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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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我国最早的劳动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应该是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

1931年11月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进展。历史实践证明,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1958年)

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阶级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生命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在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也明文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同时明确规定了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的劳动法的同时,开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据不完全统计,仅在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有名的“三大规程”,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编制安全技术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通知》、《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法规和规章,使对安全生产一些基本问题的处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据。这些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冶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

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练习自测题-广东金融学院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练习自测题-广东金融学院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练习(一)

一、填空题

1、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______以及_______。

2、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是________和_________。

3、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条件是,具有________和________。

4、中华人民XX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总计为___________个。

5、根据劳动法的性质,劳动法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目前,我国《劳动法》适用于()。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现役军人

C、家庭保姆

D、企业职工

2、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A、《劳动立法原则

B、《暂行工厂规则》

C、《劳动法案大纲》

D、《劳动立法大纲》

3、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A、限制工作日长度

B、保护女工与童工

C、确立社会保险制度

D、提高劳动报酬

4、我国大陆地区劳动法采用()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辅

5、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XX国劳动法》的时间为( )。

A、 1994年1月1日

B、1994年7月5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7月5日

6、()年由瑞士政府召开的有15个国家参加的国家劳动立法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动公约。

A、1880

B、1918

C、1900

D、1906

中国工会的历史

中国工会的历史

中国工会的历史、现状及有关问题探讨

中国于2001年10月27日公布施行新修订的工会法,这对于推动工会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除港、澳、台地区外,中国工会现有会员1.2亿多人,近百万个基层工会组织,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52年中,中国工会在维护广大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参与经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职责已更明确,工会组织正在发展和扩大,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也在不断改进之中。值此重要时机,回顾和分析工会运动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并就工会立法等方面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写作目的即在于此。

一旧中国时代工会运动的发展

(一)工会的产生和早期发展情况

旧中国经济十分落后,直到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后的19世纪中叶,才出现现代工业,并伴随诞生了第一代无产阶级。现代工会出现以前,曾经有过旧式的工商团体,称为行会,包括公所、会馆、公行等组织形式。行会制度对手工业和商业从业人员影响最大。雇主和受雇人参加同一行会,有势力的雇主自然成为行会的掌权者。行会与现代工会无共同之点。(注:参见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1-25 2页。)

工会是工人运动的产物。工人运动的概念,从广义说,包括工人阶级的政党运动、工会运动以及相关的工人妇女运动、青年运动等。从狭义说,即指工会运动。中国的新式工会是仿效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起来的。1851年成立的广州打包工人联合会,是最早的具有工会性质的组织。这个组织曾经举行反对英、法等国侵略中国的罢工斗争。随即遭到镇压,被清朝地方当局勒令解散。此后,中国工会运动沉寂了40多年。但是工人自发掀起的反对外国殖民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剥削的斗争,在鸦片战争以后,即一直不断发生。主要的有香港工人的前后两次罢工(1844年、1858年),港澳工人大罢工(1858年) ,上海反掠卖华工斗争(1859年),自贡盐工斗争(1860年),东北朝阳矿工起义(1861年) ,上海小车工人抗捐斗争(1877年),开平煤矿罢工(1882年),汉阳铁厂罢工(1889年),江南制造局工人罢工(1890年)等等。(注:参见常凯主编:《中国工运史辞典》,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79-86页,第249-266页;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页。)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一) 《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

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

(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无产阶级所领导的农民斗争,继续发展,日益高涨,帝国主义军阀虽然疯狂似的要来抵抗,可是苏维埃运动还是向上增长并且扩大,日益使中国的农民武装了自己,组织了红军,一县又一县的农民从数千年来在封建地主豪绅的压迫之下,解放出来,没收并分配这些压迫者的土地,打倒了封建制度,消灭了国民党政权,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政权,这个政权,是能够完成中国反帝国主义及土地革命的政权。

中国〔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没收地主的土地及其他大私有中的土地,为使没收和分配土地有一个系统〔统一〕的制度起见,第一次大会站在基本的农民群众与革命发展前途的利益基础上,采取下面的土地法令,作解决土地问题的最好的保障。

第—条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被没收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被没收的旧土地所有者,不得有任何分配土地的权限。雇农,苦力,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限,乡村失业的劳动者,在农民群众赞成之下,可以同样分配土地。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分配土地后,另行处理。

第二条红军是拥护苏维埃政权推翻帝国主义的先进战士,无论其本地是否建立苏维埃,或尚为反动统治,均须分得土地,由苏维埃政府设法替他耕种。

第三条中国富农的特性,是兼地主或高利贷者,对于他们的土地应该没收,中等农民阶级的土地不没收。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功份地,不过有一个条件,就是他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这些土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什么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什么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首先由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乡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召开乡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苏维埃政府组成人员;在此基础上,逐级召开区、县、省和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县、省和全国苏维埃政府。各级苏维埃政府广泛吸收工农群众代表参加政权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其他根据地也相继召开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苏维埃政府。在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地军民积极进行经济建设,着重发展农业生产,努力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在许多青壮年参军参战的情况下,获得了土地的农民群众自愿开展互助合作运动,成立劳动互助社、犁牛合作社,合理调节人力、物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努力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增加农作物产量。
中华苏维ຫໍສະໝຸດ Baidu共和国实行什么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省瑞金县叶坪村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土地法令、劳动法等法律文件;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毛泽东当选为主席。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所呈现出来的生机勃勃的景象,同国民党统治区民不聊生的悲惨景象形成鲜明的对照。根据地成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雏形,它使身陷苦难深渊的中国人民看到了一线光明和希望。
苏维埃政府注重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提高工农群众的文化水平根据地普遍建立了各种夜校、半日制学校、补习学校或识字班。中央根据地还创办了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列宁师范学校、中央农业学校高尔基戏剧学校等,加强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教育,着力培养各方面的干部和专门人才。工农群众开始获得享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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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的、相当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 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这一切,都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 年 6 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 ,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1951 年 2 月,政务院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 年 1 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 年 8 月,政 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1954 年 7 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 规则纲要》 ,1956 年 6 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1956 年国务院公布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 程》 。 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展。1958 年,国务院公布了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 4 项重要规定。1966~1976 年,劳动立法 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978 年 5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 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 5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 1982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 、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 《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 3 项法律文件。1982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 条例》 。1986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暂行规定》 。1986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条例》 。1987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同年 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1988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 。 1992 年 4 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 年 11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 年 7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冶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什么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什么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什么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

A. 国民参议院制度

B. 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

C. 国民参政会制度

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案】B

【解析】在1931年的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第三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的大会”。

【拓展链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简介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中央苏区成立,主席毛泽东,定都于瑞京(中央苏区瑞金县),以中国工农红军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人创建人民革命政权的宝贵探索与尝试。作为当时全国苏维埃革命的中枢,对统一领导与加强全国苏区和红军部队的斗争及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在革命战争中建立的,这就决定了它的职能首先是组织武装斗争。正如毛泽东所:"边界的斗争,完全是军事的斗

争,党和群众不得不一齐军事化。怎样对付敌人,怎样作战,成为日常生活的中心问题。"(《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57页)因此,"苏维埃的第一个任务就是武装民众,组织坚强的铁的红军,组织地方部队与游击队,组织关于进行战争的给养与运输"(《毛泽东军事文集》第1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37页)。而组织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建设的管理职能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辅助职能,即便是辅助职能,它也是围绕革命战争这个中心任务来行使的。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1 4.15课文注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1 4.15课文注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课文注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又称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江西瑞金召开。参加大会的代表来自中央、湘赣、湘鄂赣、赣东北、湘鄂西、琼崖等革命根据地和白区及红军的代表600多人。大会一致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及经济政策等法令和决议案,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即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决定以瑞金为首都,大会选举毛泽东、项英、张闻天、周恩来、朱德等64人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主席,项英、张闻天为副主席。

劳动法关键知识点

劳动法关键知识点

劳动法关键知识点

1. 第一部劳动法:第一部劳动法:18021802年英国通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法》

2. 第一次规定8小时工作制:小时工作制:19181918年德国颁布《工作时间法》首次规定8小时工作制小时工作制

3. 中国的第一部劳动法:北洋政府颁布的,代表资产阶级剥削工人的《暂行工厂规则》阶级剥削工人的《暂行工厂规则》

4. 中共第一部劳动法: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出的《劳动法大纲》1919条,没有被政府采纳。条,没有被政府采纳。

5. 中共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1931男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6.6.新中国劳动法进程:新中国劳动法进程:新中国劳动法进程:19561956年曾起草《劳动法》,中途夭折,夭折,19791979年第二次起草,年第二次起草,19831983年,由于思想不统一,没有交人大审议,有交人大审议,9090年代初,第三次起草,年代初,第三次起草,1994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通过第八届人大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通过第八届人大审议。1995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7.7.《劳动法》立法思想:宪法原则;促进劳动生产力发《劳动法》立法思想:宪法原则;促进劳动生产力发展;统一标准;从国情出发,和国际接轨。展;统一标准;从国情出发,和国际接轨。

8. 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宝物和劳动条件;劳动报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其他内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其他内容。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1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一) 《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 《兴国土地法》

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两大《劳动法》的比较和浅谈级别工资制度

两大《劳动法》的比较和浅谈级别工资制度

两大《劳动法》的比较和浅谈级别工资制度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仔细的比对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真的发现很多

感想如下:

①劳动法本身所保障的其实是社会生产。用于社会消费和交换的产品必须得通过劳动创造生产出来,所以劳动必不可少。你不劳动或少劳动或劳动效率低,产品不能满足社会消费和交换的需要,你也没有资格去享有劳动者的权益,所以仅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法所保障的应该是劳资双方的合情合理合法的权益,任何一方受损,都会令你的社会生产受到影响,还提什么经济发展,不倒退就不错了。

②调动各方力量,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来促进就业,不失为一种办法。但这种办法怎么样避免乱象丛生,层层代理,变相盘剥,统一的或权威的雇用平台的引导也是不应该缺少的。而针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考核定级发证许可才能上岗的控制制度,原始目的在于让劳动者尽快适应和熟悉即将或正在从事的工作,不断提高水平,但如今演化为行政权力部门主导围绕行政许可的利益攫取产业链条,这个就不太妙了。而且,劳动者的能力到底谁有权评价,

只能是雇主——实际的使用者,而不应该是行政管理部门。据说,越俎代庖就会扼杀劳动者靠不断取悦雇主符合雇主需要而大幅提升自己能力水平的主要动力。

③对劳动条件底线的把持,不仅仅是维护劳动者权利的需要,更是劳动者自身生存利益的需要。这个底线原来有现在没有,原来直接决定合同的存废,你资方不给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劳动保障条件,你的合同就会作废,你的资方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你敢不提供最基本的劳动保障条件么?资方不敢,所以劳动者会感觉有尊严。而资方敢不提供而且不屑于维护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底线,肆意践踏,不当回事,你劳动法连劳动者劳动的最起码的尊严都维护不了,你让劳动者怎么去拥护你?又怎能不形同虚设?

医疗保障百年大事记 1921-2021

医疗保障百年大事记 1921-2021
1923年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 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纲 草案》,提出制定劳工保险 法,工人有参与办理保险事 项的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通过
1931年
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 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 纲》,提出创立社会保险制度;通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提出 对于劳动者实施社会保险,由雇主支 付社会保险基金。
公费医疗制度实施
1952年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 疗预防实施办法》发布, 我国开始实施公费医疗 制度。
1953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 修正的决定》发布, 提出扩大劳动保险的 实施范围。
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保障探索
公费、劳保医疗保障制度时期
1921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创办了《劳动周刊》。
2008年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 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保试点范围。
新医改起步
2009年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提出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 保、全面实施新农合医疗制度。
社会保险法出台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
2012年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 我国开始建立城乡居民大病 保险制度。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发布,我 国开始在农村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概述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 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 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 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一 起,构成了广义上的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概念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 内容。
《劳动法》《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 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 术规程等。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 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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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企业,工厂,作坊及一切生产事业和各种机 关(国家的,协作社的,私人的都包括在内)的雇佣劳动者, 都应享受本劳动法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海陆空军服军役的战斗 员和指挥员不受本劳动法的拘束。 第三条 无论何种已生效力或未生效力的集体合同,劳动 合同及其他的劳动契约,倘他的劳动条件比本劳动法所规定的 条件恶劣者皆不发生效力。 第四条 雇农,森林工人,季候工人,交通工人,苦力, 家庭的女工,厨役及其他有特殊劳动条件的工人,除享受本劳 动法的一般规定之外,并得享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 及中央劳动部对于这些工人所颁布的个别劳动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苦力(搬运工人,拉车夫,拉船夫,桥 〔轿〕夫,挑夫等都包括在内)的苻〔荷〕重量由中央劳动部 另行规定之,以及独立劳动者在被人雇佣时所应享受本劳动法 之规定权利,另由中央劳动部颁布详细条例。 第二章 雇佣的手续 第六条 雇佣工人须经过工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并得根 据集体合同,严格禁止所谓工头,招工员,买办或任何私人的 代理处的各种契约,劳动包工制,包工头等。 第七条 所有失业劳动介绍所须由各级劳动部组织并管理 之。严格的禁止私人设立工作介绍所或雇佣代理处。 第八条 严格禁止并严厉处罚要工人出钱买工做或从工资 中扣钱作介绍报酬。 第九条 凡欲寻找工作的人,须至劳动部所设立的失业劳 动介绍所登记,列入失业劳动者的名册内。 第三章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十条 集体合同是一方面由职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另 一方面的雇主所订立的集体条约。在该集体合同上规定出企业, 机关,家庭及私人雇主对于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并规定了 将来雇佣劳动者个人与雇主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条 集体合同的条件,对于该企业或机关内的全体 工作人员,无论他加入了职工会与否,都发生效力。 第十二条 业经劳动部注册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 起,或依合同上所规定的日期起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是一个工人或几个工人与雇主订立的 协定。劳动合同的条件,倘与劳动法,现行的劳动法令及集体 合同的条件较恶劣者皆不发生效力。有期限的集体合同和劳动 合同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工会在合同未满期以前,有 权要求取消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所有雇佣劳动者通常每曰的工作时间,依本劳 动法的规定,不得超过八点钟。 第十五条 十六至十八岁的青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第二七条 所有劳动检查机关和工会所特许的额外工 作,工人须得双薪。 第二十八条 由劳动检查机关的许可,工人在休息日或纪 念日做工作,应发双薪。 第二十九条 女工青工与成年男工做同样的工作领同等的 工资,童工青工,虽按缩短时间做工作,但工资仍须按照该职 业的工资等级,以全日计算。 第三十条 夜工的工资须高于通常的工资,工作八点钟者 增加七分之一,工作六点钟(危险工作)者增加五分之一的工 资,按件计算的工作wk.baidu.com如为夜工,除应得的工资外,工作八点 钟者应照其平均工资增加七分之一,工作六点钟者应照其平均 工资增加五分之一。 第三十—条 所有工资须现金支付(不得用货品),经常每 周或半月支付一次(不得迟过半月,并禁止任何方式积欠), 且直接交给工人之手。 第三十二条 工人和职员,遇每年的例假时,在例假期间 的工资,应在例假前提前发给。 第三十三条 按件的工作可由工人(由工会代表工人)与 雇主双方面订定集体合同,所有按件工作,须规定每日的平均 生产率与每日的中等工资(按照每一工业按件所作之工作时间 计算)。 第七章 女工青工及童工 第三十四条 女工青工及童工,除享受本劳动法各章的普 通权利之外,并规定下列的特别保护女工青工童工之条文。 第三十五条 凡某些特别繁重或危险的工业部门,禁止女 工,青工及童工在里面工作。禁止女工,青工及童工工作之工 业部门,由中央劳动部审定公布之(如地下矿工,像〔橡〕 皮,铅,铜,胶,水银,锡,铸造及其他同样矿场,过高或过 低的地方的木工等等)。 第三十六条 禁止女工在任何举重过四十斤之企业内工 作,若在某种特殊工业或工作过程中必须包括一部分女工,女 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通常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七条 十八岁以下的男女工及怀孕和哺小孩的女 工,严格禁止做夜工。 第三十八条 所有用体力的劳动女工,产前产后休息八星 期,工资照发。使用脑力的机关女职员(如女办事员与女书 记)产前产后休息六星期,工资照发。如小产(堕胎),休息 两星期,工资照发。 〔附注〕女工产前产后的休息期内及小产时的工资由厂主 担负,如若社会保险处已经成立,则经过社会保险处发给。 第三十九条 生产前五个月内及生产后九个月内不许开除 女工,若不得她的同意,并不得令其出外办事成迁移到别处 去。 第四十条 哺乳的女工,除享受本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所规 定的休息外,并规定每隔三点钟休息半点钟来哺小孩,不得克 扣工资,并在工厂内设立哺乳室及托儿所,由工厂负责请人看 护。
第五十六条 由劳动检查员监督劳动法之实行,凡劳动检 查员认为某一企业将有立即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及生命者,劳动 检查员有封闭该企业之权,劳动检查员的工作任务,由劳动部 另行颁布之。 第五十七条 所有受雇后在工作过程中所得的职业病,本 劳动法认为与职业遇险同,并应全部抚恤之。 第九章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联合全国各企业与机关的 工人和职员所组成,各项职工会及其他方组织,须根据中华全 国总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章程而组织之。不根据该章程 所组织的各种联合会,不得称为职工会,也不得享受职工会在 法律上应享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苏维埃保证职工会的行动自由,有宣布并领 导罢工之权,代表工人交涉并签定合同等权,各省和各县的产 业职工总会得代表工人签订该商业工业或地方工人的集体合 同。 第六十条 一切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由工厂或店铺委员 会监督执行,因为这是职工会在企业中的基本组织,并得监视 劳动法及各种关于劳动问题的法令之执行。 第六十一条 职工会主要的任务是代表个别的或集体的工 人,保护一切雇佣劳动者的利益,并努力设法改善工人的一切 经济及文化的条件,用各种方法积极的帮助和加强发展并保护 苏维堆运动及苏维埃政府。 第六十二条 在一切国有及协作社的企业中,职工会是直 接参加和佐理这些企业的经理〔挤〕与管理。在私人的企业 中,职工会成立特别机关以监督生产。 第六十三条 苏维埃政府给职工会的组织以物质上的帮 助,并与职工会以享受邮政,电报,电话,电灯,自来水等市 政公用品及铁道,轮船等优待条件。 第六十四条 由雇主出工资总数以外的百分之二的数目作 为工会的办公费,又百分之一作为工人的文化费。 第六十五条 雇主开除工人须得职工会的同意,职工会的 工厂委员会,店铺委员会代表工人加入评判委员会,以解决劳 资间的一切纠纷。 第六十六条 每个工厂及店铺委员会为直接保护自己企业 中工人的劳动条件,每个企业中的工厂委员会,须组织劳动保 护特别委员会,从工人的活动分子中选出三个至七个组织之。 这个委员会的作用是: (甲)视察劳动法中关于保护劳动及集体合同的一切条文 是否执行。(乙)劳动检查机关的检查纪录之提议是否执行 ……等。 第六十七条 职工会有向苏维埃政府提议颁布各种劳动法 令,提出并提荐劳动检查员之权。工厂委员会之委员,根据工 厂委员会的证书,有自由进出工厂和参观全部工厂之权。 第十章 社会保险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对于一切雇佣劳动者,不论他在 国家企业,协作社或私人的企业,不论工作时间之久暂及付给
六点钟,十四岁至十六岁的重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点 钟。 第十六条 所有工人在危害身体健康之工业部门中工作 (如地下矿工,铅,锌以及其他带毒性的工作),每日的工作 时间须减压六点钟以下。危害工人身体健康之工业种类及某种 工业每日之工作时间减至若干点钟,由中央劳动部制定公布 之。 第十七条 所有在夜间做工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较通常 工作时间少一点钟(通常八点钟者减至七点钟,七点钟者减至 六点钟,余类推)。 〔附注〕由下午九点钟到第二天上午六点钟称为夜工。 第十八条 除非经过劳动检查机关或工会对于某项工业部 门的特别允许,任何工业和季候工作,不得做比本劳动法所规 定的时间以上的额外工作。 第五章 休急时间 第十九条 每工人每周经常须有继续不断的四十二点钟的 连续休息。 纂二十条 在任何企业内的工人,继续工作到六个月以上 者,至少须有二个星期的例假,工资照发。在危害工人身体健 康之工业中工作的工人,每年至少须有四个星期日例假,工资 照发。 第二十一条 下列的纪念日和节日,须一律停止工作: (甲)一月一日 新年 (乙)一月二十一日 世界革命的领袖列宁逝世纪念日 (丙)二月七日 军阀屠杀京汉路工人纪念日 (丁)三月十八日 巴黎公社纪念日 (戊)五月一日 国际劳动纪念日 五卅惨案反帝纪念日 (已)五月三十日 (庚)十一月七曰 苏联十月革命纪念日和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成立纪念日 (辛)十二月十一日 广州暴动纪念日 〔附注〕 各级劳动部得商同当地的总工会,得按当地情 形,规定地方的纪念日作为特别休息日,休息日和纪念日的工 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休息和纪念节日的前一日的工作时间,至多 不得超过六点钟。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内包括半点 钟至一点钟的吃饿时间,不得扣工资。 第二十四条 工人和职员若因生病或生育小孩所得的休 假,不得算入第二十条的例假之内。 第六章 工 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工人之工资不得少于由劳动部所规定的 真实的最低工资额,各种工业部门的最低工资额,至少每三个 月由劳动部审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种工业内(国家的合作社或私人的)实际 的工资额,由工人(由工会代表工人)和企业主或企业管理人 用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十一条 十四岁以下的男女,严格禁止雇用。十四岁 至十六岁的童工,经过劳动检查机关许可后才能雇用, 第四十二条 每企业必须完备的详细的登记青工童工的年 龄,工作时间和工资等等。 第四十三条 设立工厂或商埠学校,以提高青年工人的熟 练程度,并给他们以补充教育,经费由厂方供给。严格禁止旧 式的学徒制和养成工制。各种形式的学徒制,凡与本劳动法条 文所规定的条件恶劣者(工资,工作时间,待遇等)宣告无 效。 第八章 劳动保护 第四十四条 任何机关或企业,不经劳动检查机关检查和 许可,不得进行工作,开设或迁徙地方。 第四十五条 所有机器须设置防护器,未经劳动检查机关 检查,与适当防护器的设置,不得增设新机器。 第四十六条 无论何种企业,必须发给工人工作专门衣 服,工作专门衣股的种类及穿着前期间,由中央劳动部特别规 定之。 第四十七条 工作条件及工作过程特别危害工人身体健康 的企业(如温度无常,毒气等),企业管理处须供给工人特别 的保护衣股及其他保护物(加护眼器,面具呼吸器,肥皂,特 殊食品,肉类与牛乳),在有毒企业内供给消毒药品成器具, 这些设备不得由工人担负,并须按期检查工人体格,借谋保 护。 第四十八条 各种罚款与克扣工资须严格禁止,赔偿损失 亦被禁止,同时对雇用工人后任何时间内,征收工人保证金或 储金制度一律严格禁止。 第四十九条 因厂方过失,中间停止工作,不得克扣工资 (如机器损坏或缺少原料,厂方不能实行苏维埃法律的规定 等)。 , 第五十条 工人去参加苏维埃选举,出席苏维埃大会,参 加职工大会或会议,担任工厂委员会的工作,被法庭叫去当见 证人,鉴定人或陪审员等,在执行工作期间,无论时间之久暂 都不得克扣工资。 第五十一条 工人或职员,被征到红军中去照军役,因此 而失去他的工作,在这种情形中,须预先发给他三个月的平均 工资。 第五十二条 雇主必须供给工人以工作的工具,并不得因 用工具而克扣工资。倘若工人用自己的工具,雇主必须偿还工 人以原价,其详细的办法由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王十三条 由工厂出资建筑工人寄宿舍,无代价的分给 工人及其家庭住,未建筑寄宿舍的,每月由工厂津贴相当的房 金。 第五十四条 工人和职员若自愿的解除劳动合同,雇主须 发给他半个月的中等工资作为卸工津贴费,若雇主开除工人和 职员,雇主须发给他三个月的中等工资,作为卸工津贴费。 第五十五条 工人和职员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雇主须保 留他原有的工作地位和原有的中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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