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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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 为社会各界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包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包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 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商务卡) ,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 附属卡; 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 金卡和普通卡; 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 (IC) 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 单位卡持卡人应由 其单位指定; 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 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 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 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 存取现金、 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 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 或根据 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 、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
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 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 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 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 以及利 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 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 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持卡人, 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 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 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超限费”指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 超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 按规 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 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行政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可随 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 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 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 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 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七条个人和单位申请人申领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 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 申请人如需提 供担保的,其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 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滞纳金、追索费用等) 。 担保应签订担保合约。 第八条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组织受理标识, 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 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 ATM 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 ATM 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 点、ATM 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 金。 第九条持卡人接到信用卡后, 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 并及时办理卡片启用设
置交易密码, 持卡人应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和密码, 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和损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 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 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 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 效凭据。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 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 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如持卡人遗忘密码, 应按使用说明的要 求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按银联组织及收单银行的 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限, 过期自动失效, 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 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持卡人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若持卡人 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 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 新卡,无须告知持卡人。 第十二条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包商银行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办 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 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 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 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三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 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