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增、减变动申报汇总表(A2-4)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17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99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2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46元的,分别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计发。
江西省参保职工增加表减少表格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农民工标志:1.是 2.否 用工形式:1.固定工 2.合同工 3.临时工 4.其他 变更原因:1.新增 2.续保 3.转入
各险种参保时间:本次参保时间(工伤保险若选择次日生效的则参保时间填写参保登记的次日,若选择次月生效的则参保时间填写参保登记的 次月)
江西省参保职工增加表(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单位名称: 序号 姓名
1
身份证号码
单位编码:
农民工 用工 民族 标志 形式
变更 原因
参加
参保险种
工作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月工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时间 参保时间 参保时间 参保时间
备注
2
3
4
5
6
7
8 我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及填报的信息真实无误,如因材料或填报信息错误、虚假导致的问题,本单位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6•【字号】赣府发[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1999年4月6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2005年5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通知如下:一、完善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改制事业单位是指已按有关政策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组织;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以上三类事业单位统一简称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已参保事业单位,要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规范参保办法;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参保前应征得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参保的证明。
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并与其签订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统一参保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从2005年7月1日起,参保的事业单位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2020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单位名称:单位代码:
申报待遇类别:
□1.正常退休
□2.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政策性提前退休)
□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4.死亡待遇:(□离退休死亡<有供养直系亲属>、□离退休死亡<无供养直系亲属>、
□因病、非因工在职死亡)
□5.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籍人士退保、
□退出现役并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军人退保、□在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
残津贴、□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已死亡,且遗属已在其他保。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此表是今年正用的!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申报核定所属时间:年月
单位名称:红河锡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单位编号:25220358 金额单位:人、元
备注: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申报并得到职工本人签名认可,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15元,今年最低申报基数为1769元,最高申报基数为7545元,因不如实申报,不按时上报而导致退休时少领退休待遇的由申报单位和职工本人负责。
本保险一式二份,社保中心留一份,返单位一份,申报时间为上月22日前申报(如遇星期六、星期天则往前移)。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赣劳社[1999]53号《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赣劳社[1999]53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印发的《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它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均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2. 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3. 与实施范围内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按国家政策批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1995年10月1日前已按照或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属实施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4. 企业必须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5. 私营企业必须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 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必须每月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后,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7. 企业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年调整到5%,今后个人缴费比例每1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最新表格(表二、表三、表四、表五)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1、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需与工商登记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4、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5、隶属关系指企业的所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等。
6、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
7、登记证编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单位名称(章):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民族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日期个人首次缴费日期是否曾在部队服役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报工资备注:1、“个人身份“是指工人、干部;2、“用工形式“是指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3、以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项目,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须经参保人员确认,确保各项内容真实、有效。
单位负责人(签章):单位填报人(签章):填报时间:年月日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NO: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实地考察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电话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实地考察内容单位在册人数应参保人数已退休人数生产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年审情况劳动合同签定及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缴费能力和补缴费能力情况考察组意见考察人员:年月日经办机构审核意见上级经办机构审批意见章年月日备注注:有离退休人员的新参保单位,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批;无离退休人员的新参保单位,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颁布日期:1999-04-06 实施日期:1999-04-06--------------------------------------------------------------------------------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赣人社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1.按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6元。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表2-3)
姓名
性别
户口性质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出生日期
年月日
首次参保年月
年月
参保前身份
பைடு நூலகம்户口所在地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报缴费
申请补缴起始时间:年月
社保个人编号(养老保险手册编号)
备注
填表人:社保机构业务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时填写。
2、社保个人编号(养老保险手册编号)由社保机构经办人填写。
3、“首次参保年月”指本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
4、“参保前身份”填写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前身份,包括学生、复退转军人、待业人员、本市企业职工、外地职工、农民工、征土工等。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赣人社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全面梳理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132号文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同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加大稽核和清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个人参保缴费意识,将工业园区企业纳入依法征缴范围。
二、规范参保缴费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政策,做好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工作。
对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以及擅自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严格执行退休审批制度。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含职工档案代理机构,下同)要按照《档案法》、《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严禁伪造、编造职工档案,严禁随意更改、涂改职工出生时间。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6.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必须每月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33.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4.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帐内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划转记入部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企业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划转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企业划转记入部分。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转记入的部分每1年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降至3%。
2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
27.企业和个人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采取银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按月向企业征缴(免签收缴协议书),企业开户银行应视同在职职工工资以优先顺序扣款。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的缴费标准代为征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赣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全国统筹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本《通知》适用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不适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二)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下同)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便民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便民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赣人社字〔2021〕23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便民化若干措施》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232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核实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1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推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便民化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总结推广;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请示汇报。
联系人:省社保中心综合处袁伟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7月20日江西省推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便民化若干措施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以下简称“资格认证”),优化群众认证体验、提高认证服务便捷度,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推广信息比对“静默认证”模式1.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资格认证全流程管理,提升资格认证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2.实行以信息比对“静默认证”为主、人脸识别自助认证为辅,社会化服务现场认证为补充的认证模式,加快实现险种人员“全覆盖”,“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
3.建立资格认证信息比对机制,省社保中心综合运用部级下发认证数据和省级获取外部共享数据,筛查核实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赣府厅字〔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持续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行动,提高参保扩面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数据共享、部门协同、便捷高效的参保扩面长效机制。
力争两年内将工业园区正常经营企业基本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企业和职工参保率显著提高,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二、工作措施(一)明确相关政策。
1.严格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可不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5.21•【字号】赣劳社养[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13号)根据《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现就原行业统筹企统筹企业移交省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范围和对象中央部属驻赣的铁路、邮电、电力、民航、有色、金融、交通、水利和国有重点煤炭待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包括上述行业中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原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按本通知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1.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1999年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2.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3.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职工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6.14
•【字号】赣人社字〔2017〕228号
•【施行日期】2017.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工资福利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7〕22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精神,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现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明确。
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附件: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14日。
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方案样本-经理室最终稿确认稿
20 年度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方案根据税务、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实际情况,养老保险基数应按照员工实际月收入进行申报,税务部门将根据员工月收入核定个人所得税及缴费基数。
经公司经理室20 年03月04日报各大股东会议研究,一致同意如下调整方案。
一、在职在岗人员1.经营班子成员不再实行年薪制,统一在现月基础岗位工资标准(不包括原来考核部分30%年薪)的基础上增加30%(不包括工龄补贴)作为缴费工资进行申报。
由于总经理周兰平即将退休,缴费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仍按2018年基数申报。
2.其他在职在岗人员统一在现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不包括工龄补贴)作为缴费工资进行申报。
3.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包括经营班子成员)增加的30%纳入员工应发工资,作为员工月收入,待公司状况好转或员工离岗时给予补发。
二、基本保障人员基本保障人员中15万元股东参照在职人员分公司副经理、10万元股东参照部门经理、10万元以下股东参照部门副经理的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三、近五年内退休人员按照去年确定的方案缴费基数调整到上上年度社平工资6126元,以后随社平工资逐年调整。
四、外派人员仍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其中已属于近五年内退休人员,参照部门经理级别申报缴费基数。
五、内退人员仍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六、基本保障人员、外派人员、内退人员仅针对基数调整,不涉及工资变动。
七、待公司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后,再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公积金缴费基数。
以上方案自20 年01月0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在职在岗人员20 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测算表2.基本保障人员股份参照相应岗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测算表有限公司201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