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崇刑初字第38号 精品

合集下载

最新-(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被告人唐海、吴健飞、孔德跃抢劫唐普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精品

最新-(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被告人唐海、吴健飞、孔德跃抢劫唐普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精品

(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被告人唐海、吴健飞、孔德跃抢劫,唐普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被告人唐海、吴健飞、孔德跃抢劫,唐普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浙湖刑初字第38号
;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海,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199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健飞,绰号阿飞、黄毛,男,1990年1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歙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孔德跃,绰号小飞,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孔刚,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略。

系被告人孔德跃父亲。

辩护人郭凤银,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普治,又名唐蒙,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

马某1、马某2等与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某1、马某2等与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某1、马某2等与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甘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振勇吕强赵静莉【审理法官】姚振勇吕强赵静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某1;马某2;马某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当事人】马某1马某2马某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马某1马某2马某3【当事人-公司】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某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某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某【代理律所】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不予答复证明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机关制作、获取和保存的信息以及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先行处理。

最新-大连黑老大的监狱生活设套间召妓随意进出 精品

最新-大连黑老大的监狱生活设套间召妓随意进出 精品

大连黑老大的监狱生活:设套间召妓随意进出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后改死缓、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在投监后买通监狱领导,将死缓改为有期徒刑,还在高墙内住高级套间,专人伺候,召妓,乘豪华轿车随意出入。

最后竟在监狱领导的一手策划下,神奇地保外就医,并再次酿成血案,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2019年4月14至1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大连市最大、辽宁省及全国都极少见的、情节极其恶劣的虎豹黑社会团伙案。

2019年8月18日上午,沈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被虎豹拖下水的辽宁省大连监狱原监狱长谢红军等三人。

11月3日,正义的枪声结束了虎豹及其骨干成员陈德政的罪恶生命!黑虎豹凶残杀人却并未被判死刑大连虎豹是一起震惊中央和辽宁的案件。

这个黑社会团伙曾横行于大连,私藏枪支弹药、杀人越货、敲诈勒索,还大肆贿赂监狱等司法官员做保护伞,可谓无恶不作、血债累累。

邹显卫为首,于政龙、王振毅、岑全玖为骨干,黄治峰等人为主要成员的将近30人的、较为固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绰号虎豹的邹显卫,现年40岁,1963年生于大连市金州区,别看已被押上审判台的他头发已经灰白,双手被铐在背后,背部向前微驼,脚上戴着镣铐、步履艰难,但据说他过去可是个高大剽悍、凶残好斗的主儿,因而被人送以虎豹的绰号。

1979年9月,16岁的邹显卫因持刀伤人被劳教两年;1983年4月,邹显卫又因流氓罪被当时的大连市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出狱后的邹显卫在刚刚兴建起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办了一家名为一步天的歌舞厅。

歌舞厅为他带来了滚滚钱财。

他又投资开办其他的娱乐餐饮项目,生意越做越大,不到十年,他已拥有了上千万的资产。

早在一步天歌舞厅开张伊始,邹显卫就将一大批流氓地痞网罗到他的麾下,为他充当打手,日久天长,他手下的人马越聚越多,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就此形成,在大连、金州、开发区的黑道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最新-(2019)厦刑初字第38号 精品

最新-(2019)厦刑初字第38号 精品

(2019)厦刑初字第38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厦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容卿,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略。

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俞承生、林文香,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政,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略。

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月辉,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银洲,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9]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容卿、陈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道伦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经公诉人建议及征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底,广东汕头人黄华忠又名徐杰,在逃到厦门找被告人陈容卿、陈政,商量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委托二被告人代理进口化妆品。

被告人陈容卿、陈政为牟取非法利益,同意以低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30-40的价格为黄华忠实际控制的汕头市丽群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群公司代理进口法国、意大利等地生产的化妆品,并按货物进口报关价格的2收取代理费,对外付汇、税款、报关报检、运输等其他费用与黄华忠据实结算。

自2019年1月起,黄华忠通过上海法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美公司向法利香港有限公司订购姬雪、杜嘉班、瑞薇、岱蔻儿等品牌的化妆品并发运至厦门口岸,并通过法美公司或法利香港有限公司将货物原始清单、发票以原件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二被告人。

最新-张晶、张腾、王霄抢劫 精品

最新-张晶、张腾、王霄抢劫 精品

张晶、张腾、王霄抢劫2019崇刑初字第00057号,张晶、张腾、王霄抢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崇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晶,别名张兆熙,男,20岁,1986年8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腾,男,18岁,1988年7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霄,男,18岁,1988年8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崇文区电子技术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19]第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晶、张腾、王霄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丽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晶、张腾、王霄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霄与被告人张晶、张腾及田雨辰、赵海娇均另处理预谋盗窃本市崇文区永外沙子口路帅达文网吧外停放的摩托车,随后被告人张晶、王霄、张腾及田雨辰来到上述地点,欲使用赵海娇提供的机动车将贾彦彬停放在此的龟王牌125型摩托车窃走,被贾彦彬发现,被。

最新-韩剧想你剧情介绍 精品

最新-韩剧想你剧情介绍 精品

韩剧想你剧情介绍篇一:2019韩国最新爱情水木剧想你2019韩国最新爱情水木剧][想你电影简介:导演李载东编剧文熙贞主演朴有天尹恩惠吕珍九金素贤俞承浩李世英全光烈类型剧情爱情官方网站制片国家地区韩国语言韩语首播日期2019-11-07(韩国)集数20单集片长64分钟又名想念你思念评分豆瓣82剧情概要:《想见你》是一部正统爱情剧,朴有天将饰演一名重案组刑警韩正宇,为了抚平初恋带来的伤痛,他全身心地投入到追捕犯人的工作中。

女主角李秀妍(尹恩惠饰)是男主角韩正宇(朴有天饰)的初恋,是个有着不为人知的痛苦的新人设计师。

本片讲述了失去所有关于十五岁初恋的美好记忆并怀着伤痛生活的一对男女之间的爱情故事,是讲述两个人捉迷藏一般的爱情的传统爱情剧。

讲述一对男女被初恋满满占据了记忆,内心留下了无法愈合的伤口,每天都过著痛苦生活的故事。

朴有天将饰演有著开朗性格,有些厚脸皮的韩正宇,是个心里怀著对心爱女人的思念,像猛兽般追捕犯人的角色。

尹恩惠则饰演从小背负着父亲带来的黑暗童年和罪名—“杀人犯的女儿—李秀妍”,和母亲相依为命。

15岁时,有着和韩正宇快乐并且苦涩的初恋。

长大成为服装设计师后,内心充满了初恋的记忆,并且留下了无法愈合的伤口。

篇二:我的随性的韩剧人生(十二)我的随性的韩剧人生(十二)这一篇,原打算1月末来写,但是因为今天的日子特别,就提前开始动笔,现在是13年1月22日晚上八点三十分,我最爱的韩剧《家门的荣光》(朴施厚、尹晶喜主演)两个小时之后就要在央视八套播出了,虽然这已经是四年前的剧,但是能得到我们天朝央视的认可已经是很大的肯定,接下来我将进入第七遍观看《家门的荣光》的历程,即使配音永远没有原声生动,但这次终于可以不用死盯盯的看着字幕了。

这样想起来,电视相比电脑也有不可能淘汰的道理,至于《家门的荣光》到底有多好,我已在《我的随性的韩剧人生(八)》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详表,想看的人儿自己去体会吧!其实,这时节本想休养生息,不问韩剧事了,那是因为从去年十一月份开始连着《想你》和《清潭洞爱丽丝》一起追,被这两部格调特别、剧情纠结的剧谋杀了很多脑细胞,外加寒夜漫漫从头到尾陪着飙泪,直搞得身心疲惫,恨不得出国散心去(可见“追剧有风险,入戏需谨慎!”),但是眼瞅着两剧陆续收官,竟然心中还有死拧的不舍纠缠着,要不写点儿啥,都对不起我那认真投入的劲儿,所以才决定写这篇“十二”,也算转身说再见!《想你》在“十一”已经写过,但那主要是围绕朴有天,况且那时剧集也刚开篇,这次我想把《想你》和《清潭洞爱丽丝》并列着来写,那是因为在我心中这两部剧都像天赋异禀,独创武林的少年英雄一般,不成熟但透着非凡之气!闲话少叙,开工!一、着眼低处立意高远首先《想你》和《清潭洞爱丽丝》的立意都不再是传统韩剧里的王子公主那般有了爱情就会无限美好,不知这两部剧的编剧大人怎么会这样心有灵犀,总之用两个十分接地气的故事,把韩剧的立意格调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不论成果怎么样,有这样的野心首先就已大步领先于其他。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詹江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詹江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詹江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闽08民终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斌许虹菁林磊【审理法官】丁斌许虹菁林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詹江兴【当事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詹江兴【当事人-个人】詹江兴【当事人-公司】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代理律师/律所】俞华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邱方昭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葛凯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俞华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邱方昭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葛凯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俞华炜邱方昭葛凯【代理律所】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被告】詹江兴【本院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并作为二审的事实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詹江兴的受伤系侵权人陈森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故詹江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陈森治的用人单位即公安局承担。

詹江兴此次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公安局主张其中有9754元属护理费用,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一审法院已对詹江兴的住院费用清单汇总予以认真审查,剔除了相关护理费用,故公安局的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詹江兴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在其治疗及康复过程中势必需要加强营养,并需要陪护人员进行照顾,为此产生的营养费、交通费属合理费用,一审判决予以支持正确,公安局的上诉主张不应再行支付营养费、交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最新-(2019)崇刑初字第240号 精品

最新-(2019)崇刑初字第240号 精品

(2019)崇刑初字第240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崇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7月21日被释放。

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9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郁晓倩,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9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黄单独或伙同他人,至崇明县城桥镇、堡镇等地,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0余元。

具体分述如下;1、2019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黄伙同他人至崇明县城桥镇运粮村号耿家,采用翻围墙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9000元。

;2、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伙同黄已处窜至崇明县堡镇堡港小区室陈家,采用钻窗的手段入室,窃得集邮册、铂金项链、钻戒等物,销赃得款人民币4200元。

;3、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伙同黄凯窜至崇明县堡镇桃源村号苏家,用插片开门的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108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11901元的千足金黄金方板戒指二枚、千足黄金项链一条、千足金黄金耳环一付、黄金手链一条。

;4、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黄伙同他人窜至崇明县新河镇新隆村号钱家,翻围墙入室,窃得人民币10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5670元的金猪纪念币一枚、郑板桥集邮册一本、其他集邮册二册、人民币纪念册一本。

;5、2019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至崇明县城桥镇鳌山村号孙家,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2800元及价值人民币10877元的千足金黄戒指一枚、千足金黄金挫平式项链一根、千足金黄金耳环一对。

最新-(2019)崇刑初字第54号 精品

最新-(2019)崇刑初字第54号 精品

(2019)崇刑初字第54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崇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9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沙笑萍,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振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刘大可另案处理的女友与被害人胡某某之间纠纷,刘某某即伙同他人在崇明县城桥镇西小港32号门口附近,手持铁棍殴打胡某某,致胡颅脑受伤。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外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祁连派出所抓获。

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胡某某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798432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于2019年3月4日与胡某某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并一次性当庭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昌某的证言及证人刘云某、刘木某、艾某、胡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复医[2019]伤鉴字第141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崇明县公安局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祁连派出所制作的工作情况,民事赔偿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胡某某,致胡某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新-被告人吕健燕、林珊羽犯抢劫罪上诉案 精品

最新-被告人吕健燕、林珊羽犯抢劫罪上诉案 精品

被告人吕健燕、林珊羽犯抢劫罪上诉案被告人吕健燕、林珊羽犯抢劫罪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佛刑二终字第9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健燕,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珊羽,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健燕、林珊羽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顺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吕健燕、林珊羽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珊羽伙同吕健燕、飞嫂、吕艳红、张莹、阿新、阿咆、飞哥、阿三、弟弟后八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后,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路万安交通灯路口处,时分时合,由林珊羽、吕健燕、飞嫂、吕艳红、张莹等人用****招嫖手段将嫖客带到事先承租的出租屋,由阿新、阿咆、飞哥、阿三等人抢劫嫖客的财物,抢劫所得由实施抢劫的人平分。

其中,被告人吕健燕参与抢劫二次,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2792元,港币1100元;被告人林珊羽参与抢劫三次,赃物共价值16222元,港币11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9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林珊羽、吕健燕、飞嫂、阿新、阿咆、飞哥去到上述地点,至23时许,被告人林珊羽以与被害人张敦龙嫖宿为由,将被害人引至龙江镇良龙路3号后边的出租屋。

董向前、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董向前、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董向前、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向前;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当事人】董向前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当事人-个人】董向前【当事人-公司】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董向前【被告】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本院观点】一审作出的该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通知书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的“同一事实”是指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原有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被撤销行政行为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物证证人证言现场笔录本证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除董向前对彭某是否存在丢车有异议且认为彭某是否存在丢车与其无关,以及董向前在上诉状提出异议的部分外,对其余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的“同一事实”是指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原有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被撤销行政行为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

本案中,生效行政判决系以洛江公安分局对报案车辆的来源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该生效判决的指引,洛江公安分局在对上述相关事实调取了新的证据(即对彭某及其三名同事的询问笔录、对董达钦及林思萍的询问笔录以及向交警大队调取的牌号“E3097”电动车信息登记材料及交警大队出具的说明等新的证据)后,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曾各华、惠安县公安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曾各华、惠安县公安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曾各华、惠安县公安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3【案件字号】(2021)闽05行终1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兰杨钊胜邱旭锋【审理法官】丰兰杨钊胜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各华;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惠安县公安局【当事人】曾各华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个人】曾各华【当事人-公司】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惠安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各华【被告】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院观点】在一审庭审中,曾各华的代理人在对惠安交警大队提供的传唤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发表质证意见时,经法庭询问是否为本人签字,代理人不予明确回复或称“不表态”,在法庭再次询问时,也以“不知道,不清楚”进行回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共同被告复议机关鉴定结论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一审庭审中,曾各华的代理人在对惠安交警大队提供的传唤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发表质证意见时,经法庭询问是否为本人签字,代理人不予明确回复或称“不表态”,在法庭再次询问时,也以“不知道,不清楚”进行回复。

对行政鉴定意见送达书、询问笔录的签名确认系其本人所签。

在一审法院询问其主张签名是假的,要不要申请鉴定时,其明确表示不需要。

因此曾各华虽对部分证据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也拒不申请鉴定,依法对上述证据中“曾各华”签名的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依据以上可采信证据,可证实曾各华对于其四项违法事实并不持异议,结合现场照片,可认定案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惠安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并合并执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

朱艳丽、北镇市公安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艳丽、北镇市公安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艳丽、北镇市公安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辽07行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勇李俐闻伟【审理法官】李勇李俐闻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艳丽;北镇市公安局;北镇市人民政府;张某1;张某2【当事人】朱艳丽北镇市公安局北镇市人民政府张某1张某2【当事人-个人】朱艳丽张某1张某2【当事人-公司】北镇市公安局北镇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凤林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李和心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凤林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李和心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凤林李和心【代理律所】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艳丽【被告】北镇市公安局;北镇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的锦公北(治)行罚决字〔202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涉案的北政行复字〔2020〕第5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的锦公北(治)行罚决字〔202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涉案的北政行复字〔2020〕第5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薛凤山、凌海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凤山、凌海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凤山、凌海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7【案件字号】(2021)辽07行终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勇李俐闻伟【审理法官】李勇李俐闻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薛凤山;凌海市公安局【当事人】薛凤山凌海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薛凤山【当事人-公司】凌海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宋丽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宋丽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龙宋丽【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薛凤山【被告】凌海市公安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X,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管辖举证责任质证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X,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因上诉人认为赵某、王某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向被上诉人邮寄报案材料,请求公安机关对二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最新-(2019)云高刑复字第38号 精品

最新-(2019)云高刑复字第38号 精品

(2019)云高刑复字第38号被告人茶德军,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德军犯走私毒品、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一案,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9临中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茶德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2019年8月,被告人茶德军与鲁发连已判刑携带一个装有毒品的牛仔包从缅甸老街走小路入境。

同月15日,当二人行至永德县永康镇土佛与忙况村岔路口800米处,被民警盘查时,茶德军即背着装有毒品的牛仔包逃跑,鲁发连被当场抓获。

经对茶德军逃跑路线搜查,从其跳下的干沟内查获牛仔包一个,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4块,净重4830克。

2019年12月,被告人茶德军受境外毒贩老德的指使,将手枪一支、子弹一包运至永德县大山乡勐旨交给李忠安已判刑。

同月18日,李忠安被抓获,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军******一支,子弹20发。

2019年4月29日,永德县公安局在缅甸掉邦第一特区禁毒委协助下在缅甸果敢老街弄鹅塘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茶德军抓获。

1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证实2019年茶德军因涉嫌走私毒品、运输枪支、弹药,被公安机关列为重大负案在逃嫌疑人。

2019年4月29日,永德县公安局民警将茶德军抓获。

2查获的毒品物证照片、毒品鉴定报告书及称量记录,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净重4830克。

3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8月17日,永德县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谜彩牛仔包交给鲁发连辨认,鲁即指认该牛仔包是茶德军背着的,并告诉他海洛因装在包里。

最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张青犯故意伤害罪 精品

最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张青犯故意伤害罪 精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张青犯故意伤害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张青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五中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海英,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系被害人张泽云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海峰,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系被害人张泽云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世华,男,193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泽云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承琼,女,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泽云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开銮,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青,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住略。

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晓灵,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行,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重庆市口腔科医院厨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光成、姚青,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青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海英、张海峰、张世华、吴承琼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顾政、代理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海英、张海峰、张世华、吴承琼及委托代理人李开銮,被告人张青及辩护人曾晓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行及委托代理人王光成、姚青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8日凌晨5时许,在重庆市南岸区重百大楼天王歌城808卡厅,被告人张青因结账纠纷,持刀伤害卡厅老板张泽云,并致其死亡。

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国军,男,汉族,1992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附带与7名同案共同民事赔偿263348元。

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27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04刑更3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1日止。

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累计获3104分,表扬5次。

间隔期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内,获得2709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军予以减刑。

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李国军卷宗二册2.减刑建议书一份福建省清流监狱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清狱减字第314号罪犯谢良万,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

最新-被告人姚伟吴国荣周静代永辉罗加裕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精品

最新-被告人姚伟吴国荣周静代永辉罗加裕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精品

被告人姚伟吴国荣周静代永辉罗加裕犯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
被告人姚伟吴国荣周静代永辉罗加裕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高新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伟,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国荣,男,1982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2019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

2019年9月12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静,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1999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

2019年9月12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崇刑初字第38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崇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1980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12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金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岔港某号被害人杨某某暂住处,谎称做钢铁生意缺运输费,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5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金某某至崇明县堡镇劳防商店内搭识店主朱某某后,以做钢铁生意缺劳力费等名义,先后三次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500元。

3、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至崇明县港沿镇农贸市场茶馆内搭识奚某某后,谎称做钢铁生意缺钱,骗取被害人奚某某人民币1500元。

4、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金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秦某某,谎称做钢铁生意缺运输费,骗取秦某某人民币500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因诈骗行为被抓获并传唤后,主动交代其诈骗多人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某系累犯,犯罪后能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奚某某、秦某某的陈述,中国农业银行卡查询明细单,借条一张,崇明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金某某因诈骗行为被抓获后能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某退赔人民币八千元,分别发还杨某某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朱某某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奚某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秦某某人民币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庭长张程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秋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