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公安局等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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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一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一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一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单选题]1.有关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B.准入(江南博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C.全面实行准入特许D.准入前特许加准入后国民待遇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国家对外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单选题]5.日本公民田中先生拟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公司生产销售寿司,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注册,应当由()依法办理。

A.市场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管局B.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C.卫生健康委或其授权的地方卫生健康委D.公安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公安局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单选题]6.有关外商投资促进,下列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是()。

A.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B.国家优先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等条件下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优先中标C.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D.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B: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单选题]7.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下列关于负面清单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B.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C.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D.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B: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但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

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

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2012年高考文综北京卷(附答案)

2012年高考文综北京卷(附答案)

文科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第1页(共16页)文科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第2页(共16页)绝密★启用前 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卷)文科综合能力测试本试卷共300分。

考试时长150分钟。

考生务必将答案答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一部分(选择题 共140分)本部分共35小题,每小题4分,共14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

2012年7月27日~8月12日,第30届夏季奥运会将在英国伦敦举行。

读图1,回答第1~3题。

1. 在7、8月份,伦敦比北京( )A. 气温高,日较差大B. 风小雾大,降水多C. 正午太阳高度角小D. 日出晚,昼短夜长2. 英国 ( )A. 地处亚欧板块和美洲板块交界处B. 西部海岸线曲折,珊瑚礁发育好C. 地形以高原为主,地势西高东低D. 多数河流短,含沙少,无结冰期 3. 途经该区域的洋流( )A. 能使北美洲至欧洲的海轮航行速度加快B. 造成欧洲西部地区气温升高、湿度降低C. 进入到北冰洋海域,使当地能见度变好D. 在与其他洋流交汇的海域不易形成渔场图2为某山地的垂直带谱示意图。

读图,回答第4,5题。

4. 图中所示山地 ( )A. 各自然带的界线随季节变化而移动B. 北坡热量条件差,林带上界比南坡低C. 南坡冰雪带下界因降水量大而较低D. 南北坡山麓水平距离造成基带差异大 5. 该山地位于( )A. 喜马拉雅山脉B. 天山山脉C. 祁连山脉D. 昆仑山脉-------------在--------------------此--------------------卷--------------------上--------------------答--------------------题--------------------无--------------------效-------------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图3为东非高原基塔莱和多多马的降水资料及两地之间游牧路线示意图。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8年第12号-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和道路禁止、限制使用警报器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8年第12号-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和道路禁止、限制使用警报器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8年第12号-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和道路禁止、限制使用警报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8.11.12•【字号】•【施行日期】199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8年第12号-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和道路禁止、限制使用警报器的通告(1998年11月12日)为减少城市交通噪声污染,净化交通环境,规范车辆使用警报器行为,决定自1998年12月15日起,在本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队、武警部队及其他经公安机关批准安装警报器的车辆使用警报器,其他区域、道路限制使用警报器,现通告如下:一、下列区域和道路昼夜24小时禁止使用警报器:1.天安门及中南海周边地区:府右街,西安门大街向东至五四大街,南、北长街,南、北池子大街,天安门广场东、西侧路,大会堂西侧路,台基厂大街,正义路;2.钓鱼台周边地区:木樨地桥至百万庄路口,展览路南口至航天桥;3.玉泉山周边地区:北坞村至玉泉山三角地,普安店三角地至玉泉山三角地,厢红旗路南口至玉泉山三角地;4.长安街一线:建国门至复兴门;5.前三门大街:和平门至崇文门;6.万寿路口至罗道庄桥;7.羊坊店路口至新兴桥;8.其他设置禁止使用警报器交通标志的区域及道路。

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上述地区时,可以使用警灯和喊话器。

二、非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和道路,安装警报器的车辆须遵守以下规定:1.三环路以内地区,22时至次日6时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2.必须使用警报器时,不准连续鸣叫,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但每次不得超过10秒钟;3.两辆以上的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外埠来京的车辆在本市区域内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驾驶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5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全力推动新能源车的发展

各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全力推动新能源车的发展

各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全力推动新能源车的发展xx年7月已过,本月部分地区出台了配套设施推广政策,具体包括充电桩补贴及充电停车位建设规划等。

7月政策数量相比之前数量大幅下降,电车资源认为原因是补贴新政刚开始实施,地方补贴由补车转向补贴配套基础设施,大部分地区还在编制配套设施推广或补贴政策,电车资源预测不久之后将会迎来一波相应政策的发布潮。

经过整理,7月国家及地方共发布了19条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 其中国家层面2条,地方层面17条。

国家层面:1.双积分修正案征求意见2021年新能源积分比例为14%7月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2)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3)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4)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5)其他修改内容。

其中,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

2.四部委:开展xx及以前年度新能源车补贴清算工作电车资源获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月26日发布《关于开展xx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对xx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通知表示,申请补助资金的车辆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运行数据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

考虑到接入国家监管平台的周期,对xx及以前年度推广车辆清算给予4个月过渡期。

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xx年12月31日。

根据xx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专向检查问题处理要求,对已按正常补助标准50%清算的终端用户闲置车辆,此次不申报或未通过审核将扣回已拨付资金。

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北京市消防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6年9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1月9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9月6日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使消防设施、装备水平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设立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公用、邮电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取消5项临时许可事项的通知-京公法字[2005]704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取消5项临时许可事项的通知-京公法字[2005]704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取消5项临时许可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取消5项临时许可事项的通知
(京公法字〔2005〕704号2005年7月27日)
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4年6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我局保留了6项由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许可事项。

根据市政府的立法工作安排,自今年7月1日起,除“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临时许可事项仍继续实施外,其他5项临时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现将取消的许可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5项临时许可事项:
(一)穿越禁放区内运输烟花爆竹批准;
(二)非禁放区内的禁放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批准;
(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审核;
(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五)雇用外省市驾驶员登记备案。

二、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局属有关单位尤其是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日常监管办法,逐项从管理依据、管理措施等方面制定管理规范,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防止工作中出现“真空”。

三、经国务院决定设定了1年过渡期的行政许可事项,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结束——。

京建材 2007-897文件

京建材 2007-897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京建材〔2007〕897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国家发改委:2021年第四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

国家发改委:2021年第四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

国家发改委:2021年第四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发改办体改〔2022〕400号),其中通报了北京市密云区跨部门行政许可前置条件衔接不畅导致准入障碍等17个案例相关处理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将持续跟踪处理进展,进一步做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归集处理和通报工作。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作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生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的案例。

据案例通报显示:国务院第八次督查通报,北京市密云区发展改革委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擅自要求申请企业、个人提交备案材料目录清单之外的危险化学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材料。

案例来源:国务院第八次督查通报。

处理情况:该案例已完成整改。

此前北京市密云区发展改革委考虑到该企业申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加油站内,且周边有幼儿园、住宅小区、医院等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要求项目单位征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后再进行备案。

接到督查组反馈线索后,密云区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负责人的密云区光伏发电工作整改专班,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密云区发展改革委通过主动服务,于当年9月8日指导该公司完成相关加油站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北京市密云区发展改革委建立长效机制,在涉及跨部门事项时,加强主动服务精神,积极为企业协调,力争避免因部门衔接不畅导致市场主体准入困难。

由于该案例已完成整改,在
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中将对该案例所在地区予以不扣分处理。

关于禁止用袋装水泥通知

关于禁止用袋装水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5-03-27浏览次数:4315京建发〔2015〕86 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区县规划分局、市政市容委,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和《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京建材〔2009〕344号),现将《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2014年版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热轧带肋钢筋HRB335、不具备数据远传通讯功能的热计量表、无安全接地的低温辐射电热膜、能效标识二级及以下的燃气壁挂炉等5类首次列入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及设备,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设计,自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平口混凝土排水管(含钢筋混凝土管)、承插式刚性接口铸铁排水管、双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和溶剂型冷底子油、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以聚乙烯醇为基料的仿瓷内墙涂料、聚丙烯酰胺类建筑胶粘剂、白炽灯等由限制使用改为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设计、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三、两段式燃烧器、非变频燃烧器等新增或调整范围(包括名称更改)的限制使用产品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设计、2015年10月1日起限制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2014年版目录中未列入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国家和本市有政策和标准规定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按政策和标准规定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为推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等问题,市局近年来多次组织对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便于查阅,现将2009年至2015年清理工作中废止或宣布失效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1 北京市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京公消秘字〔1981〕17号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施工断路标志的通告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证天安门广场地下行人通道畅通、整洁、安全的通告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残疾人使用的机动小三轮车加强管理的通告5 关于电动轻骑车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6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7 北京市夜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京公消字〔1988〕688号8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制止非法生产、销售、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的通告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确保加油站和机动车加油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通告10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招手停车地点的通告11 关于对道路范围内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加强管理的通告1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火星消除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公消字〔1991〕423号1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售特种车警灯、警报器加强管理的通告1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东西长安街大型客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5 关于对外籍机动车、驾驶员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2年第1号1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1993年第2号1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出租汽车捡拾物品的通知京公治字〔1993〕276号1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火灾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1993〕429号1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1994年第2号2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障环卫工人道路清扫作业安全的通告 1994年第8号21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或征税进京的自用车辆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通告 1994年第9号2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停车站的通告 1995年第18号2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旧二轮摩托车交易管理的通告京公通字〔1995〕24号2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公共电汽车通行有关规定的通告 1996年第1号2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管理的通告 1996年第13号2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告 1996年第16号2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王府井大街恢复部分车辆通行的通告 1996年第17号2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增设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的通告 1997年第8号2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问题的通知 1998年第1号30 北京市公安局、商务委、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410号3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区主要道路机动车行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1998年第14号32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901号3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4号3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占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器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5号35 北京市公安局公开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京公法字〔1999〕598号36 北京市消防安全专项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1〕993号3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1年第3号3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1年第12号3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启用换发2002式自行车牌证的通告 2002年第6号4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天安门地区对人力小三轮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14号4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16号4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铁路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20号4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2002年第24号4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4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四环路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28号4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3年第3号47 关于维护足球赛场秩序的通告 2003年第5号4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3年第10号49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15号50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2003年第16号5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部分路段对载货汽车限行的通告 2003年第23号5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地铁八通线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3年第28号53 北京市公安局对五环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29号5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故宫筒子河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4年第7号5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4年第8号5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场所标准的通告 2004年第23号57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5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和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896号5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责令吸食注射毒品人员限期进行登记的通告 2005年第2号6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告 2005年第16号6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京公治字〔2006〕 448号6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07〕784号6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治字〔2008〕8号64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546号6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外埠进京载货汽车行驶道路范围的通告 2009年第17号6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五环路外部分道路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驶入的通告 2010年第6号6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18号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3月16日——结束——。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0•【文号】新建法[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2002年1月10日新建法〔2002〕4号)2001年8月以来,国务院和建设部对行政法规和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符合入世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已过适用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予以废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沿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国务院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建设部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录列出,供各地参照:一、国务院令第319号决定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3.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4.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5.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6.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7.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8.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二、建设部令第92号决定废止以下部令: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1989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2.《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7号发布)3.《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8号发布)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23日建设部令第41号发布)三、建设部令第106号决定废止以下部令: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令第29号发布)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34号发布)3.《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建设部、监察部第68号令发布,商监察部同意废止)四、建设部建法〔2001〕143号文件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字〔90〕第151号)2.关于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施劳字〔92〕第49号)3.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494号)4.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710号)5.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建规〔1993〕112号)6.关于印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建建〔1993〕418号)7.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1994〕716号)8.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管〔1996〕第44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6〕488号)10.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建标〔1996〕548号)11.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细则的通知(建标〔1997〕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4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4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4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2•【字号】京政办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4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04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印发给你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实事工作,严格按照责任分工,狠抓落实,市、区县行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实事的督促检查工作,务求按时限要求全部完成,取信于民。

二00四年二月二日北京市2004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2004年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关键一年。

北京市将在努力实现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继续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办一批重要实事。

按照“年初公布,年中检查,年底兑现,接受监督”的原则,现将2004年拟办重要实事公布如下:一、五环路停止收费。

将五环路纳入城市快速路系统,改善部分进出口,有效均衡路网流量,充分利用五环路资源,促进边缘集团发展,缓解部分地区交通拥堵。

完成期限:2004年6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委项目负责人:市交通委赵文芝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二、加快城市快速联络线建设,完成京承快速联络线(三环至四环段)建设,开工建设东北城角联络线、通惠河北路、丰北路、莲花池西路(四环至六环段)以及机场北线高速路工程;开工建设望京、北苑、奥体公园、回龙观、中关村、北京商务中心区、亦庄、德胜门等8个重点地区的32条道路共102.4公里,建设11座立交桥或道路引桥。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1986)-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1986)-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1986)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1986年4月20日)为了改善和加强外事服务工作,兹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港澳地区及华侨驻本市的各种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以及承揽服务事宜的办法通告如下:一、凡向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和各国新闻机构驻北京记者求职应聘及承揽建筑和修缮工程等项业务者,必须事先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登记,并由该局介绍。

二、凡向外国、港澳地区及华侨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及承揽服务工作者,必须通过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

三、凡向外国驻本市的代表机构(或个人)承揽翻译、出版业务者,须经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世界知识出版社和国际文代出版公司介绍。

四、凡经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应聘或受雇者,在签订合同后十天内持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的证明信及合同副本,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并持所领证件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3)125号《通告》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五、在本办法公布前未经上列有关部门介绍或办理有关手续者,必须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前,按以上各条规定办理。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概由北京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分别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结束——。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公安局等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公安局等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公安局等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0.02.10•【字号】京经安字[1990]第085号•【施行日期】199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公安局、环保局、劳动局、物资局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的通知(京经安字[1990]第085号1990年2月10日)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计经委、公安局、劳动局、环保局、物资局,中央在京各单位:长期以来,我市用于金属焊接、切割的乙炔气源主要是靠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产生,这种发生器在使用中弊病很多:大量电石渣分散排放,污染环境;电石发气量不充分造成浪费;乙炔质量不稳定;尤其是在使用安全上危险性很大,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瓶装溶解乙炔与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相比,具有节省能源、减少污染、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的优点,是焊切技术的重大进步。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已普遍使用。

我市自1982年开始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经过几年来的整顿和提高,目前已初具规模。

根据国家经委经机(1982)29号文《关于推广使用溶解乙炔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为确保亚运会的顺利召开,市经委和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大面积推广使用溶解乙炔,并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0年5月1日起,在下述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1.城区三环路以内地区。

2.三环路以外的14个亚运会场馆点距围墙200米以内地区:北京大学生体育馆、北京体育学院体育馆、昌平自行车赛场、海淀体育馆、石景山体育馆、丰台垒球场、南郊木樨园体育馆、朝阳体育馆、北郊田径场、北郊游泳馆、北郊体育馆、草地曲棍球场及北郊亚运村。

二、以上地区在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后,改用瓶装溶解乙炔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及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本市严格碳排放管理,实现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统计、金融、财政、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碳排放管控和配额管理第五条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科学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非居民用户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非居民用户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非居民用户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非居民用户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为有效管控城市运行风险,减少和避免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气源引起的爆燃事故,保障通州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北京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北京市加快天然气、电力替代非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总体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在通州区实施非居民用户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禁用区域及种类(一)区域范围:通州区906平方公里范围内。

(二)禁用种类:非居民用户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保障措施(一)禁用范围内非居民用户可通过属地政府联系管道燃气公司和电力公司,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快管道天然气、电力替代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任何供气企业和个人不得向禁用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向辖区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进行告知,引导非居民用户完成改管道天然气、改电、改业态工作,并做好非居民用户解释工作。

三、相关法律责任对在通州区906平方公里范围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非居民用户,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违规向非居民用户销售气源的供气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四、附则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牵头解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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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公安局等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经安字[1990]第0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90.02.10
【实施日期】199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公安局、环保局、劳动局、
物资局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的通知
(京经安字[1990]第085号1990年2月10日)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计经委、公安局、劳动局、环保局、物资局,中央在京各单位:
长期以来,我市用于金属焊接、切割的乙炔气源主要是靠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产生,这种发生器在使用中弊病很多:大量电石渣分散排放,污染环境;电石发气量不充分造成浪费;乙炔质量不稳定;尤其是在使用安全上危险性很大,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瓶装溶解乙炔与移动式乙炔发生器相比,具有节省能源、减少污染、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的优点,是焊切技术的重大进步。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已普遍使用。

我市自1982年开始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经过几年来的整顿和提高,目前已初具规模。

根据国家经委经机(1982)29号文《关于推广使用溶解乙炔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为确保亚运会的顺利召开,市经委和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大面积推广使用溶解乙炔,并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0年5月1日起,在下述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
1.城区三环路以内地区。

2.三环路以外的14个亚运会场馆点距围墙200米以内地区:北京大学生体育馆、北京体育学院体育馆、昌平自行车赛场、海淀体育馆、石景山体育馆、丰台垒球场、南郊木樨园体育馆、朝阳体育馆、北郊田径场、北郊游泳馆、北郊体育馆、草地曲棍球场及北郊亚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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