系统。
▲二、制订宪法的程序是怎样的?
制宪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2、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3、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或批准宪法。
5、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有几种?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支撑一个国家能够按照法治的进程发展的法律就是宪法,就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就是编纂成一本文书可供所有人针对性地查阅,但是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并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将宪法所包含的内容编册在内,也就是不成文宪法。
那么,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就在于宪法是否以文书的形式展现。
相关知识:(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
(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3)定义: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宪法的主体有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权利请愿书》(1628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国会法》(1911年);《国民参政法》(191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1928年);《人民代表法》(1969年)。
不成文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对称。
宪法的—种形式分类名称。
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
如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它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其内容见于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中,先后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确认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之中。
不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比较容易,属于柔性宪法。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的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5、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6、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8、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这类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融在一起,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9、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上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10、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有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1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2、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3、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它有以下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14、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5、特别行政区:它是“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宪法 -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总论1.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美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解释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
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5.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宪法原文之后。
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7.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8.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9.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有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
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
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我国不成文宪法的争论及反思.docx
我国不成文宪法的争论及反思一、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在概念的认识上就有极大的不同。
传统的不成文宪法指的是不存在于宪法中,但是以宪法的标准进行定义的成文法典,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具备宪法性质的文件、法学理念和思想、宪法的惯例等。
也就是说,不成文宪法就是一种与宪法理念相关的法典。
但我国部分法学专家却从另一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理解,认为不成文宪法指的是虽然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记录,但是具有宪法功能的法律规则,且这种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宪法的作用,是中国宪法中的“隐形宪法”,这些隐形宪法包括宪法惯例、法律学说、宪章等。
我国部分法学专家对不成文宪法的这种理解遭到了另外一群法学学者的反对,他们从逻辑思维的角度出发,认为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的本质区别是是否存在以宪法标准来定义的成文法典。
并提出在大多数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不存在只具有宪法功能的法律规则,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即是宪法,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强调法律规则和宪法典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
对于逻辑思维法学专家的这种看法,另外的学者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他们提出在中国的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一种非宪法性质但是具有宪法功能的不成文宪法,用成文宪法的要求来否决不成文宪法的价值过于暴力,是一种带有偏见的认识。
他认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并不是完全并列或者对立的关系,而是不成文宪法中包括了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实际上是从不成文宪法中被提炼出并划入了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内容。
所以他们认为我国对不成文宪法的态度应该明确,不能够因为已经有了成文宪法而忽视了不成文宪法的价值和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探究,实现其真正的意义和功能。
总而言之,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实质上是中国是否可以实施不成文宪法的争论,认为不能够实施的一方,其观点是要自主研发中国自己的道路,法律是中国特殊的传统文化发展下的产物,其风俗人情等与西方完全不同,因此宪法也应该走自己的路;认为不成文宪法能够实施的一方,其观点则是中国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发现普遍存在的宪法规则并用于实际,才是实现国家发展和反对西方霸权的真正途径。
宪法与法理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2.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3.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的形式通过,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4.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5.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6.钦定宪法:就是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有君主制定的宪法.7.民定宪法:是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8.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9.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涉及国家根本文艺,调整相对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10.解释宪法(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11.国家性质:是指以有关的宪法的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12.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14.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15.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16.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注意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他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的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17.多党制: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18.政权组织形式:是制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19.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组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20.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21.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或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注意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23.选举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以选举的方法组织国家政权机关而形成的制度.24.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25.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26.差额选举:是指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27.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28.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29.复合制:它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30.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智力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3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32.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33.私营经济:实际上指的是私营企业,它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34.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35.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36.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37.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38.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3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4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42.地方国家机关: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显示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呀牛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题的行为方式,指命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5.习惯:是人份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7.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的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8.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9.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现实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事先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10.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11.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厂秩序的职能.12.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1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和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1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15.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16.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17.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处法国民族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18.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9.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读一法所作的基本分类.20.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注意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这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他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着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25.法律调整的机制:指用来保证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26.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厂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27.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28.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9.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30.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佻挞是法的指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3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先行法律规范按不用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3.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整体.3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35.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36.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37.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38.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厂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39.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仅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拘役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40.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一者进行裁决的制度.41.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42.法律规范的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43.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朔及力等问题.44.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45.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46.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又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47.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48.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49.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50.法律权利:指法律厂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51.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意义物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52.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53.合法行为: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厂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54.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湖哦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55.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自己形势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56.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5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惩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58.狭义的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59.广义的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理学:简答题1.法学产生的条件?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答: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3.社会调整的分类?答: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4.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答:一,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二,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5.法的外部特征?答: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或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6.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答:一,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二,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7.法的价值取决于什么?答: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即取决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8.法的价值的特性?答:一是它的客观性,一是它的主体性.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不论该主体是否意识到,都是客观存在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此又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9.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答:根据法在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先后可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建立在以生产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后一种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上,与剥削阶级类型法有本质的区别.10.勒内.达维将各国法律划分为哪三大法系?答:勒内.达维认为从技术方面和政治,经济,哲学的不同这两方面可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11.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二,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三,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12.如何理解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光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群众的斗争经验,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参加.13.'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答: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注意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14:'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答:一国两制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的条件下出现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与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都不同,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15: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答:'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16.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答: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的因素.一方面,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另一方面,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到服务和保障的作用.17.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答:生产力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一方面,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是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生产力的发展.18.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答: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思想艰涩,道德建设,民主观,法治观和纪律观念建设等.文化建设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项文化事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各项教育事业.19.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答:一,通过我国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际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风格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二,当过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三,通过国内法的调整涉外关系,并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相衔接.20.法律调整的特点?答:一,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的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二,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保证,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做为后盾.21.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答: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23.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答:一,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二,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的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四,保证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运用法律制裁,这就是法的适用. 22.有一般允许型和一般禁止型两种.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24.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答:于法律调整的三个阶段和一个机动性阶段相适应,也可以明确划分出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性要素.这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25.法制与法治的区别?答: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却不一定实行的是法治.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的现象,是民主政治的组成因素, 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还不一定有法治.将法制与法治混为一谈是不科学的.26.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答: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7.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可能是论述)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8.法律意识的分类?答:一,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二,根据人们读一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划分,法律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三,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义的不用,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率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29.什么是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有几种方式?答:法的创制是国家及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创制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30.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答:一般可分为: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31.法律案与立法建议的区别?答:只能由有立法提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提出,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和个人可以提出看法,意见,建议,但不具有法律案的效力,不能引起立法程序的启动.32.法律案与法律草案的区别?答:有些法律的起草机关并不是提出法律案的机关,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起草工作,但起草后的草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提出.33.什么是法律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答: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识,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次,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最后,法律规范是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范.34.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答:一,国家意志性.二,规范性.三,同一性.四,逻辑性.35.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36.如何认识法的部门?答: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法的部门内部,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法的部门通常由若干具体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组成.3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有哪些?答: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
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
不成文宪法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等。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部成文宪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取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以及习惯、历史传统与文化等。
近年来,随着欧共体一体化的进程,一些英国学者也提出了制定成文宪法的主张。
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
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教师招聘、吉林省医院招聘公告。
宪法的分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1.传统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即早期宪法学者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方法,其中有些方法甚至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那里就出现了。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对法律的这种分类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了,前者是指法典化的宪法,后者是指非法典化、主要由单行法律和习惯构成的宪法。
由于不成文宪法是“自然生长”的宪法,其中也包含成文的法律文件,所以,也有些法学家认为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科学,把这种分类精确为“法典化宪法”和“非法典化宪法”。
成文宪法以美国宪法为典型,不成文宪法以英国宪法为典型。
英国宪法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各种历史文件,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惯例或习惯。
其中宪法惯例是由英国历代权威法学家,如布拉克斯通(W.Blackstone)、白芝浩(W.Bagehot)、戴雪(A.V.Dicey)和詹宁斯(SirI.Jennings)等予以总结的。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这是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
典型仍是美国宪法和英国宪法。
凡是效力最高,且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凡是与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且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这是英国学者布赖斯(Jarnes Bryce)对宪法的分类,他认为英国宪法优于美国宪法,因为英宪“柔之如水”,能适应各种时代和形势的变化。
当然,实际上这种分类的意义已经不大了,因为美国宪法因判例而变柔,英国宪法因传统的束缚而变刚。
宪法的分类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 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阶级妥协的 产物。在新兴资产阶级还没足够力量推 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 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 为必然。 ◆如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 国会同国王路易· 菲力蒲共同颁布的。
◆ 民定宪法 :指由民意机关(国民机关 或制定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 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 民定宪法。 ◆ 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 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以依旧,以民主政 体为价值追求。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这是根据宪 法适用的时间所作的分类。 ◆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平时期适 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非常时期或战争时期适 用国家 政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 治的宪法。如:清末的《钦定宪法大 纲》。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 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如:美国宪法
(4) 原先宪法和派生宪法:这是以宪法 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所进行的分 类。 ◆ 原生宪法:又称之为创制性宪法,指直 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 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具有本源性和 创性的宪法。如:英国宪法、1787年美 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1918年苏俄 宪法。
◆ 派生宪法 :又称之为模仿性宪法,是 指移植或模仿其他国家的宪法中的所规 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 行的分类,有美国学者卡尔· 罗文斯坦最 在提出的。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对政治过程具 有支配作用,权力运行适应和服从宪法 规范的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及意义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 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其 目的是为了探索同类宪法所特有的 规律。宪法分类即是宪法和宪法学 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将复杂 的宪法现象系统化和规律化的基本 途径。
宪法第一章基本理论答案
第一章(基本理论)答案一、名词解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关系,是国家的根本法。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用的法律、法律和法律刑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议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它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很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
违宪审查,宪法监督机关判断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代表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反宪法的精神与规定所进行的审查活动。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价值追求。
二、选择题(一)单选题1、C2、A 3 、A 4、B 5、B 6、B 7、D 8、C 9、D 10、C 11、C 12、C13、B 14、D 15、C 16、D 17、A 18、B 19、C 20、D 21、B、22、B 23、D 24、B 25.A 26.B 27.C(二)多选题1、BC2、ABCD3、BD4、CD5、BCD6、ABC7、ABC8、CD9、ABC 10、ABD 11、ACD 12、ABCD 13、AB 14、BCD 15、ABCD 16、ABC 17.ABD 18.BD三、判断说明题1.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对2.法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宪法是法,所以,宪法也伴随国家产生而产生错,尽管在近代以前,即存在“宪法”的概念,但是,并不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是近代以后的产物。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是指对国家中最为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即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而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是根据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而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依据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主体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钦定宪法,是指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由君主自上而下地恩赐给臣民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者国民代表机关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而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者按照公民投票方式制定的宪法。
5.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这是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首创性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源于本国政治革命或者宪政运动,在宪法基本内容上具有首创性的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即属此类。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以国内外已经存在的宪法为范例,吸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宪法内容而制定,不具有首创性的宪法。
6.思想性宪法和功利性宪法,这是根据宪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来划分的。
思想性宪法,又被称为附意识形态宪法,是指明确宣布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倾向的宪法。
功利性宪法,又被称为不附意识形态的宪法,是指仅规定有关社会和政治力量前以进行角逐的范围;并不以任何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宪法。
7.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语性宪法,这是以宪法对国家权力是否有规范性作用,是否有实际约束作用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规范性宪法,是指宪法对国家权力有规范性作用,能够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的宪法。
《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思考》
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思考目录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思考 (1)摘要 (1)一、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 (1)二、不成文宪法的可行性 (2)三、不成文宪法的必要性 (3)四、结论 (3)摘要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国家,其制度的创立以及法制的完善在其君主立宪完成后的几百年间,成为其他诸如法国、美国等争相模仿和学习的对象,甚至先进美国的宪法都是根据英国宪章制度所创建的,但同时,英国又是世界上最为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那么究竟什么是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关键词:君主立宪;宪章制度;成文宪法;不成文一、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论目前对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最大的争议就是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定义及区分。
美国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成文宪法代表国家,英国则是世界上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代表国家,但同时熟知历史的人都知道,美国曾经是英国的附属,并且其文化和历史包括各种法律制度,都和英国是一脉相承,那么为什么一脉相承的两个国家会实行完全不同的宪法体制。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观点,英国并不是没有宪法,只是没有成文的宪法,英国目前实行的宪法是包括英国几百年的习惯法以及补充法在内的英国大宪章,它是一系列法律条文和习惯法的统合,但并没有一本明确的名为“英国大宪章”或者是“英国宪法”的法律成文。
所以在英国和美国,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没有争议的,美国就是实实在在的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就是实实在在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那么之所以这个论点在中国会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就在于中国具备有名为《宪法》的法律文件,但是《宪法》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产生具体实际的指导意义和作用,甚至在某些程度上近乎是被忽略掉的事物。
关于不成文宪法的争议在理解这个概念上有很大不同。
传统的成文宪法是由宪法标准界定的成文法典,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文件,明确的法律条款等等,但不成文宪法则是包括习惯法、法律观念和习俗等在内的一种具备宪法特性但却没有宪法实体的法律的总和。
但是,我国的一些法律专家却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理解。
2002-2017年00316自考《西方政治制度》历年名词解释
00316西方政治制度历年名词解释题(2002.10-2017.4)1.人身保护令:是指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
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P105 2017.42.普选权:是指一国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出身背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一律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P110 2017.43.一院制:是指议会只拥有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
P178 2017.44.市长议会制: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议会和市长来掌握并相互制衡,但市长在与市议会的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这样一种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法国的城市政府大多采用此种组织形式。
P240 2017.4 2003.105.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其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
P246 2017.4 2016.4 6.奥古斯都体制:即古罗马元首体制,是由罗马帝国创立者屋大维创立的的一种个人独裁体制。
这种体制的特点是保留共和制的形式,利用共和制的合法程序增加个人权力,元首实际上凌驾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
P61 2016.10 2014.47.体制外政党:是指那些对国家的现行体制和基本政策持强烈的批判立场,基本上被排除在政党竞争的行列之外的政党,它们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治竞争中的影响力非常微弱。
P146 2016.108.议会党团:是指为协调同一政党或者虽然不是同一政党,但政治倾向相同或相近的议员在议会中行动的一种组织,通常以该党名称命名或以几个政党的名字联合命名。
P183 2016.10 2012.10 2012.1 2009.1 2005.109.行政国家:二战以后,随着政府干预领域的扩展,西方国家的行政权不断膨胀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机构和人员也大量增加,行政机关几乎无所不能,这种现象被称之为“行政国家”。
我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吗?
我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吗?成文宪法是指将法律以文书的方式颁布出来就做成文宪法,我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吗?我国自1954年颁布宪法后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现在采用的是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第五次修正的宪法,所以我国的宪法毫无疑问是成文宪法,这是毋庸置疑的。
成文宪法是指将法律以文书的方式颁布出来就做成文宪法,我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吗?我国自1954年颁布宪法后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现在采用的是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第五次修正的宪法,所以我国的宪法毫无疑问是成文宪法,这是毋庸置疑的。
▲成文宪法的解释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
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
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
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
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
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
有的国家还专门作出宪法某项内容不能修改的规定。
什么是不成文宪法,如何区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We have to withstand the blows time and time again, and we must be resurrected with full blood time and timeaga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什么是不成文宪法,如何区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在学习历史的时候我们都知道世界上法律体系主要分成两种,一是英美法系,二是大陆法系。
在此之外对于法律的分类其实还有其他标准,比如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什么是不成文宪法,如何区分两种宪法呢?从字面上我们很容易理解就是成文法就是汇编成典的,比较系统的法律,而不成文法则是有许多习惯性法律构成的。
在学习历史的时候我们都知道世界上法律体系主要分成两种,一是英美法系,二是大陆法系。
在此之外对于法律的分类其实还有其他标准,比如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什么是不成文宪法,如何区分两种宪法呢?从字面上我们很容易理解就是成文法就是汇编成典的,比较系统的法律,而不成文法则是有许多习惯性法律构成的。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主要指在表现形式上,有关国体、政体、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结构形式等国家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如果是以单一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就是成文宪法,如果不是以完整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而是由宪法惯例和宪法性法律文件构成,就是不成文宪法。
宪法惯例是没有文字的,而宪法性法律则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之中,正如英国有各种宪法性法律。
此外,从效力上说,所谓不成文宪法中的宪法惯例和宪法性法律,其效力与其他法律没有任何区别。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不成文宪法跟成文宪法相对,主要划分依据是根据宪法是否具有同意的法典形式,就是宪法是否成典。
一、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不成文宪法?和宪法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不成文宪法? 和宪法有什么区别?
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和宪法的区别一:
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不成文宪法和宪法的区别二:
宪法制定权不由任何法律赋予,使人民直接行使权力的
途径。
在我国,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利。
但宪法未赋予任何机构和个人制定宪法的权利。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
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
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则要宽泛的多。
2、通过的人数不同。
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己任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而法律和其他冤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公布的机关不同。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
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
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不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比较容易,属于柔性宪法。
但内容上欠明晰确定,不易于为人民所掌握。
因其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容易引起运用者的曲解原意与玩弄。
不成文宪法是与宪法相对存在的一个规定,由各种年代
性的惯例,或是案例审判的例子等组成,内容分散,以他做依据容易让人混淆,产生分歧。
而宪法则条例清晰,明文规定各种条款,且在制定而修改上也很严格,因此以宪法为本来管理国家更有效率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